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A. 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有哪些
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 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按照審計准則的要求審慎執業,保證執業質量,控制審計風險。否則,一旦出現審計失敗,就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經營失敗:是指企業由於經濟或經營條件的變化,而無法滿足投資者的預期。經營失敗的極端情況是申請破產。
(二)審計失敗:是指注冊會計師由於沒有遵守審計准則的要求而發表了錯誤的審計意見。例如,注冊會計師可能指派了不合格的助理人員去執行審計任務,未能發現應當發現的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
(三)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中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注意: 第一,經營失敗不等於審計失敗,但在經營失敗的同時,很可能會追究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審計失敗;
第二,審計失敗是注冊會計師沒有執行好審計准則造成的,只要存在審計失敗,就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有過失,有過失就有責任,因此,在發生審計失敗的情況下,很可能審計風險就變為實際的損失,進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由於審計中的固有限制影響注冊會計師發現重大錯報的能力,注冊會計師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絕對保證。特別是,如果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精心策劃和掩蓋舞弊行為,注冊會計師盡管完全按照審計准則執業,有時還是不能發現某些重大舞弊行為。
B. 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發展歷程及現有規定
我國現行的注冊會計師民事法律責任①主要由《注冊會計師法》和《證券法》兩部法律規范。《注冊會計師法》涉及到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主要有兩個條文,即第 21條和第42條。第21條第1款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第2款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明知委託人對重要項目的財務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三)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第3款規定:「對委託人有前款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准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第42條是注冊會計師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責任的總括規定。該條規定:「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條的「本法規定」主要是指第21條關於注冊會計師具體法定義務的規定。
《證券法》第161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個人,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第202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還有一些司法解釋涉及到了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界定。具體有: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處理的復函》;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等。
雖然《注冊會計師法》和《證券法》都對審計師的第三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做出了規定,但責任的性質屬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並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②中將其界定為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中,歸責原則先後經歷了結果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不問過錯原則等階段。但是由於注冊會計師提供的獨立審計服務是一種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職業活動,如果採納過錯責任原則,要求沒有專業知識的外部第三方證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存在過錯,無異於要求第三方再執行一次審計,這一要求從社會成本角度看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中,要求審計師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其核心仍然是對過錯的認定,它與過錯責任差異在於舉證責任發生了轉移。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如果注冊會計師能夠證明自己在審計過程中不存在過錯,那麼就可以避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二、強化注冊會計師民事法律責任約束的途徑
規范審計收費行為的關鍵是強化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約束。強化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涉及制度設計和制度執行兩個層面的問題,既要從立法角度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法定義務和責任,也要從司法角度強化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同時,要完善獨立審計准則的制定,要增強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能力,使法律責任約束的威懾力真正具有執行的基礎。而為了防止「嚴刑峻法」可能導致的行業萎縮效應,應積極推行注冊會計師職業保險,為事務所提供適當的風險轉移渠道。
(一)完善注冊會計師民事法律責任體系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然已經界定了注冊會計師對第三方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相關的司法解釋也開始為公眾向注冊會計師提起訴訟創造條件,並已經有了成功的案例③。但是,在追究注冊會計師對第三方的民事法律責任的過程中,尚有許多問題有待政策法規的支持。
首先,注冊會計師對第三方責任范圍的確定。我國現行的《注冊會計師法》和《證券法》都未對「第三方」的范圍作出界定,也未區分欺詐與過失,這意味著任何一個與虛假審計報告有利害關系的人都有權利向注冊會計師提出索賠的請求。盡管從法規條文的規定來看,我國的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非常重,但現實情況卻恰好相反。司法機構對證券訴訟一直都持消極態度,並對投資者向注冊會計師提起的索賠訴訟製造了很多的訴訟程序上的障礙,從而使得注冊會計師實際面臨的訴訟威脅很小。
其次,可選擇的訴訟形式。由於證券交易民事糾紛中涉及的利益相關者人數總多,如何提高訴訟效率、簡化訴訟程序就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可以採取的訴訟形式主要有:單獨訴訟、共同訴訟和集團訴訟④。最高法院在《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虛假陳述案件只能採取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的方式,而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這樣規定的理由是:證券市場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受侵害的投資人人數眾多,且侵權行為和侵權行為人往往不是單一的,投資人不可能起訴完全相同的被告;同時,目前我國沒有類似美國的中介機構對數以萬計的投資者及其損失進行登記和計算,僅依靠人民法院完成公告、對權利人進行登記以及權利人選擇加入訴訟等工作是不現實的。故對證券市場人數眾多的賠償訴訟採取原告人數確定的共同訴訟,是符合人民法院現有條件和證券市場現實狀況的。有學者提出,創造條件,引入集團訴訟形式,以降低投資者的舉證難度和訴訟成本、增加投資者的訴訟動機,從而更好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不斷完善獨立審計准則體系
在審計訴訟案件中,注冊會計師有無過錯,往往是極富爭議且難以認定的問題。一般來講,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即為有過錯,問題在於如何確定注冊會計師應有的注意義務。《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就審計而言,注冊會計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或執業規則是「公認審計准則」,獨立審計准則的完善與否也制約著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大小。完善的獨立審計准則,既可以通過直接的對審計過程產生影響,提高獨立審計的質量;又可以通過間接的對事後法律責任的追究,提高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的謹慎程度。
另外,完善的獨立審計准則也是注冊會計師的保護傘,由於法院處理審計訴訟時一般採取過錯推定以及舉證倒置原則,如果注冊會計師能夠證明自己在審計過程中不存在過錯,那麼就可以避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完善的獨立審計准則有利於注冊會計師就審計訴訟提出有力的抗辯,只有完善的獨立審計准則才能起到合理抗辯的作用,才能使注冊會計師承擔適當的法律責任。法官所確認的注冊會計師的注意義務標准與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並不總是完全一致,他們會通過法院判決來主動地推動審計准則的演進。因此,審計職業團體應該積極的完善獨立審計准則,才能做到防患於未然。
(三)提高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的執業資格要求
當前,我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普遍以有限責任形式從業。他們往往以 30 萬元人民幣為限承擔經濟責任,從事著百萬元、千萬元乃至上億元資產的獨立審計業務。這顯然是一種權力與責任不匹配的表現,使得法律責任約束成為一種不可置信的空頭威脅。必須提高有證券執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門檻,以確保其有經濟實力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具體的改進方法有兩種:第一,提高設立有限責任性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資本標准,特別是具有資格執行上市公司獨立審計業務的事務所。以注冊資本形式,保證可抵押性資產在事務所總資產中的比重,提高事務所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第二,創造適當的條件,積極推行事務所的合夥制改革。合夥制下的會計師事務所是由注冊會計師合夥設立的,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合夥人出於保護自身財產的動機,會更加勤勉的從事獨立審計活動。因此,合夥制是一種強化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保護資本市場投資者利益的有效途徑。
(四)推行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為事務所提供適當的風險轉移機制
對資本市場投資者來說,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使審計服務具有了提供保險服務的功能,一旦因虛假財務會計信息遭受投資損失,投資者就有機會從注冊會計師處獲得經濟補償。但是由於法院認定的注冊會計師應負有的注意義務與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並不總是完全一致,注冊會計師對自身無過錯或無過失的證明可能存在舉證困難等問題的阻擾,有時候注冊會計師不得不承擔預期外的風險賠償責任。如何分散轉移事務所面臨的風險?在西方發達國家很普遍的責任保險卻能夠實現風險的分散和轉移。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方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⑤,如果沒有責任保險,事務所可能因為畏懼法律賠償風險而拒絕為高風險客戶提供審計服務或退出高風險審計領域,由此遭受損失的將不僅僅是注冊會計師,從長遠來看公司股東和投資者的利益也將為此受損。但我國目前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比例低於 30%。例如在北京的 236 家會計師事務所中,僅有 70 家左右購買了職業責任保險,還不足 30%⑥。因此,有必要創造條件,推廣注冊會計師責任保險,為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一個可靠的風險分擔和轉移機制。
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過重的負面影響
從社會整體角度看,是否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越重越好呢?當然不是。因為過重的法律責任會導致審計收費的增高、審計服務量的減少,以及社會成本的提高。而美國的歷史經驗則為我們的理論分析提供了實踐證據。
美國司法界擴張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范圍的第一個目的在於,發揮法律責任的約束功能,促使注冊會計師提高注意程度,減少虛假信息的出現。厄爾馬斯規則認為,審計報告主要是為其客戶的利益而准備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只是偶爾、附帶地受益。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商業環境的變化,資本市場的運作越來越依賴會計信息,到了六七十年代,沒有人再堅持注冊會計師只對其客戶負責,而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股東、債權人、政府機構、潛在投資者和廣大公眾承擔責任,而且注冊會計師職業界也認可了這一責任。
擴張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范圍的第二個目的在於,實現有效的風險損失分擔,因為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購買責任保險、提高收費等方式向社會分攤責任成本。支持厄爾馬斯規則的最有力的理由是,將注冊會計師曝露在對公眾的不確定責任中,會危及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生存。《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更為嚴格的規定了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的民事責任後,當時美國注冊會計師職業界領袖George O.May就曾提出抗辯:「我不能相信這項法律是公正的,或者長期有效。它精心設計了一個證券購買者從其他非交易關系人那裡獲得投資損失補償的可能,而這種可能也許只是因為在他決定購買股票時,存在著一些當時他並不知道的文件或根本沒有看過的報表,且報表中恰巧存在錯漏。而我們對此將承擔的損失賠償則是無法估計的。」但是在1968年的臘斯克·伐科特斯訴萊維因(Rush Factors Ins v. Levin)案中,法官對厄爾馬斯規則及限制注冊會計師責任的傾向提出了質疑:「為什麼要無辜的信賴方被迫承擔起證明會計師瀆職的沉重的舉證責任?他們可以把責任保險的成本轉移給客戶,由其客戶最終將成本轉移給全體公眾消費者。最後,運用可預見性規則難道不能提高會計界的謹慎和技術水平嗎?」
在這種商業環境背景和思維模式下,基於上述目的擴張注冊會計師對第三方責任的意見很快就得到很多人士的支持。但是,注冊會計師第三方責任范圍擴張後,卻帶來了許多新的社會問題。第一,大量出現的審計訴訟案件和不斷攀升的審計索賠數額,並沒有能夠減少審計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行為,虛假或有錯誤的財務信息依然在資本市場泛濫,審計失敗時常發生。第二,注冊會計師並不是採取積極措施以提高審計質量來應對訴訟危機,而是採取消極的防禦性策略,以減少甚至撤出高風險服務領域、大幅提高審計收費來應對審計訴訟。第三,在保險市場上,注冊會計師責任保險的保費越來越高,在美國甚至一度出現了「保險危機」⑦,許多會計師事務所竟然無法以可負擔得起的價格購買到責任保險。據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一份調查報告8顯示,美國「六大」以外的會計事務所面臨的索賠額在 1987 年到 1991 年間增長了2/3,責任保險費自 1985 年到 1991 年增長了300%,而且保險單所規定的免賠額也大幅提高了,1985 年責任保險免賠額平均為 4.2萬美元,而 1991 年的責任保險免賠額平均為 24 萬美元,幾乎是 1985 年的六倍。在如此沉重的保費負擔下,有 40%的事務所被迫選擇在不購買責任保險的情況下執業。第四,在損失賠償方面,也出現了嚴重的搭便車現象和濫訴的局面,法院里向注冊會計師索賠的案件堆積如山,許多法官終日忙碌也無法應付,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並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正是基於以上原因,自20世紀80年代後期以來,特別是在90年代,普通法國家的立法和司法機構都出現了態度的轉變,注冊會計師對第三方的法律責任范圍呈收縮的勢態。也說明只有適當的法律責任約束才能夠提高社會的整體效用,讓注冊會計師承擔過輕的法律責任或過重的法律責任都是不恰當的。
C.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我覺得主要的問題就是對自己所被審計的單位和所出具的報告進行負責,但有的時候有可能被審計單位故意隱瞞欺騙,所以就很難說全部依靠會計吃的能力去覆蓋的。
D.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問題
(一)法制建設滯後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領域將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新的現象,然而應該的法規卻遲遲不能出台。1993年修訂的《會計法》和制定的《注冊會計師法》也已經遠遠落後於形勢至於具體的條例建設滯後現象比比皆足。比如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問題,按現行有效法規.即1998年的《現金管理暫行條倒》、1996年的《貸款通則》等規定,企業之間不得互相拆借資金,如因互相拆借引起的訴訟.法院勢必判其為無效合同然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企業之間的借貸已十分普遍,難以禁止。
(二)法律條文不明晰、彈性大
1法律用語模糊:有關法律法規中均提及「情節嚴重」,但什麼足「情節嚴重」,卻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那麼,執法者如何來把握「情節嚴重」這個度呢?
2.法律責任主體不明確。如何明確改制前後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一個難題。而我國現存的法律法規僅規定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未涉及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3.處罰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剛性標准。各個法律條文的規定不統一,相關法規對同一問題的規定存在矛盾。例如《注冊會計師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而在《公司法》中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在《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管理條例》中的處罰為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這就造成一個問題,執法依據是本著「從嚴」的原則,還是一法為主兼顧其他呢?這使得執法工作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是,由於缺少相當的尺度,勢必造成不同執法者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同。
(三)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夠清晰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是以其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第一,違法行為的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第二,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第三,注冊會計師在客觀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結果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第四,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審計報告作為注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絕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准來判別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因此,目前一些執法部門僅憑審計報告真偽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判決,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才成為現實。
(四)法律界和會計界的諸多認識不一致
1.何謂虛假報告。無論是驗資報告還是審計報告,以什麼標准來評判其虛假與否,法律界和社會公眾認為只要報告的結論與實際不符,就應定性為虛假報告。在司法實踐中常以此來判斷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而會計職業界則認為,只要報告的出具遵循了獨立審計准則,就不應將其定性為虛假報告。只有在注冊會計師行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目前社會公眾很難理解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殊性,無法區別會計責任與法律責任,混淆了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
2.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與會計界所主張的「真實性」有偏差。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是指「內容的真實」與「結果的真實」,而會計界所強調的「真實性」是指「程序的真實」與「過程的真實」。
3.獨立審計准則的作用。法律界認為,獨立審計准則是一種行業規范,不能將其作為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責任的依據,判斷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能僅僅依據審計准則。而會計界普遍認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依據應當是《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依據審計准則和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做出的報告,盡管其可能同實際情況有不相符合之處,但它也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在法律訴訟中,法律界認為應以當事人在執業中是否有過錯來判斷其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而會計界往往認為應以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是否遵循獨立審計准則作為解脫其法律責任的依據,這使得雙方在訴訟過程當中容易各執一詞,產生矛盾。
E.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於故意未按專業標准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是以其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的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
2、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
3、注冊會計師在客觀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結果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
4、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審計報告作為注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絕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准來判別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因此,目前一些執法部門僅憑審計報告真偽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判決,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才成為現實。
(5)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擴展閱讀:
(一)注冊會計師過錯歸責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根據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不管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他侵權條件成立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無過錯即無責任,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侵權行為,只要當事人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過錯推定原則。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在一般的過錯原則下,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被法律推定其有過錯。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的理由
1、有利於維護注冊會計師的生存空間。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無過錯責任僅在環境污染、高危作業、產品責任等少數幾個領域之中,而且背後通常有著強大的責任保險來做支撐,即透過保險制度將責任分散到大眾之中。
盡管注冊會計師責任保險和執業風險基金在我國已經出現,但其發展時間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貿然對注冊會計師適用無過錯責任,勢必將會導致該行業成為「高危行業」,
大量的業界人才紛紛逃離,造成行業萎縮,而留下來的少量注冊會計師出於競爭減少和審計風險的考慮,自然會大幅提高審計費用,這樣將變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個社會的成本負擔,因此無過錯責任不可取。
2、對審計制度體現出真正的尊重。那種認為審計實際上提供了一種「保證」或者「保險」的觀點,實際上是對審計的本質缺乏了解。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遵照審計准則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一般來說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能夠發現審計報表中存在的不實陳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證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
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層故障隱瞞以及企業環境存在的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仍然不足以提供絕對的保證,讓注冊會計師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維護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盡管注冊會計師對於委託人來講處於信息弱勢,但相對於證券市場上廣大的投資者,注冊會計師作為財務信息的直接審計者仍處於主導或者優勢地位。
如果採取一般過錯的歸責原則,則必須證明注冊會計師存在過錯,而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讓注冊會計師來承擔已履行舉證責任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F.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於故意未按專業標准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一)注冊會計師過錯歸責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根據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不管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他侵權條件成立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無過錯即無責任,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侵權行為,只要當事人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過錯推定原則。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在一般的過錯原則下,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被法律推定其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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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有哪些
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為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注冊會計師法》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擴展閱讀:
《注冊會計師法》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不得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的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
(二)索取、收受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接受委託催收債款;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六)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