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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限和稅法年限用哪個

發布時間: 2021-08-16 22:08:30

⑴ 會計上和稅務上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年限有什麼不同

而稅務上規定不得計算折舊的范圍較廣,與會計存在如下差異:


①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已經停止使用生產經營的機器設備。

②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專門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③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外購的固定資產沒有取得合法的發票,稅務上就不能計算折舊。

在會計上,包括稅務上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是進入成本或費用,直接影響當期損益,因此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1)會計年限和稅法年限用哪個擴展閱讀:

一、關於固定資產原值的認定問題

大連某船務公司是湛江某船務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兩公司是關聯企業,協議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審核。鑒於經查證,所用評估價也是虛假的,因此,固定資產原值應按取得時的真實憑據記載的價格加上相關資本化的費用等合理確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涉稅案件的船舶應以原始買價加上購買衛星通信等設備款、船員工資、接待人員差旅費、港口使用費、燃油淡水款、船舶保險金等費用合計人民幣2901.5萬元,作為涉稅案件中船舶固定資產的原值。

二、關於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認定問題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政策精神,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主管稅務機關首先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後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如果有關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難以准確估計,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採取其他合理方法。

⑵ 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與稅法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企業在計提固定資產帳時,一般是按會計年限計提折舊。如果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那麼企業應當在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內,每年就會計折舊大於稅法允許的最大折舊的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可視為會計與稅法無差異。企業也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或更長年限)計算稅前扣除的折舊,即企業應當在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或更長年限)內,每年就會計折舊小於稅法折舊的差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是資產確認的一項基本條件。要確認固定資產,企業取得該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必須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有時需要根據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對固定資產的成本進行合理的估計。如果企業能夠合理地估計出固定資產的成本,則視同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會計年限和稅法年限用哪個擴展閱讀:

對於原始價值較大、使用年限較長的勞動資料,按照固定資產來進行核算;而對於原始價值較小、使用年限較短的勞動資料,按照低值易耗品來進行核算。在中國的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通常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等。

固定資金的循環期比較長,它不是取決於產品的生產周期,而是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固定資金的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是分別進行的,前者是隨著固定資產折舊逐步完成的,後者是在固定資產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時,用平時積累的折舊基金來實現的。

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時,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貨幣資金,這種投資是一次性的,但投資的回收是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分期進行的。

⑶ 一般低值易耗品攤銷年限 會計法和稅法有什麼不同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各種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包裝容器等。
(一)《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明確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採用一次攤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目前已經取消了五五攤銷法
具體如下:
(1)一次攤銷法
適用范圍:適用於單位價值較低或使用期限比較短、容易損壞、破碎、而且一次領用不多的低值易耗品。正因為它價值較低,數量不多,所以一次全部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也不會對本期的利潤造成太大的影響。
(2)分期攤銷法
採用這種方法時,在低值易耗品領用時,將其全部價值先計入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賬戶,然後根據低值易耗品價值和耐用期限計算每期攤銷額,分期攤入各期有關成本、費用賬戶。
適用范圍:適用於價值較高,使用期限較短的低值易耗品。因為價值較高,所以不能一次性計入當期的費用,根據使用期限分期攤銷,又不會導致待攤費用的攤銷期限較長。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器具、工具,應作為固定資產。不符合固定資產時間條件的,可一次性進入成本費用或按會計規定作為低值易耗品攤銷並稅前扣除。
所以,低值易耗品的攤銷年限,稅法遵循會計規定,兩者並沒有不同。‍‍

⑷ 做會計分錄時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 會計年限為准 還是以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為准

企業做帳時,固定資產一般是按會計年限計提折舊。如果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那麼企業應當在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內,每年就會計折舊大於稅法允許的最大折舊的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可視為會計與稅法無差異。企業也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或更長年限)計算稅前扣除的折舊,即企業應當在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或更長年限)內,每年就會計折舊小於稅法折舊的差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⑸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單位與稅法不同時應該按哪一個

可以繼續按原來的折舊年限算,稅務上規定的折舊年限只是最低年限,你可以根據企業使用該資產的實際情況可以多計提年限;但是如果你公司如果08年有利潤又不想交和想少交,可以在08年匯繳清算時全部按新稅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一次調整,會計處理上折舊年限不用調整繼續用原來的年限提折舊,不過要設備查賬本,在以後年度會計賬上記得所提折舊就不要稅前抵扣。

⑹ 會計折舊年限 稅法折舊年限 為什麼會不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在計提油氣資產折耗(折舊)時,由於會計與稅法規定計算方法不同導致的折耗(折舊)差異,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假定企業對某生產設備確定的會計折舊年限為12年,未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10年,屬於符合實施條例對折舊年限的規定,應按照12年計算折舊稅前扣除,不需要納稅調整。

若該生產設備確定的會計折舊年限為8年,高於實施條例規定的10年,則屬於不符合實施條例對折舊年限的規定,應對會計上按8年計算的超過10年計算的折舊額部分,進行納稅調增;同時該設備會計8年折舊期滿並已提足折舊,但稅收折舊未滿未提足折舊,在剩餘2年稅法可繼續提折舊,進行納稅調減。

兩者的計提方法不同,要按稅法規定的計提方法
請記住:
(1)因為在設備實際使用期滿時,才處置設備(即變現),所以,不論稅法的折舊年限比會計折舊年限長或者短,都應該在設備實際使用期滿時確認殘值的流入及變現凈損益對所得稅的影響;
(2)因為涉及折舊抵稅問題,所以,計算年折舊額時,一定要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
(3)固定資產變現的凈損益=企業預計的凈殘值-變現時的折余價值
=企業預計的凈殘值-(固定資產原值-變現時按照稅法的規定計提的折舊總額);
(4)變現凈損失抵減所得稅支出,變現凈收益增加所得稅支出。
例如:
(1)假設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為6年,設備實際使用了5年,設備原值為6萬元,稅法規定無殘值,直線法折舊,企業預計凈殘值為0.2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
則應該在第5年末確認殘值的流入及變現凈損益對所得稅的影響,年折舊額=6/6=1(萬元),只不過這個時候,設備變現時,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並?有全部計提,還剩1年的折舊δ計提,計入變現時的設備折余價值中,此時,折舊抵稅只能抵稅5年。固定資產變現的凈損益=0.2-(6-1×5)=-0.8(萬元),變現凈損失抵稅=0.8×25%=0.2(萬元)
(2)假設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為4年,其他條件不變,則也是應該在第5年末確認殘值的流入及變現凈損益對所得稅的影響,這個時候,年折舊額=6/4=1.5(萬元),設備變現時,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全部計提(第5年計提的折舊為0),折舊抵稅只能抵稅4年,變現時的折余價值=6-1.5×4=0;固定資產變現的凈損益=0.2-0=0.2(萬元),變現凈收益納稅=0.2×25%=0.05(萬元)。
強調:
(1)計算年折舊額時,一定要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計算;
(2)確定折舊抵稅的年限時,按照稅法折舊年限和企業預計使用年限中的短的確定。

⑺ 會計中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與稅法中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有什麼不同

會計年限是可以按企業自身的情況確定折舊年限,比如房屋的使用年限你可以按30年計提折舊,而稅務要求就是20年,如果你按30年折舊,在所得稅匯算時就不用調增,如果你按15年折舊,那你多提的折舊就要按稅法上的20年比較要做調增……

⑻ 固定資產會計上的使用年限,殘值都和稅法不同的稅務如何處理

稅法規定的是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意思是在這個最低限內與稅法都不抵觸,可以適用稅法。

⑼ 「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使用年限」是會計年限還是稅法最低折舊年限

1、會計的相關法規制度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沒有具體的標准,但企業一般根據會計年限計提折舊。

2、《會計准則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與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不一致,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4、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5、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6、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9)會計年限和稅法年限用哪個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本條基本沿用了外資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調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除外規定的權力;

其次,將飛機的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10年;再其次,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4年;最後,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

⑽ 會計折舊年限長於稅法最低折舊年限折舊額按什麼申報

納稅人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一經選定不得變更,既然你已經選擇了長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確定的最短年限,那麼在匯算清繳時,折扣年限就只能填你實際選擇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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