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出現的錯誤有哪些
① 會計憑證填寫摘要時常見的錯誤有哪些
1、與對應的會計分錄不符;
2、錯別字等。
② 會計 錯誤憑證的處理方法是哪些
第一,為了規范原始憑證的內容,明確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防止利用原始憑證進行舞弊,《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國家統一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二,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並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重新開具原始憑證當然也應當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進行。
第三,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因為原始憑證上的金額,是反映經濟業務事項情況的最重要數據,如果允許隨意更改,容易產生舞弊,不利於保證原始憑證的質量。
第四,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准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於填制有誤碼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
③ 會計法律制度對原始憑證出現錯誤的更正有哪些規定
第一,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國家統一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二,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並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重新開具原始憑證當然也應當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進行。
第三,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因為原始憑證上的金額,是反映經濟業務事項情況的最重要數據,如果允許隨意更改,容易產生舞弊,不利於保證原始憑證的質量。
第四,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准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於填制有誤碼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
④ 會計工作中常見的差錯類型有哪些
會計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差錯種類很多,其主要表現在:
記賬憑證匯總表不平,總分類賬不平,各明細分類賬戶的余額之和不等於總分類賬有關賬戶的余額;銀行存款賬戶調整後的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不符等。在實際工作中常見的記錄錯誤主要有以下三種:
(1)會計原理、原則運用錯誤。
這種錯誤的出現是指在會計憑證的填制、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核算形式的選用、會計處理程序的設計等會計核算的各個環節出現不符合會計原理、原則、准則規定的錯誤。例如,對規定的會計科目不設,不應設立的卻亂設,導致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不真實;對現行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標准執行不嚴等。
(2)記賬錯誤。主要表現為漏記、重記、錯記三種。錯記又表現為錯記了會計科目。錯記了記賬方向,錯用了記賬墨水(藍黑墨水誤用紅水,或紅水誤用藍黑墨水),錯記了金額等。
(3)計算錯誤。主要表現為運用計算公式錯誤;選擇計算方法錯誤;選定計量單位錯誤等等。
⑤ 會計憑證有哪些錯弊內容
(一)會計憑證名稱
無論是原始憑證,還是記賬憑證都應有其名稱。會計憑證的名稱應確切反映該證所記載的經濟活動。1.如原始憑證中的「借款單」. 「發貨票」 「工資結算單」「關於x××的說明(或證明)」等;
2.記賬憑證根據其採用憑證的格式,其名稱可以為「記賬憑證」,或「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3.在採用科目匯總表核算形式和匯總記賬憑證核算形式的情況下,還有「科目匯總表」、「匯總記賬憑證」的憑證名稱。
(二)會計憑證名稱錯弊出現在會計憑證名稱中的錯弊主要有
原始憑證無名稱,如有的單位在計算已銷售商品進銷差價的原始資料上未註明「已銷商品進銷差價計算單」,反映某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也有未標明名稱。2.
原始憑證雖有名稱但不簡明、確切,如有的證明或說明材料的名稱不夠簡明或准確。
最主要的是有些憑證其名稱與所反映的經濟活動內容不相符,表現為有關單位或個人的弊端行為,如有的采購員利用單位內部會計控翩系統不健全的機會,在報銷差旅費時將自己支付託兒伙食費收據、私人購書發票等一起報銷
(三)會計憑證名稱錯弊查證方法
對於此類財務會計錯弊,可通過審閱、審核會計憑證發現疑點,檢查問題,如屬會
計錯誤,只需通過審閱會計憑證的名稱便可發現問題;如屬會計弊端,則需在審閱憑證,名稱發現疑點後進行名稱與所反映經濟業務內容的分析、比較,進行原始憑證與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之間的核對,從而檢查問題。
⑥ 會計憑證登記錯誤的更正方法有哪幾種
說不上方法有哪幾種方法,歸根到底是一條主線:
找出錯誤,做分錄沖銷錯誤的憑證,再錄入正確的會計分錄,個人意見。
⑦ 記賬憑證中容易出現的錯誤與舞弊主要有哪些
記賬憑證中容易出現的錯誤與舞弊主要有:
(1)會計科目運用錯誤。
(2)合計金額計算錯誤。
(3)記賬憑證與所附原始憑證單據不符。
(4)在匯總憑證中進行作弊。例如,在匯總若干費用報銷單據時,故意多匯總,使付款憑 證上的金額大於所附原始憑證的合計金額,以達到貪污其差額的目的。又如,在匯總若干張 收款原始憑證時,故意少匯總,使收款憑證上的金額小於所附原始憑證的實際金額,以達到 貪污其差額的目的。
(5)記賬憑證中的「摘要」失真,編造虛假記賬憑證。
⑧ 《會計法》對於原始憑證的錯誤更正有哪些基本要求
為了規范原始憑證的內容,明確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防止利用原始憑證進行舞弊,修訂後的《會計法》第十四條第四款增加了對原始憑證錯誤更正的規定:一是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隨意塗改原始憑證即為無效憑證,不能作為填制記帳憑證或登記會計帳簿的依據。二是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工作必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並在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重新開具原始憑證也應當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三是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重開。因為原始憑證上的金額是反映經濟業務事項情況的最重要數據,如果允許隨便更改,易產生舞弊,不利於保證原始憑證的質量。四是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准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於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