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上視同銷售哪些需確認收入
『壹』 視同銷售在什麼情況下要確認收入
會計中的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准則原文中,關於收入確認的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
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視同銷售是否確認為收入,還是要從這4個點來衡量。
例如,委託代銷,以銷貨清單結算的,你的風險報酬沒有轉移,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還沒有流入企業(委託代銷是,代銷商不付錢,你拿貨給他,他賣了多少有個清單,拿給你,你根據清單收到貨款,然後與代銷商結算代銷費用,所以在委託代銷的時候,你沒有經濟利益流入)
例如,委託代銷,以買斷方式結算的,你的風險報酬已經轉移,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所以確認收入(買斷方式結算,代銷商給你支付一筆錢買了這些貨物,以後這些貨物是賺是陪都是代銷商的,與你無關了。)
再例如鏈接中的「第三點」以存貨投資換取長期股權投資的。准則規定以存貨公允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事實上,你不可能拿10塊錢的貨物還8塊錢的股票。存貨換成股票,與存貨相關的風險報酬轉移,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所以確認收入。另外,他舉得2007年版本中級教材中,我個人認為那個時間的教材不具有代表性,因為2007年正好是新准則第一年全國使用。事實上大部分人用的還是舊准則,所以教材很可能與准則脫軌。事實上現在的教材基本上以存貨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均確認收入的。
『貳』 視同銷售會計上不是不確認收入么,稅務那怎麼做
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稅務部門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⑴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⑵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⑶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稅法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上述八種情況的視同銷售下,有兩種不需要確認收入:
(四)一般指的是用於不動產的建造,屬於自產自用性質,不確認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需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17%)
(八)對外捐贈,沒有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不確認收入;視同銷售並計算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17%)
其他情況確認收入。
『叄』 增值稅的8種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上都沒計入收入嗎
對於自產產品的視同銷售是否作為主營業務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財政部關於將自己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規定: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
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新《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新《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收入確認包括以下5個條件:
⑴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⑵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⑷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⑸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此,對於上述8種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對照銷售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其中用於非應稅項目(如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和捐贈這兩項業務不能產生可准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對於新稅法下的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於捐贈、贊助、廣告、樣品),此類業務不能產生可准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肆』 會計上哪些業務視同銷售確認主營業務收入
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業務根據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原則(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不再對該商品實施繼續管理權和實際控制權,相關的收入已經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證據,並且與銷售該商品有關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時)進行判定,全部滿足時方可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
『伍』 視同銷售行為會計上確認收入么
首先在增值稅當中視同銷售行為的太多了如果要更多的了解建議還是去多看看流轉稅法而且要新的2009年實施的對你有跟多的幫助。其次是給你確認收入和不確認收入的案例.
1)企業將自產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確認收入;
如a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其商品乙100件作為福利發放給管理部門職工。乙商品的市價為每件100元,而成本為70元每件。會計分錄如下
企業發放福利時
借:
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水費-應交增值稅
17000
計提的時候
借:
管理費用
-非貨幣性福利
117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17000
接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000
貸:庫存商品
70000
2)企業將自產產品用於建造資產等—不確認收入
如:如b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修建xx設備將其每件成本80元,市價100元的商品丙,消耗100件。
會計處理如下:
領用商品的時候
借:在建工程
-xx設備
97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應交水費-應交增值稅-銷售
17000
『陸』 視同銷售的八條在會計上哪些應該確認收入,那些不確認收入,能把分錄寫一下嗎
稅法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雖然這八種行為都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由於在銷售收入確認上的差異,導致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可以將其分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進行會計處理。
增值稅的計算
應稅銷售類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2)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3)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
(4)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發生以上四種應稅銷售行為時,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於發生上述行為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結轉,但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計算並交納各種稅費。
會計銷售類也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4)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個人消費。
企業發生上述四種會計銷售行為時,會計上作銷售處理,計算銷售收入,並按稅法規定交納增值稅。
下面試舉一例說明兩類業務處理的異同。
某企業有一批自產的產品,產品成本為120萬元,銷售價為160萬元,假設該批產品分別用於:
(1)對外投資。
(2)分配給股東。兩種情況下賬務處理應為:
1.該批產品用於對外投資時屬於應稅銷售類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1472000
貸:產成品1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2000(1600000×17%)
2.該批產成品分配給股東時屬於會計銷售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187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6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2000(1600000×17%)
從以上實例可以看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在計算增值稅時的稅基是一樣的,即都按銷售收入計稅,但應稅銷售類如第一種情況按產成品成本結轉,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會計銷售類如第二種情況要確認產品銷售收入。
所得稅的計算
由於應稅銷售業務處理中,是按產成品成本結轉,未計算產品銷售收入,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仍以上例為例,則會計利潤中應加入160萬元的產品銷售收入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銷售業務處理中,由於會計利潤已包括160萬元的產品銷售收入,因此不需再作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
綜上所述,不管是應稅銷售還是會計銷售,有關增值稅和所得稅繳納最終數額是一致的,這樣,既防止了企業借各種名義逃避納稅,又保證了國家稅收足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