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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機構的設置有哪些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8-15 16:49:13

Ⅰ 會計機構如何設置

關於會計機構如何設置?

會計機構是由專職會計人員組成,負責組織、領導和處理會計工作的職能部門。在我國實際工作中,由於會計機構往往行使會計工作和財務工作的全部職權,所以又稱財務會計機構。

怎樣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設置作了如下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這一規定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第一層含義是: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會計業務繁簡情況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但是,無論是否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會計工作必須依法開展,不能因為沒有會計機構而對會計工作放任不管,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會計機構是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機構,會計人員是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建立健全會計機構,配備數量和素質都相當的、具備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是各單位做好會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因此,為了科學、合理地組織開展會計工作,保證本單位正常的經濟核算,各單位原則上應設置會計機構。
第二層含義是:不能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當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這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確崗位責任的內在要求,同時也是由會計工作專業性、政策性強等特點所決定的。會計主管人員作為中層管理人員,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職權,按照規定的程序任免。
第三層含義是:不具單獨備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至於一個單位究竟需要配備多少會計人員,設置多少會計崗位,沒有什麼統一的標准,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組織結構形式和業務工作量、經營規模等因素來進行設置。

Ⅱ 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各單位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應與本單位業務活動的規模、特點和管理要求相適應。通常,業務活動規模大、業務過程復雜、經濟業務量較多的管理較嚴格的單位,會計機構會相應較大,會計機構內部的分工會相應較細,會計人員和崗位也相應較多;相反,業務活動規模小、業務過程簡單、經濟業務量較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單位,會計機構相應較小,會計機構內部的分工會相應較粗,會計人員和崗位也相應較少,因此,會計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一般而言,小型企業大都「一人一崗」和「一人多崗」,而大、中型企業「一崗多人」的情況則比較普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
會計機構內部牽制制度國際上也稱為會計責任分離,實質上是我國傳統的「錢、賬分管」制度。內部牽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項或者財務的收付、結算以及登記工作,必須由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相互制約的工作制度。
在一個單位中,會計的舞弊行為大多牽涉到對現金的貪污、挪用,所以,會計機構內部牽制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證貨幣資產的安全。根據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這是會計機構內部牽制制度最基本的要求,這是因為出納人員是各單位專門從事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會計人員,根據復式記賬原則,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都要登記收入、費用或者債權、債務等有關賬簿,如果把這些賬簿登記工作都由出納人員一人承擔,將會給貪污舞弊行為以可乘之機。同樣,為防止利用抽換單據、塗改記錄等手段進行舞弊,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工作當然也不得由出納人員擔任。因此,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牽制制度。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會計人員輪崗,不僅是會計工作本身的需要,也是加強會計人員隊伍建設的需要。定期、不定期地輪換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有利於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會計業務,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同時,也有利於增強會計人員之間的團結合作意識,進一步完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4.建立崗位責任制
會計機構內部崗位責任制,是指明確各項具體會計工作的職責范圍、具體內容和要求,並落實到每個會計工作崗位或會計人員的一種會計工作責任制度。會計崗位責任制是單位會計人員履行會計崗位職責,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保證。因此,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

Ⅲ 會計機構的設置有哪些要求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設置作了如下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這一規定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第一層含義是: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會計業務繁簡情況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是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機構,會計人員是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建立健全會計機構,配備數量和素質都相當的、具備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是各單位做好會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因此,為了科學、合理地組織開展會計工作,保證本單位正常的經濟核算,各單位原則上應設置會計機構。但考慮到單位有大有小,業務有繁有簡,《會計法》如果「一刀切」,要求每個單位都必須設置會計機構,勢必脫離實際。而且,是否設置機構,設置哪些機構,應當是單位的內部事務,不宜由法律來強制規定。因此,《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根據自身的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是較為適宜的。但是,無論是否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會計工作必須依法開展,不能因為沒有會計機構而對會計工作放任不管,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第二層含義是:不能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當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這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確崗位責任的內在要求,同時也是由會計工作專業性、政策性強等特點所決定的。「會計主管人員」是《會計法》中的一個特指概念,不同於通常所說的「會計主管」、「主管會計」。「主辦會計」等,而是指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會計法》沒有對如何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作出具體的規定,主要考慮到,在現實中,凡是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都配備了會計機構負責人。但是,對於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只在其他機構中配備一定數量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的單位,《會計法》規定應在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目的是強化責任制度,防止出現會計工作無人負責的局面。會計主管人員作為中層管理人員,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職權,按照規定的程序任免。
第三層含義是: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有關代理記帳的問題,將在隨後的問題中再進行闡述。

Ⅳ 會計機構設置的基本方法

會計機構是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部門,會計人員是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建立健全會計機構,配備與工作要求相適應、具有一定素質和數量的會計人員,是做好會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

《會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其主要內容包括: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依法實行會計監督;擬定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參與擬定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辦理其他會計事務。為了進一步保障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切實履行《會計法》賦予的職責,加強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在《規范》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中專門對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會計工作崗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一)設置會計機構應以會計業務需要為基本前提

《會計法》第二十一條和《規范》第六條都規定,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於下列各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一個單位的規模,往往決定了這個單位內部職能部門的設置,也決定了會計機構的設置與否。一般來說,大中型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事業行政單位,以及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都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如會計(或財務)處、部、科、股、組等,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的單位,有必要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

3.經營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經營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時准確和全面系統為前提的。

一個單位在經營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也相應增加,對會計信息系統的要求也越高,從而決定了該單位設置會計機構的必要。

(二)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當配備會計人員

《規范》在第六條中規定:「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這是《規范》對設置會計機構問題提出的又一原則性要求。對於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如財務收支數額不大、會計業務比較簡單的企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等,為了適合這些單位的內部客觀需要和組織結構特點,《規范》允許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這類機構一般應是單位內部與財務會計工作接近的機構,如計劃、統計或經營管理部門,或者是有利於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內部綜合部門,如辦公室等。只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單位也必須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嚴格的財務手續,其專職會計人員的專業職能不能被其他職能所替代。

(三)實行代理記帳是途徑之一

《規范》第八條規定:「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此項規定的目的,是適應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配備計人員的小型經濟組織解決記帳、算帳、報帳問題的要求。代理記帳,是指由社會中介機構即會計咨詢、服務機構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帳、算帳、報帳業務。這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出現的一種新的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近年來,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各單位的組織形式、經營規模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一些規模較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大量出現,這就產生了現有會計人員的數量難以適應不斷增長的各類經濟組織進行會計核算要求的問題。一些經濟組織很難找到業務素質相當的會計人員;而且,有些經營規模較小的經濟組織配備一名會計和出納,費用 上也較難承受。在這種情況下,代理記帳業務應運而生。為了肯定代理記帳業務,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修訂《會計法》中,明確規定對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可以委託經批准設立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帳,從而確立了代理記帳業務的法律地位。為了具體規范代理記帳業務,財政部於1994年6月23日發布了《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帳的條件、代理記帳的程序、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

1.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條件。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機構,應當至少有三名持有 會計證的專職從業人員,同時可以聘用一定數量相同條件的兼職從業人員;主管代理記帳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資格;有健全的代理記帳業務規范和財務管理制度;機構的設立依法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核准登記;除會計師事務所外,其他代理記帳機構必須持有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核發的代理記帳許可證書。

2.代理記帳業務范圍。代理記帳機構可以接受委託代表委託人辦理的業務主要有: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報告等;定期向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承辦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3.代理記帳的基本程序。首先,委託人與代理記帳機構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以下內容:委託人、受託人對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應承擔的責任;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的要求;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委託人、受託人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等。其次,代理記帳機構根據委託合同約定,定 期派人到委託人所在地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或者根據委託人送交的原始憑證在代理記帳機構所在地辦理會計核算業務。第三,代理記帳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會計報表,經代理記帳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審閱並簽章後,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部門。

4.委託人的責任和義務。委託人對代理記帳機構在委託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同時委託人委託代理記帳機構代理記帳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包括: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者取得符合會計制度的原始憑證;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及時向代理記帳機構提供合法、真實、准確、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對於代理記帳機構退回要求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5.代理記帳人員的從業規則。主要包括: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匯票統一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

Ⅳ 12. 按照會計機構設置原則..為什麼

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 A.應當設置會計機構。
各單位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應與本單位業務活動的規模、特點和管理要求相適應。
通常,業務活動規模大、業務過程復雜、經濟業務量較多的管理較嚴格的單位,會計機構會相應較大,會計機構內部的分工會相應較細,會計人員和崗位也相應較多;
相反,業務活動規模小、業務過程簡單、經濟業務量較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單位,會計機構相應較小,會計機構內部的分工會相應較粗,會計人員和崗位也相應較少
,因此,會計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一般而言,小型企業大都「一人一崗」和「一人多崗」,而大、中型企業「一崗多人」的情況則比較普遍。

Ⅵ 會計制度設計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2.會計機構設計的方式有哪些

一、會計制度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1.以國家財經政策。法規制度為依據國家的財經政策、法規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范,會計制度是經濟管理的重要制度,它的業務處理要體現出國家各個時期的財稅制度以及企業與國家、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經濟責任關系等。因此,設計會計制度時必須以國家的財經政策、法規制度為依據,否則就不能提供出滿足國家宏觀管理需要的會計信息。

2.充分借鑒國際慣例

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日益增多,國際資本市場不斷形成和發展,向國際慣例靠攏已成為企業會計的一大趨勢。因此,會計制度設計在立足國情,總結我國會計實踐基本經驗的基礎上,有關會計程序與方法的規定、會計報告體系的設計等,應充分借鑒國際會計慣例。

3.符合會計信息質量特徵

會計工作的基本目標就是提供滿足管理需要的會計信息,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是會計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會計信息的質量特徵主要包括相關性、一貫性和可比性。相關性要求會計制度所產生的會計信息必須與一定的信息使用者的目的相關,能夠幫助使用者把握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業務事項,以便作出合理決策;一貫性要求會計制度在方法上應保持相對穩定,即不同時期的會計處理方法應該一致,這就要求設計時應放眼長遠,在保持會計系統的相對穩定性方面多下功夫;可比性要求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這就從客觀上要求各企業的會計制度建立在規范統一的基礎上,即符合國家法規尤其是會計准則的要求。

4.體現內部控制的要求

內部控制制度適用於企業的生產、流通、分配各個環節以及貨幣資金、結算往來、實物資產等各個項目的管理。因此,在會計制度設計中,必須對會計組織機構、會計核算報告和會計業務程序設置必要的內部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這種內部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具有預防性功能和自動補償功能,即在會計信息輸入、處理和輸出過程中,均有相應的事先控制予以檢查,同時,一旦某一處理環節有誤,就會有相應的補救措施予以糾正。

5.繁簡適度易於操作

會計制度作為加強企業管理、保護財產安全的工具,在設計時一定要繁簡適度,既要全面具體,又要簡潔明了。在設置核算報告及設計憑證、賬簿、報表格式以及各類會計業務處理程序時,要做到繁而不亂,簡而有用。

二、會計機構設計的方式

會計機構是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部門,會計人員是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建立健全會計機構,配備與工作要求相適應、具有一定素質和數量的會計人員,是做好會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

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於下列各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一個單位的規模,往往決定了這個單位內部職能部門的設置,也決定了會計機構的設置與否。一般來說,大中型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事業行政單位,以及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都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如會計(或財務)處、部、科、股、組等,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的單位,有必要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

3.經營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經營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時准確和全面系統為前提的。

一個單位在經營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也相應增加,對會計信息系統的要求也越高,從而決定了該單位設置會計機構的必要。

Ⅶ 會計機構的設置

會計機構的設置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為了科學、合理地組織開展會計工作,保證單位正常的經濟核算,各單位原則上應設置會計機構。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一是單位規模的大小;二是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三是經營管理的要求。
一般來說,大、中型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及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規模較小、業務和人員都不多的單位,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而將會計業務並人其他機構,或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在有關機構中配備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想要獲取更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學習資料可以來這個裙,前面是壹九壹四中間是壹零八壹最後加個零,組合起來就可以看到了,真心想學習的來。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在一個單位內部,不論是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都需要有一位負責人。在設置會計機構的情況下,該負責人為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的情況下,被指定為會計主管人員的人就是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單位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擔負著具體組織、領導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的重要職責,其素質和能力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有著較大影響,所以有必要對其任職資格加以規定。《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三、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或者執業的人員實行職務迴避和業務迴避的一種制度。在會計工作中,由於親情關系而共同作弊和違法違紀的案件時有發生,在會計人員中實行迴避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Ⅷ 會計機構設置原則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設置會計機構.

Ⅸ 會計機構的原則

會計機構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規合法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單位的實際情況。
(2)全員性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當約束醫院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會計控制的權力。醫院院長應當對本院的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3)全面性與系統性結合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當涵蓋醫院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崗位。並應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4)權責明確、相互制衡原則。內部會計控制應當保證醫院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機構、崗位的合理設置及其職責許可權的合理劃分,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5)成本效益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當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動態性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隨著外環境的變化,醫院業務職能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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