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哪些法律對會計進行規定
『壹』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核算統一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對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記錄文字的規定。
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支出、費用、成本、利潤的確認、記量、記錄和報告的規定。
取得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的規定。
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的規定。
對立並實施內部會計監制度的規定。
會計核算不能違反會計法的規定。
『貳』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哪些方面進行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會計工作中的會計准則、成本核算準則、財務報告制度、會計制度等進行了規定。
『叄』 我國關於會計制度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名共和國會計法 總會計條例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企業會計制度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
會計基礎規范
企業會計准則
地方性會計法規
會計工作條例
『肆』 我國最新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信息化規定的條款有哪些說明了什麼問題
進一步提升會計信息化標准建設水平。
一、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聯系與溝通,推動跨部門財 務監管數據標准化合作,推進通用分類標准在證券監管、保 險監管、國資監管等領域的應用實施。 二、開展會計軟體數據介面國家標準的宣傳培訓和試點 實施工作,選擇試點單位就會計軟體介面標准在會計監督、 會計資料電子化歸檔等方面的應用進行試點,總結形成標准 符合性測試用例。 三、繼續開展 XBRL 典型案例總結提煉工作,形成可復 制可推廣的經驗,形成案例庫,加以宣傳和推廣。 四、繼續深化 XBRL 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 XBRL 國際組 織、ITCG 例行會議,與 XBRL 國際組織合作推動 XBRL 應用標 准制定工作。
增加電子簽名、電子文件的有效性驗證、密鑰相關規定。由於會計數據保密性要求高,不論是商業會計數據還是政府的會計數據,泄密後果都會給會計主體帶來嚴重損失,會計法應禁止使用默認不加密功能的郵箱等渠道傳播會計文件,禁止使用盜版軟體加工會計數據,禁止會計數據存儲計算機不安裝殺毒軟體,支持使用區塊連技術提高會計數據可驗證性,應該規定區塊連技術使用人應嚴格區分公鑰和私鑰,禁止允許公鑰訪問私鑰才能訪問的數據。單位應使用單獨備份等技術保證數據的安全、系統的穩定性,及時將正在允許的系統與設計的系統運行模板比對。區塊鏈公鑰和私鑰的區分政策、訪問范圍應由治理層投票表決或共同決定。
『伍』 我國會計法規對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有哪些規定
國會計准則與會計制度關系的探討會計准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在我國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爭議焦點就是會計准則與會計制度是完全替代,還是並列存在的問題?我國會計准則與會計制度關繫到底如何,隨著改革的深入和新的企業會計准則的頒布,理論界應對此做進一步的深入探討。本文擬通過對我國會計准則與會計制度的聯系與區別進行比較分析,並結合當前我國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和企業會計准則國際趨同的現實情況來談談本人對此問題的看法。
一、會計准則與會計制度的聯系與區別
會計准則是以特定的經濟業務或特別的報表項目為對象,詳細分析各項業務或項目的特點,規定所必須應用的概念和意義,然後以確認與計量為中心,並兼顧披露,對圍繞該業務或項目可能發生的各種會計問題作出處理的規范。而會計制度則是以某一特定部門、特定行業或所有部門的企業為對象,著重對會計科目的設置、使用說明和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其編制加以詳細規范。
會計准則與會計制度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為了明確我國實施會計准則的意義及其對會計人員、注冊會計師的影響和提出的新要求,有必要對兩者之間的聯系與區別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會計准則與會計制度的聯系。
1.都屬於會計法規。
我國的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都是由國家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和發布實施的,因此它們都是同一層次的部門行政法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都是指導會計工作的規范。
廣義的會計制度包括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還包括會計法律法規。各國的會計環境不同,一些國家只採用會計准則,而有些國家如法國和改革前的我國只採用會計制度,來規范各自的會計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會計制度。
(二)會計准則與會計制度的區別。
1.指導思想不同。
在國外,以英美為代表,准則的制定以原則為導向,其指導思想是「指導性」的;而以法國為代表的會計制度的制定是以規則為導向,其指導思想是「指令性」的。這是兩者之間的根本性區別。
2.側重點不同。
會計准則主要側重解決會計要素如何進行確認和計量的問題,同時也規范會計主體應當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其內容比較抽象簡略;而會計制度主要是對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進行直接規范,重點規范會計的行為和結果,側重於記錄和報告,其內容比較直觀、具體。
3.制定、修訂的靈活性不同。
由於一項會計准則涉及的范圍通常比較小,易於增加或修改,而會計制度規定得比較詳盡,即使經濟業務只有一點變動,也要修訂整個會計制度,如果新業務涉及所有行業,則各個行業的會計制度都要修訂,所以會計准則的制定和修訂要比會計制度方便得多。
4.對會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不同。
由於會計准則規范的內容比較抽象、簡要,需要會計人員結合本單位實際進行正確選擇,需要較多的專業判斷,因而對會計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而會計制度所規范的內容比較直觀、具體,可操作性強,不需要會計人員運用會計原理進行判斷選擇,只要機械地照搬條文就可以了,因而對會計人員的素質要求自然比較低。
二、會計准則取代會計制度的必然性分析
(一)經濟飛速發展的需要。
資本的加速流動使資本的所有者越來越遠離他們投資的企業,加上市場環境千變萬化,遠離投資企業的投資者迫切需要了解更加真實、相關、可靠的信息。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發揮會計的作用,為投資者提供及時透明的高質量會計信息的前提和保證是高質量的會計准則。會計制度是以規則為導向,具有強制性,因而制度應盡可能覆蓋所有的經濟業務。而現實的經濟環境是千變萬化的,制度的規定對於層出不窮的經濟業務始終是「滯後」的,也就難以提供有用的會計決策信息。相反會計准則以原則為導向,它規定的是概念和意義,當准則未能涵蓋所有的經濟業務時,會計人員可以應用會計原理來處理新問題,這使得會計准則比會計制度更具有靈活性。 轉(二)國際趨同的需要。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資本市場國際化的迅速發展,跨國上市和發行證券等國際籌資活動日益增多,客觀上要求作為國際商業語言的會計必須採用相同或相近的准則,以提供真實、公允和可比的會計信息。會計准則國際趨同已成為各國面臨的重要問題,同時國際社會對會計准則國際趨同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全球六家主要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在2003年2月12日發布了一份最新的國際財務報告准則(IFRS)調查報告:《會計准則的國際趨同報告——2002年全球調查》。該項調查有一個調查選項就是:是否有直接採用或者是使本國准則向國際財務報告准則趨同的計劃。在59個被調查的國家和地區中,95%(有56個國家和地區)有意向國際財務報告准則趨同,3%(有2國)已經採用了國際財務報告准則,92%(有54個國家和地區)表示打算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者是向其趨同,只有5%無意於接納國際財務報告准則。這表明會計准則的全球趨同已是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我國加入WTO之後,一方面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另一方面為了更好地使我國企業走出去,提高對外財務信息的可比性,我國也選擇了會計准則國際趨同的發展方向,並於2006年2月15日頒布了一套基本上與國際會計准則接軌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所以在採用會計准則已經成為國際上通行做法的情況下,再採用以前的會計准則與會計制度並存的做法不符合國際趨同的大環境。
三、會計准則取代會計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中國會計准則制定機構的完善。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會計准則制定機構也在不斷改革和完善中。特別是2003年初我國會計准則委員會進行換屆以後,由中國證監會、中國會計學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企業界、學術界等組成的財政部會計准則委員會,開始從實質上參與會計准則的研究和咨詢,從而使我們這種純政府模式制定出來的會計准則更具有代表性、專業性和科學性。
(二)會計准則體系的完善。
我國新頒布的會計准則體系由一項基本會計准則、38項具體會計准則和2項會計科目、會計報表規定組成。新會計准則體系構成.
(三)會計准則操作性的增強。
《企業會計准則》包括三部分:具體准則、具體准則指南和具體准則講解。 具體准則指南其實就是對具體准則的具體講解,雖不如會計制度那麼詳細,但相對於大部分會計人員來說足以對具體准則進行理解,而在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並存的情況下,實際造成了准則的指南和會計制度在很大部分上的重復,所以在完善准則指南的前提下,取消會計制度其實是完全可行的。
(四)政府部門的努力。
這次企業會計准則體系的改革涉及面廣,影響較大,因此做好相關的宣傳培訓和貫徹實施工作十分重要。財政部會計司提出了《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宣傳培訓及貫徹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在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召開的各省市財政廳會計處長座談上,會計司就促進新會計准則的貫徹實施,提出了若干擬採用的宣傳措施供與會人員討論。另外,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下達了關於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制度(徵求意見稿)》的通知,將對全國5000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7萬多名注冊會計師展開大規模的培訓工作。這些措施的實施,將會使我國會計從業人員更快、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企業會計准則,極大地提高我國整個會計隊伍的素質,也為會計准則取代會計制度鋪平了道路。
(五)各部門協調合作,加強監督管理。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在京舉行會計審計准則體系發布會,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領導人在會上紛紛表示,為了保證新准則的順利實施,各部門將協調合作,加強監督管理,今後一段時間,要把上市公司執行會計法和企業會計准則體系情況作為財政監督和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的重點之一,並對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准則體系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延伸檢查。另外,為了規范和加強對會計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改進對會計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服務,實現信息共享和政務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由財政部會計司、監督檢查局、中注協、會計資格評價中心與信息中心五方聯合組織開發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於2006年2月16日正式運行。這些措施為會計准則取代會計制度提供了外部保證。
四、結論
綜上分析,筆者認為無論是從會計准則本身的完善程度,還是外部條件的准備,會計准則取代會計制度的時機都已經比較成熟。當然如同執行新會計准則一樣,它也需要一個過渡階段,在這個過渡階段,企業可以按照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在專家的幫助下制定企業內部的會計制度,以便企業內部人員更快、更好地應用企業會計准則。
『陸』 我國法律法規對於會計人員誠信方面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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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為規范會計核算,我國會計法規制度對什麼做出了統一規定
為規范會計核算,我國會計法規制度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記賬本位幣、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年度做出了統一規定。
會計核算有十三大基本原則:客觀性原則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相關性原則 、一貫性原則 、可比性原則 、及時性原則 、明晰性原則 、權責發生制原則 、配比原則 、歷史成本原則 、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 、謹慎性原則 、重要性原則。
(7)我國有哪些法律對會計進行規定擴展閱讀:
會計核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設置賬戶,是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進行歸類核算和監督的一種方法。
(2)復式記賬,是對任何一筆經業務都以相等的金額,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關賬戶中作相互聯系的登記,從而能夠全面、系統地核算經濟業務對各會計要素的影響及其結果。
(3)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會計憑證是用來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業務責任,並據以登記賬簿的書面憑證。
(4)登記賬簿,就是根據會計憑證,在賬簿上連續、完整、系統地記錄經濟業務的一種專門方法。
(5)成本計算,是按一定對象歸集各個經營時期發生的費用,從而計算各個對象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一種專門方法。
(6)財產清查,是指通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的盤點或核對,確定其實存數,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7)編制會計報表,是以書面報告的形,頂起總括地反映企事業單位外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變動情況的一種專門方法。
『捌』 我國會計 法規對會計文字記錄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二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8)我國有哪些法律對會計進行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
第八條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玖』 我國的會計法律有那些是由什麼機關制定的其法律效力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等,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制定的,是最高會計法律體系,其它會計制度法規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制定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是由財政部制定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八條,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9)我國有哪些法律對會計進行規定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六條,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獨立、公正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八條,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九條,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並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條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准予注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注冊的情形的。
『拾』 我國關於會計制度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 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 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提供。
第二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除應當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三十一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第三十四條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