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的借閱原則有哪些規定
1. 會計檔案的歸檔和保管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單位對會計檔案的歸檔和保管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都應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2)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本單位會計機構保管1年。期滿之後,應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
(3)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接收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4)對會計檔案應當科學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2. 會計檔案管理有哪些規定
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
1. 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2.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3.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4.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3. 知識:會計檔案管理有哪些規定
⑴會計檔案應指定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調動要辦理交接手續。 ⑵設置專用會計檔案保管庫(櫃),設立會計檔案保管登記簿。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實防止火燒、蟲蛀、鼠咬、霉爛等,保證其完整無缺。 ⑶信用社網點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在次年抄列清單(冊)送管轄社集中保管,使用時向管轄社調閱。 ⑷磁介質檔案每年翻錄一次,實行雙備份,並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磁介質檔案應列印出書面檔案,裝訂保管。 ⑸會計檔案一律不準外借,防止丟失和泄密。 ⑹建立會計檔案調(查)閱登記簿,並按規定內容做好詳細記錄,由會計主管和經辦人員共同簽章,以備查考。內部調閱會計檔案,應由調閱人出具申請,並經會計主管批准方可調閱,調閱的檔案不得塗改、圈劃、拆散原卷冊,用後必須及時歸還;公、檢、法、司和有關單位處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持有縣以上主管部門正式公函,經社主任批准方可查閱;查閱時,信用社應有專人在場陪同,代辦查閱,不準將會計檔案交給查閱人放任不管,查閱人對處理案件時所需的證據和有關資料,可以抄錄、復制或照相,但不得將原件抽出借走。 ⑺調(查)閱會計檔案的申請及公函,應由經辦人員和會計主管共同簽章,並專夾保管保管,以備查考。
4. 根據1998年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檔案的借閱原則有哪些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 關於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8年8月21日 財會字〔1998〕32號
第七條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5. 會計檔案借閱批准以哪個規定為准
您好,兩碼事,一個是會計檔案一個是原始憑證不一樣,原始憑證只有歸檔後才叫會計檔案,這時候按第七條做,在這之前按(四)操作
6. 會計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借出,但若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則可借出。對嗎
一、「會計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借出,但若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則可借出」。這句話是錯誤的。
二、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對於會計檔案的借出、調用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7. 會計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借出 , 以確保單位檔案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丟失。遇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
這句話是錯的,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會計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冊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
在不拆散原卷冊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
漏了在不拆散原卷冊的前提下
8. 會計規章有哪些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在總結《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實施情況和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依據《會計法》和《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對《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l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新辦法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請布置所屬單位貫徹實施。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五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
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薄。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第六條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入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第八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
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條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
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了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一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十二條 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列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具備採用磁帶、磁碟、光碟、微縮膠片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並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十三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共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9. 會計檔案管理的原則是什麼
會計檔案管理的原則是,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應當會同原財務會計部門和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應當科學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