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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改了哪些東西嗎

發布時間: 2021-08-15 04:33:17

⑴ 會計從業資格證現在是什麼情況了 要改成什麼

會計從業資格證目前是取消了,具體文件內容如下: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68號),會計從業資格被列為建議取消的職業資格事項。因取消會計從業資格涉及到修訂《會計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目前,會計司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進《會計法》的修訂工作。

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如果會計從業資格行政許可按法定程序取消了,不再作為從事會計工作必需的准入證明,但是,會計人員已經取得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仍然可以作為能力水平的證明。

關於會計人員是否應當繼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該負責人表示,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是《會計法》的明確要求。

會從雖說取消,也可以備戰管理會計cma,cma只有兩門科目,而且有中英文兩種考試語言,財政部也多次下發關於管理會計的相關文件,企業在招聘時更是明確表示cma持證者優先考慮的。

⑵ 新改的會計科目是哪些

1.「現金」科目變為「庫存現金」科目。 2.新准則取消了「短期投資」、「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二級科目。 3.新准則取消了「應收補貼款」科目,並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4.「物資采購」科目變為「材料采購」科目。 5.「包裝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並為「周轉材料」科目。 6.新准則取消了「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教材第六章金融資產) 7.新准則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教材第五章投資性房地產) 8.新准則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企業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餘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9.新准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10.新准則增設了「累計攤銷」科目。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的攤銷額。 11.新准則增設了「商譽」科目,從「無形資產」科目分離出來,產生於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 12.原制度要求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的企業設置「遞延稅款」科目,而新准則設置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其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教材第五章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率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稅率 13.新准則取消了「應付短期債券」科目,而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負債」科目。核算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14.「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合並為「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15.「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合並為「應交稅費」科目。 16.新准則中設置的「預計負債」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17.「盈餘公積」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關的核算。 18.新准則增設了「庫存股」科目,核算企業收購、轉讓或注銷本公司股份金額。 19.新准則增設了「研發支出」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研究和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 20.新准則增設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以及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 21.「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變為「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22.「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變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23.「營業費用」科目變為「銷售費用」科目。 24.新准則增設了「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25.「所得稅」科目變為「所得稅費用」科目。 26.新准則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

⑶ 新會計准則改了哪些科目

1、資本公積(補貼收入和政府補助等單列)
2、長期待攤費用和無形資產(原值不變,增加相應的累計攤銷科目)
3、金融性資產相關的科目(如金融資產轉移、交易性金融資產及長期投資中部分明細歸類等)
4、現金:改為庫存現金
5、存貨:將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並稱為周轉材料
6、增加生物資產、投資性房地產
7、所得稅:以前一般採用應付稅款法,現統一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因此出現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8、營業費用又改為銷售費用
9、固定資產取消價值概念

。。。。。。

⑷ 新會計准則中改了哪些科目

*短期投資已經改成"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內容也發生了如下變化: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投資等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明細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 成本), 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收到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
對於收到的屬於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成本)。
(三)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 貸記本科目(成本),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 科目。同時,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各項減值准備,跌價准備的對應科目不再是管理費用,投資收益,營業外支出了,而是統一用一個科目"資產減值損失":
資產減值損失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資產減值等准則計提各項資產減值准備所形成的損失。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損失的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根據資產減值等准則確定資產發生的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准備」、「存貨跌價准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在建工程——減值准備」、「工程物資——減值准備」、「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准備」、「無形資產減值准備」、「商譽——減值准備等科目。
四、企業計提壞賬准備、存貨跌價准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等後,相關資產的價值又得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壞賬准備」、「存貨跌價准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取消,換成"應交稅費",
應交稅費核算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企業不需要預計應交數所交納的稅金,如印花稅、耕地佔用稅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交稅費的稅種進行明細核算。
應交增值稅還應分別「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等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交稅費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應交增值稅
1. 企業采購物資等,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物資發生的退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銷售物資或提供應稅勞務,按營業收入和應收取的增值稅額, 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發生的銷售退回,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實行「免、抵、退」的企業,按應收的出口退稅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企業交納的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5.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購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生的增值稅計入材料采購成本,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應交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1.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2.出售不動產,計算應交的營業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營業稅)。
3.交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應交所得稅
1. 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
2.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應交土地增值稅
1.企業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一並在「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轉讓時應交的土地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
2.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應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1.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房產稅、應交土地使用稅、應交車船使用稅)。
2. 交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房產稅、應交土地使用稅、應交車船使用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應交個人所得稅
1. 企業按規定計算的應代扣代交的職工個人所得稅,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
2.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
1.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
2.交納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借記本科目(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金。

*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取消,換成"應付職工薪酬"
應付職工薪酬應用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二)企業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對發生的職工薪酬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生產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勞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職工薪酬,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職工薪酬的結余。

*取消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新增加"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兩個一級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資"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價值。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投資成本」、「溢折價」、「應計利息」進行明細核算。
三、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按取得該投資的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借記本科目(投資成本、溢折價),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購入的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額,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溢折價)。
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等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期間內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額,借記本科目( 應計利息),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收到持有至到期投資按合同支付的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應計利息)。
收到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發放債券利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投資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期間按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的折價攤銷額,借記本科目(溢折價),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溢價攤銷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時,應按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已計提減值准備的,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投資成本、溢折價、應計利息),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二)企業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重分類日按該項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公允價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投資成本、溢折價、應計利息), 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採用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應在重分類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等科目,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價值,包括劃分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在本科目設置「減值准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科目進行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類別或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借記本科目(成本),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二)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間收到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
對於收到的屬於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成本)。
(三)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值准備)。同時,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累計損失,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四)企業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重分類日按該項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溢折價、應計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採用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應在重分類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原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固定資產要單獨核算累計折舊一樣,新制度對無形資產新增加了一個一級科目"累計攤銷"
"累計攤銷"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
二、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按月計提無形資產攤銷,借記「管理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無形資產累計攤銷額。

*無形資產核算新增加"研發支出"一級科目,
"研發支出"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研究開發項目,分別「費用化支出」與「資本化支出」進行明細核算。

三、研發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本科目(費用化支出),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二)企業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進行中研究開發項目,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以後發生的研發支出,應當比照上述(一)規定進行處理。
(三)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按本科目(資本化支出)的余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
期末,企業應將本科目歸集的費用化支出金額轉入「管理費用」科目,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費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正在進行中的研究開發項目中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

*由於新的會計制度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觀念,新增加了一個一級科目也是新利潤表上的項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主要賬務處理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本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的余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這是個小變化,就是"物資采購"又改名了,恢復原來的"材料采購"名稱了,
"材料采購"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採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購入材料的采購成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供應單位和物資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材料采購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支付材料價款和運雜費等時, 按應計入材料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款項,貸記「銀行存款」、「現金」、「其他貨幣資金」、「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等科目。
小規模納稅人等不能抵扣增值稅的,購入材料按應支付的金額, 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科目。
(二)購入材料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價款(如分期付款購買材料),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按購買價款的現值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三)月末,企業應將倉庫轉來的外購收料憑證,分別下列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對於已經付款或已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收料憑證(包括本月付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上月收料憑證),應按實際成本和計劃成本分別匯總,按計劃成本借記「原材料」、「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將實際成本大於計劃成本的差異,借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成本小於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 對於尚未收到發票賬單的收料憑證,應按計劃成本暫估入賬,借記「原材料」、「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 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用做相反分錄予以沖回。下月付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借記本科目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票據」等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已經收到發票賬單付款或已開出、承兌商業匯票,但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在途材料的采購成本。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改名為「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
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企業收到的返還的消費稅、營業稅等原記入本科目的各種稅金,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由於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核算方法與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長期應收款」,
「長期應收款」科目核算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融資租賃產生的應收款項和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承租人或購貨單位(接受勞務單位)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長期應收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出租人融資租賃產生的應收租賃款,應按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借記本科目,按未擔保余值,借記「未擔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的現值,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二)企業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產生的長期應收款,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本科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三)根據合同或協議每期收到承租人或購貨單位(接受勞務單位) 償還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長期應收款。
參考資料:資料來源:http://hi..com/zxy166/blog/item/0e5b111748b1c3014a90a7b8.html

⑸ 會計必知,會計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

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進行修改,取消從事會計工作人員需要具備從業資格的相關規定,具體修改如下:
1
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原規定: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2
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原規定:
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3
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刪去第二款。
原規定: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4
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原規定: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
5
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原規定: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⑹ 新會計法在哪些方面改變了

一、新《會計法》強調和擴大了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強化了會計人員的社會地位。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全部工作負責,理所當然也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負責。新《會計法》特別強調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這是此次修訂的一個重大突破。它將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和假賬屢禁不止的現象,而原《會計法》將會計責任主體落實在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身上,要求人人負責,其結果往往無人負責。從實際情況來看,編造虛假會計信息等違法行為大多是在單位負責人的授意、指使、強令下進行的,會計人員因為擔心受到被撤職、調離崗位等打擊報復,因而無法拒絕辦理違法會計事項,從而擾亂了會計工作秩序,進而影響到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新《會計法》賦予了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違法事項依法獨立進行處理的權力,不受單位負責人意志的支配,強化了會計人員的社會地位。
二、新《會計法》健全和完善了會計記賬規則,保證了會計核算的質量和會計作用的發揮。
健全和完善會計記賬規則,提高會計核算質量是這次新《會計法》修訂的重點。由於原《會計法》沒有明確規定記賬規則,而規定記賬規則的"兩則兩制"又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形成了《會計法》管不了記賬,記賬規則又缺乏法律約束力的"兩張皮"。新《會計法》除對依法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規定外,還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以及第二章第十九條"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另外對選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及處理文字分別在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第四十三條還對重擬經濟業務事項、賬外設賬、隨意改變會計確認標准或計量方法等常見的假賬行為作了禁止性的規定,並在法律責任條款中具體指出了違反上述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所有這些規定為保證會計工作的規范有序和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防止假賬泛濫、信息失真、經濟秩序混亂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三、新《會計法》全面強化和完善了會計監督機制。
按照原《會計法》的規定,實施會計監督的主體比較單一,主要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監督機制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新《會計法》對"會計監督"一章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要求各經管經濟業務事項的人員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要相互制約,相互監督;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對於會計的社會監督,新《會計法》增加了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內容,從而從法律的角度上明確了有些單位必須接受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核實出具有關審計報告,既為注冊會計師開展審計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又對會計中介機構有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對於國家監督,新會計法明確規定國家監督的主體是財政部門,並對財政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如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職責許可權作出了規定。
四、新《會計法》首次確立了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制度。
針對目前會計隊伍整體素質相對來說不是很高,不具備會計業務知識的人員也可擔任會計工作的現狀,新《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這些規定有利於加強會計隊伍的管理,促進會計人員不斷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進而促進會計隊伍素質的整體提高,會計管理水平躍上新的台階,這樣就充分地發揮了會計人員的作用,使會計工作乃至整個經濟工作能健康有序地進行。

⑺ 2017初級會計更改了哪些內容

您好,領學網解答。
改革的主要方向
財政部7月發布通知,公開招標社會優秀考研力量,結合國外會計類考試經驗,對會計職稱考試內容以及考試重點進行改革,改革後考試難度將增大,考試內容更加偏向於實操。為國家培養更適應社會需求的會計人才。
隨著會計市場需求的急劇變化,單一的財務管理已經顯得蒼白無力,「賬房先生」正逐步被「財務決策管理者」所取代。由此可見,改革對於初級會計職稱考生來說,既是福音,又是挑戰。
改革後考試有哪些變化?
1、會計職稱考試的題型、計分方式以及考試長度將會更加合理。
2、對會計人才各個階段需要具備的知識結構體系更加明確。
3、改革之後會計人才供給更加側重市場實際需求,我國會計人才供需狀況的指標體系將更加完善。
4、會計資格考試作為一項服務產品,考試的服務價值將會提升,考試後評價問題也將會發生變化。
5、課題執行時間為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那麼2017年的會計職稱考試或將成為改革前的最後一次「簡單」的考試。

⑻ 會計行業會發生哪些變化

1、會計行業的重大變化
從總體來看,會計證取消牽動整個會計行業的重整。首先會計證取消涉及《會計法》的修訂,現正值兩會期間,相關修訂流程將在這個期間完成。其次,還關繫到會計行業入門門檻的變化。根據財政部會計司負責人的說法,沒有從業資格證,意味著會計人員要想在企業從事會計工作,單純依靠證書不行了,需要有真本事、硬技能,以後繼續教育主要加強提高會計的業務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以滿足會計行業快速發展的要求。
2、會計知識更新
從政策來看,會計從業資格取消,是為了調整會計行業從業人員人才結構,選拔出適合市場需求的人才,相應的會計知識也會有所變化更新,使其更貼近實際工作,幫助會計人更好的完成工作。
3、會計考試改革
在會計十三五綱要中就已經提出要深化會計職稱制度改革,此前財政部對考試內容、形式、考試時間已經考試等級劃分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加上此次的會計證取消,會計考試將重新洗牌,在考試的各個方面對會計人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4、會計從業門檻調整
近日,《中國會計報》記者在采訪財政部會計司負責人,他表示會計證將不再做為會計行業的准入證明,這是否表示會有新的門檻出現?而新的門檻對會計人會不會有更高的要求呢,比如對報考學歷有要求?對此政策變化,我們應當改變以前的觀念,為自己增加更多資本以應對行業不定時的篩選和調整,不僅僅在實務操作,業務水平上要提升,也要堅持給自己充電,初中高中學歷已經拿不出手,要繼續往大專本科學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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