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適用於哪些人員
A. 會計法的規定,屬於會計人員職權的有哪
一、會計是管理國民經濟必不可少的工具。社會主義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做好會計工作,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以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這是會計人員的光榮任務。為了明確會計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特製定本條例。
二、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都必須單獨設置財務會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財務會計業務不多的單位,原則上也要配備專職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工作。(註解:本條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執行。)
大、中型企業要設置總會計師,主管本單位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小型企業也要指定一名副廠長行使總會計師的職權。
三、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列入領導工作的議事日程。要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會計人員,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會計人員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勞動者,要尊重他們的勞動,保證他們有六分之五的時間,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要緊緊依靠黨的領導,在黨委領導下做好本職工作,起到參謀助手作用。
四、會計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樹立無產階級世界觀。要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刻苦鑽研財務會計業務,做到又紅又專。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改進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
五、會計人員必須貫徹執行"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總方針,發揚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優良傳統,不斷加強政治觀點、生產觀點和群眾觀點。要通過財務會計工作,正確反映和監督經濟活動,管好各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果,保護國家財產,維護財經紀律,促進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為發展社會主義事業服務。
六、會計人員的職責:
1.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保證完成財政上繳任務。
2.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算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帳。
3.按照銀行制度的規定,合理使用貸款,加強現金管理,做好結算工作。
4.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揭露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
5.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檔案資料。
6.遵守、宣傳、維護國家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七、會計人員對上級機關和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來本單位了解、檢查財務會計工作,要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八、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要將經管的會計憑證、賬目、款項和未了事項,向接辦人員移交清楚,並由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上級機關決定撤銷、合並的單位,會計人員要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產、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清交接手續。
九、國家為保障會計人員履行職責,賦予他們下列工作許可權:
1.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批準的計劃、預算,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如有違反,會計人員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向本單位領導人報告。對於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上級等違法亂紀行為,會計人員必須堅決拒絕執行,並向本單位領導人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報告。
會計人員對於違反制度、法令的事項,不拒絕執行,又不向領導人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報告的,應同有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2.有權參與本單位編制計劃,制定定額,簽訂經濟合同,參加有關的生產、經營管理會議。領導人和有關部門對會計人員提出的有關財務開支和經濟效果方面的問題和意見,要認真考慮,合理的意見要加以採納。
3.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收發、計量、檢驗等情況。有關部門要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十、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要支持會計人員行使工作許可權。本單位領導人、上級機關和財政部門對會計人員反映有關損害國家利益、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要認真地及時地調查處理。如果反映的情況屬實,不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由領導人和上級機關負責。如果有人對會計人員堅持原則、反映情況進行刁難、阻撓或打擊報復,上級機關要查明情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給以黨紀國法制裁。
十一、企業要建立總會計師的經濟責任制。總會計師對企業的財務狀況負責,並協助廠長組織領導企業建立、健全經濟核算的責任制度,監督、檢查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講求經濟效果,全面實現多快好省。
十二、總會計師的基本職責:
1.參與生產、物資供應、產品銷售、技術措施、基本建設等計劃和主要經濟合同的審查,檢查計劃、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考核生產經營成果。
2.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財務計劃,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3.組織群眾性的經濟核算工作,建立各級經濟活動分析制度,挖掘增產節約潛力。
4.監督本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財經紀律。
十三、總會計師的工作許可權:
1.參加企業重要的生產、經營管理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
2.企業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應由總會計師簽署;企業的生產、技措、基建等計劃和重要經濟合同,應由總會計師會簽。
3.對不符合國家財經方針、政策,不講求經濟效果,不執行計劃、經濟合同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總會計師有權制止。如果制止無效,應報告廠長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處理。
(註解:本章改按1986年2曰18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執行。)
十四、凡擁護黨的領導,積極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並具有下列條件的會計人員,分別授予總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的技術職稱。
總會計師:具有較高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夠組織和領導一個大、中型經濟單位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並有較豐富工作經驗的人員。
會計師:具有較高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夠組織一般經濟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並有多年工作經驗的人員。
助理會計師: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熟悉財務會計業務,能夠獨立擔負主要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員:具有一般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擔負一般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的技術工資等級,由國家勞動總局會同財政部比照工程技術人員的辦法,另行規定。
十五、總會計師由所在單位提名,報上級機關批准授予,並按隸屬關系報財政部或省、市、自治區財政局備案。會計師由所在單位提名,報上級機關批准授予。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由所在單位評定授予。
十六、會計人員必須力求穩定,不要隨意調動。一般會計人員的調動,須先商得本單位會計主管人員和上級財務會計部門的同意。會計主管人員一律由上級機關直接任免。(註解:本條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執行。)
十七、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會計人員的定期考核制度。對於工作積極、鑽研業務、堅持原則、廉潔奉公、有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要給予表揚獎勵;對其中表現突出或工作中有重要貢獻的會計人員,可授予先進工作者、模範會計等榮譽稱號。
十八、會計人員因失職或濫用職權,使工作遭受損失的,應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或處分。會計人員執法犯法,犯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貪污盜竊等違法行為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
十九、本條例的各項規定,適用於各級財政、財務人員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財務會計人員。
二十、本條例實施中的問題,由財政部統一解釋。
B. 會計法中對出納和會計的具體規定
出納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出納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涉及的是現金收付、銀行結算等活動,而這些又直接關繫到職工個人、單位乃至國家的經濟利益,工作出了差錯,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明確出納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是做好出納工作的起碼條件。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財會法規,出納員具有以下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出納員應嚴格遵守現金開支范圍,非現金結算范圍不得用現金收付;遵守庫存現金限額,超限額的現金按規定及時送存銀行;現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結,賬面余額與庫存現金每日下班前應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也要及時核對,如有不符,立即通知銀行調整。
(2)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業務時,要嚴格審核有關原始憑證,再據以編制收付款憑證,然後根據編制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並結出余額。
(3)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和對購匯制度的規定及有關批件,辦理外匯出納業務。
(4)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為其他單位辦理結算。
(5)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債券、股票等)的安全與完整。
(6)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根據《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規,出納員具有以下許可權:
(1)維護財經紀律,執行財會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虛作假行為。
《會計法》第三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對會計人員如何維護財經紀律提出具體規定。《會計法》的這些規定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單位領導人應當自接到書面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負責處理。
(2)參與貨幣資金計劃定額管理的權力。
(3)管好貨幣資金的權力。
回答,
第一,出納領回進帳單或票據,交給會計由會計記帳,如果你公司沒有手工帳也可以由出納在用友中記帳由會計審核。如果是當月發生的,會計直接做,借:銀行 貸:收入及其他科目。如果跨月,則借:銀行 貸:應收帳款。
第二,會計記員工報銷時,借: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應付員工報銷款
出納支付後由出納記帳借其他應付款,貸:現金,再由會計進行審核。
第三,會計記的是非現金和銀行的以及轉帳結轉類憑證,出納如果沒有單獨的手工帳或現金銀行模塊那麼出納記帳要由會計進行審核。
最好,提現,報銷(做貸:現金步驟),利息,轉帳的電話費和直接匯入的款項由出納記錄由會計審核,其他則將相應票據呈交會計,由會計記錄,不管誰記帳,由需要有人來審核,這樣從審計人員眼中看來才是無漏洞也無風險的。
C. 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和許可權有哪些
第一節財會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具備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能,受過專業培訓,持有財政部門核發的《會計證》,能勝任財會工作。
二、忠於職守,認真執行《會計法》,遵守財經紀律,敢於堅持原則;刻苦鑽研業務,切實發揮財會人員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作用。
三、熱愛財會工作,主動參與本單位的經濟活動,為公司經營出謀劃策。
四、按照國家、試驗區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檔案資料。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要按規定將其經管的憑證、帳簿、款項及未了事項向接辦人員移交清楚。
第二節財會人員的崗位職責
一、主管會計的崗位責任
1、保證本公司會計核算的全面、及時和准確性,對產品定價、產量決策等方面的決策提供有效的管理會計依據,負責為新上項目或貸款編制財務可行性分析報告,並負責預、決算方案的編制;2、保證本公司各項上交稅金的合理性,依法及時上繳各種稅金,杜絕罰沒性支出;3、保證本公司資產的安全性,合理使用資金,保護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杜絕資產的內部跑漏現象;4、保證為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快捷、有效的財務服務;5、負責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的審核
二、會計的崗位責任
1、遵守國家和公司各項收入、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的規定,保證資金預算的正常實施,並對預算超支負直接責任;2、按照會計制度和公司會計核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記帳、結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帳目清楚,按期向稅務、財政和統計部門報送會計報表;3、按照財務核算體系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全面、清晰、准確地進行成本、費用、收入、利潤、資產、負債及現金流量的核算,並定期上報相關的核算報表;4、定期進行公司、部門、產品和項目的成本、費用和收入的比較和分析,為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提供准確的財務分析數據。
二、出納的崗位責任
1、按照會計核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記帳、結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帳目清楚;2、嚴格執行公司有關貨幣資金核算管理的規定;4、協助會計做好相關的財務工作。
第三節會計人員的許可權
一、會計人員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公司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如有違反,會計人員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向財務負責人報告。
二、會計人員對違反制度、法令的事項,不拒絕執行、又不向上級領導報告的,應負連帶任。
三、會計人員有權參與編制財務計劃,對重大經濟活動進行可行性研究,監督經濟合同的履行。
四、財會人員有權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情況,有關部門應如實提供資料和反映情況。對超出公司或部門預算的費用和成本支出,有權暫停付款,並向本公司財務負責人匯報。
D. 《會計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會計法》的調整對象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領導與會計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之間的監督管理關系。根據《會計法》的調整對象,《會計法》適用兩類人:一是辦理會計事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二是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包括各級財政部門以及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
E.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屬於會計人員職權的有哪些
一)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二)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四)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
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五)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六)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第八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處理。
第八十一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八十三條 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委託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委託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並配合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注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F. 《會計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1)通用業務會計准則。主要解決各行業共同行業務如貨幣性資產、應收賬款等業務的處理。
2)特殊業務會計准則。主要解決如外幣業務、租賃業務等特殊業務的會計處理。
3)財務報表會計准則。規范企業主要會計報表編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准則。
每一具體會計准則一般包括引言(准則范圍)、定義(某准則涉及的概念)、一般確認原則、一般計量方法、一般報告原則、一般提示事項、附則(解釋權和生效日期)七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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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法》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法律的適用范圍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圍,即法律在哪些地方、對哪些人、在什麼時間內有效。正確把握我國會計法的適用范圍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會計法在地域上的適用范圍。
我國會計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其地域適用范圍及於全國,包括我國駐外國的使、領館。我國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向國內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也應當按照國內法辦理。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即由於歷史的原因,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根據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時起,除兩個基本法附件三規定的法律外,其他全國性法律(包括會計法)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
2.會計法對人的適用范圍。
我國會計法的調整對象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負責人與會計主管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之間的監督管理關系,由此決定我國會計法對人的效力范圍及於兩種人:一是辦理會計事務的單位和個人,如會計法規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二是會計主管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如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其中「其他組織」,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不了的組織,如外國在我國的常駐機構等。
3.會計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法律在何時生效,何時失效,及法律對其生效前發生的行為和事件有沒有溯及力。重新修訂後的會計法規定,本法自2000年7月1起施行,表明兩層意思:一是,自2000年7月1日起,重新修訂後的會計法開始發生效力,在此之前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與重新修訂後的會計法的規定不一致的,自行失效。二是,重新修訂後的會計法對其生效前發生的法律行為沒有溯及力,這些行為,只能依據當時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H. 多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適用的范圍包括() A國家機關 B公司、企業 C社會團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適用的范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8)會計法適用於哪些人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