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調閱會計憑證檔案
肯定不是,要符合你們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同時需要獲得領導批准。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七條: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Ⅱ 查閱會計檔案需要哪些程序
會計檔案的查閱和復制
一、會計檔案的查閱和復制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二、會計檔案的交接
(1)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
(2)單位分立
①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
②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協商後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復制。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3)單位因為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閱、復制。
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的單位保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4)單位合並
①單位合並後原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並後的單位統一保管;
②單位合並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仍應由原單位保管。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後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5)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6)個人交接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7)我國境內所有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
Ⅲ 人社局有權查閱會計憑證嗎
可以的。人社保要求出示會計憑證原件,主要是核查你單位的人數,工資表的真實性。
會計憑證不外借,也只是內部管理規定。內部規定不能抵觸政府單位檢查
Ⅳ 知識:會計檔案管理有哪些規定
⑴會計檔案應指定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調動要辦理交接手續。 ⑵設置專用會計檔案保管庫(櫃),設立會計檔案保管登記簿。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實防止火燒、蟲蛀、鼠咬、霉爛等,保證其完整無缺。 ⑶信用社網點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在次年抄列清單(冊)送管轄社集中保管,使用時向管轄社調閱。 ⑷磁介質檔案每年翻錄一次,實行雙備份,並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磁介質檔案應列印出書面檔案,裝訂保管。 ⑸會計檔案一律不準外借,防止丟失和泄密。 ⑹建立會計檔案調(查)閱登記簿,並按規定內容做好詳細記錄,由會計主管和經辦人員共同簽章,以備查考。內部調閱會計檔案,應由調閱人出具申請,並經會計主管批准方可調閱,調閱的檔案不得塗改、圈劃、拆散原卷冊,用後必須及時歸還;公、檢、法、司和有關單位處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持有縣以上主管部門正式公函,經社主任批准方可查閱;查閱時,信用社應有專人在場陪同,代辦查閱,不準將會計檔案交給查閱人放任不管,查閱人對處理案件時所需的證據和有關資料,可以抄錄、復制或照相,但不得將原件抽出借走。 ⑺調(查)閱會計檔案的申請及公函,應由經辦人員和會計主管共同簽章,並專夾保管保管,以備查考。
Ⅳ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這句話對嗎
這句話是正確的。
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七條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Ⅵ 會計法對會計檔案室如何規定的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財會 [1998]32號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更好地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管理會計檔案。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第五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二)會計賬簿類: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卡片,輔助帳簿,其他會計帳簿。(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四)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第六條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第七條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第八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第十條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四)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第十一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第十二條 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列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具備採用磁帶、磁碟、光碟、微縮膠片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並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第十三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單位保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第十五條 單位合並後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並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並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後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第十八條 我國境內所有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駐外機構和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的企業(簡稱境外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十九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1984年6月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附表一: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附表二: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一 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序號檔 案 名 稱保管期限備 注一會計憑證類 1原始憑證15年 2記帳憑證15年 3匯總憑證15年 二會計帳簿類 4總帳15年包括日記總帳。5明細帳15年 6日記帳15年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保管25年。7固定資產卡片 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8輔助帳簿15年 三財務報告類 包括各級主管部門匯總財務報告。9月、季度財務報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財務報告(決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類 11會計移交清冊15年 12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永久 13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永久 14銀行余額調節表5年 15銀行對帳單5年
附表二 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序號檔 案 名 稱保 管 期 限備 注財 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稅收會計一會計憑證類 1國家金庫編送的各種報表及繳庫退庫憑證10年 10年 2各收入機關編送的報表10年 3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 15年 包括: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和傳票匯總表。4各種完稅憑證和繳、退庫憑證 15年繳款書存根聯在銷號後保管2年。5財政總預算撥款憑證及其他會計憑證15年 包括:撥款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6農牧業稅結算憑證 15年 二會計帳簿類 7日記帳 15年15年 8總帳15年15年15年 9稅收日記帳(總帳)和稅收票證分類出納帳 25年 10明細分類、分戶帳或登記簿15年15年15年 11現金出納帳、銀行存款帳 25年25年 12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明細帳(卡片) 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三財務報告類 13財政總預算永久 14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決算10年永久 15稅收年報(決算)10年 永久 16國家金庫年報(決算)10年 17基本建設撥、貸款年報(決算)10年 18財政總預算會計旬報3年 所屬單位報送的保管2年。19財政總預算會計月、季度報表5年 所屬單位報送的保管2年。20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會計月、季度報表 5年 所屬單位報送的保管2年。21稅收會計報表(包括票證報表) 10電報保管1年,所屬稅務機關報送的保管3年。四其他類 22會計移交清冊15年15年15年 23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永久永久永久 24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永久永久永久 註:稅務機關的稅務經費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單位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辦理。
Ⅶ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
會計檔案包括記賬憑證、會計報表等,若需要查閱的是會計報表,那就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畢竟這些資料是很重要的,而如果需要查閱的是會計憑證,那就只需要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准就可以了,相對來說,報表的信息比較全面、直觀,通過報表可以直接知道本單位的盈利能力和經營情況,這些信息對單位是至關重要,屬於商業機密,不能隨便給別人看,所以就要單位負責人批准,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都沒這個許可權,但會計憑證就不一樣了,憑證只是反應某一項業務,並不反應最終結果,想比之下就沒那麼重要了,所以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批准就可以了。。
Ⅷ 人民檢察院是否可以調取銀行經費報帳的會計檔案
明確地告訴你,偵查機關只要出具相關的法律手續,當然是可以調取會計憑證的,任何機關和個人都必須配合,這是法律賦予偵查機關的權力。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法律效力比刑事訴訟法低了起碼兩個檔次,當然是不能對抗刑訴法的規定的。
Ⅸ 會計憑證要由專門人員負責保管,年度中了移交檔案室歸檔保管。查閱時要報經()同意方可調閱
單位負責人。
具體解釋:會計檔案應當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整理立卷歸檔,並保管1年,期滿後移交會計檔案管理機構。沒有專門檔案管理機構的單位應由會計機構指定專人繼續保管。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外借,遇特殊情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詢、或復制原件。
Ⅹ 一把手是否有權調閱財務檔案
經單位負責人同意,才能調閱財務檔案,
需按照單位檔案管理制度規定,辦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
1、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