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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對存貨監盤應執行哪些審計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8-13 07:22:47

A. 注冊會計師應該對存貨審計實施哪些審計程序

(1)檢查進貨交易憑證或生產記錄以及其他相關資料(2)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銷貨交易憑證(3)向顧客或供應商函證。A、存貨的特殊性質.如:存貨涉及保密問題;存貨系危害性物質B、存貨的特殊位置如:在途存貨;存放在公共倉庫的存貨2、因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無法在預定日期實施存貨監盤或接受委託時被審單位的期末存貨盤點已經完成A、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存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B、對存貨進行適當檢查C、提請被審單位另擇日期重新盤點,同時測試在該期間發生的存貨交易,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3、委託其他單位保管或已作質押的存貨注冊會計師應當向保管人或債權人函證

B. 存貨監盤計劃時,注冊會計師需要實施哪些審計程序

【答案】A、C、D【答案解析】存貨性質和存放地點等因素造成盤點現場實施存貨監盤不可行的,可採用替代的審計程序,對注冊會計師帶來不便的一般因素不足以支持注冊會計師作出實施存貨監盤不可行的決定。審計中的困難、時間或成本等事項本身,不能作為注冊會計師省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或滿足於說服力不足的審計證據的正當理由。

C. 編制存貨監盤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第六條在編制存貨監盤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一)了解存貨的內容、性質、各存貨項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場所;
(二)了解與存貨相關的內部控制;
(三)評估與存貨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和重要性;
(四)查閱以前年度的存貨監盤工作底稿;
(五)考慮實地察看存貨的存放場所,特別是金額較大或性質特殊的存貨;
(六)考慮是否需要利用專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七)復核或與管理層討論其存貨盤點計劃。

D. 注冊會計師在未能實地觀察被審計單位上年存貨盤點時,應實施什麼審計程

注冊會計師在未能實地觀察被審計單位上年存貨盤點時,應實施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底稿;復核上期存貨盤點記錄及文件等方式來進行審盤。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11號——存貨監盤》第二十八條當首次接受委託未能對上期期末存貨實施監盤,且該存貨對本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影響時,如果已獲取有關本期期末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本期期初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底稿;

(二)復核上期存貨盤點記錄及文件;

(三)檢查上期存貨交易記錄;

(四)運用毛利百分比法等進行分析。

(4)注冊會計師對存貨監盤應執行哪些審計程序擴展閱讀: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11號——存貨監盤》第二十條在被審計單位存貨盤點結束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一)再次觀察盤點現場,以確定所有應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是否均已盤點;

(二)取得並檢查已填用、作廢及未使用盤點表單的號碼記錄,確定其是否連續編號,查明已發放的表單是否均已收回,並與存貨盤點的匯總記錄進行核對

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盤點結果匯總記錄,評估其是否正確地反映了實際盤點結果。

第二十二條如果存貨盤點日不是資產負債表日,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確定盤點日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間存貨的變動是否已作出正確的記錄。

E. 存貨期初余額應當實施哪些審計程序

【就存貨而言】因為委託時間滯後原因,注冊會計師可能未對上期期末存貨實施監盤,本期對存貨的期末余額實施的審計程序,幾乎無法提供有關期初持有存貨的審計證據。因此有必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具體可執行的程序如下:

①監盤當前的存貨數量並調節至期初存貨數量;(即存貨倒扎,同時檢查期間收發記錄)

②對期初存貨項目的計價實施審計程序;

③對毛利和存貨截止實施審計程序。

————————————————

期初余額審計時,可以根據報表項目流動性,選取不同的應對措施,如:

1、對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審計程序。

對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注冊會計師通常可以通過本期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部分審計證據。

2、對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的審計程序。

①注冊會計師通常檢查形成期初余額的會計記錄和其它信息;

②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以向第三方函證期初余額,或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F. 如果無法實施存貨監盤,注冊會計師應如何實施可替代審計程序

(1) 檢查進貨交易憑證或生產記錄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2) 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銷貨交易憑證
(3) 向顧客或供應商函證。
A、存貨的特殊性質.
如:存貨涉及保密問題;存貨系危害性物質
B、存貨的特殊位置
如:在途存貨;存放在公共倉庫的存貨
2、因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無法在預定日期實施存貨監盤或接受
委託時被審單位的期末存貨盤點已經完成
A、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存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B、對存貨進行適當檢查
C、提請被審單位另擇日期重新盤點,同時測試在該期間發生
的存貨交易,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
當的審計證據.
3、委託其他單位保管或已作質押的存貨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保管人或債權人函證

G. 簡述當無法實施存貨監盤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採取的替代程序

如果由於被審計單位存貨的性質或位置等原因導致無法實施存貨監盤,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能否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實施的替代審計程序主要包括:(1)檢查進貨交易憑證或生產記錄以及其他相關資料;(2)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銷貨交易憑證;(3)向顧客或供應商函證。

H. 被審計單位存貨盤點結束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哪些審計程序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1.評價管理層用以記錄和控制存貨盤點結果的指令和程序。2.觀察管理層制定的盤點程序(如對盤點時及其前後的存貨移動的控製程序)的執行情況。這有助於注冊會計師獲取有關管理層指令和程序是否得到適當設計和執行的審計證據。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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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的審計程序有哪些 急急急急

監督盤點單位的實物時,將盤存表及庫存賬本進行與實物核查,是否一致,

J. 注冊會計師進行存貨監盤程序包括哪些

第三章 存貨監盤程序

第十一條 在被審計單位盤點存貨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觀察盤點現場,確定應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是否已經適當整理和排列,並附有盤點標識,防止遺漏或重復盤點。

對未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注冊會計師應當查明未納入的原因。

第十二條 對所有權不屬於被審計單位的存貨,注冊會計師應當取得其規格、數量等有關資料,並確定這些存貨是否已分別存放、標明,且未被納入盤點范圍。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觀察被審計單位盤點人員是否遵守盤點計劃並准確地記錄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已盤點的存貨進行適當檢查,將檢查結果與被審計單位盤點記錄相核對,並形成相應記錄。

第十五條 在檢查已盤點的存貨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從存貨盤點記錄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實物,以測試盤點記錄的准確性;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從存貨實物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盤點記錄,以測試存貨盤點記錄的完整性。

第十六條 如果檢查時發現差異,注冊會計師應當查明原因,及時提請被審計單位更正。如果差異較大,注冊會計師應當擴大檢查范圍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盤點。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存貨的移動情況,防止遺漏或重復盤點。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存貨的狀況,觀察被審計單位是否已經恰當區分所有毀損、陳舊、過時及殘次的存貨。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盤點日前後存貨收發及移動的憑證,檢查庫存記錄與會計記錄期末截止是否正確。

第二十條 在被審計單位存貨盤點結束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1、再次觀察盤點現場,以確定所有應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是否均已盤點;

2、取得並檢查已填用、作廢及未使用盤點表單的號碼記錄,確定其是否連續編號,查明已發放的表單是否均已收回,並與存貨盤點的匯總記錄進行核對。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盤點結果匯總記錄,評估其是否正確地反映了實際盤點結果。

第二十二條 如果存貨盤點日不是資產負債表日,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確定盤點日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間存貨的變動是否已作出正確的記錄。

第二十三條 在永續盤存制下,如果永續盤存記錄與存貨盤點結果之間出現重大差異,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查明原因,並檢查永續盤存記錄是否已作出適當的調整。

第二十四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的盤點方式及其結果無效,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盤點。

(10)注冊會計師對存貨監盤應執行哪些審計程序擴展閱讀

第二十五條 如果由於被審計單位存貨的性質或位置等原因導致無法實施存貨監盤,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能否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實施的替代審計程序主要包括:

1、檢查進貨交易憑證或生產記錄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2、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銷貨交易憑證;

3、向顧客或供應商函證。

第二十六條 如果因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無法在預定日期實施存貨監盤或接受委託時被審計單位的期末存貨盤點已經完成,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與存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對存貨進行適當檢查或提請被審計單位另擇日期重新盤點;同時測試在該期間發生的存貨交易,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七條 對被審計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保管的或已作質押的存貨,注冊會計師應當向保管人或債權人函證。如果此類存貨的金額占流動資產或總資產的比例較大,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實施存貨監盤或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當首次接受委託未能對上期期末存貨實施監盤,且該存貨對本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影響時,如果已獲取有關本期期末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本期期初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1、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底稿;

2、復核上期存貨盤點記錄及文件;

3、檢查上期存貨交易記錄;

4、運用毛利百分比法等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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