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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接受捐贈應該用哪個科目

發布時間: 2021-08-12 19:43:51

1. 企業接受捐贈應該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企業接受捐贈:書畫,金銀應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借:固定資產(或庫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
關鍵看獲贈企業的持有目的和用途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收入
----------------------------------------
不懼惡意採納刷分
堅持追求真理真知

2. 接受捐贈現在記什麼科目

接受捐贈會計與稅務處理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著大量捐贈業務,特別是一些新設立的企業。按現行會計制度,企業接受的捐贈(包括接受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應計入資本公積,不確認收益;而按現行稅收制度,企業應將接受的捐贈一次性或分期並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接受貨幣性資產捐贈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
企業如接受捐贈的資產為貨幣性資產(指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確定入賬價值與按稅法規定確定入賬價值是一致的,均指實際收到的金額,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計算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例如,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率33%,2005年5月接受現金捐贈50萬元,2005年度甲公司利潤總額為150萬元。(假定除接受捐贈資產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5月接受現金捐贈時做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50
2005年應納稅所得額=150+50=200(萬元),應納稅額=200×33%=66(萬元)。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50×33%) 16.5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3.5
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
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是指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金額,包括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因接受捐贈資產另外支付的構成受贈資產成本的相關稅費。
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及相關稅費作為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捐贈方未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其市價或同類、類似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及相關稅費作為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科目,一般納稅人按規定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待轉的資產價值,貸記本科目(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按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除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應稅收入是指根據有關憑據等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含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
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的處理又分以下3種情況。
1.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並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及《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的規定,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小於50%,應將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全額並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率17%,所得稅率33%,2005年7月接受商品捐贈100萬元,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款17萬元,截至年末該存貨尚未處置。2005年度乙公司利潤總額為250萬元,假定除接受捐贈資產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接受商品捐贈時,乙公司應做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7
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100+17)÷250×100%=46.8%<50%,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應並入接受捐贈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2005年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250+117=367(萬元),應納稅額=367×33%=121.11(萬元)。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7
貸: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17×33%) 38.61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78.39
若下年將該商品耗用或售出時,乙公司應再做會計分錄: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78.39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8.39
2.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分五年並入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並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經納稅調整後,若納稅人當年發生虧損,則可以認定上述所得(收入)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的50%;若納稅人當年有應納稅所得,則以上述所得(收入)與當年應納稅所得之比確定。當年實現應納稅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納稅所得。實際中,當上述比率等於或大於50%時,納稅人一般會選擇在5年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例如,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率17%,所得稅率33%,2005年9月接受某企業捐贈的已使用鍋爐一台,據捐贈方提供的有關憑據該鍋爐原值100萬元、已提折舊20萬元,丙公司為運輸鍋爐支付10萬元,當月作為固定資產投入使用。2005年度丙公司利潤總額為100萬元,假定除接受捐贈資產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丙公司在接受資產捐贈時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9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80
銀行存款 10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90萬元,是依據《企業會計制度》,「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是80萬元,是依據財會[2003]29號的規定,即:「有關憑據等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含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
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80÷100×100%=80%>50%,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可按5年期限平均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即2005年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100+80÷5=116(萬元),應納稅額=116×33%=38.28(萬元)。
賬務處理為: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6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6×33%) 5.28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10.72
假定丙公司在接受鍋爐捐贈的第2~5年度分別實現利潤0萬元、-6萬元、-16萬元、-26萬元,則:
第2年
應納稅額=16×33%=5.28(萬元)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16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6×33%) 5.28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10.72
第3年
應納稅額=(16-6)×27%=2.7(萬元)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6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7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13.3
第4年
應納稅所得額=16-16=0,不納稅。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16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16
第5年
應納稅所得額=16-26=-10萬元,不納稅,其虧損10萬元可由企業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16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16
至此,「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賬戶貸方余額為10.72+10.72+13.3+16+16=66.74(萬元)。
在該資產報廢、處置時,再將其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即——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66.74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6.74
3.在有並入以前年度所得的期間發生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事項
企業在有並入以前年度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所得的期間,又發生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業務,在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對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是全額並入還是分期並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取決於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的所得占其他應稅所得的比率,其中「其他應稅所得」是指不含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交易事項本年實現的所得之外的當年其他應納稅所得,包括以前年度發生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按規定需要並入的所得。
接上例,假定丙公司第五年也有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20萬元(固定資產),一般經營所得25萬元,假定除接受捐贈資產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年度終了時,納稅人填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情況表」,確定計算所佔比例、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的所得計入當期的數額(見表1)。
表1
本期實現的其他應稅所得
其中:以前年度非
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
貨幣性資產投資、 本期非貨幣性資產
資、債務重組、接受非
債務重組、接受非 投資、債務重組、接
金 額 所佔比例%
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
貨幣性資產捐贈 受非貨幣性資產捐
的所得
應在本期計入的 贈實現的所得計入
所得 當期的部分
20 41 16 48.8%
20
(註: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20÷(25+16)×100%=48.8%)
以前年度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在本期計入的所得為16萬元,無論其是否發生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事項,本期實現的其他應稅所得應為41萬元(包括本年度一般經營所得25萬元、以前年度並入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所得16萬元)。
那麼,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的所得占其他應稅所得的比率=20÷41=48.8%,因48.8%<50%,則丙公司第五年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20萬元應全額並入第5年應納稅所得額。
即第5年應納稅所得額=20+25+16=61(萬元)
應納稅額=61×33%=20.13(萬元)
接受資產捐贈時的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2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20
當年末應做賬務處理: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36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6+20)×33% 11.88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24.12
至此,「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賬戶貸方余額為10.72+10.72+13.3+16+24.12=74.86(萬元)
在該兩項資產處置時,再將其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74.86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4.86
同時接受貨幣性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
企業同一年度內,既有接受貨幣性資產捐贈,又有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在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除將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並入外,對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是全額並入還是分期並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取決於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的所得占其他應稅所得的比率,其中「其他應稅所得」是指不含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交易事項本年實現的所得之外的當年其他應納稅所得,包括接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
例如,2005年某商業企業同時接受捐贈兩筆,其中:一筆為接受現金捐贈10萬元,另一筆為接受商品一宗117萬元,並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100萬元,稅額17萬元),稅額177元由捐贈企業支付。已知該商業企業2005年利潤總額220萬元,除上述兩筆捐贈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企業在接受資產捐贈時應做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0
庫存商品 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10
——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7
年度終了時,納稅人填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情況表」,確定計算所佔比例、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的所得計入當期的數額(見表2)。
表2
本期實現的其他應稅所得
其中:以前年度非
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
貨幣性資產投資、 本期非貨幣性資產
資、債務重組、接受非
債務重組、接受非 投資、債務重組、接
金 額 所佔比例%
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
貨幣性資產捐贈 受非貨幣性資產捐
的所得
應在本期計入的 贈實現的所得計入
所得 當期的部分
117 230 0 50.9%
23.4
(註: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117÷(220+10)×100%=50.9%)
因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為50.9%>50%,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可分5年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本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實現的所得計入當期的數額=117÷5=23.4(萬元),2005年度應納所得稅額=(220+10+23.4)×33%=83.622(萬元)。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10
——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7÷5) 23.4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0+117÷5)×33% 11.022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 15.678
——其他資本公積 6.7

http://www.3jjj.com/qygl_new.asp?nid=267200

3. 企業接受捐贈的會計分錄怎麼

接受捐贈的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等(按確認的捐贈貨物的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按接受捐贈的非貨幣資產含稅的公允價值)
非貨幣性的公益性捐贈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於公益性捐贈,稅法上的處理方法:
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及視同銷售成本,用視同銷售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用會計利潤計算捐贈限額,與捐贈成本(視同銷售成本+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進行比較,捐贈成本若高於捐贈限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 接受固定資產捐贈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新准則下,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直接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借:固定資產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希望能幫助到您!

5. 接受的捐款屬於什麼會計科目

舊會計准則記入「資本公積」,新會計准則記入「營業外收入」按照新准則要交企業所得稅。

舊會計准則規定對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價值的處理方法是,先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在計算繳納所得稅後最終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新會計准則不僅取消了"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取消了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則沒有出現"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相關概念,說明新會計准則不僅取消了對企業接受資產捐贈價值"待轉"的概念,而且改變了原《企業會計制度》對該問題的核算思路。今後不再對接受捐贈資產區分是否"待轉"的問題,不再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
再從新會計准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帳務處理》對"營業外收入"科目的規定可以看出,該科目下設置了"捐贈利得"的明細科目,說明新會計准則規定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作為"捐贈利得"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6. 接受捐贈應該計入什麼科目

舊會計准則記入「資本公積」,新會計准則記入「營業外收入」。 (一)要交所得稅。 (二)舊會計准則賬務處理 1、接受現金捐贈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 2、企業接受原材料、包裝物等捐贈 借:原材料(或包裝物等) 貸:遞延稅款(按照確定的實際成本與現行稅率的乘積) 貸:資本公積(按照確定的實際成本減去未來應交所得稅後的余額) 貸:銀行存款(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 按稅法規定,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無需交所得稅,但前提條件是接受捐贈的資產不能進入成本費用,不能作為扣除項目。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消耗原材料等應該進入成本或費用,這樣導致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增加一部分。計算繳納所得稅時,會計利潤就必須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將不允許扣除項目調整出去,企業應該在接受捐贈時就將此部分計算出來需納稅調整的金額,需調整金額與稅率的乘積即為「遞延稅款」科目應反映的金額,以備將來交納時沖銷。 3、企業接受固定資產捐贈 借:固定資產(確定的入賬價值) 貸:遞延稅款 貸:資本公積 貸:銀行存款(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二)新會計准則賬務處理 按確認的捐贈貨物的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將接受捐贈的非貨幣資產的含稅價值扣除應交所得稅後的金額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將應交所得稅金額轉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即: 借:固定資產等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貸:營業外收入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帳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證的,按憑證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值。 字串7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余額,作為入帳價值。

7. 接受捐贈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舊會計准則記入「資本公積」,新會計准則記入「營業外收入」按照新准則要交企業所得稅的啦。

你看一下,下面的解釋
舊會計准則規定對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價值的處理方法是,先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在計算繳納所得稅後最終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新會計准則不僅取消了"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取消了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則沒有出現"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相關概念,說明新會計准則不僅取消了對企業接受資產捐贈價值"待轉"的概念,而且改變了原《企業會計制度》對該問題的核算思路。今後不再對接受捐贈資產區分是否"待轉"的問題,不再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
再從新會計准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帳務處理》對"營業外收入"科目的規定可以看出,該科目下設置了"捐贈利得"的明細科目,說明新會計准則規定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作為"捐贈利得"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8. 企業接受的現金捐贈,計入哪個科目

答案應該是A

會計制度和舊會計准則規定企業接受資產捐贈分別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和「資本公積」科目進行核算。但是,新會計准則做了以下改變:

1、取消科目、改變思路。
在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價值的會計處理上,新會計准則不僅取消了"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取消了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則沒有出現"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相關概念,說明新會計准則不僅取消了對企業接受資產捐贈價值"待轉"的概念,而且改變了原《企業會計制度》對該問題的核算思路。今後不再對接受捐贈資產區分是否"待轉"的問題,不再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

2、改變去向,計入損益。
新會計准則下"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內容不再包含捐贈資產價值,改變了會計制度將接受捐贈資產價值最終計入"資本公積"的規定。再從新會計准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帳務處理》對"營業外收入"科目的規定可以看出,該科目下設置了"捐贈利得"的明細科目,說明新會計准則規定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作為"捐贈利得"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9. 企業接受各類捐贈應計入哪些相應會計科目

(二)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並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帳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並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從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出,由於以前的會計准則將捐贈列入「資本公積」而沒有列入收入,稅法因此才有這個規定要計稅。 另外,「待轉資產價值」是個過渡科目,原本是為外商投資企業准備的,結果現在內資的也拿過來用了。 按45號文件的說法,捐贈固定資產折舊也是可以扣稅的,這點與所得稅條例不同。因此,按45號文件,就沒有遞延稅了,按條例執行則有遞延稅的問題。 所以在新的會計處理出台前,個人認為: 借:銀行存款:100 固定資產:17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100 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70期末: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7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6.1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准備 56.1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准備 67 按新會計准則,以下有個做法供參考: 借:銀行存款:100 借:固定資產:170 貸:營業外收入-損贈利得 2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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