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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會計法的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8-17 14:30:57

⑴ 違反會計法規定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可以對單位處

如果違反《會計法》規定,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目,可以對單位依據《會計法》給予相關處置。如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稅務登記等,情節嚴重的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⑵ 違反會計法

違反了會計法實事求是的原則。

你作為會計沒有抵制當然有責任。

但是話收回來,現在這么做的太多了。

⑶ 是什麼主要指在會計工作中違反《會計法》《公司法》《證卷法》

是受老闆指使或膽大妄為而違法

⑷ 違反會計法規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哪些

根據我國《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違反會計法規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等。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會計法的公司擴展閱讀

《會計法》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⑸ 這個案例違背了會計法的哪些規定具體哪幾條

違背了中國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還違反了企業會計制度
第八十五條 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一)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 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三)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四) 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⑹ 企業財務管理人員違反《會計法》處理程序如何規定

偽造是指在沒有的情況下,自己造假,無中生有。變造是指對原來的憑證進行修改,會計法中有情節的輕重,輕的罰款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通報,對單位處5000-10W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5W以下的罰款。
國家工作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對會計人員,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⑺ 《會計法》對公司、企業的會計核算作出哪些禁止性規定

為此,修訂後的《會計法》對公司、企業會計核算中容易出現虛假、舞弊的環節,作出了禁止性的強制規定,以制止、防範造假帳等問題。 第一,禁止歪曲公司、企業的財務狀況。公司、企業的財務狀況主要通過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這三個會計要素來反映。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公司、企業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例如,將本應列作費用的巨額支出作為資產掛帳等,這些做法一方面誇大了資產,另一方面,也虛增了利潤,屬於嚴重違法行為。為此,《會計法》規定:公司、企業不得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第二,禁止操縱收入確認。收入是公司、企業經營成果的第一項要素。收入與利潤直接相關,它是決定利潤大小的重要因素。在實際工作中,收入確認是問題最多的領域。常見的收入操縱有兩種:一是提前確認收入,目的是為了粉飾公司、企業的經營業績,以便能夠配股、發獎金;二是推遲確認收入,其目的一方面是為了掩藏一部分收入,以備以後期間以豐補歉,另一方面還可以少納稅 。由此,導致損益表中的收入不準,利潤不實,必須堅決予以制止。為此,公司、企業應當遵守《會計法》規定,不得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第三,禁止隨意變更費用、成本的確認與計量。公司、企業的費用、成本主要反映資源的耗費情況。在實際工作中,公司、企業操縱費用、成本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將費用作為資產掛帳,導致當期費用低估,資產高估;二是將資產列作費用,導致當期費用高估,資產低估;三是隨意變更成本計算方法和費用分配方法,導致成本數據不準。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為此,《會計法》規定,公司、企業不得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第四,禁止隨意改變利潤的計算和分配。利潤的計算和分配是會計資料使用者最關心的。計算利潤取決於收入、成本、費用的確認,只要後三者准確,利潤計算問題不大。至於利潤分配則相對復雜,利潤是企業實現擴大再生產的重要源泉,企業實現的利潤一般不能「吃光花凈」,而應留有後勁。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公司、企業違法規定,擅自超額分配利潤。為了保證利潤及其分配數據的准確性,《會計法》規定,公司、企業不得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第五,不能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其他行為。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記錄並不是會計核算工作的全部。如果公司、企業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其他行為,同樣會造成會計資料失真。例如,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編制現金流量表的難度較大,有的公司、企業就採取不負責的態度,隨便將現金流量表湊平了事,等等。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公司、企業會計資料失真等問題,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會計法》規定,除了不得違反有關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方面的規定外,公司、企業也不能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⑻ 企業財務管理人員違反《會計法》如何處理

違反《會計法》處罰 違法行為 行政責任(尚不構成犯罪) 刑事責任(犯罪) 違反會計核演算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1. 責令期限改正。 2. 罰款:單位3000~5萬 個人2000~2萬 3. 行政處分(警告、記大過、降級、降職、留 用察看、開除等)。 4.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度財 政部門)。 1. 追究刑事責任(逃稅、騙取出口退稅、貪污、挪用公款造成嚴重後果), 按照刑法規定分別定罪、量刑。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1. 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度財政部門採用通報的方式批評、公告)。 2. 罰款(通報同時)單位5000~10萬 個人(直 接責任人)3000~5萬。 3. 行政處分(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4.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度 財政部門)。 1.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30% ,數額在1~10萬或者兩次偷稅被行 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稅金額1倍~5倍的罰金;30%以上,10萬以上的,處以3~7年有期徒刑,並處以偷稅金額1倍~5倍的罰金。多次犯數額累積。 2.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他人利益,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單處2~20萬的罰金。 3.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務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財務,犯本罪的處5~10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藏匿或者故意銷毀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 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度財政部門採用通 報的方式批評、公告)。 2. 罰款(通報同時)單位5000~10萬 個人(直 接責任人)3000~5萬。 3. 行政處分(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4.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度 財政部門)。 1.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單處2萬~20萬 罰金。 2. 如藏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以上或為逃避依法查處而藏匿 銷毀或拒不交出會計資料予以追訴。 3.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30% ,數額在1~10萬或者兩次偷稅被行 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稅金額1倍~5倍的罰金;30%以上,10萬以上的,處以3~7年有期徒刑,並處以偷稅金額1倍~5倍的罰金。多次犯數額累積。 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藏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 1. 罰款(5000~5萬)。 2. 行政處分(降級、撤職、開除)。 1.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 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藏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作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藏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法律責任以及補救措施)。 1. 行政處分。 法律責任 1.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補救措施 1. 恢復其名譽:道歉、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 恢復原有職位、級別:再改會計人員同意的情況下恢復原有工作原有職 位。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1. 行政處分 1.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3~7年有 期徒刑或拘役。 2.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凡上述罪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節嚴重的5~10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3. 泄露國家機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3~7年有期徒刑 或拘役。將檢舉人的姓名和檢舉材料轉交給被檢舉單位、被檢舉個人
1.

行政處分
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
其他法律規定行為的處

1.

由某個法律規定的處罰機關根據該法律的
規定進行處罰。

2.

罰款不得重復

⑼ 財政部門對於被檢查出來存在違反會計法行為的單位和相關人員,

應該是處罰;對於罰款是法院執行的,應該是情節嚴重才吊銷

⑽ 公司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設置虛假會計賬簿或者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及設置多套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就是指依法應當建賬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這是對第一種違法行為的補充。俗稱「二本賬」、「賬外賬」。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就是指出具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的原始憑證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的原始憑證不合法。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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