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子公司會計獨立
如果你確定是分公司(獨立的非法人機構),獨立核算相對要簡單的多,特別是在異地,各種稅收政策和行業規則都不同,獨立核算就會減少很多麻煩
設立分公司應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1、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並且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2、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另外,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最後,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資產不能承擔責任時最終應總公司來承擔。
所有涉及的稅款,由分公司自行申報繳納,期末將利潤上繳母公司。
❷ 總公司和子公司會計核算是不是要分開總公司和子公司應該都是獨立的了吧不能混為一談
母子公司和總分公司是有區別的,母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是有自己獨立的會計核算的,但是上市公司公布年報的時候,要將子公司合並報表上報。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
❸ 子母和總分公司是否可以都作為單獨的會計主體
可以。
只要能單獨記賬、算賬與報賬單位都可以成為獨立的會計主體,即使公司內部的車間也可以獨立核算而成為單獨的會計主體。
四類會計主體:
一是會計主體是能動的認識和改造會計客體的「會計人」。
二是單獨進行核算的經濟實體(企業)。
三是會計工作為之服務的單位。
四是指具有獨立資金和經營業務,單獨進行核算的單位。
會計主體 是指會計工作為其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是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時採取的立場以及在空間范圍上的界定。會計主體既可以是一個企業,也可以是若干個企業組織起來的集團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實體。一般來講,法律主體必然是一個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例如,在企業集團的情況下,一個母公司擁有若干個子公司,企業集團在母公司的統一領導下開展經營活動。母子公司雖然是不同的法律主體(母子公司分別也是會計主體),但為了全面的反映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就有必要將這個企業集團作為一個會計主體,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此處的企業集團不是一個法律主體)。又如,獨立核算的生產車間、銷售部門等也可以作為一個會計主體來反映其財務狀況,但它們都不是法律主體。
❹ 怎麼證明子公司是獨立核算的
只要子公司符合獨立核算的特點,就能證明屬於獨立核算的性質。
獨立核算是指具有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體系,全面地記錄所發生的經濟業務,並定期編制財務報表的單位所進行的會計核算。
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稱為獨立核算單位,它擁有一定數額的資金,有獨立經濟的自主權,獨立開設銀行賬戶,辦理各項收支結算業務;設置獨立的會計機構進行全面的會計核算;單獨編制預算和計算盈虧。
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能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並配備會計人員,並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非獨立核算又稱報帳制,是把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一般由上級拔給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從事業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幾個主要指標,進行簡易核算。
❺ 如何設立分公司,財務上是否獨立
先在北京把辦公地址確定,然後去辦公地點的行政大廳工商窗口領取登記表格,回來填好。然後准備總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總公司章程復印件、設立分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等。所有資料齊全後,再去行政大廳辦理就可以了。
後面的質檢和稅務也是這樣程序。
最好的辦法是先去大廳咨詢,工作人員會把注意事項說清楚,按照他們說的去辦就行了
❻ 母公司和子公司各為獨立法人,財務各自獨立,為什麼母公司還要為子公司作擔保
打個比方,媽媽和兒子都是獨立的個體,當兒子借款,母親會幫助兒子的。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資方,也是所有者,當子公司有困難時,母公司當然希望幫助子公司度過難關。
擔保只是母公司在子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由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歸還子公司的債務。
❼ 「分公司財務上可以獨立核算」的說法在法律上准確嗎
說法是准確的。法律規定「分公司財務上可以獨立核算」。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或「應當」。
法律之所以規定分公司可以獨立核算,完全是為了方便公司內部的自主管理和商務活動的簡單快捷,如果公司願意讓分公司獨立核算,法律也不會非要否定,但是,當分公司沒有經濟賠償能力或其他承擔能力後,公司則必須接著承擔。
1、《民事訴訟法》規定,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解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 (2) (3) (4)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 (7) (8) (9)。
由此可知,雖然分公司不是法人,但也可以獨立參加起訴,如果分公司敗訴後,先由分公司承擔責任,不足的再由公司承擔。法律這樣規定,就是為了方便當事人雙方,因為當事人雙方對糾紛是最熟悉的。
(7)各分子公司會計獨立擴展閱讀:
分支機構
獨立核算或非獨立核算屬於稅務上規定。一般情況下,在當地負有流轉稅納稅義務,即需要登記為獨立核算性質分公司。也即是說,在當地從事經營活動的,就需要登記為獨立核算性質。
分支機構在當地不從事經營活動,只是負責聯絡、售後服務等業務,在當地不涉及流轉稅的繳納,可以登記為非獨立核算性質。
因此,判斷的關鍵在於分公司是否從事經營活動(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是否在當地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分公司為非法人資格,不可能取得法人資格營業執照。獨立核算或是非獨立核算與這個沒有關系。營業執照裡面的經營范圍可以作為判斷在當地是否從事經營活動的依據。
獨立核算是「非獨立核算」的對稱。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或預算執行過程及其結果進行全面的、系統的會計核算。凡具有一定數額的資金,可對外辦理結算,獨立編制計劃,單獨計算盈虧的企業,一般都實行獨立核算。
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稱為「獨立核算單位」。獨立核算單位通常單獨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並具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包括所使用的會計科目,會計憑證和帳簿,應編制的會計報表以及進行分析和檢查的方法與程序等。
施工企業,一般以公司為獨立核算單位;工區(處)廠、站或施工隊等為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內部獨立核算單位所屬的施工隊、車間等為內部核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