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挪用公款會計處理
A. 公司員工挪用公款一萬伍仟元以上怎樣處理
公司員工挪用公款一萬伍仟元以上,涉嫌挪用公款1.5萬元,可不以犯罪論處。如果認定為犯罪,也是情節很輕一般判處緩刑。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數抵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因此,僅僅是挪用1.5萬元,在我國大多數地方是不作為犯罪來處理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B. 張律師您好!我們單位的出納挪用公款,請問會計有多大責任
只要會計沒有參與挪用公款的行為,會計在工作過程中不存在失職行為,會計就不承擔責任。
關於職工能否借支單位款項,只要辦理了借款手續、經過單位批准,當然是可以的。但是借款和挪用是兩個概念,借款必須符合單位的規定、並且辦理借款手續,屬於正常的民事行為;而挪用是未經單位許可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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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三種情況
根據本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里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
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二是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這是指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為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
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生產、經營、買房出租,作為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入股資金,存人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取利等,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後。
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不管這些單位是否將其挪用的公款用於營利活動,都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而不能認為屬於挪歸公用,這里的數額較大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以挪用公款l5萬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對於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為人營利的目的要真正達到。
但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是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如挪用公款用於建造私房、購置傢具和其他生活用品、辦理婚喪、支付醫療費或者償還家庭、個人債務等。
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里的數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
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
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
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情形,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間隔時間都不超過三個月,對此,應從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時間算起。連續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按最後未歸還的金額認定。
C. 會計挪用公款有什麼處罰
答:金額未超過4000元不構成犯罪,挪用公款罪超過5000元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
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揶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
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
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
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的,或者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
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
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D. 公司員工挪用公款會被判刑嗎
挪用公款會被判刑,員工毫不知情下是不負法律責任的,法律沒有規定過失使公司受到損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是有意的,那麼將會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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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 公司員工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一、員工私自挪用公款如何處罰
員工私自挪用公款如何處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對挪用公款案量刑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二)非國家工作員工私自挪用公款的處罰
1)首先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單進行處罰,例如可以開除或賠償單位損失。
F. 財務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司法解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G. 員工公司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涉嫌挪用公款罪,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H. 出納挪用公款,作為會計的我有何責任
出納挪用公款,會不會追究會計的責任,就要看會計對此犯罪行為知不知情、有沒有參與。如果參與其中,就與出納構成共犯。如果不知情,僅是失職讓出納鑽了空子,出納只承擔行政責任。
法院對挪用公款罪量刑時,不僅要考慮到挪用的金額,還要考慮挪用的用途、挪用後歸還的時間以及給國家帶來的損失。所以,僅有一個挪用金額是無法給出量刑建議的。
法律規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