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准則規定母子公司折舊
1. 會計法是怎麼規定累計折舊的
《會計法》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制定的,只是規范了一些大的方面,未對會計核算的具體問題進行闡述。
現在對會計核算的規范,都是通過《企業會計准則》來規定的。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中,對累計折舊的規定是這樣的: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2. 聽公司審計老師說,新會計准則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不用月月做分錄,可以年度折舊一次,不知道是這樣的嗎
看看新准則里關於固定資產的規定。
實務中,小企業可以。大企業不可以,尤其是上市公司要出半年報。
3. 新會計准則對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是否有新規定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4.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能採用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哪些
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
5. 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折舊計算公式是什麼
具體如下:
1、小企業一般按直線法計提折舊:
應計折舊額=原價(成本)—預計凈殘值,
年折舊額=應計折舊額/預計使用年限
2、《小企業會計准則》(財會[2011]17號)
(1)第二十九條:
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前款所稱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預計凈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臵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臵費用後的凈額。已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2)第三十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線法,下同)計提折舊。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並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6. 新企業會計准則中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是哪幾種
新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來說,有以下四種:
(一)年限平均法
(二)工作量法
(三)雙倍余額遞減法
(四)年數總和法
一、年限平均法
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採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是相等的。
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年)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
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或: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年)=固定資產原價×(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年)
月折舊額=年折舊額÷12
例:甲公司有一幢廠房,原價為5 000 000元,預計可使用20年,預計報廢時的凈殘值率為2%。
要求:計算該廠房的折舊率和折舊額。
年折舊率=(1-2%)/20=4.9%
月折舊率=4.9%/12=0.41%
月折舊額=5000000×0.41%=20500(元)
二、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指根據實際工作量計算每期應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
計算公式: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實際)×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例:某企業的一輛運貨卡車的原價為600 000元,預計總行駛里程為500 000公里,預計報廢時的凈殘值率為5%,本月行駛4 000公里。
要求:計算該輛汽車的本月折舊額。
單位里程折舊額=600000×(1-5%)÷500000=1.14(元/公里)
本月折舊額=4000×1.14=4560(元)
三、雙倍余額遞減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固定資產賬面余額減累計折舊)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
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應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余額平均攤銷。
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每月月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例:某企業一項固定資產的原價為 20 000 元,預計使用年限為 5 年,預計凈殘值為 200 元。則按照雙倍余額遞
減法計算的折舊額分別為:
雙倍直線折舊率= 2/5 ×100%=40%
第一年應提的折舊額= 20000×40%=8000(元)
第二年應提的折舊額= (20000-8000) ×40% =4800(元)
第 三 年 應 提 的 折 舊 額 = (20000-8000-4800)× 40% =
2880(元)
第 四 年 、 第 五 年 的 年 折 舊 額 =
(20000-8000-4800-2880-200)÷ 2=2060(元)
四、 年數總和法是加速折舊的方法之一 。
年數總和法:年數總和法又稱合計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凈殘值後的凈額乘以一個逐年的減低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總和。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 =固定資產原價值 *(1- 預計凈殘價值率 )* 尚可使用
年數 /預計使用年數的年限總和
例:有一固定資產原來價值 10 000 元,預計凈殘率為
10%,使用年限為 5 年,要求計算每年的折舊額 。計算過程如下 :
第 1 年: 100000*(1-10%)*5/(1+2+3+4+5)=30000
第 2 年: 100000*(1-10%)*4/(1+2+3+4+5)=24000
第 3 年: 100000*(1-10%)*3/(1+2+3+4+5)=18000
第 4 年 : 100000*(1-10%)*2/(1+2+3+4+5)=12000
第 5 年: 100000*(1-10%)*1/(1+2+3+4+5)=6000
(6)會計准則規定母子公司折舊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折舊范圍
(一)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二)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三)特殊情況
(1)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如果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帳,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當期計提的折舊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處理。
(2)處於更新改造過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將其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更新改造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轉為固定資產後,再按照重新確定的折舊方法和該項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計提折舊。
(3)因進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照提折舊,計提的折舊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7. 新的會計准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8. 新會計准則將母子公司的核算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的原因
新會計准則將母子公司的核算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的主要原因在於:
一是與《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會計報表》的規定相協調。企業持有的對子公司的投資,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因為將子公司的資產、負債並入體現為實質上的權益法。在母公司的日常核算極其個別財務報表中對該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可以使信息反映更加全面、充分。
二是可以避免在子公司實際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之前,母公司墊付資金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等情況。
三是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有關規定相協調 。
9. 新准則中關於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准則規定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遠比稅法規定的范圍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