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白條會計法
A. 白條入賬處罰依據
白條入賬處罰依據:
1、《會計法》: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6、《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章目錄》(2010年11月29日發布)該規章已失效或廢止。列示在下面僅供討論。
9、《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10、《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1)公司白條會計法擴展閱讀:
白條入賬主要發生在以下業務中:
1、涉及到個人行為
付給個人的各種補償、賠償費用,例如:福利費、慰問費、喪葬費、出差補助費,會議會、個人勞務報酬、租用私人財產支付的租金,向個人借入資金支付的利息,在個體小商店購買各種貨物等。這些交易本質上是企業發生費用的行為,但是由於是支付對象是個人,在實務中要開具發票是比較困難的,也是不太容易實現的,因此這部分成為白條的主要源頭。
2、企業的零星無票行為
比如打的費、零星工程費用、臨時工費、小額的維修費,這些費用單價比較小,有的可能才幾塊錢,因此很多都是沒有票據的。
3、公司內部的無票行為
比如一個稍大點的企業可能公司有自己的內部食堂,這個食堂可能耗費的一部分費用是供企業員工福利花費掉的,還有一部門可能是作為業務招待耗費掉的,因此這部分不可能有票據,很可能就是白條入賬。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白條是一種逃避監督或偷漏稅款的行為,是為稅法所不容的。如果企業以收款收據等「白條」而不是發票入賬,收款方就可以把這部分收入隱瞞而不申報納稅,致使國家稅款流失。之所以限制「白條」入賬,就是因為「白條入賬」危害稅收征管,可能導致企業少列收入,多列成本,偷逃稅款。
B. 會計法中對白條下賬是怎麼規定的
二、《會計法》
違反第四十二條(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C. 白條入賬違反了會計法的什麼
白條入賬違反了《會計法》的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白條的解釋:
所謂白條,財務上指非正式單據,即:不合法的便條、白頭單據。白條真正出現的原因是:在白紙上書寫證明收支款項或領發貨物的字樣,作為發票來充當原始憑證,即你用非正式單據來當發票用的時候才說是「白條」。
白條入賬的主要影響:
「白條入帳」主要是影響會計的成本費用確認以及稅務上的企業所得稅,既然是「白條入賬」那必然就要發生一種業務相對應就是企業的某項資產被「白條」頂替拿走了,那麼從的稅務考慮白條主要對費用及所得稅的影響。
D. 白條入賬違法了什麼那條法規
違反了會計法,現金管理制度,不得以白條頂庫。、
E. 我公司有共40萬元的白條,我作為財務該怎麼辦怎麼處理啊
對於白條有很多種情況,不同的白條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先要徵求一下公司領導對白條處理的意見,作為財務也要站在財務的角度拿出處理意見來.
不知你說的白條是屬於哪種情況的,暫且說說看法了.
白條主要有成本費用性的和往來性的.
對於成本費用性的白條,由收款方提供發票是最好的選擇.
如果公司領導不同意將費用計入賬務系統中,那就另當別論.只要有合適的資金來源渠道,白條不入賬也不是問題.
有些情況下是無法也不能要求收款方提供發票的.對這部份白條,如果公司領導同意計入公司經營的成本費用之中或不計入經營的成本費用,對公司利潤水平影響很大等情況出現的話,財務就要根據公司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在合理避稅的前提下,以最小的稅收成本,並取得最合適的正式發票.
如果是往來的白條,對於個人往來的白條只要收款人簽名了,是可入賬的;對於單位的往來最好取得稅務部門的往來收據,如果沒有取得,至少在白條上加蓋收款單位的印鑒了.
F. 白條入賬的會計處理
如果一定要入賬建議按白條發生的業務性質做憑證分錄:
如是招待費/借備用金做: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其他應收款:***姓名
貸:庫存現金
匯算清繳時需調增企業所得稅。
白條是指行為人開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規憑證要求的發貨票和收付款項證據,以逃避監督或偷漏稅款的一種舞弊手段。不按發票規定用途使用發票,如以零售、批發商業發票來代替飲食服務行業發票。
(6)公司白條會計法擴展閱讀:
庫存現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庫存現金。企業有內部周轉使用備用金的,可以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
二、企業增加庫存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減少庫存現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將庫存現金反映在貸方。
三、企業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額、現金支出合計額及結余額,將結余額與實際庫存額核對,做到賬實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庫存現金。本科目余額一般不反映在貸方。
賬款不符時的賬務處理
為了保證現金的安全完整,企業應當按規定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採用實地盤點法,對於清查的結果應當編制現金盤點報告單。如果賬款不符,發現長款或短款,應先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按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1、短款。有責任人的,計入其他應收款,無法查明原因的,計入管理費用。
2、長款。屬於應支付的,計入其他應付款,屬於無法查明原因的,計入營業外收入。
G. 財務會計怎樣應對白條入賬造成的影響
白條入帳」主要是影響會計確認,以及稅務上的企業所得稅,既然是「白條入賬」那必然就要發生一種業務相對應就是企業的某項資產被「白條」頂替拿走了,如果說當用非正式單據來當用的時候才說是「白條」,那麼從稅務來考慮白條主要對費用及所得稅的影響。因此,企業的財務人員在面對「白條」時一定要保持足夠的警惕。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據這個法條來推理:只要是真實、合法、與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支出都是可以稅前扣除的,這里沒有強調一定要。既然沒有明說我們便可以據此推理出即使是「白條」在滿足這樣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扣除的。不滿足條件的「白條」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既然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我們必要尊重所得稅的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因為即使說它沒有是「白條」違反會計法、違反管理辦法你可以罰款、可以處分,但是依據所得稅法,這個支出確實還得扣除,但是對於可否扣除問題很多稅務中介機構在稅務鑒證或者稅務機關在征稅的過程中還是採取的有無「」的方式。所以,這一點需要財務人員重點注意。
H. 財務白條太多如何處理
所謂白條,財務上指非正式單據,即:不合法的便條、白頭單據
對於白條有很多種情況,不同的白條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先要徵求一下公司領導對白條處理的意見,作為財務也要站在財務的角度拿出處理意見來.
白條主要有成本費用性的和往來性的.
對於成本費用性的白條,由收款方提供發票是最好的選擇.
如果公司領導不同意將費用計入賬務系統中,那就另當別論.只要有合適的資金來源渠道,白條不入賬也不是問題.
有些情況下是無法也不能要求收款方提供發票的.對這部份白條,如果公司領導同意計入公司經營的成本費用之中或不計入經營的成本費用,對公司利潤水平影響很大等情況出現的話,財務就要根據公司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在合理避稅的前提下,以最小的稅收成本,並取得最合適的正式發票.
如果是往來的白條,對於個人往來的白條只要收款人簽名了,是可入賬的;對於單位的往來最好取得稅務部門的往來收據,如果沒有取得,至少在白條上加蓋收款單位的印鑒了.
I. 公司如果用白條入賬,會計師應承擔什麼責任
涉及到白條的主要法律規范:
1、《會計法》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6、《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章目錄》(2010年11月29日發布)該規章已失效或廢止。列示在下面僅供討論。
9、《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10、《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已經廢止了,那我還列示在「四」中目的何在?因為在此之前確實有「可以稅前扣除的白條費用」的說法,似乎還很合理很多解釋都是基於國稅發[2000]84號,如果《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今天還有效的情況下,我們可以仔細分析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在不同費用范疇內用的分別是「有效憑證或資料」、「合法憑證」,通過對比我們可以推斷出,「沒有發票的業務招待費也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因為只要有效憑證或資料,沒有說要合法憑證」而五十二條「合法憑證」,我們應該就要理解成發票了,即沒有發票就不能稅前扣除。
而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已經廢止了,但是企業總有白條的出現,財務人員入賬應該怎麼把握?
對於這個問題應該要尊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據這個法條來推理:只要是真實、合法、與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支出都是可以稅前扣除的,這里沒有強調一定要發票!既然沒有明說我們便可以據此推理出即使是「白條」在滿足這樣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扣除的。不滿足條件的「白條」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既然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我們必要尊重所得稅的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因為即使說它沒有發票是「白條」違反會計法、違反發票管理辦法你可以罰款、可以處分,但是依據所得稅法,這個支出確實還得扣除!但是對於可否扣除問題很多稅務中介機構在稅務鑒證或者稅務機關在征稅的過程中還是採取的有無「發票」的方式。
J. 在企業中會計開了白條,法律不受理嗎
白條抵庫的,開戶銀行給予開戶單位處罰和警告,責令整改。
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3000~50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20000元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