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會計和出納
⑴ 公司的會計和出納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會計和出納不可以是同一個人。根據會計法規定,公司的出納與會計是不能由同一個人擔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會計與出納是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這是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也是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的要求。
會計與出納分開,可以降低舞弊風險和差錯風險。是保證提高經營效率,保護財產安全以及增強會計數據可靠性的重要條件。
⑵ 公司的出納和會計有什麼區別
出納是負責用現金或者銀行存款收款和付款並登現金和銀行賬,,會計是根據出納提供的收付款單據入賬,還有其它業務發生的應收應付,預收預付等的相關單據入賬並結賬,算出月底利潤還是虧損多少,然後是納稅申報.
⑶ 小公司會計和出納可以是一個人嗎
按照《會計法》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所以不管公司多小,
會計和出納是絕不可以由同一人兼任的。
⑷ 會計和出納有什麼區別
一、概念不同
1、會計是指對一個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作出預測,參與決策,實行監督,旨在實現最佳經濟效益的一種管理活動。
2、出納是指出納是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辦理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有關帳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有關票據等工作的總稱。
二、職責不同
1、會計的工作包括負責具體審核和辦理財務收支、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和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2、出納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現金、銀行存款和各種有價證券的收支與結存核算,以及現金、有價證券的保管和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的特點不同
1、會計: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尺度,以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為依據進行核算和監督,具有一整套專門的方法。
2、出納:具有社會性、專業性、政策性、時間性。
⑸ 一個公司會計和出納必須是兩個人么
一個公司會計和出納必須是兩個人,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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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⑹ 企業會計和出納有很大的區別嗎哪個權利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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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請問一個公司的會計和出納做的事可以由一個人來做嗎
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第二章的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的第六條規定:單位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
財會[2001]4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單位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結合部門或系統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章 崗位分工及授權批准
第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七條 單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並根據單位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八條 單位應當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九條 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支付申請。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范圍、許可權、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准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十一條 單位對於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範貪污、侵佔、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第十二條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三章 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十四條 單位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現金的開支范圍。不屬於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十五條 單位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於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
單位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准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第十六條 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
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佔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四章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序,並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00一年六月
⑻ 請問會計、出納、財務有什麼區別怎麼區分
會計、出納、財務之間的區別:
(1)出納管錢,主要負責現金收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一般就是去銀行存錢、取錢,給公司員工報銷費用,再去稅務局報稅。
(2)會計管賬,記賬和做報表,並用賬來監督出納;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包括: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
(3)財務是在一定的整體目標下,關於資產的購置、投資、融資和管理的決策體系。財管具有開放性、動態性和綜合性的特點,並要求其人員不僅要有會計方面的專業技能,更需要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決策能力,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態勢,要有敏銳的洞察力和准確的判別力,善於抓住機遇,大膽、適時決策,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掌握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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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職責
編輯
出納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涉及的是現金收付、銀行結算等活動,而這些又直接關繫到職工個人、單位乃至國家的經濟利益,工作出了差錯,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明確出納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是做好出納工作的起碼條件。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財會法規,出納員具有以下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
出納員應嚴格遵守現金開支范圍,非現金結算范圍不得用現金收付;遵守庫存現金限額,超限額的現金按規定及時送存銀行;現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結,賬面余額與庫存現金每日下班前應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對;銀行存款賬與銀行對賬單也要及時核對,如有不符,應立即通知銀行調整。
2、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業務時,要嚴格審核有關原始憑證,再據以編制收付款憑證,然後根據編制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並結出余額。
3、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和結匯、購匯制度的規定及有關批件,辦理外匯出納業務。
外匯出納業務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國際間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外匯出納也越來越重要。出納人員應熟悉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及時辦理結匯、購匯、付匯;避免國家外匯損失。
4、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為其它單位辦理結算。這是出納員必須遵守的一條紀律,也是防止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的重要方面。出納員應嚴格支票和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從出納這個崗位上堵塞結算漏洞。
5、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債券、股票等)的安全與完整。要建立適合本單位情況的現金和有價證券保管責任制,如發生短缺,屬於出納員責任的要進行賠償。
6、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印章、空白票據的安全保管十分重要,在實際工作中,因丟失印章和空白票據給單位帶來經濟損失的不乏其例。對此,出納員必須高度重視,建立嚴格的管理辦法。通常,單位財務公章和出納員名章要實行分管,交由出納員保管的出納印章要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各種票據要辦理領用和注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