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請注冊會計師的協議
簡單的說,因為有獨立的第三人對利益雙方都很重要的信息—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會對雙方都好些吧,尤其是對外部投資者,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如果沒有注會審計,豈不是被騙了都不曉得
⑵ 在審計業務中,專家是由注冊會計師聘請的,還是由被審計單位聘請的
一般是由注冊會計師聘請的。
在審計准則中有專門的利用他人的工作這一段。
不過,有些專家可以由被審計單位聘請,注冊會計師利用其結果的。
⑶ 注冊會計師聘任形式有哪些
注冊會計師可以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行會員兩種資格,執業會員是指的通過規定的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全部科目並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兩年的情況下申請當地注協注冊的,而非執業會員是通過規定的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全部科目後直接申請為非執業會員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聘任注冊會計師一般是指執業會員,可根據工作經驗及擔任過的項目職務情況聘任為合夥人\總經理\部門經理\項目經理\審計人員等不同職務.
執業會員也可根據國家規定組織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制和普通合夥制)
其他企業要求則有不同,根據企業自身情況聘任注冊會計師(執業或非執業)擔任其財務總監\財務經理\其他財務管理人員或會計核算人員,在聘任時則重的應聘者的工作經歷方面也各有不同.
總之注冊會計師是目前含金量較高的一個職業,各地區及同一地區的不同單位也有差別,但就北京市的注冊會計師收入水平而言也屬各類職業工薪層中較高者,當然考試難度也是較大的.2008年也進行了考試制度改革(2009年是新老制度過渡期).
另外,既使取得了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或非執業資格,也需要有一定個人能力來支持.
⑷ 上市公司聘任會計師事務所有關問題
1、必須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上市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
06年5月18日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三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2、我知道擬上市公司是必須跟會計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合同的
⑸ 注冊會計師聘用合同
可以到本地的會計師事務所去找。
⑹ 關於成立公司的協議書
甲方:(以下簡稱「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乙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丙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甲方以[ ]為技術依託,具有豐厚的技術資源、人才資源等優勢。乙方是****企業,具有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與市場開發能力以及很強的資金實力。丙方掌握了*****技術,該技術在國際(國內)處於領先地位,技術成熟,且有較好的市場前景。甲乙丙三方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和調研,一致同意使***技術產業化,合資成立*****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
為此,協議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並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公司性質和經營范圍
1、合資公司的性質為:
2、公司注冊地點在:
公司住所:
3、合資公司的經營宗旨是: 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對資本、技術、管理、營銷資源優化組合,提高市場競爭力,使投資各方獲取滿意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4、合資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二、注冊資本及認繳
1、合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2、甲乙丙方出資形式及金額如下:
(1)甲方以貨幣資金***萬元投入,在合資公司中占**%的股權。(或*****技術評估作價**萬元投入公司,占合資公司**%的股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獎勵給丙方**%)
(2)乙方以貨幣資金***萬元投入公司,在合資公司中占**%的股權。
(3)丙方以貨幣資金**萬元投入,在合資公司中占**股權。
(或丙方以乙方獎勵的股權在合資公司中占**的股權)
3、在本協議簽定後15日內甲、乙、丙三方應完成出資,並由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無形資產出資要立項、評估、確認)。
4、待公司成立後,公司向出資各方出具「出資證明書」。
三、聲明、承諾及保證條款
一、聲明、承諾及保證條款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
3、各方代表要嚴守公司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與其他公司或單位從事與本公司業務相同或相似的經營活動,不得再將與公司相關的技術項目轉讓與透露給他方。
4、保證出資及時足額到位,並積極協助公司辦理工商登記等事項。
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
7、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權;
9、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10、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甲乙丙特定的權力和義務
甲乙丙各方承諾,在甲方意欲將相關產業進行整合發展時,一定給予配合和支持。
四、股權的轉讓
1、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六個月內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權,須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2、股東向股東方以外的人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的,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購買該股權。
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的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之間相互轉讓所持有的股權,須經董事會同意。
五、禁止行為
1、禁止任何股東以個人或公司名義進行有損公司利益的活動;否則其活動獲得利益歸公司所有,造成損失按有關法律賠償。
2、禁止各股東經營和參與同公司競爭的業務。
3、禁止以技術入股的股東再將其所投技術投入第三方。
4、禁止技術股東方私自或與他人合夥成立公司開展與公司經營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業務。
5、禁止技術股東方以其擁有的技術秘密和技術優勢對公司進行要挾。
6、如股東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嚴重者經董事會討論按有關法律法規可減少其持有的股權比例以彌補其他股東的損失。
六、關聯交易
公司應當將涉及的所有關聯交易情況進行合同規范,並於簽定關聯交易的合同前將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公司董事會,取得公司董事會董事的一致同意後方能簽定相關合同。董事會在討論關聯交易時,關聯方須迴避。
七、董事 會
1、公司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並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甲公司推薦**名董事候選人,**公司推薦**名董事候選人,**公司推薦**名董事候選人。
2、公司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由***委派,副董事長由**公司和**公司各派一名
3、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7)擬定公司重大收購、合並、分立和解散方案;
(8)在股東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10)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1)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經理的工作;
(12)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4、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5、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6、董事會應當確定總經理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投資許可權,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會批准。
八、監事 會
1、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甲方推薦*名,乙方推薦*名,丙方推薦*名,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由*方推薦。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名,由*方推薦。)
2、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的財務;
(2) 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 列席董事會會議;
(6) 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經營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人,總經理由**公司委派,副總經理由***公司、***公司各派一人,甲方委派財務總監一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每屆任期三年。
2、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3、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4、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撤換。
十、稅務、財務、審計、勞動管理
1、公司按照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2、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建立財務制度。
4、公司應在會計年度內,每月終結十天內編制月度財務報表,並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各股東方及各董事。公司應在會計年度終結後三十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並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各方股東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需經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審計並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每一會計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財務部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
5、各股東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派會計事物所審查公司的經營賬目及記錄。所需費用由各股東方自己負責。
6、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項,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訂方案,由公司集體或分別的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違約責任
1、資金提供方:任何一股東方未按合同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1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付應繳出資額的5 %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3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繳出資額的15 %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技術提供方:在合同存續期內,如果任何一方發現技術提供方有違本合同的行為時,其他股東有權要求立即停止違約行為,違約方以其所持股本的15%作為違約金賠償守約方。
3、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多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過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十二、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十三、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按有關法律解決,各股東方均可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十四、其他
1、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在本公司增資擴股時,如果甲方股權低於25%時,不能繼續使用「中科大」冠名。國家對企業冠高校名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2、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如果本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連續連年虧損或三年沒有按最低額分紅,則注銷本公司。
3、協議自各方簽字並加蓋法人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一式***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份供辦理有關手續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丙方簽章:
年月 日年月日年月日
⑺ (5)戊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的E注冊會計師達成口頭協議,雙方同意戊公司2013年度,是否保持獨立性
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法眾口一協議,最好是整個書面材料是最好的了
⑻ 監事會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公司拒絕,怎麼辦
監事會對公司擁有的權利僅次於股東大會,對公司進行審計是理所應當的事情,這是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的權利,任何人無權阻擋。如果公司拒絕,可以監事會的名義向股東會通報,提出召開股東會,要求撤換經理人。
《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⑼ 注冊會計師聘用合同
聘 用 合 同
甲方(聘用單位) 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 李華(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1)自 年 月 日起,為固定期限合同。
(2)自 1999年 9月 1日至 2000年 8月 31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時間,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可以延長(推遲)退休年齡(時間)的,可在乙方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時,再根據規定條件,續訂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崗位
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實行每周工作40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的工作制度。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甲方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 工作報酬
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
甲方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探親假、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甲方按期為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五條 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市府和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六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4)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 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符合《實施意見》第三條第5款規定者除外);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符合《實施意見》第三條第5款規定者除外);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根據教育系統教學特點,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在學期結束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第七條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見習期和服務期內的大中專畢業生),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甲方單位中原固定製職工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作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數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
甲方依據本條第3、4款解除合同,發給經濟補償金時,乙方的月工資低於甲方單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按甲方單位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
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必須交付賠償費用等。
(1)凡由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單位出資進修培訓,乙方應按規定賠償進修培訓費。
(2)凡在規定服務期內的大中專畢業生按市有關文件規定支付賠償費;
(3)凡是由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所分配的住房,按本市及單位主管部門房屋分配使用的有關規定執行。
7. 聘用合同履行期間,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擅自違反規定解除合同的,必須負違約責任。並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資額度的違約金。
8. 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並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八條 其它事項
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實施意見》第六條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條款執行。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本合同的未及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 集團公司
法人代表(簽字)孫賓
乙方(簽字)李華
1999年 9月 1日 1999年 9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