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會計有責任嗎
『壹』 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有哪些
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為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注冊會計師法》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公司注冊會計有責任嗎擴展閱讀:
《注冊會計師法》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不得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的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
(二)索取、收受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接受委託催收債款;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六)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貳』 注冊會計師有什麼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按照審計准則的要求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並通過簽署審計報告確認其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按照審計准則的要求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按照審計准則的規定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並通過簽署審計報告確認其責任。管理層和治理層理應對編制財務報表承擔完全責任。財務報表審計不能減輕管理層和治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叄』 公司注冊用我的會計證,如果公司出事我有職責嗎
不是法人又不是股東不需要負什麼責任,和公司最多就是薪酬關系
但是公司法上有關財務一類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一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肆』 注冊公司時的財務負責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財務負責人職責:
1、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2、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3、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記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4、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5、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交。
(4)公司注冊會計有責任嗎擴展閱讀:
財務負責人工作內容:
1、編制財務報表、業務活動報告和預測;
2、監督財務細節以確保滿足法律要求;
3、監督財務報告和預算的員工
4、審核公司財務報告,尋找降低成本的方法
5、分析市場趨勢,尋找擴張或收購其他公司的機會
6、幫助管理層做出財務決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財務負責人
『伍』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於故意未按專業標准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是以其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的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
2、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
3、注冊會計師在客觀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結果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
4、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審計報告作為注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絕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准來判別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因此,目前一些執法部門僅憑審計報告真偽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判決,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才成為現實。
(5)公司注冊會計有責任嗎擴展閱讀:
(一)注冊會計師過錯歸責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根據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不管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他侵權條件成立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無過錯即無責任,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侵權行為,只要當事人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過錯推定原則。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在一般的過錯原則下,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被法律推定其有過錯。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的理由
1、有利於維護注冊會計師的生存空間。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無過錯責任僅在環境污染、高危作業、產品責任等少數幾個領域之中,而且背後通常有著強大的責任保險來做支撐,即透過保險制度將責任分散到大眾之中。
盡管注冊會計師責任保險和執業風險基金在我國已經出現,但其發展時間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貿然對注冊會計師適用無過錯責任,勢必將會導致該行業成為「高危行業」,
大量的業界人才紛紛逃離,造成行業萎縮,而留下來的少量注冊會計師出於競爭減少和審計風險的考慮,自然會大幅提高審計費用,這樣將變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個社會的成本負擔,因此無過錯責任不可取。
2、對審計制度體現出真正的尊重。那種認為審計實際上提供了一種「保證」或者「保險」的觀點,實際上是對審計的本質缺乏了解。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遵照審計准則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一般來說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能夠發現審計報表中存在的不實陳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證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
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層故障隱瞞以及企業環境存在的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仍然不足以提供絕對的保證,讓注冊會計師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維護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盡管注冊會計師對於委託人來講處於信息弱勢,但相對於證券市場上廣大的投資者,注冊會計師作為財務信息的直接審計者仍處於主導或者優勢地位。
如果採取一般過錯的歸責原則,則必須證明注冊會計師存在過錯,而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讓注冊會計師來承擔已履行舉證責任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陸』 公司注冊的會計人員應承擔的責任
一、《會計法》有關法律責任的種類 為了保證《會計法》的有效實施,懲治會計違法行為,《會計法》規定了違反會計制度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會計法》的不少規定涉及對會計行為的行政管理,屬於行政法律規范。《會計法》對違反這些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基於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其認為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 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對處罰的種類和實施作出了規定: (1)行政處罰主要分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一事不再罰"。在實踐中,當事人因同一個違法行為可能觸犯一個法律規范,也可能觸犯多個法律規范。在觸犯多個法律規范尤其是各個法律規范的執法主體不同的情況下,往往出現多頭處罰或重復處罰的情況,加重了行為人的處罰負擔,達不到處罰的目的。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罰款的行政處罰。 (3)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是受人脅迫而違法,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罰的理由、依據,告訴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5)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以後,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 《會計法》第六章明確規定了違反會計法的行政責任。一方面,如行政機關處罰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就應給予支持。另一方面,還注意了對行政處罰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 在我國,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處罰的法律救濟有兩種形式,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既有權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目前,在我國,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93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1982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犯罪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包括兩類問題:一是犯罪;二是刑罰。 1、關於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個基本要件,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1)犯罪客體是指犯罪行為侵犯的、我國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制度;二是國家所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三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四是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事實特徵,包括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後果及他們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3)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4)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2、關於刑罰 刑罰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刑法》中確定的,由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並由專門機構執行的最為嚴厲的國家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即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後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者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此外,我國刑法還規定了非刑罰的處理方法,即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刑事處罰外,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根據情況予以訓戒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二、違反《會計法》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及其懲治 修訂後的《會計法》擴大了懲治對象的范圍,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加重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針對會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把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等行為作為懲治的重點,具體而嚴密的規定使修訂後的《會計法》更具操作性。 (一)違反會計制度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即要求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並將其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決定的要求,停止違法行為,糾正錯誤。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可以對單位並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為偷逃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從事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定罪、量刑。 (二)偽造、變造會計資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包括: (1)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的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公告。通報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送達被通報人,並通過一定的媒介公布。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可以對單位並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基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刑事責任 對於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為犯罪的,主要以及下幾種情況: (1)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佔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通報、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行政責任的具體形式及標准與前等同。 2、刑事責任 對於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未將其作為犯罪單獨加以規定,而是作為犯罪的情節、手段,按不同的罪名予以處罰的。 (四)讓他人編造假會計資料或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對有上述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1)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部門可以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2、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作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五)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構成本罪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構、團體的領導人。 (2)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 (3)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責任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打擊報復,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這里所說的有關單位,是指其上級單位和行政監察部門。 (六)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行為可能構成以下犯罪; (1)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對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泄露國家秘密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對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責任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雖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七)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 三、違反《會計法》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對單位負責人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單位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對於單位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可對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會計人員的責任 1、會計人員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上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於會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可以對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同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對於會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可對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同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1、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對單位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單位,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並處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法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於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5、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對於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柒』 會計從業資格證給人注冊公司有責任嗎
如未在該公司任職,可構成為他人(注冊公司人)虛構條件注冊公司責任。
如未有因提供會計服務而導致他人損失的後果,上述責任很輕。
法律責任的大小是以造成後果的大小來決定的,故所及行為最多可能為工商局發現後致函會計主管部門(財政局給予批評)。
『捌』 注冊公司時的財務負責人承擔什麼責任
財務負責人職責:
1、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評估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改善涉及會計工作的經濟業務內部控制和內部管理內部缺陷的建議。
2、負責單位財產和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財產盤存,並完善保管,使用,維護,補償,報廢,報告損壞和人員調動及調動制度,確保賬目一致的。
3、始終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遵守法律,遵守法律,堅持原則,誠實守信,依法治財。
4、負責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並參加會計師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5、當會計或出納員從該職位調任時,他/她應負責監督和付款。
(8)公司注冊會計有責任嗎擴展閱讀:
財務負責人工作內容:
1、編制財務報表、業務活動報告和預測;
2、監督財務細節以確保滿足法律要求;
3、監督財務報告和預算的員工
4、審核公司財務報告,尋找降低成本的方法
5、分析市場趨勢,尋找擴張或收購其他公司的機會
6、幫助管理層做出財務決策;
『玖』 公司注冊時的會計人員責任
我們公司是剛注冊的,我是這的會計,注冊公司只要企業法人的一些證件,不需要會計人員的,如果你是負責這個公司的會計,只有在申請一般納稅人時才用得著你的會計證,主要用他去確定以後的企業開票員是不是具有會計從業資格,還要進行開票學習,其餘的地方不用會計證.
我們公司的營業執照都是老闆自己辦的,用不著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我們這邊時這樣,如果你覺得還不清楚,可以問一下你們那裡的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