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納和會計能是親屬關系
① 同一國有企業的同一財務室里,有兩名會計是親戚關系,合法嗎請說明原因。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迴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② 會計和出納不能是親屬關系請問有沒有明文規定
你好,會計老鄭·一點通網校 回答這個問題:
有的,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親屬不可以做出納。會計老鄭·一點通網校,做會計證培訓,448元輔導包通過,做其他學校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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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三,一對一、家教式輔導答疑,隨問隨答
方法四,全程監督。要求同學每天匯報學習情況、章節練習准確率。匯報方法:計劃到哪,實際到哪,與計劃相比,快了還是慢了。章節准確率需要截圖匯報。不匯報或完不成進度,要嚴厲批評 ,不留情面。
方法五,一步一腳印,穩扎穩打。先看視頻,再看一遍書,後做章節練習。要求每一章章節練習准確率達不到80%,不允許進行下一章學習,一步一個腳印。
方法六,三輪復習,提供模擬考試軟體。第一輪學習提供比較基礎且特別能考察理解准確程度的練習題,如果穩定80%,考過問題不大;第二輪大量做題。提供與考試模式一樣的考試系統,適應並熟悉考試環境;第三輪,預留一周,復習第一輪、第二輪錯題,准備考試。
③ 會計和出納兩人可以是親屬嗎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擔任出納。
④ 出納和會計是親戚可以當嗎。
出納和會計不能有法律上規定的三代以內的血親,如果是上市公司更嚴格
⑤ 財務主管與出納員是親屬是否合適
1、財務主管與出納員是親屬是不合適的。
2、《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迴避制度是我國人事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事實表明,會計工作中的一些違法違紀活動,確實存在利用同在一個單位的親屬關系通同作弊的現象。在會計人員中實行迴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國已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迴避制度作出了規定,如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3、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至於其他單位是否實行會計人員迴避制度,《規范》沒有明確規定。
⑥ 小公司會計和出納可以是一個人嗎
按照《會計法》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所以不管公司多小,
會計和出納是絕不可以由同一人兼任的。
⑦ 公司的會計和出納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會計和出納不可以是同一個人。根據會計法規定,公司的出納與會計是不能由同一個人擔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會計與出納是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這是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也是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的要求。
會計與出納分開,可以降低舞弊風險和差錯風險。是保證提高經營效率,保護財產安全以及增強會計數據可靠性的重要條件。
⑧ 直系親屬可以做公司的財務工作嗎會計和出納。
如果是私人單位,直系親屬可以做公司的財務工作的,但是如果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和出納。
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迴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
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第十二條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
(8)公司出納和會計能是親屬關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一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⑨ 會計和出納可以是一個人嗎
不可以的!
會計和出納的職務各不相同,職責劃分也有很大的區別,另外規定上也不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