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母公司會計同一人
可以由同一人擔任,會計法規定:、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
② 非上市母公司和非上市子公司可以是同一個財務負責人嗎
可以,我所在的就是一個集團公司,一個母公司,兩個全資子公司。都在一個辦公樓里辦公。領導是一個財務經理,一個財務總監,但下面會計機構是分開的,各干各的話。
其實,全資子公司在投資時完全可以做為分公司或一個分廠,但考慮到稅法相關優惠政策的規定或其他財務安排等,會單獨建立全資子公司。
③ 母公司的出納同時擔任其子公司的會計,可以嗎
關聯企業不是問題。只要母公司的出納有擔任 會計 的資質。
當然理論上任命會計是總經理的事情,那麼只要子公司總經理同意,一切OK。
④ 分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能否為同一人
分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不能為同一人。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總公司的名稱,由總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因此,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獨立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進行直接的命令指揮。分公司作為本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業務的執行、資金的調動完全受制於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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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民事責任
一、公司法在法律屬性上屬於實體法的范疇,民事訴訟法則屬於程序法,二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類似問題作出了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觀現實與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公司法是對公司內部管理關系的分配。
三、在以民事訴訟法為基礎,分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法院依據公司法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後,並不免除總公司的責任,總公司仍要對不足部分負有清償義務。
在當事人只選擇分公司作為被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分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在當事人選擇總公司,而不以分公司為被告的情況下,要以分公司的責任能力大小區別處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較強的償付能力,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主體,或依職權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規定。
比如以保險公司、銀行為被告的訴訟,應當適用專門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情況下,分公司如果沒有較強的支付能力,在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的同時,可以確定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⑤ 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的帳可以一起做嗎
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的帳是可以一起做的。
做法:
應該建立適用於全資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單獨設立帳套。
配備相應崗位的財務人員。
做到職責分離,實現獨立核算。
註:最好不要一起做賬,容易產生賬務混亂,也容易有作弊的可能(即容易出現假賬)。
⑥ 母公司的會計能同時兼子公司的會計人員嗎
可以
可以兼任子公司的會計的。
這個並不違反內部控制規范的要求。
⑦ 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法人是同一個人 是否可以分別進行會計主體
可以分別進行會計主體,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依照法律規定本來就應當建立自己的財務會計制度。
會計主體是現代會計學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現代企業制度為基礎,從經濟學的角度對之進行探討,有助於會計學界從更高層次理解和把握會計基本理論問題。主要討論和研究經濟方面的問題。
⑧ 母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可以兼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嗎
看公司董事會的意見。
董事會同意,或公司經理同意就可以。
⑨ 總公司與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可以是同一人嗎
只要公司方便管理法律方面是可以的,會計法規定的是「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會計崗位人員主要包括: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
7、財產物資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11、其他 總會計師條例
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 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 、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 決策。
總會計師具體組織本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 針、政策和制度,保護國家財產。 總會計師的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應當支持並保障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 所以不是會計工作的具體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