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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不能到公司當會計

發布時間: 2021-08-16 05:23:18

1.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

【答案】√
【答案解析】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2. 直系親屬可以做公司財務工作嗎會計和出納。

如果是私人單位,直系親屬可以做公司的財務工作的,但是如果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和出納。

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迴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

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第十二條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

(2)直系親屬不能到公司當會計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一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 直系親屬可以做公司的財務工作嗎

根據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財會字[1996]19號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 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4. 會計法有規定自己的親戚不能當會計的嗎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內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私營公司不屬於企事業單位,屬私營企業,就是私人單位!

5.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工作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工作》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第十二條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十四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

第十五條各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5)直系親屬不能到公司當會計擴展閱讀

《會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條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范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並、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6. 親戚關系不能在一同財務部門工作嗎

這個國家沒有硬性的規定,但實際工作中有不少公司為了防範舞弊,會不允許兩人在同一部門工作的你們這種情況不違返財務迴避原則,只涉及企業財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如果你們擔任相關聯的財務工作,不管你們以後是不是會合作起來做什麼對公司財務不利的事,對內控制來說都是一大安全隱患。根據迴避原則: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能擔任本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出納。你們不屬於這兩種情況,原則上可以。但最好不要擔任不相容的崗位

7.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這句話是錯誤的,不是所有企業都適用迴避規定。對於不適用迴避的企業,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可以擔任出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8. 根據會計人員迴避制度的規定,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可以在本單位中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內的出納工作嗎。

根據會計人員迴避制度的規定,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可以在本單位中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內的出納工作。
《會計工作規范》中規定: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9.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能擔任會計職位中的何職

這是遵循現代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適宜擔任財務部門負責人、現金銀行出納等資金收付核算崗位

10. 可以在親戚的公司做會計嗎

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中有以下規定: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這針對的是國企中的出納,你的不是國企,不是出納,一般的會計沒有規定迴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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