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本金認繳會計分率處理
『壹』 認繳制的注冊資本的會計處理,求高手解!
1、認繳制下是不用驗資的。
2、股東出資數額、佔比、到位時間由股東會決定,只須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即可。
3、實際收到股東出資時
借:貨幣資金
貸:實收資本
『貳』 注冊資本認繳制解讀及認繳制下實收資本的賬務處理
目前我也面臨這個問題,我們也是剛剛注冊了一家有限公司,也有咨詢過有資歷的老會計大家都認為收到首繳注冊資本時,借:銀行存款,貸:實收資本 下次再繳時做相同的分錄直至繳足。不知道這種做法是否可以
認繳制按公司章程和注冊登記的認繳資本入賬,如果沒有收到貨幣資金,計入其他應收款
借:其他應收款—股東認繳 100萬
貸:實收資本 100萬
後續資金到位或采購報銷時,再核銷其他應收款。
例如,股東投資直接采購原材料、固定資產等
借:原材料 / 固定資產 等
貸:其他應收款—股東認繳
『肆』 到底認繳注冊資本需不需要做會計分錄
根據現行制度的規定,認繳的注冊資本在投資者還沒有實際投入企業時不需要做會計分錄。
《小企業會計准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規定,實收資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收到投資者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或相關規定投入的、構成注冊資本的部分。
《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也規定,實收資本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企業的實收資本。
根據上述規定,「實收資本」應該為企業「收到」或「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而認繳的注冊資本只是投資者承諾在未來的某個時間點將要投入到企業的資本,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並沒有實際發生,因此不應該進行賬務處理。
(4)公司股本金認繳會計分率處理擴展閱讀:
會計分錄層析法,將事物的發展過程劃分為若干個階段和層次,逐層遞進分析,從而最終得出結果的一種解決問題的方法。利用層析法進行編制會計分錄教學直觀、清晰,能夠取得理想的教學效果,其步驟如下:
1、分析列出經濟業務中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2、分析會計科目的性質,如資產類科目、負債類科目等。
3、分析各會計科目的金額增減變動情況。
4、根據步驟2、3結合各類賬戶的借貸方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增加或減少),來判斷會計科目的方向。
5、根據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記賬規則,編制會計分錄。
『伍』 認繳制無實收資本怎樣做賬
認繳制無實收資本做賬方法:
1、費用發生: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股東
2、最後結轉:
借:其他應收款
貸:實收資本
3、收到股東出資: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5)公司股本金認繳會計分率處理擴展閱讀:
實收資本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
(二)股東大會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後,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票,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余額,借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利息調整)」科目。
按其權益成份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貸記本科目。
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如有現金支付不可轉換股票,還應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將重組債務轉為資本的,應按重組債務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本企業股份的面值總額,貸記本科目。
按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相應的實收資本或股本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
(四)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務的,應在行權日,按根據實際行權情況確定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應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貸記本科目。
『陸』 新成立的公司認繳注冊資本是100萬,實繳是0這個分錄怎麼做呢
沖長期股權投資只需要做相反的分錄:
借:實收資本 100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0萬
對於未實繳的實收資本不做賬務處理。
(6)公司股本金認繳會計分率處理擴展閱讀
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4001」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
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作為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
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
認繳制下,企業賬務處理時只確認實際收到的股東出資,分別計入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科目;而對於認繳而尚未實繳的部分,不能進行賬務處理。
『柒』 認繳制的注冊資金如何做賬
認繳資本:
1、這個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股東對本人所應繳納的全部股本的承諾和認可,但是它和實繳資本是兩個概念;
2、財務進入資本金股本不是認繳資本,而是實繳資本。經常出現股東的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有差額,而且遲遲不到位,影響資本金的及時入賬;
3、財務應該依據股東實繳資本的交款書為股東開出收據,憑此進行帳務處理。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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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注冊資本從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後,財稅怎麼處理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涉及到企業如何進行賬務處理、稅務處理和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對此將做詳細介紹。
注冊資本改為認繳制後的相關法律規定
注冊資本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五方面:
一是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二是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
三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30%的比例。
四是取消公司股東(發起人)未繳足的出資必須在工商登記後的兩年內繳足的期限。
五是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工商部門不再收取驗資報告。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條規定:注冊資本是公司在設立時,在公司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由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八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注冊資本改為認繳制後的財務處理
《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有一定的區別和聯系。
兩者的區別是:(1)注冊資本是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是股東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2)實收資本是公司成立時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實收資本在某段時間內可能小於注冊資本,但以後可能會大於注冊資本。
兩者的聯系是:在注冊資本實繳制的情況下,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一般是一致的,而在注冊資本認繳制的情況下,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不一致。一般體現為注冊資本大於實收資本。在注冊資本繳足前,實收資本低於注冊資本;一旦對認繳的全部出資繳足,則實繳資本與注冊資本相等。
那麼,實收資本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基於以上對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的區別與聯系的分析,在注冊資本從實繳制改為認繳制的情況下,公司對於未收到的股東出資額是不進行賬務處理的,只針對公司收到股東出資的部分進行賬務處理。
注冊資本改為認繳制後的稅務處理
(一)印花稅的處理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如「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基於以上稅收法律政策規定,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後,公司只需按股東實繳的實收資本申報繳納印花稅,而未繳足的實收資本部分不繳納印花稅。
(二)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文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基於以上稅收法律政策規定,如果公司對未收到股東的注冊資本在會計上「借:其他應收款,貸:實收資本」賬務處理,不僅要按照實收資本金額提前繳納印花稅,還要對掛在「其他應收款」賬戶的股東未繳足注冊資本視為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超過一年期限的,要依法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後,對於自然人股東未繳足的注冊資本部分不用進行賬務處理,在「其他應收款」會計科目核算。
(三)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在注冊資本從實繳制改為認繳制的情況下,當股東轉讓股權、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股權轉讓的原始計稅基礎是減實收資本還是減注冊資本呢?筆者分析如下。
股權轉讓所得是股權轉讓價格減去轉讓股權的原始投資價值(計稅基礎),股權轉讓價格中包括了實收資本,因為在不符合採用市場評估法評估公司凈資產時,股權轉讓價格是按照凈資產法進行定價的,而凈資產是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總和,因此,實收資本包括在股權轉讓價格中。基於此分析,得出以下兩個結論:
一是在注冊資本實行實繳制的情況下,注冊資本等於實收資本,也等於投資的計稅基礎,股權轉讓所得是股權轉讓價格減去注冊資本。
二是在注冊資本改為認繳制的情況下,注冊資本不等於實收資本,股東未繳足的注冊資本根據前面的賬務分析是不進行賬務處理的,股權轉讓所得是股權轉讓價格減去實收資本(股東向公司實際繳納的部分注冊資本)。
三是在注冊資本改為認繳制的情況下,在股權轉讓之際,如果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之前,未繳足的部分注冊資本已經繳足,補繳的部分注冊資本一定含在股權轉讓價格中,則股權轉讓所得是股權轉讓價格減去注冊資本;如果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之前,股東未繳足的部分注冊資本仍然未繳足,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未繳足部分的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權受讓方在接受股權後繼續補足,則該補繳的部分注冊資本一定不含在股權轉讓價格中,股權轉讓所得是股權轉讓價格減去實收資本(股東向公司實際繳納的部分注冊資本)。
(四)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為規范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的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公司章程有約定未繳足資本的繳足期限的,則公司章程約定的期限是「規定期限」;二是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約定未繳足資本的繳足期限的,則「規定期限」在注冊資本實施實繳制的情況下應區分以下幾種情況:非投資公司是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設立後的兩年內,投資公司是在工商部門登記設立後的五年內;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則是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設立至公司注銷清算前。
因此,在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根據稅法規定,對企業來說,如果企業設立時認繳的注冊資本過大,逾期未繳足資本金對應數額借款利息將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玖』 認繳增資的賬務如何處理如果不做處理,賬上和營業執照不符怎麼辦
1、首先區分「認繳資本」和「實收資本」的差別:
認繳資本:《公司法》提到的股東對本人所應繳納的全部股本的承諾和認可;
實收資本:財務進入資本金股本不是認繳資本,而是實繳資本
2、認繳增資時,財務應該依據股東實繳資本的交款書為股東開出收據,憑此進行帳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實收資本-自然人資本-某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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