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賬會計注冊公司
注冊一個代理記賬公司的條件,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0號: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B. 注冊代理記賬公司有什麼條件
成立代理記賬公司,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申請代理記賬時,需要向審批機構提交申請報告,並附上以下材料:
1、申請機構的協議或章程、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2、雇員身份證明、會計代理記賬業務主管機關、會計師或以上資格證書及在代理記賬機構專職工作的書面承諾;
3、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事業單位的辦公地址、辦公樓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以及該事業單位名稱的有關材料等。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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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代理注冊公司的會計強制要求為其做賬,否則就注銷公司
除非是雙方簽訂了合同,你這邊臨時毀約,對方可能比較生氣;
代理一般只會強調代理記賬報稅,一定要做,不會稅務會出現問題;但是並不會說強制要為其做賬,並以注銷公司做威脅;這個可以採取法律措施的;且注銷公司也需要法人提供資料配合,不然就是這么說嚇唬你在他們那麼做賬
公司成立之後,不管你有沒有經營,工商局、稅務局都認為你開始經營了,所以你要有自己的賬本,並且開始履行「納稅申報」義務。
所設賬本不是你自己記得流水賬,而是符合要求的會計賬簿,並附上符合規定的憑證。需要專業的會計人員來做。即使是沒有經營、也沒有開票的企業,也得報稅。這時可以選擇「零申報」。
但是長期零申報會被納入「風險監控」。
不做賬報稅的後果:
1)不按稅務局的規定時限納稅申報的,情節較輕的,除補繳稅款外,稅務機關將對企業處以每月200~2000以上的罰款,如果超期更長的,將還會罰款2000~1萬以上,對於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將更具情節嚴重程度,出於相應的更高金額的罰款;
2)連續幾個月不到稅務登記機關納稅申報的,稅務登記機關將對該企業的稅務登記證給於注銷的處理。當稅務登記證被稅務局注銷之後將不可能再被恢復,也就是說,企業的證照都會因為稅務登記證的注銷而相繼作廢。
3)稅務登記證的注銷而未取得稅務登記機關的同意注銷通知書,那麼,即使向各個發證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的其他證件都不能申請注銷而相繼作廢
D. 關於注冊代理記賬公司中級會計問題
1、你好,我們公司當初注冊的時候是沒有要求中會的,可能因為寧波查的不是很嚴的緣故吧。
但是寧波財稅局有個認識的跟我們老闆說,代理記賬公司裡面的經營范圍中「代理記賬」這一項按照相關條例,確實是要做出《代理記賬許可證》的,而辦理這個證件,需要公司擁有至少三個會計從業人員並提供其會計證,然後至少有一個是中會以上職稱!反正我們公司也是遠遠符合條件的,所以前幾年也辦好了,只要證件齊全,到也挺快的。而且當地財稅網上的會計之窗一項中有公告展示。對規范這個行業也是很有幫助的!現在全寧波代理記賬公司總共大概一兩千家,但有代理記賬許可證的截止2013年5月31日的話,全寧波只有86家!不知道你們北京那邊怎麼樣~
2、至於你說的擔不擔責,這個見仁見智!按照道理,若果說到時候公司做賬出了問題,中會是要擔一部分的責任的,但是肯定不會太嚴重~
3、掛靠價格多少,這個我還真不知道,我只聽過注會一年的掛靠費大概在1W-3W之間浮動吧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 有沒有能夠注冊公司,幫代賬的財務公司,能夠
一、注冊深圳公司
1、公司名稱:准備2-3個備用名稱。
2、注冊地址:民房、住宅、辦公地址均可。
3、注冊資金:認繳制。3w以上。
4、經營范圍
5、 法人股東證件信息
6、u盾或者數字證書
注冊時間:3個工作日左右。
根據不同銀行條件也有所不同,也會根據你這邊自身條件合適安排支行,
目前為止深圳這邊只有開對公賬戶才實行房管所備案租賃合同,
預約開戶時間(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選擇銀行,四大行網點多,辦事便捷,)
所需資料:
(1)執照正本、副本(三證合一);
(2)印章:公、財、私章 、
(3)法人證件原件
(4)紅本租賃合同,諾沒有的話,也是可以的@me
提交完資料,支行會把你資料上升到人行下許可證,這個需要等2周左右,
F. 開家會計代理記賬公司一定要有注會資格么
開一家代理記賬公司一定要有中級會計師證,不需要注冊會計師.
G. 會計代理記賬公司注冊有哪些要求
要成立代理記賬公司需要條件,《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H. 代理記賬是做什麼的為什麼注冊公司好多都要請代理記賬會計
代理記賬就是幫公司做稅務賬,而不是內部核算 公司請代賬會計是因為他們跟稅務局這塊很熟,在稅收方面可以給公司帶來優惠;
I. 注冊一家代理記賬公司需要什麼程序
第二章 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 在北京市申請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經所在區、縣財政部門(以下稱為審批機關)批准,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後,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不得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七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八條 已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設立的財會咨詢、會計服務等機構,可向審批機關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審批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予以審批。
第九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申請報告(附表1);
(二)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申請表(附表2);
(三) 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協議或章程應載明以下內容:機構名稱和地址、業務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內部機構的設置及產生辦法、內部機構的職權和議事規則、機構的解散、清算辦法以及全體股東簽章等事項;
(四)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情況表(附表3)及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情況表(附表4)及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 辦公場所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七)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應包括從業人員執業道德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業務質量控制規范、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
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企業財務通則》、《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申請人應同時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審批機關審批。
申請代理記賬增項的公司,除報送相關材料外還應報送營業執照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審批機關應將代理記賬資格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批准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核對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審批機關應當受理。
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附表5和附表6)。
(二)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告。
批准文件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代理記賬機構的名稱和組織形式;
2、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姓名;
3、代理記賬機構的辦公場所;
4、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范圍;
5、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編號。
(四)申請人應當持批准文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後,由審批機關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附件7)。
審批機關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准文件連同下列資料報市財政部門:
1、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12)
2、代理記賬機構全部從業人員情況表(附表13)
第十二條 頒發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應統一編號,並在證書「發證機關」處加蓋審批機關公章,並負責證書的後續管理。
頒發、補發、更換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不收取工本費。
第十三條 申請人辦理工商登記後,應將營業執照復印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如遺失,代理記賬機構應自行承擔責任,代理記賬機構應攜帶補發證書申請和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及時向審批機關申請補發證書。
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因毀損影響使用的,可向審批機關申請依舊換新證書。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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