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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失職遭詐騙公司損失

發布時間: 2021-08-15 04:16:25

公司財務遭詐騙損失50萬 財務人員負什麼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⑵ 出納因工作失誤被詐騙公司財產,公司要求出納全額賠付合法嗎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公司要求出納全額賠付不合法。

如果員工的過錯或重大過失造成公司的損失,公司是有權要求員工進行賠償的。就你說的情況來看,公司一直使用qq群交流,而這種工作交流的方式已經成為了習慣,造成這種情況可能是出納沒預料到的,但是出納也不是沒有責任。

因為出納有義務認真確認每個工作任務的准確性(比如說打電話確認或是當面確認等),這種風險也是可以避免的,而出納未盡到這樣的義務,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可以與公司協商,或是委託律師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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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騙子利用電話或者QQ等聊天記錄,冒充是公司老闆,要求員工轉賬,這樣的電信詐騙屢見不鮮,經常讓一些公司損失慘重。合肥一家公司就遭遇了這樣的騙局,被騙走了100多萬。事發後,這家公司認為,公司被騙主要責任在財務總監,一紙訴狀將財務總監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財務總監被判賠償8萬元。公司發現被騙後立刻報警求助,在警方的協助下最終追回16萬余元。去年7月2日,警方對這起電信詐騙案予以立案,但目前偵查未果。今年2月1日,該公司作出「關於對2015年6月30日QQ詐騙案的處理通報」。

作出對財務總監馬某追究法律責任、對行政主管張某某扣發尚未發放的工資2905元並解聘、對出納和會計罰款5萬、3萬元的決定。該公司將馬某告上高新區法院,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78萬余元。高新區法院認為,馬某在公司被詐騙案件中存在一定的過失。

結合其收入標准、過錯程度以及公司對其他相關人員的處罰標准等因素,判馬某承擔8萬元損失。一審判決後,該公司和馬某均提起上訴。公司認為,馬某賠償過低。

而馬某認為,其基於對行政主管張某某的信任以及之前有通過財務出納直接與楊某某聯系轉賬的慣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不完善,存在內外賬混同情況及不規范操作行為,是導致公司被騙的主要原因。近日,合肥市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⑶ 財務被詐騙,導致公司損失20萬,要賠錢嗎

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條件
1. 用人單位存在實際損失;
2. 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其它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的等違規行為;
3. 用人單位的損失與勞動者違規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即勞動者違規行為是導致損失發生的因素;
4. 勞動者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勞動者的「一般過失」導致的損失,理論上被認為是屬於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中的正常用工風險,不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而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對上述條件負有舉證責任,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確定員工賠償責任的原則
1. 只應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2. 不得把屬於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經營風險擴大由勞動者承擔。由於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
3. 應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實務中法院一般會根據勞動者的主觀惡意、過錯程度、造成損失的大小、收入水平、承擔能力以及用人單位安全教育、管理措施、保障水平和本身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比例。
賠償的方式
1.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用,但在程序上,用人單位應提前書面告知勞動者扣除工資的原因及數額,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而每月扣賠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賠償費後的月工資余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2. 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可要求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⑷ 會計被電信詐騙,公司損失13.5萬,會計承擔多少責任

一般是承擔損失的20%。
但是應當以公司規定為准;
如果公司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行業通常處理方式來處理了。

⑸ 會計被網路詐騙,匯出48萬,需賠償公司多少

1、在發現問題的第一時間,馬上報警,可以讓警方能爭取時間協助在第一時間查封收款方賬戶;
2、會計需要承擔一部分失職的責任。具體多少,看後續警方的處理,一般這種情況,只要不是匯往境外,基本都能查到。等案情了結後,再下定論。因為會計作為一個打工者,可能沒有經濟實力能夠賠償,他也是一個受害者。

⑹ 財務人員由於失職造成單位損失60萬,被單位起訴承擔什麼責任

財務人員由於失職造成單位損失60萬,被單位起訴後根據法院判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會計失職遭詐騙公司損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⑺ 會計輕信網路詐騙造成公司重大損失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講,由於員工是執行的領導指令,所以員工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現在從員工對企業負責任的角度出發,我認為員工應採取一些補救措施,以表達誠意:
1、積極報案
2、和老總溝通,主要闡述自己年輕,盡量承擔責任,只有這樣老總才會保護你。
3、更努力、小心的工作。
應該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賠償,建議至:http://tieba..com/f?kw=%B7%A8%C2%C9%D4%AE%D6%FA&fr=index 法律援助吧,不然尋找律師咨問請求法律幫助

⑻ 會計由於被網路詐騙導致公司損失應承擔多好責任

要看責任呢,如果是會計個人行為,至少承擔大部分,如果公司領導批准匯款的,個人僅為失職之責,承擔很小一部分!

⑼ 公司財務人員被電信詐騙導致公司巨額損失,若損失不能追回,應當如何處置

坐牢唄,還能怎麼樣。
不管怎麼定性,你這個都是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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