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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計崗位交接手續

發布時間: 2021-08-15 03:49:55

❶ 會計交接工作流程是什麼

在會計崗位交接過程中,應注意:
1、將尚未處理完畢的業務,處理完畢。一般將交接截至期放在月末,這就是說,將月底之前的憑證、帳簿、報表等編制登記完畢。
2、整理保管的各種會計資料(如憑證、帳簿、報表等)和各種會計物品(如證件、發票、印章、電算化密碼等),並列示於交接清單上。
3、整理尚無法處理的業務,列示於交接清單上,註明已處理的程度、相關的憑證資料等。
4、交待其他相關事宜,比如相關工作聯系部門(包括企業內部和外部)聯系人的聯系方式、相關會計處理的流程方法等等。這些內容視你的具體情況而定,以將你工作的內容交待清楚為准。
列印交接清單,一式三份。按照交接清單交接工作,交接無誤後,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各自簽章,各執一份交接清單。

❷ 會計工作如何交接

准備一張交接單,上面列明你手裡存放的公司的東西(帳本、憑證、章、軟體、書籍等等)、公司的重要信息(稅號、密碼、銀行帳號、重要文件存放地點等)等。然後你就准備這些東西,和他交接的時候拿者交接單一項一項的比對。全部相符兩個人互相簽字,各執一份,宣告交接結束。當然了,你應該把你知道的公司的事情都列明,還有你那裡存放的公司的重要的物件也要列明。這樣對大家都好,他明白了工作,你也清清楚楚的離開。

❸ 會計交接需要什麼程序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會計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這是對會計人員工作交接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後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會計人員的更換出現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等現象;做好會計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責任的有效措施。
除《會計法》規定的「會計人員在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形之外,會計人員在臨時離職或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時,也應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託他人代辦交接,但委託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的准備工作。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准備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通過監交,保證雙方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保證會計工作不因人員變動而受影響;保證交接雙方處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一方以大壓小,以強凌弱,或採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後,移交人與接交人的會計責任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說如果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那麼他就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即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也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經交接而推卸責任;如果所發現的會計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方面的問題不在原移交人員的經辦期間發生,而是在其後,則不應有原移交人員承擔責任,而應有接管人員承擔責任。
會計交接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這不僅涉及到會計工作的連續性,而且關繫到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因此要求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以及其他的相關人員,必須認真對待,不得敷衍了事,馬虎應付。

❹ 財務會計人員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有哪些

財務會計人員離職前可能需要交接的資料:

1、以前年度的所有憑證、所有賬本;

2、交接最近3年的納稅申報底單;

3、將銀行對賬單和賬目上進行核對;

4、交接現金,並和現金賬進行核對;

5、如果管理合同,還要交接所有合同,並核對金額;

6、交接發票,並核對數量;

7、財務章交接;

8、公司的進出貨往來有關的賬本,有利於了解進貸成本和渠道路財務章交接。

各類總賬、明細賬核對後填寫有關交接報告,雙方、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字。

交接時需做的其他工作:

1、列印銀行對賬單;

2、需向接收人員交代所有納稅申報方式,並逐一進行實驗;

3、交接過程中有條件的話最好帶上錄音筆。

注意幾點:

1、由於雙方交接,首要的你要找老闆說,需要找會計師事務所做個稅審,這樣會計師事務所就會幫你查了;

2、所有交接必須做好交接單,交接時必須有第三人在場並簽字;

3、交接往來賬目時接收人員最好做好筆頭記錄;

4、交接時,交接人員需在交接單上簽字。(如日後他做的賬出現了問題的話,在法律的角度來講,還是由交接人負責。);

5、盡量在走之前的一個月內把以前賬核對一次。如出現差錯最好急時解決。

❺ 會計交接的工作流程是什麼

2.3.1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3.2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2.3.3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2.3.4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公司領導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董事會派人會同監交。
2.3.5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2.3.6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2.3.7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注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2.3.8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2.3.9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財務決算部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公司領導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公司領導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范2.3.11規定的責任。
2.3.10 公司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公司合並、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2.3.11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❻ 財務交接的時候都有哪些手續,具體交接什麼

根據會計法規定財務交接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第三節 會計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注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范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並、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❼ 會計交接需要交接些什麼

交接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報表附註、會計文件、會計工具、印章和其他資料(如戶口登記簿、土地登記簿、會議記錄簿、文書檔案等) 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的企業,還應移交會計軟體、數據磁碟及相關資料

一、交接前的准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准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二、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三、專人負責監交。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四、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7)公司會計崗位交接手續擴展閱讀

適用范圍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託他人代辦交接,但委託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❽ 內資企業會計如何交接工作

【企業會計工作交接書(樣板)】包包含了應該包含的內容。
因工作調動,經公司財務部決定,×××同志將會計崗位的各項工作移交給×××同志。根據《會計人員工作管理規范》,辦理如下交接手續。
(1)移交前由移交人負責的各種賬目明細表、存貨核算明細表等業務,都已填寫、處理完畢;對沒有填寫、處理的業務,列出詳細的明細表,標明沒有處理的原因和情況說明信息。
(2)對簽署的各種經濟合同中已履行的和未履行的合同,按簽訂的時間順序,向接管人逐一交待清楚;並確保經濟合同印花稅已全部繳納。
(3)任期內對各種倉儲報單的存根按時間編輯成冊、存檔。經接管人點收無誤。
(4)移交人各種賬目明細表記錄的各種信息,經核對後,由接管人確認相符無誤。
(5)移交人將各種賬簿登記後,在賬目明細表的最後一項款項進行記錄,並蓋上移交人的簽章。會計專用章已交出,經接管人點收無誤。
(6)移交人把會計賬目核算過程中涉及的各種計算程序及工作中各種應注意的問題,已向接管人交待清楚。
(7)移交後,發現移交前的會計業務中出現違反財會制度及紀律等問題,由移交人負責。
(8)應移交的各種賬簿名冊:
1)采購賬簿:×本。
2)銷售收入賬簿:×本。
3)庫存賬簿:×本。
……
(9)此交接書一式4份,由移交人、接管人、監督人和財務部各執1份。
移交人:×××(簽章)
接管人:×××(簽章)
監督人:×××(簽章)
總會計師:×××(簽章)
財務部:(簽章)
交接日期:2012年×月×日

❾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由誰負責監交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 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 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9)公司會計崗位交接手續擴展閱讀

第七條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二年;

(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八條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委託會計事務所或者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

第九條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

總會計師的任命(聘任)、免職(解聘)依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法律法規-石家莊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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