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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亂調賬違反會計法嗎

發布時間: 2021-08-15 02:45:44

1. 某企業負責人多次授意會計機構負責人設賬外賬。會計機構負責人依據《會計法》,向企業負責人多次講明私設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教材第61頁,違反會計核演算法律規定贏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其中第一小點是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第二小點是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選項D屬於後者而非前者,所以不選。

2. 公司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設置虛假會計賬簿或者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及設置多套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就是指依法應當建賬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這是對第一種違法行為的補充。俗稱「二本賬」、「賬外賬」。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就是指出具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的原始憑證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的原始憑證不合法。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

3. 請逐項分析上述哪些行為違反了《會計法》的規定

第一個問題:
(1)出納張某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違反《會計法》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出納張某兼記日記賬、各種明細賬和會計檔案的保管違反《會計法》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3)出納張某在單位負責人的授意下,將收到的下腳料銷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賬,以便負責人日常應酬。違反《會計法》私設小金庫的規定。
(4)該企業負責人遂以工作需要為由,將會計主管王某調離會計工作崗位違反《會計法》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5)該企業負責人另外聘用一名應屆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畢業生擔任會計主管人員,違反《會計法》第三十八條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6)由於該會計主管人員經驗不足使得該單位會計管理混亂,會計處理方法隨意改變,違反《會計法》第十八條 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二個問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2)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4. 違反會計法就是違法嗎

就是違法。
違反會計法有兩種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不包括民事責任。請看《會計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什麼不包括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會計法規定的是企業間往來,故一般不涉及民事主體

5. 塗改公司財務賬,違反哪條法律規定

違法要涉及財務額度和影響范圍的,夠不夠成違法要看案件性質大小,但至少這已經違反了會計法規

6. 會計私自調帳要付什麼法律責任

調賬倒沒什麼,主要是這個不能是假賬,如果是為了改正沒什麼。

7. 設置外賬算不算違反了 會計法 關於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規定

肯定算。。。

處罰
1責令限期更改正
是指要求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並將其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做出。
2 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做出。
3 給予行政處罰
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出等行政處分。
4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
5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一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8. 違反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行為有哪幾種

違反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行為的界定

《會計法》作為我國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指導會計工作順利進行,維護會計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護會計人員依法記錄、反映經濟業務,最終使經濟活動健康發展的法律保障,是打擊不法行為的有利武器。但是,從1980年發布《會計法》以來,至今尚無一人因違反《會計法》而受到制裁。無人違法當然是值得高興的事,但另一方面,違反財務會計制度的單位和人卻不在少數。這是因為,《會計法》的條文中對什麼是違反會計法的行為不明確,如何制裁沒有界定,這也是以往《會計法》的不足之處。

在實際工作中,不遵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准則執行的企業和個人不在少數,在審計的過程中,審計人員經常與企業會計人員的意見不一致,分歧很大。這其中有很多分歧是對會計制度的運用有關。哪些是違反了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哪些不構成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往的法規中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這次修改的《會計法》明確了哪些行為是違反了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下列行為屬於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其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和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和計量方法都有明確規定,如折舊的計提標准和方法;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和方法;應付債券的折價和溢價的攤銷和方法等。

其二,虛列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以收入調節企業的經營成果,是一些企業最經常採用的違反會計核算制度的手法。個別企業領導為了粉飾經營成果,提高收入,不是積極開拓市場,擴大產品的銷售,而是在賬本上做文章,將一些尚未實現的合同收入,甚至協議收入,都做為當期的收入納入賬內核算。有的企業利用關聯方交易,虛列收入。還有一些企業領導,為了小集團或者個人私利,隱瞞收入,將已實現的收入,不納入賬內反映,逃避稅收,甚至轉移收入,私設「小金庫」。還有一些企業,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調節不同會計期間的利潤。這些做法,都是違反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行為。

其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一些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不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隨意性很大。如由於國家政策發生變化,或者市場因素發生改變,出於不同的目的和個人的利益等原因,利用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改變企業的財務成果。對待攤費用的攤銷和方法、利息費用的計提與攤銷等進行調節,當期多攤待攤費用,少計利息等方法,少列成本。隨意改變成本費用的確認標准和計量方法,達到調節經營成果的目的。

其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有的企業領導為了個人榮辱,或為了逃避稅收,採取調整利潤的計算方法,如在計算利潤時,將應計入利潤的營業收入不包括在內,或將非獨立核算單位的收入不計算在內,而將費用等卻計算在內;或對採用長期投資核算的權益法和成本法的范圍隨意改變,以此調節利潤,甚至編造虛假的利潤。

其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如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隨意改變會計報表項目的內容,將一些應當分列項目反映的內容,合並成一個項目,使報表反映不清晰;或者改變其列示方法,把應作為資產備抵項目反映的內容,而在負債或權益項目反映等。這些也都是違反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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