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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營公司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8-14 13:23:22

❶ 合作業務分配利潤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這個問題與合作協議的約定以及實際運作模式有關,比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及其應用指南等規定精神,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⑴雙方投資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經營主體,獨立進行核算。這種情況屬於企業會計准則所規定的合營或者聯營(區別在於合作對方對所形成經營主體具有共同控制權還是重大影響)。合作雙方都按長期股權投資業務核算。
⑵如果合作對方的投入資金具有債權性質,即主要按固定比例分享收益,到期後返還本金,則將其本金作為長期負債,對其分配作為利息費用列支。
⑶如果合作對方投入資金具有向貴單位投入權益資本的性質,即最終按貴公司的經營成果分配利潤,且所投入資金沒有約定返回期限,或者雖然約定了返還期限、但返還的數額要視貴公司所有者權益狀況確定。合作對方不參與該業務的經營管理,而只是按約定分享利潤,則屬於貴公司接受權益性投資。所分配的利潤按會計制度或准則中有關利潤分配的規定處理。
⑷具有共同控制經營性質的,即企業使用本企業的資產或其他經濟資源與其他合營方共同進行某項經濟活動(該經濟活動不構成獨立的會計主體),並且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對該經濟活動實施共同控制的,為共同控制經營。在共同控制經營下,每一合營方歸集本企業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同時按照合營合同或協議約定分享合營產生的收入。共同控制經營的合營方,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① 確認其所控制的用於共同控制經營的資產及發生的負債。
②確認與共同控制經營有關的成本費用及共同控制經營產生收入的份額。具體可參考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准則講解內容:合營方運用本企業的資產及其他經濟資源進行合營活動,視共同控制經營的情況,應當對發生的與共同控制經營的有關支出進行歸集,在生產成本中歸集合營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借記生產成本共同控制經營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對於合營中發生的某些支出需要各合營方共同負擔的,合營方應將本企業應承擔的份額計入生產成本。共同控制經營生產的產品對外出售時,所產生的收入中應由本企業享有的部分,應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同時應結轉售出產品的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
比較之下,問題所述業務屬於第二、三兩種情況之一的可能性較大,貴公司可以比照協議約定確定所述業務類型,並按相關規定盡可能規范協議和實際運作。

❷ 若以後合營、聯營企業出售了此部分存貨,那麼投資方個別報表怎麼做會計處理投資方合並財務報表怎麼調整

沒有出售作為未實現內部交易 可以看出利得是1000-600=400
按照20%的比例 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是(800-400)*20%=80
當年個別報表 是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80
貸:投資收益 80
在甲企業的合並財務報表中
認為在該筆交易 甲作為銷售一方確認收入和成本 但是實際上在合並報表中甲乙是一個整體,應當予以抵銷 同樣的按照比例
借:主營業務收入 2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20
投資收益 80

當第二年出售的時候 認為該筆「未確認的投資收益」得到確認就可以了

❸ 公司合資怎麼做會計分錄

公司合資為認繳制出資,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應當一致。
不涉及非貨幣性投資作分錄
借:銀行存款—某貨幣
借:其他應收款—某方公司(認繳未繳資本)
貸:實收資本—某方公司

❹ 會計中區分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究竟「聯」跟「合」有什麼區別

會計中區分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聯」強調兩個獨立企業聯合,而「合」強調合成一個企業。

聯營企業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並由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根據這種聯營所形成的聯營企業為法人。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范圍等均適用於企業法人有關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利益分配、風險承擔、管理機構的產生、成員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業章程予以規定。

合營企業主要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❺ 企業會計准則2號,裡面關於合營方向合營企業投出非貨幣性資產產生損益的處理

應當不適用。理由是兩者企業性質區別: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合營企業不同於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❻ 在新會計准則下,關聯方交易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二章 關聯方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❼ 合營方應按照什麼對合營企業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並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
(二)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
(三)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
(五)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

更具體的請參見《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

❽ 請教陳老師合營安排的會計處理

一、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一)共同經營中合營方的會計處理
1.一般會計處理原則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並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是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和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二是共同經營中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按比例確定。
2.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者出售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出售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共同經營將相關資產出售給第三方或相關資產消耗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共同經營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應當僅確認歸屬於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利得或損失。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3.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合營方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不應當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該合營方應享有的部分。即,此時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於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
(二)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原則
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非合營方),如果享有該共同經營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比照合營方進行會計處理。否則,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對其利益份額進行會計處理。例如,如果該參與方對於合營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並且具有重大影響,則按照長期股權投資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該參與方對於合營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並且無重大影響,則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向共同經營投出構成業務的資產的,以及取得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的,則按照合並財務報表及企業合並等相關准則進行會計處理。
二、合營企業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合營企業中,合營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核算其對合營企業的投資。對合營企業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非合營方)應當根據其對該合營企業的影響程度進行相關會計處理:對該合營企業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長期股權投資准則的規定核算其對該合營企業的投資;對該合營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的規定核算其對該合營企業的投資。

❾ 合營方與共同經營之間的購銷屬於構成業務與不構成業務下,會計處理的主要區別怎樣為什麼

一、共同經營中,合營方的會計處理

(1)一般會計處理原則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並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是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

二是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

三是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

四是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

五是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

合營方可能將其自有資產用於共同經營,如果合營方保留了對這些資產的全部所有權或控制權,則這些資產的會計處理與合營方自有資產的會計處理並無差別。

合營方也可能與其他合營方共同購買資產來投入共同經營,並共同承擔共同經營的負債,此時,合營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相關規定確認在這些資產和負債中的利益份額。如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來確認在相關固定資產中的利益份額,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來確認在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中的份額。

共同經營通過單獨主體達成時,合營方應確認按照上述原則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本企業的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但合營方對於因其他股東未按約定向合營安排提供資金,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或相關合同約定等規定而承擔連帶責任的,從其規定,在會計處理上應遵循《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合同安排通常描述了該安排所從事活動的性質,以及各參與方打算共同開展這些活動的方式。例如,合營安排各參與方可能同意共同生產產品,每一參與方負責特定的任務,使用各自的資產,承擔各自的負債。合同安排也可能規定了各參與方分享共同收入和分擔共同費用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每一個合營方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確認其用於完成特定任務的資產和負債,並根據相關約定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份額。

當合營安排各參與方可能同意共同擁有和經營一項資產時,相關約定規定了各參與方對共同經營資產的權利,以及來自該項資產的收入或產出和相應的經營成本在各參與方之間分配的方式。每一個合營方對其在共同資產中的份額、同意承擔的負債份額進行會計處理,並按照相關約定確認其在產出、收入和費用中的份額。

(2)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者出售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出售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共同經營將相關資產出售給第三方或相關資產消耗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共同經營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應當僅確認歸屬於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利得或損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以下簡稱「資產減值損失准則」)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3)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合營方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不應當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該合營方應享有的部分。即,此時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於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

(4)合營方取得構成業務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取得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且該共同經營構成業務時,應當按照企業合並准則等相關准則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二、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原則

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非合營方),如果享有該共同經營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比照合營方進行會計處理。即,共同經營的參與方,不論其是否具有共同控制,只要能夠享有共同經營相關資產的權利、並承擔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義務,對在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採用與合營方相同的會計處理。

否則,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對其利益份額進行會計處理。例如,如果該參與方對於合營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並且具有重大影響,則按照長期股權投資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如果該參與方對於合營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並且無重大影響,則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向共同經營投出構成業務的資產的,以及取得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的,則按照合並財務報表及企業合並等相關准則進行會計處理。

❿ 共同經營會計處理的知識點有哪些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被稱為「合營方」;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被稱為「非合營方」。

(一)共同經營中合營方的會計處理

1.一般會計處理原則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並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是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和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二是共同經營中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按比例確定。

2.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者出售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出售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共同經營將相關資產出售給第三方或相關資產消耗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共同經營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應當僅確認歸屬於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利得或損失。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3.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於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

(二)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原則

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非合營方),如果享有該共同經營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比照合營方進行會計處理。否則,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對其利益份額進行會計處理。例如,如果該參與方對於合營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並且具有重大影響,則按照長期股權投資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該參與方對於合營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並且無重大影響,則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向共同經營投出構成業務的資產的,以及取得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的,則按照合並財務報表及企業合並等相關准則進行會計處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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