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會計離職交接表下載
㈠ 詳細一點的會計交接表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託他人代辦交接,但委託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的准備工作。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准備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會計交接注意事項: 第一。交接表要寫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 第二。發票要看仔細。發票本數與事實相符。企業帳要與銀行帳相符。現實和實務往來是否相符。保管帳與實務是否相符。要清點倉庫。固定資產也要盤點。 第三。有時間的話,單位往來帳要相核對。個人帳要核對。
㈡ 會計離職需要交接哪些資料
會計離職需要交接哪些資料:
一、以前年度的財務報表及會計賬簿、現金是記賬只要是與賬有關的都要。
二、盡量在他走之前的一個月內把以前賬核對一次。如出現差錯最好急時解決。
三、交接時,記得請老會計在交接單上簽字。
四、財務章子一財交接。
五、公司的進去貨往來有關的賬本,有利於了解進貸成本和渠道路財務章交接,各類總賬、明細賬核對後填寫有關交接報告,雙方、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字。
㈢ 會計交接表
就是寫上你有手頭有多少賬本,多少記賬憑證冊,然後會計相關的東西,列個表雙方簽下字就好了,最主要,接手的人要查下明細賬和總賬對不對得起來,對不起來的話一定要讓前任處理好,要不然就麻煩了。
㈣ 會計辭職交接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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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移交時,賬、表、據要一同移交給下任會計,由下任會計連續使用和保管,保持會計資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二、會計移交時,要把使用過的收據存根及未使用的空白收據、財務章一同移交給下任會計,加強收據的專人使用管理。
三、會計移交時,要根據往來明細賬和銀行存款明細賬認真核對往來款項和銀行存款數額,確保賬實相符,移交真實。
四、會計移交時,上級部門必須派人進行監交,會計移交時,上級部門須派人進行監交.
五、會計移交要健全手續,移交時要登記會計交接表,註明移交賬、表、據數量,未使用的支票及收據號碼、現金、存款余額,當期財務報表以及借款、應收款、應付款等明細表要一同移交,並經交接雙方及監交人簽字,明確雙方的責任,避免移交時無手續,過後互相扯皮的現象發生
㈤ 財務工作人員離職填寫的工作交接清單需要注意哪幾點
交接內容:
(一)現金和銀行存款
1、現金的交接:清點保險櫃中的現金,是否跟現金日記賬相符;如果不相符,是否有未走賬的原始單據,如果考慮這些因素的話,是否賬實相符。盡量讓前任會計在交接時點前將這些憑證都做到賬上,這樣既清晰又省時。
2、銀行賬戶的交接:保證所有銀行賬戶余額,與銀行日記賬余額核對相符,如果不相符,查找銀行余額調節表中的未達賬項原因;清點和記錄銀行票據的號碼和張數,並告知網銀U盾及密碼。
(二)會計資料
所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等必須全部交接清楚,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交接單中加以說明,由交接人員負責。會計資料按時間順序擺放,並核對賬實、賬賬、賬表是否相符,並需要在交接清單中註明會計資料數量和起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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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㈥ 會計離職需要交接的資料有哪些
交接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報表附註、會計文件、會計工具、印章和其他資料(如戶口登記簿、土地登記簿、會議記錄簿、文書檔案等) 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的企業,還應移交會計軟體、數據磁碟及相關資料。
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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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1、出納接替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不正確。根據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出納與會計自行辦理會計交接手續不正確。根據規定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3、不正確。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交接工作完成後,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