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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辭職後公司出現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8-14 02:40:03

Ⅰ 出納離職2年後,原單位說賬目有問題要求出納負責,這樣合理嗎

這樣合理合法的。

只要賬目是誰曾經做的,十年以後查出來也是誰的責任,這就是做財務工作的責任,不是辭職以後就沒責任了。

參考《會計法》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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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Ⅱ 我是一名會計,我已經離職4個月了,現在公司說我的賬做錯了,要我賠錢怎麼

身為會計人員,基本職業道德要具備,建議回公司配合查清問題。至於賠錢的標准,是有法律條文可依據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因此,如果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但是單位需要就自己實際損失進行舉證,單位沒有損失或者無法舉證的話,可以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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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可以從一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會計法確實是有規定,可以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訴其責任。

二、由於只是會計,財務部門一般設置有主管和經理。而且他們對工作有復核的責任,如果你過失導致企業損失,也是需要他們一起承擔責任。

三、從法律上講承擔責任也不是平均分攤。職位越高,承擔責任越大。就一般財務工作而言主要是財務主管負擔主要責任。

四、從法律角度說,賬出錯並不等於導致公司經濟利益損失,而且還可以要求客戶退款。一般情況對方公司不會賴賬,如果真的要賴,可以進行法律訴訟,一般訴訟期是2年的。

Ⅲ 會計正常離職交接後出現問題,造成經濟損失應該由個人還是公司來賠償

造成經濟損失,確實沒有挽救可能?
那麼先得分析具體的差錯情況(通常領導讓接班會計寫個情況說明)然後判斷責任劃分問題滴。。。

Ⅳ 財務負責人離職沒有交接賬務方面的材料,之後單位賬務出問題,我要擔責任嗎

你好
首先,先不要擔心,我曾一直擔任上市公司財務管理及集團財務管理,有著豐富的財管經驗
我們要遇見問題解決問題,見招拆招
其次,我們要看看是什麼問題,如果你能證明是之前財務負責人的問題的話,請看一下接下來的文字 :
要看錯誤的性質而定。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刑事責任:在職期間,所犯錯誤觸犯刑法有關規定;
2、民事責任:在職期間,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
3、勞動糾紛:離職1年以內,由於在職期間錯誤造成損失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
最後,有任何問題我們隨時溝通,也可以私信我,祝你好運!

Ⅳ 離職之後,公司賬目出現問題跟我又關系嗎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是我國刑法對職務侵佔罪的法律規定,職務侵佔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正常來說,您離職的時候已經做好了相關財務交接,如無存在相關欺詐、隱瞞轉移等不法事項,後續的財務跟你自然沒有關系,不涉及刑事犯罪問題。

(5)會計辭職後公司出現問題擴展閱讀: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

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

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Ⅵ 財務辭職面臨交接的問題

題主,你們公司原來有代理記賬,現在又有新的會計,是打算以後公司財務自主處理嗎?
如果是的話,建議將票據交給新來的會計,讓新會計從原始憑證中盡快熟悉公司業務,同時讓新會計和代理記賬公司聯系,票據是否還需要郵寄由他們協商決定。
另外,題主在離職之前,應該把上述決定向領導或老闆報備,明確責任劃分。

Ⅶ 會計從公司辭職兩年已交接,現在原公司出現賬務問題,跟原會計有關系么,用負責任么

原公司出現的財務問題是2013年發現的,該問題是今年的問題還是兩年前的問題?你沒有細說。如果經審計,雖然是兩年前的問題,但是卻是其它問題,已經排除是財務會計違法問題的話,已經辭職兩年的會計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因為該錯誤問題與該會計沒有因果關系。

Ⅷ 會計辭職的一些問題

還是調整一下心情,認真考慮一下自己的原因佔多大份額,自己的原因自己加以改正,直接離職肯定不能獲雙倍工資吧,自己研究一下勞動法。不能改變世界就改變自己吧,到哪都不容易。但也不是不可以走,但走時不要太僵,否則對你以後找工作會有影響。
你可以私下和老職工溝通一下,看以往有人直接離職嗎,是怎麼處理的。如果覺得實在不想幹了,也沒必要要雙倍工資,找個順心的地方,多活幾年,多少錢都買不來,如果打官司就更麻煩了,多牽涉精力呀,最終還不一定怎麼著。現實當中不遵守勞動法的廠家多了,有誰管呀,最好的結果兩敗俱傷。你自己思量吧,我的原則是別人跟我過去過不去我不管,我自己得和自己過去。人生就這幾十年,干嗎把精力用在這上,長本事,考職稱,此處不養爺,自有養爺處。哈哈

Ⅸ 會計辭職,公司就癱瘓了嗎

怎麼可能.公司都是一個蘿卜一個坑,這個人走了,總有一個人要來接著做這事。你說他會計走了,你要再投資那家公司是不是就不收錢了呢?

Ⅹ 我辭職後公司財務有損害請問我需要承擔責任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你的情況你是和單位協商解決的,不需要支付賠償,如果單位有損害你利益的行為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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