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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帶薪年假制度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8-13 17:01:03

Ⅰ 帶薪休假如何記賬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工作已滿12個月。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而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1)公司帶薪年假制度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網路-帶薪休假

Ⅱ 離職員工工資和年休假工資怎麼做會計分錄

離職員工的工資和年休假的工資與正常的計提和發放工資的賬務處理一致。會計分錄是: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工資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等

Ⅲ 如果第二年累計帶薪休假超過前一年的預計,怎麼做會計處理

這個要看自己公司的規定是什麼,是否可以借用下一年的年假,如果不可以,又是否要扣錢,怎麼扣,應該都會有相關規定的。

Ⅳ 新會計准則下應付職工薪酬的會計分錄該怎麼做

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一)短期薪酬

1.一般短期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1)貨幣性短期薪酬

借:生產成本(生產工人)

製造費用(車間管理人員)

管理費用(行政管理人員)

銷售費用(銷售人員)

在建工程(基建人員)

研發支出(研發人員)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職工福利

——社會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

——工會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等

(2)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①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1)決定發放非貨幣性福利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將自產產品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②以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1)購入時

借: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決定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短期帶薪缺勤的確認和計量

帶薪缺勤應當分為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兩類。

(1)累積帶薪缺勤

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

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並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

(2)非累積帶薪缺勤

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並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3.短期利潤分享計劃的確認和計量

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於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長期利潤分享計劃屬於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中級會計學習

Ⅳ 國有企業年休假補貼賬務處理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所以,請計入工資總額處理。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Ⅵ 帶薪休假工資核算方法

帶薪休假。帶薪休假。就是讓你帶著工資休假,在明確一點 就是休假期間不扣工資,帶薪休假條例也對該休而無法獲得 休的情況作了說明,那就是 每日支付300%的工資

Ⅶ 帶薪休假怎麼做財稅處理

帶薪缺勤的分類

根據《勞動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我國職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和探親假等休假權利,企業在職工法定缺勤期間,應給予職工一定的缺勤補償。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根據帶薪權利能否結轉下期使用,將帶薪缺勤分為兩類:非累積帶薪缺勤和累積帶薪缺勤。

非累積帶薪缺勤權利不能結轉下期

會計規定:非累積帶薪缺勤,諸如婚假、產假、喪假、病假等帶薪休假權利不存在遞延性,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職工提供的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一般是在缺勤期間計提應付工資薪酬時一並處理,因此,會計期末勿需將企業未享受的非累積帶薪缺勤作為一項負債掛賬。

如果職工放棄非累積帶薪休假權利時,企業沒有任何貨幣補償,則不做會計處理,如果有一定金額的貨幣補償,則應該在補償當期確認一項負債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中。

稅法規定:新《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4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0、41、42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1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皇嘉財潤

Ⅷ 年休假工資發放,會計處理是否需要申報納稅

與正常工資核算一樣,也需要與當月工資合並計算個稅

Ⅸ 請問年假補助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計入其他補貼或單獨做年假補助等都可以,重點是確實補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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