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會計按規矩做賬有責任嗎
⑴ 會計不按正規做帳該受到法律責任
做虛假賬務肯定會受到法律處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⑵ 會計做假賬要承擔什麼責任
會計造假直接侵犯了國家和有關方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一種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但會計造假一般體現在企業或單位的財務活動中,除了單位要承擔經濟責任以外,誰來為這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那?以往對這個問題很不明確,1999年10月31日公布的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明確了會計責任主體,其目的就是要理順單位負責人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於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應負的責任,更加明確了責任人。一旦事發,單位負責人難辭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業務""不了解情況"等借口來推卸或減輕罪責。
單位負責人就是本單位的"一把手"和最高負責人,統管本單位所有的工作,包括會計工作,當然應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質量負責。從單位負責人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之間對於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劃分看,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工作的領導者和管理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是本單位會計工作的執行者和被管理者。被管理者直接對管理者負責,管理者直接對社會負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二者的關系和責任不能顛倒。至於單位負責人如何履行這一職責,可以按照內部管理需要,將其對會計工作的責任在有關人員之間進行適當分解,以在單位內部形成層層制約的會計責任體系。
從目前市場經濟條件的實際情況看,財會人員只是一個被聘用、被領導、被脅從者的角色。一般來講,會計人員不會主動造假。現在有"數字出幹部,幹部出數字"的民諺,一些單位主要領導為追逐政治或經濟上的私利,指使或強迫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弄虛作假;-些政府官員為完成經濟指標,強令下面虛報瞄報。瓊民源案就是單位負責人指使本單位會計人員弄虛作假的典型例子。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會計人員是不能對自己無法控制的會計工作負責的。而只能由單位負責人負責。
⑶ 做假賬會計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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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賬出現的原因:
(1)逃稅需要。一些企業為了逃稅避稅做假賬,千方百計少做收入,多列支出,以達到少交稅不交稅的目的。這種現象表現在小企業或者說小的私有性質的企業尤為突出。
(2)信貸需要。很多企業資產狀況不佳,為了向銀行貸款或評上更高的銀行信用等級,需要粉飾報表,將收入、利潤、資產等指標虛假誇大,以達到信貸銀行的要求。
(3)業績需要。一些企業為了某種目的(比如上市需要、直接股權債權融資需要、業績考核需要等),對收入和利潤進行人為的調節(包括報銷不及時等非刻意因素),以達到不同時期的不同要求。
(4)政策需要。政府部門有時從某種程度上也不反對假帳。比如稅務部門某年完成得很好,有時也會出面和企業溝通,讓企業少完點稅,餘下的留在下一年度申報。另外,像銀行也不見得就完全需要你的真實報表,特別是在年底貸款任務完成有難度的時候。
(5)項目需要。隨著政府財力的增加,政府投資立項增多,另外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的基金種類多、數額大,為了爭取上級或國家的什麼項目什麼基金,每年都有很多企業粉飾報表,虛誇自身的實力和項目的前景,套取國家資源。
(6)違規需要。在一些企業有一些見不得光(比如打點、行賄等)的支出,事情本身是違法的,直接入賬等於自我坦白,這些支出往往被包裝被篡改成合理合法的支出入賬,這是不道德的,並非不得已而為之,必須予以嚴懲。
(7)福利需要。由於制度的約束,有些效益不錯的企業想盡辦法私設小金庫,滿足賬外職工福利支出的需要。
(8)其它需要。除以上幾個主要方面外,促使單位做假賬的原因還有很多,比如給客戶的回扣不作為正規的返利支出、抽回應交已交投資款等等還有,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因素對賬務的處理不夠准備等非刻意行為應該也包含在內。
⑷ 公司做假賬會計有什麼責任
二、常見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違法行為:
①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賬簿)
②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賬簿)
③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憑證)
④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憑證)
⑤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處理方法)
⑥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報表)
⑦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記賬文字和貨幣)
⑧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檔案)
⑨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內部控制)
⑩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任用人員)
2、法律責任:①責令限期改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②罰款:A、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B、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
④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節嚴重方可吊銷
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不構成犯罪的:
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
②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④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⑤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不構成犯罪的:
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
②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④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⑤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不構成犯罪的:
①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⑸ 公司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設置虛假會計賬簿或者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及設置多套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就是指依法應當建賬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這是對第一種違法行為的補充。俗稱「二本賬」、「賬外賬」。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就是指出具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的原始憑證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的原始憑證不合法。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
⑹ 公司財務不負責任,亂做賬違法嗎
理論上講:主要責任應由公司負責人負責;
如果·公司沒有相關的制度及規定來約束,故也沒有依據追究其財務負責人及經辦人的責任。為防止企業財產不受損失,建議及時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更換不稱職的財務負責人及財務人員。
⑺ 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有哪些
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清潔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 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偽,由縣級圾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 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