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房地產開發公司會計實務
Ⅰ 營改增會計處理實務最好能有,營改增之前的和營改增之後的案例
營改增之前:
借:銀行存款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00*3%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00*3%
營改增後:
借:銀行存款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00/(1+3%)*3%
其他的與原來一樣處理。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預收工程款的賬務核算,較之前的營業稅時期復雜程度有所增加,其原因主要是預收工程款需要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同時因預收工程款達到了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也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增值稅,最後在結算工程款時也需要確認增值稅,這可能會產生重復計提增值稅的問題。另外,增值稅是價外稅,在財務核算時要價稅分離,以及准則對於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成本的要求等,都是導致賬務處理較之前更為復雜的因素。
Ⅲ 營改增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什麼影響
房地產行業稅負或下降15%,但也對企業的發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實行「營改增」後,可以為多數房地產企業減負。由於營業稅為價內稅,計稅基礎是企業的含稅銷售額,而增值稅為價外稅,以不含稅的增值部分為計稅基礎,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稅,解決了生產鏈條中重復計稅的問題。
在「營改增」之前,房地產業營業稅平均比例為5.5%,「營改增」後土地成本不計入銷售額,建安成本及其他服務成本納入抵稅范圍,增值稅稅率均為11%。
經測算「營改增」前後的均衡毛利率約為56%,即當毛利率水平低於56%時,「營改增」將改善企業毛利水平,大部分房地產企業毛利率均在均衡點以下,因此,「營改增」對大多數房地產企業起到了減負的效果,但也對企業的發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3)營改增房地產開發公司會計實務擴展閱讀:
營改增之後對二手房交易者的影響:
通過營改增實現減負的不只房地產企業,還有二手房交易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個人購買不足兩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兩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而且即便稅率相同,由於增值稅計算方法不同,計稅依據需轉化為不含稅價,實際稅負還會略低。市民出售購買兩年內住房,如果銷售額總價100萬元,本來需繳納營業稅5萬元。現在按增值稅算,把100萬元視作含稅銷售額;
那麼不含稅銷售額就是:100÷(1+0.05) =95.24萬元,即4.76萬元是應繳納增值稅額,相比原營業稅徵收辦法少了0.24萬元。
Ⅳ 營改增總公司怎麼做賬
增值稅屬於價外稅,不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確認銷項稅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Ⅳ 房開企業營改增後新項目預收售樓款預繳增值稅和確認收入後該怎樣進行會計核算
其實增值稅是不用計算的,直接在做營業收入時做應交增值稅即可。借款時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即預繳增值稅。貸款為銀行存款。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不徵收增值稅的項目: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Ⅵ 請問下關於營改增賬務處理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為保證政策銜接,對於原來營業稅差額納稅的有關政策可以繼續沿用。由於營業稅和增值稅的性質不同,差額納稅的稅務處理為可抵減銷售額。增值稅納稅申報依據《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國稅局、上海市地稅局公告2011年第5號)規定執行,填報資料多增加的一個附表為《本期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明細表》,無論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符合差額征稅的試點企業可填報本表進行申報。
試點企業差額納稅下的會計處理
1、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試點期間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有關規定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於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同時,「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相關科目應按經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對於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A公司為xx公司提供應稅服務
借:應收賬款——xx公司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A公司接受B公司提供的勞務
借: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B公司
2、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試點期間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有關規定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對於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C公司差額納稅會計處理如下:
C公司為甲公司提供應稅服務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C公司接受D公司提供的服務
借: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應付賬款——D公司
Ⅶ 營改增後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出讓金的賬務處理怎麼算
Ø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時
Dr. 開發成本
Cr. 銀行存款… [土地出讓金合同總價、契稅……]
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業務增值稅計稅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規定支付的土地價款)÷(1+11%)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抵減的銷項稅額=[按規定支付的土地價款÷(1+11%)]×11%,在銷售計算銷項稅額時逐步處理;
建立備查簿(項目、可售建築面積、土地出讓金、按規定支付的土地價款、可抵減銷項稅額)
Ø 產權移交確認銷售收入的同時,當期房產銷售相關的土地價款可抵減銷項稅額沖減營業成本
Dr.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按規定計算出的可轉入本期抵減金額]
主營業務成本(紅字)
復核和登記備查簿(銷售和未售建築面積,本期、累計、尚待扣除的土地價款,本期、累計、尚可抵減銷項稅額)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按規定支付的土地價款。
(7)營改增房地產開發公司會計實務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金(land transaction fees) 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
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2018年上半年,地方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26941億元,同比增長43%。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項目,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
土地出讓金,顧名思義,它是一個與土地和土地使用權相聯系的新范疇,是一個土地財政問題。土地出讓金,在社會主義宏觀調控中具有雙重功能:
一是調節土地的利用,改進和調整產業結構,包括一二三產業結構、各業內部結構等,制約或促進經濟發展;
二是土地出讓金的分配,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經濟杠桿,調控在國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間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調節市場競爭關系等。
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一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復合體。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
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稅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採取一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土地出讓金自身就是這樣一個內在矛盾的復合體。也就是說,土地出讓金,似租非租,似稅非稅。
Ⅷ 營改增後,自建固定資產中動產和不動產的賬務處理一樣嗎
你好!
一樣
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如有疑問,請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