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應由會計賬簿
⑴ 請專業人士給回答一下分支機構需要單獨設立賬簿嗎
如果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經濟組織,只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就可以建立賬簿:
(1)在銀行開設有結算賬戶;
(2)建立獨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獨立計算盈虧。
如果是非獨立核算的企業,是否需要單獨建立賬簿,則根據企業內部管理的需要以及有關部門的規定要求來確定。
⑵ 分公司有自己的獨立賬戶嗎
分公司一般都是非法人單位,根據管理需要,可以設立單獨賬戶,可以單獨進行經濟往來,但總公司可以對賬戶使用進行一般規定管理。
分公司的主要區別是在稅務上:
1、非獨立核算,不能單獨開立基本賬戶,不能單獨領用發票,可以在總公司下設單獨賬戶,統一納稅。
2、獨立核算,能單獨開立基本賬戶,能單獨領用發票但也要單繳納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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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咨詢一下,總公司想在外省設立一個分公司,其憑證和會計帳薄需要保管在當地給稅務機關查賬嗎,可不可以將
個人感覺,放在當地主要為財稅相關部門審查方便,如果Fssc保管合理,將來查詢方便的話,還是可以放在總公司的。
⑷ 開立分公司,需要單獨為其開立會計賬簿嗎
如果是獨立核算的話,那麼就是一個新的會計主體了,那麼就要為其開立會計賬簿
⑸ 分公司是否必須要會計
分公司是否需要會計,應當視實際情況而定,如果分公司的業務量並不大,完全可以將分公司的業務放在總公司來做,只要平時多保持聯系就可以了。如果分公司業務量比較多,或者需要收集或傳遞較多的票據,應該考慮設置一名會計或者出納,以更好的完成當地的財務管理工作。
對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會計,在職稱等方面並沒有明確的要求,在會計制度上應當與總公司保持一致,核算工作應當符合公司的要求並接受公司的監管,設置的會計人員應當在人事管理方面直屬於總公司,不應當受分公司的制約或影響,分公司的會計應當定期換崗,最好可以每年調整一次。
⑹ 分公司是否獨立核算由誰決定是公司自己決定還是稅務機關決定還是有具體的條文規定
是否獨立核算由公司做決定,公司同意了分公司就可以內部進行獨立核算,但對外不能承擔責任時,責任仍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是否獨立核算,從內部因素來說,取決於管理層的意圖和籌劃安排,即是否有獨立核算的必要。從外部因素來說,主要基於法規的約束和要求,如稅務部門等。分公司獨立核算,也是有條件的,即:自負盈虧,有獨立核算的帳戶,有獨立的收入和支出,有獨立核算的能力。如果能達到這樣的要求,即使公司法上分公司不一定要求獨立核算,但也是實質上的獨立核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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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方式
1、獨立核算
是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能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並配備會計人員,並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2、非獨立核算
是把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一般由上級拔給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從事業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幾個主要指標,進行簡易核算。
⑺ 單位改製成立母 分公司,分公司原有完整的財務賬簿,現母公司重新建賬,暫不把舊賬余額並入新賬,可以嗎
就是分公司現在開始獨立核算了是嗎,這個是可以操作的,但是分公司需要有自己獨立的財務體系和賬目
⑻ 分公司可以採用核定徵收的方式嗎可以不設立會計賬薄,只登記流水賬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無注冊資金,資金往來用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反映
a公司
借:其他應收款—b公司
貸:銀行存款
b公司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a公司
⑼ 「分公司財務上可以獨立核算」的說法在法律上准確嗎
說法是准確的。法律規定「分公司財務上可以獨立核算」。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或「應當」。
法律之所以規定分公司可以獨立核算,完全是為了方便公司內部的自主管理和商務活動的簡單快捷,如果公司願意讓分公司獨立核算,法律也不會非要否定,但是,當分公司沒有經濟賠償能力或其他承擔能力後,公司則必須接著承擔。
1、《民事訴訟法》規定,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解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 (2) (3) (4)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 (7) (8) (9)。
由此可知,雖然分公司不是法人,但也可以獨立參加起訴,如果分公司敗訴後,先由分公司承擔責任,不足的再由公司承擔。法律這樣規定,就是為了方便當事人雙方,因為當事人雙方對糾紛是最熟悉的。
(9)分公司是否應由會計賬簿擴展閱讀:
分支機構
獨立核算或非獨立核算屬於稅務上規定。一般情況下,在當地負有流轉稅納稅義務,即需要登記為獨立核算性質分公司。也即是說,在當地從事經營活動的,就需要登記為獨立核算性質。
分支機構在當地不從事經營活動,只是負責聯絡、售後服務等業務,在當地不涉及流轉稅的繳納,可以登記為非獨立核算性質。
因此,判斷的關鍵在於分公司是否從事經營活動(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是否在當地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分公司為非法人資格,不可能取得法人資格營業執照。獨立核算或是非獨立核算與這個沒有關系。營業執照裡面的經營范圍可以作為判斷在當地是否從事經營活動的依據。
獨立核算是「非獨立核算」的對稱。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或預算執行過程及其結果進行全面的、系統的會計核算。凡具有一定數額的資金,可對外辦理結算,獨立編制計劃,單獨計算盈虧的企業,一般都實行獨立核算。
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稱為「獨立核算單位」。獨立核算單位通常單獨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並具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包括所使用的會計科目,會計憑證和帳簿,應編制的會計報表以及進行分析和檢查的方法與程序等。
施工企業,一般以公司為獨立核算單位;工區(處)廠、站或施工隊等為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內部獨立核算單位所屬的施工隊、車間等為內部核算單位。
⑽ 分公司能不能作為會計主體
可以。
會計主體是指會計工作為其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會計主體為日常的會計處理提供了依據。會計主體不同於法律主體。一般來講,法律主體必然是一個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
例如,在企業集團的情況下,一個母公司擁有若干個子公司,企業集團在母公司的統一領導下開展經營活動。母子公司雖然是不同的法律主體(母子公司分別也是會計主體),但為了全面的反映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就有必要將這個企業集團作為一個會計主體,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此處的企業集團不是一個法律主體)。
又如,獨立核算的生產車間、銷售部門等也可以作為一個會計主體來反映其財務狀況,但它們都不是法律主體。
會計主體是現代會計學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現代企業制度為基礎,從經濟學的角度對之進行探討,有助於會計學界從更高層次理解和把握會計基本理論問題。主要討論和研究經濟方面的問題。
企業要成為真正的會計主體,必須在法律上被賦予獨立的財產權。而現代公司制度滿足了這一點。現代公司制度可以從不同側面來描述,其中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制度。完整的法人財產權制度至少包括三項內容:①法人財產的形成制度或會計學上所說資本金制度。在投資者依法將其資金投入公司之後,這部分資金就與投資者的其它財產相區別,投資者不再直接支配這部分資金,也不能隨意從公司抽回。所有投資者注入公司的資金加上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負債所形成的資產,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②法人對其財產的權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對法人財產行使各項權利如財產的支配權、使用權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③投資者對公司法人財產及其權利的制約機制:董事會和監事會。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礎。這是因為:①如果公司沒有必要的財產,公司就不具備法人條件;②如果公司對其法人財產不具有獨立支配的權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可能成為民法關系的主體;③如果公司沒有法人財產權利,公司就不可能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的經濟實體。在這里,會計主體實際上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的經濟實體的同義語,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在現代公司制度上達到完美的統一。
納稅主體就是納稅人
納稅人又稱納稅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的規定解決了對誰征稅,即誰該交稅的問題。現代稅收制度中,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法律上成為權利與義務主體的普通人,自然人以個人身份來承擔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是現代經濟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個法人的確立就意味著它與現行的經濟法律制度和管理體系的關系確定了,它就要服從現行的制度,否則就是違法。從稅收角度來看,法人必須承擔納稅的義務,以其自己的名義納稅,否則也會受到各種處罰.
稅法作為公法的一個典型代表,與民商法等私法存在著明顯的不同。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因其依據稅法確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種金錢債務。
作為金錢債務,納稅義務與民商法上的金錢債務有一定的共性;但作為公法上的債務或稱「稅收債務」,它又與私法上的債務有很大不同。其差異尤其表現在:第一,納稅義務是法定債務,僅能依法律規定來確定,而不能像私法債務那樣依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或意思表示來決定;第二,納稅義務的履行只能依強行法之規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債務那樣依當事。人的主觀意願進行和解;第三,涉及納稅義務的爭議,須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來解決,一般不能通過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來化解。
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對於在稅收征管實踐中處理相關問題很有意義。特別是有利於增強納稅義務的剛性。事實上,依據稅法確定的納稅義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當對納稅人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強調納稅義務的法律效力,有利於提高稅收執法活動的效率,有利於促進納稅義務的履行。
此外。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還與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有關。對於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曾經有「權力說」和「債務說」兩種理論。其中,「權力說」是德國行政法學的奠基人奧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強調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的權力服從關系,認為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的存在與否,只有經過征稅主體的「課稅處分」才能確定,從而說明徵稅機關行政權力的重要性。與「權力說」不同,「債務說」是德國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AlbertHensel)所倡導的,他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家請求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公法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強凋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的成立與否,並不是由征稅機關的「課稅處分」來決定,而是應依據是否滿足稅法規定的「課稅要素」(或稱「課稅要件」、「稅收要件」)來決定。該理論與德國1919年的《稅法通則》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實。對於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很難一概而論。若能區分稅收關系的不同階段和環節,也許有助於深化相關認識。事實上,稅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並非同質,而是可以分為稅收體制關系和稅收征納關系。在稅收征納關系中,又可進-步分為稅收征納實體關系和稅收征納程序關系。上述的稅收體制關系和稅收征納程序關系,的確具有一定的權力服從性質。因而「權力說」的某些解釋也存在著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稅收征納實體關系中,又確實更側重於稅收債務的履行;並且,納稅義務是否成立,並非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而是需要依據稅法所規定的「課稅要素」來具體加以確定,從而使「債務說」又更有解釋力。因此,針對稅法所調整的復雜社會關系,確有必要作出具體區分,以針對具體階段的社會關系,來確定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
基於上述考慮,可以認為,由於納稅義務是屬於稅收征納實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因而用「債務說」來解釋是更為合適的。這也是前面把納稅義務定位為公法上的金錢債務的重要理由。事實上,在日本、韓國等一些國家的立法上,已經把這種納稅義務直接規定為稅收債務或金錢債務。
明確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對於稅收征管很重要。它使稅收征管的目標更加明晰,也使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更加協調,從而有利於形成國家與納稅人之間良好的稅收互動關系,有利於改進征納雙方之間的博弈。
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不完全對等,法律主體可作為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法律主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獨立的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收支盈虧並編制會計報表,因此可以作為會計主體,會計主體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有獨立的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收支、盈虧並編制會計報表,如果一個會計主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則不是法律主體。
會計主體是會計信息反映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法律主體是法律上承認的可以獨立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的個體,也可以稱為法人。從概念上講,會計主體的內涵要廣,即會計主體包容法律主體。
法律主體往往是會計主體,任何一個法人都要按規定開展會計核算。在過去的教材中,曾經提及「法律主體必然是會計主體」,但由於法律主體在概念上包含了無需建賬核算的自然人,其後教材也就作出了相應的修訂。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比如,企業集團、內部銷售部門和生產車間均可以作為一個會計主體核算,但它們不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