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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會計報表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8-13 06:20:51

⑴ 保險企業會計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保險公司會計核算工作,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企業會計准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按照規定程序,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公司在不違背《企業會計准則》和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公司的會計制度。
四、公司應按以下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公司不應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公司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三)公司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五、公司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
(一)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財務報告。
(二)公司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公司自行規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利潤分配表。
(四)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當報送當地財政部門、稅務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其他財務報告法定使用者。公司季度財務報告應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報出;年度財務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公司匯總編報的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公司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六、本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辦法與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按照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納稅。
七、公司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八、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本制度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負責修訂。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第二章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一、保險業務核算分類及損益結算辦法
1.公司應對保險業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1)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
(2)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
(3)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
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保險業務實行進一步分類核算。
2.保險業務實行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和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兩種辦法。除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外,其他各類保險業務應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
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一年期結算損益,保險業務的各項收支,不分業務年度,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並確認當期損益。
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多年期結算損益,年限根據業務性質確定。非結算年度的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准備金提存,不確認利潤,並於次年轉回滾存到結算年度終了時結算損益。
二、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保費收入按保險合同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額確定。
三、保險准備金的核算
1.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公司由於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保險賠款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案提存的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尚未轉回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在會計期末,按規定從本期保費收入中未到期責任部分提存的、以備下年度發生賠款的准備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3.長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保險業務,在未到結算損益年度之前,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差額提存的准備金。長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長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4.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人壽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益。壽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5.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益。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6.保險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規定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從保費收入中提取,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保障基金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7.總准備金,是指公司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准備金。總准備金應作所有者權益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備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險業務按合同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准備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備金通常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按期扣存和返還,扣存期限一般為12個月,至下年同期返還。
四、外幣業務核算
1.有外幣業務的公司,可採用外匯分賬制的核算方法,也可採用外匯統賬制的核算方法。
2.採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
3.採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採用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匯率摺合。月份終了,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外幣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為人民幣。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1)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開辦費;
(2)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
(3)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會計科目
━━━┯━━━━┯━━━━━━━━━━━
序號│編號│會計科目名稱
───┼────┼───────────
│ │一、資產類
1 │1001│ 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3 │1101│ 短期投資
4 │1111│ 拆出資金
5 │1112│ 保戶質押貸款
6 │1121│ 應收利息
7 │1122│ 應收保費
8 │1123│ 分保業務往來
9 │1124│ 壞賬准備
10│1131│ 預付賠款
11│1141│ 存出分保准備金
12│1142│ 存出保證金
13│1191│ 其他應收款
14│1201│ 物料用品
15│1211│ 低值易耗品
16│1301│ 待攤費用
17│1402│ 長期債券投資
18│1601│ 固定資產
19│1602│ 累計折舊
20│1606│ 在建工程
21│1609│ 固定資產清理
22│1701│ 無形資產
23│1711│ 長期待攤費用
24│1801│ 存出資本保證金
25│1811│ 抵債物資
26│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 │二、負債類
27│2101│短期借款
28│2102│ 拆入資金
29│2111│ 應付手續費
30│2112│ 應付傭金
31│2121│ 預收保費
32│2122│ 預收分保賠款
33│2131│ 存入分保准備金
34│2132│ 存入保證金
35│2141│ 應付工資
36│2142│ 應付福利費
37│2143│ 應付保戶利差
38│2145│ 應付利潤
39│2146│ 應交稅金
40│2149│ 其他應付款
41│2151│ 預提費用
42│2161│ 未決賠款准備金
43│2162│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44│2171│ 保戶儲金
45│2201│ 長期責任准備金
46│2202│ 壽險責任准備金
47│2203│ 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48│2211│ 保險保障基金
49│2221│ 長期借款
50│2231│ 長期應付款
51│2241│ 住房周轉金
│ │三、所有者權益類
52│3101│ 實收資本
53│3111│ 資本公積
54│3121│ 盈餘公積
55│3131│ 總准備金
56│3141│ 本年利潤
57│3151│ 利潤分配
│ │四、損益類
58│4101│ 保費收入
59││ 分保費收入
60│4103│ 追償款收入
61│4109│ 其他收入
62│4201│ 攤回分保賠款
63│4203│ 攤回分保費用
64│4211│ 轉回未決賠款准備金
65│4212│ 轉回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66│4221│ 轉回長期責任准備金
67│4222│ 轉回壽險責任准備金
68│4223│ 轉回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69│4301│ 利息收入
70│4302│投資收益
71│4303│ 匯兌損益
72│4311│ 營業外收入
73│4401│ 賠款支出
74│4402│ 死傷醫療給付
75│4403│ 滿期給付
76│4404│ 年金給付
77│4411│ 退保金
78│4421│ 分出保費
79│4422│ 分保賠款支出
80│4424│ 分保費用支出
81│4431│ 手續費支出
82│4432│ 傭金支出
83│4441│ 營業稅金及附加
84│4451│ 營業費用
85│4461│ 利息支出
86│4462│ 保戶利差支出
87│4471│ 其他支出
88│4501│ 提存未決賠款准備金
89│4502│ 提存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90│4511│ 提存長期責任准備金
91│4512│ 提存壽險責任准備金
92│4513│ 提存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93│4521│ 提取保險保障基金
94│4601│ 營業外支出
95│4701│ 所得稅
96│4801│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
附註: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下列會計科目:
1.公司如有經國務院特批對外進行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可以增設「1401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2.公司如對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提取投資風險准備,可以增設「1403投資風險准備」科目。
3.公司撥付所屬分公司的營運資金,可以增設「1404撥付所屬資金」科目,所屬分公司收到公司撥入的營運資金,相應增設「3103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4.公司如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發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貸款,可以增設「1501貸款」科目,並相應增設「1502貸款呆賬准備」科目。
5.公司與所屬分公司之間、各分公司之間的往來結算業務,可以增設「內部往來」科目。
6.公司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單獨設置「1193備用金」科目。
7.採用外幣分賬制核算外幣業務的公司,可以增設「2251貨幣兌換」科目。

⑵ 保險業的會計核算業務有哪些

1 保險業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2 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和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兩種方法,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當期的損益 保險業財務名詞:再保險業務收入、未決賠款准備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長期責任准備金、保險保障基金、總准備金、存入(存出)分保准備金
保險企業會計的特點:
一 」未了責任准備金」的提存。保險公司保單的有效期與會計年度往往不一致。保險公司對於會計年度末尚未到期的保單應承擔的責任稱為未了責任或未到期責任。由於保費收入是在保單時入賬的,而保險責任要延續到保險期終,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為了正確計算各個會計年度的經營成果,要把不屬於當年收益的保費以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形式,從當年收益中提出,作為下的年收入。同理,應將上年度提存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協作本年收入。這種未了責任准備金的提存是保險企業會計核算的一個重要特點。
二 保險利潤的特殊性。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保險利潤的計算與一般企業不同。一般企業的利潤是以當年收入減當年支出或費用後的余額,而計算保險公司的利潤應以當年收減當年支出後,再調整年度的計算。第二,保險企業年度之間的利潤可比性較差。一般企業只要經營管理上沒有大的變化,各年的利潤就會保持相對穩定。而在保險公司,由於保險費是按「概率論」和「大數法則」計處的各年災害損失的平均數收取的,而賠款支出是按當年的實際損失支付的,而災害事故的發生率各年很不平衡,從而使保費收入與賠款支出在年度間相很大。因此保險公司各年的保險利潤只有相對的可比性。
三 年終決算時保險業核算的重點在於估算負債。而一般企業(如工商企業)的重點在於核算資產,特別是各種可實地盤存的資產,需要核實其實存數。而保險公司年終決算的重點是正確估算負債。這是因為保險公司的資產大部分是以貨幣資金形態存在,年末無須核定;另有一部分投資,由於其投資收益在年終時已基本確定,因而不必作為決算時的重點。保險公司的負債主要是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未決賠款等。其中未決賠款的估算比較困難,特別是涉及到責任范圍、損害程度的比例存在爭議或最後由法庭判決等情況時,往往要經過時間,因此負債數額的估算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⑶ 保險公司適用什麼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兩者均屬於行政法規性的規范性文件,均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等作出規定,均由財政部制定並公布,均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所以同屬於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的組成部分。但會計制度是以特定部門、特定行業的企業或所有的企業為對象,著重對會計科目的設置、使用和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其編制加以詳細規范;會計准則是以特定的經濟業務(交易或事項)或特定的報表項目為對象,它詳細分析各項業務或項目的特點,規定所引用概念的定義,然後以確認與計量為中心並兼顧披露,對圍繞該業務或項目有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做出處理的規范。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
第一,適用范圍不同,具體會計准則大多隻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適用於其他企業。而《企業會計制度》適用於除金融保險企業以外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大、中型企業。
第二,側重點不同,具體會計准則大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方面作了原則性的規范。側重於確認和計量,重點規范會計決策過程。而會計制度則側重於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可操作性規范,確認和計量的內容只是有機在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即會計制度重點規范會計的行為與結果。
第三,結構體系不同,統一的會計制度自成體系,它由三個層次構成:《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為第一層次;在此基礎上,分別一般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小企業建立各自操作性較強的有關會計科目的設置、具體賬務處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對外提供辦法;對於各個行業、企業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業務的會計核算,財政部將陸續制定專業會計核算辦法。而各具體准則之間相互獨立,分別就企業的某項業務或某一方面核算內容作出規定。第四,規范形式不同,會計准則的規范形式、語言表述比較符合國際通用形式,並已構成國際通用會計慣例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會計制度的科目、報表式的規范形式則符合我國廣大會計人員長期形成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最新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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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准則。2008年8月7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2號解釋》」),要求境內外上市保險公司對同一交易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經商財政部,現就保險業執行《2號解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號解釋》總體實施要求
(一)《2號解釋》的總體實施方案是「統一執行,一步到位」。「統一執行」是指所有保險公司,無論是否在境內、境外上市,均執行新的統一的會計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險公司在編制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時,對目前導致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的各項會計政策同時進行變更。
(二)包括境內、境外上市保險公司在內的所有保險公司,編制2009年年度境內、境外財務報告時應遵循以下會計政策:
1、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引入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分拆處理;
2、保單獲取成本不遞延,計入當期損益;
3、採用新的基於最佳估計原則下的准備金評估標准。
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標准、保費分拆標准、新准備金評估標准另行發布。在上述新標准發布實施前,各公司暫按目前會計政策核算,待新標准實施後,再對以前年度數據進行追溯調整。
(三)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保險公司,除上述報表差異外,其它報表項目存在的差異,原則上也應按《2號解釋》的要求,對同一交易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消除境內外會計報表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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