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主任簽字蓋章財務報表
1. 會計報表要誰簽字
會計報表要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填表人簽字。
企業的會計人員根據一定時期(例如月、季、年)的會計記錄,按照既定的格式和種類編制的系統的報告文件。
隨著企業經營活動的擴展,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的不斷增加,僅僅依靠幾張會計報表提供的信息已經不能滿足或不能直接滿足他們的需求,因此需要通過報表以外的附註和說明提供更多的信息。
將這些附有詳細附註和財務狀況說明書的會計報表稱為財務會計報告。在實際工作中,由於需要報告的表外信息越來越多,附註的篇幅就越來越大,導致會計報表僅僅成為財務會計報告中的一小部分,但仍然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組成部分。
會計報表綜合反映企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情況及一定時期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變動的書面文件。會計報表是會計人員根據日常會計核算資料歸集、加工、匯總而形成的結果,是會計核算的最終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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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完整的財務報表包括五張表,分別為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或股東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註。
1、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年末、季末或月末)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數額及其構成情況的會計報表。
2、利潤表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生產經營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會計報表。
3、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表是反映企業會計期間內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等對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產生影響的會計報表。
4、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它反映本期企業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總量的增減變動情況還包括結構變動的情況,特別是要反映直接記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
5、財務報表附註一般包括如下項目:企業的基本情況;財務報表編制基礎;遵循企業會計准則的聲明等。
2. 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的有
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以及總會計師。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並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一條對上述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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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 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的責任人是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這句話的錯誤是少了單位負責人。
解析: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認真審核,層層把關。
為了落實責任,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要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形成責任制,以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修改前的會計法是要求上述人員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或蓋章,即在簽名和蓋章兩者中可選其一,而修改後的會計法要求簽名並蓋章兩者同時兼備,主要是為了防止偽造簽名或者隨意蓋章的現象。
4.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 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不是簽名或蓋章,而是簽名並蓋章。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第三十一條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
並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第二十九條
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應當真實、完整。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派出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定期向監事會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應當向企業出示依據,並不得要求企業改變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第三十四條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
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企業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該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並重點說明下列事項:
(一)反映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包括:管理費用的構成情況,企業管理人員工資、福利和職工工資、福利費用的發放、使用和結余情況,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況,利潤分配的情況以及其他與職工利益相關的信息;
(二)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三)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情況;
(四)國家審計機關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五)重大的投資、融資和資產處置決策及其原因的說明;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一致,不得提供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同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對外提供。
第三十八條
接受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未正式對外披露前,應當對其內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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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二)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
(四)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五)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條
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5. 為什麼要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
會計法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的負責人包括:
1.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2.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是指一個單位的若干負責人中,根據其內部職責分工,分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
3.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單位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對包括會計基礎工作在內的所有會計工作起組織、管理等作用。
4.總會計師:會計法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簽章是為了明確責任,到時候有問題也知道找誰
6. 編制會計報表的會計人員無須在財務報表上簽名並蓋章對嗎
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管理規范的規定,會計人員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應當簽名或蓋章.
7. 會計法要求財務會計報告由哪些人簽名並蓋章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企業的人員中,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的有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和總會計師。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單位會計部門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對外提供的反映單位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及所有者權益等會計信息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根據《會計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1、會計報表,會計報表是指企業以一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由會計賬簿的數據整理得出,以表格的形式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書面文件,是財務會計報告的主體和核心。企業會計報表按其反應的內容不同,分為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其中,相關附表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補充報表。主要包括利潤分配表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附表。
2、會計報表附註,會計報表附註是為便於會計報表使用者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等所作的解釋。會計報表附註是財務會計報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有利於增進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和突出重要的會計信息。
8. 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對嗎。
對的。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七十條----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9.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
《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