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對財務負責人的要求
第一章總 則 >>返回頁首<<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監督。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際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資的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法制定並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會 計 核 算 >>返回頁首<<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 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 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 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 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 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 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 需要輸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僉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俄語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 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 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向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 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提供
第二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返回頁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除應當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會 計 監 督 >>返回頁首<<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招待的朴互監督、朴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 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 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 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 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三十一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 位的下列實施監督:
(一) 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 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第三十四條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 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返回頁首<<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 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人 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陽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輸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返回頁首<<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以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 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 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 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 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 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 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貪污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 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沿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到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俄語、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衽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返回頁首<<
第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2000年7月1起施行。
B. 目前我國施行的會計法對單位負責人提出了哪些要求
目前我國施行的會計法對單位負責人提出的要求有:
1.依法建賬。設置會討賬冊是記錄經濟業務情況、明確經濟責任、考核經濟效果的重要依據,是會計工作得以開展的重要基礎。單位負責人應保證單位從設立時就依法設置會計賬冊,系統、有效地進行會計核算。
2.認真培訓會計人員。歷年來,造成會計信息失真除了單位負責人指使會計人員作假外,還有會計人員本身專業水平低,業務不熟,在賬務處理上,無意識地出差錯等原因。
3.遵守記賬規則和制定內部會計核算制度。設置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都必須遵循基本的規則。《會計法》從我國會計工作的實際出發,各單位在建賬和會計核算中都應嚴格遵守,不斷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當然《會計法》關於記賬規則的規定並沒有涵蓋所有具體的會計業務,各單位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單位會計工作實際,在與《會計法》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單位內部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制度。
4.加強內部監督和控制。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的。沒有有效的監督和控制,會計核算的質量就難以保證,會計監督如果脫離了會計核算過程,也難以取得好的效果。單位負責人應努力將會計監督寓於會計核算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實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為此,應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格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會計工作相關業務的程序和相關人員與職責許可權,以實現規范會計行為、控制風險,防範舞弊和差錯的目的。
5.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職能作用。單位負責人應保證會計人員以《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為准繩,認真做好會計工作,不指使、授意會計人員弄虛作假。會計人員則一方面應當認真學習,掌握會計法律、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另一方面,應當積極主動地向單位負責人和其他售貨員宣傳會計法律、制度,並向單位負責人匯報工作,以取得他們對會計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C.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財務人員從業資格的要求
現在會計從業的話不需要會計從業資格證,但是會計需要每年繼續教育,財政部規定不參加繼續教育不能繼續從事會計工作。會計工作風險的話記住不要虛開發票,按照會計准則要求真實做賬,工作可以不要,但是涉及到觸犯法律,最後承擔責任的是你自己。
至於法人
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8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61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第62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採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被制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決定暫不執行。
D. 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和許可權有哪些
第一節財會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具備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能,受過專業培訓,持有財政部門核發的《會計證》,能勝任財會工作。
二、忠於職守,認真執行《會計法》,遵守財經紀律,敢於堅持原則;刻苦鑽研業務,切實發揮財會人員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作用。
三、熱愛財會工作,主動參與本單位的經濟活動,為公司經營出謀劃策。
四、按照國家、試驗區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檔案資料。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要按規定將其經管的憑證、帳簿、款項及未了事項向接辦人員移交清楚。
第二節財會人員的崗位職責
一、主管會計的崗位責任
1、保證本公司會計核算的全面、及時和准確性,對產品定價、產量決策等方面的決策提供有效的管理會計依據,負責為新上項目或貸款編制財務可行性分析報告,並負責預、決算方案的編制;2、保證本公司各項上交稅金的合理性,依法及時上繳各種稅金,杜絕罰沒性支出;3、保證本公司資產的安全性,合理使用資金,保護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杜絕資產的內部跑漏現象;4、保證為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快捷、有效的財務服務;5、負責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的審核
二、會計的崗位責任
1、遵守國家和公司各項收入、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的規定,保證資金預算的正常實施,並對預算超支負直接責任;2、按照會計制度和公司會計核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記帳、結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帳目清楚,按期向稅務、財政和統計部門報送會計報表;3、按照財務核算體系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全面、清晰、准確地進行成本、費用、收入、利潤、資產、負債及現金流量的核算,並定期上報相關的核算報表;4、定期進行公司、部門、產品和項目的成本、費用和收入的比較和分析,為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提供准確的財務分析數據。
二、出納的崗位責任
1、按照會計核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記帳、結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帳目清楚;2、嚴格執行公司有關貨幣資金核算管理的規定;4、協助會計做好相關的財務工作。
第三節會計人員的許可權
一、會計人員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公司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如有違反,會計人員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向財務負責人報告。
二、會計人員對違反制度、法令的事項,不拒絕執行、又不向上級領導報告的,應負連帶任。
三、會計人員有權參與編制財務計劃,對重大經濟活動進行可行性研究,監督經濟合同的履行。
四、財會人員有權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情況,有關部門應如實提供資料和反映情況。對超出公司或部門預算的費用和成本支出,有權暫停付款,並向本公司財務負責人匯報。
E. 會計法規定。關於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職條件
是「或」不是「和」
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除了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外,還應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F. 國家對企業財務負責人有沒有規定的任職資格
《會計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在實際工作中,由於企業性質、規模大小、管理要求及管理者素質等因素影響,上述規定並未得到完全執行,私企及小微型企業對會計的任用更是混亂。
G. 聘用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一、服務的專業度方面
個人兼職會計大多數都是剛畢業沒有幾年的學生或者已經退休的老年財務人員,前者缺少實際工作經驗對於各個地方的財稅法規和報稅都不了解;後者雖然工作多年,但是他們多年來專注於他熟悉的行業和地區,無法對於新的財稅政策和您企業的實際情況給出優質的記帳服務,再加上年齡的原因、身體上病痛也使他們對記帳工作力不從心。他們都沒辦法給一個企業提供真正負責、有效的財務服務。並且很多時候一個個人的兼職會計手裡有好幾家企業,他們個人精力有限,再加上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欠缺往往使記帳工作漏洞百出,使企業蒙受損失。有些企業經常發生因違反財稅法規而被罰款的情況。這都是由於私人兼職會計造成的。
如果由慧安中心為您提供代理做帳,那麼為您服務的將不是一個財務人員,而是一個專業的財務會計團隊,是一個正規代理記帳公司的規范性職業化操作的團隊。慧安中心承諾:協議約定過錯賠償條款,即如果由於我們的財務人員疏忽造成客戶不應該有的經濟損失,損失部分我公司全額賠償!
二、安全保障方面
企業使用個人兼職會計,如果發生漏交稅行為,會計本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損失都要公司負擔,包括延期報稅的罰款等,而找專業代理記帳公司,就可以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應的規定,如某代理記帳公司因對新辦企業的報稅期不了解,延期報稅的罰款,就全部由記帳單位負擔。代理記帳單位一般都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單位,如雙方發生糾紛,協商解決不了還可通過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可減少單位的經濟損失。代理記帳公司還負有為您的企業保密的責任,如發生問題可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政府法律規定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服務機構代理記帳。」 關於代理記帳機構設置的條件、代理做帳的業務范圍、代理記帳機構與委託人的關系、代理記帳人員應遵循的道德規則等問題,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
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自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中規定「凡不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條件的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應當
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委託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辦理會計業務」。【聘用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注意什麼事項】
也就是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上面的規定,企業使用個人兼職會計進行記帳、報稅等等財務活動是違法的。
四、企業經營發展方面
企業的經營發展是與企業的財務密不可分的,企業的發展和良好經營需要財務人員給予專業的支持和咨詢,好的財務可以幫助企業避免財務風險、享受合理避稅。這些對於企業非常重要,但是一個兼職財務是無法給予企業任何的專業幫助,更談不到避免財務風險、享受合理避稅。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對企業會計核算正在逐步規范,並考慮到小企業的特點,制定了《小企業會計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不設會計崗位,其會計工作由有資質的專業代理做帳機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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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企業使用個人兼職會計有著巨大的風險和不安全性,有礙於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發展,並且使用個人兼職會計也不符合《會計法》和《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上面的規定。因此,企業應該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服務機構。慧安中心忠心希望:您用最優惠的價格,享受到最專業的優質服務。用上海慧安專業的代理記帳服務,為您最大限度的節約成
H. 想請教各位一下,財務負責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會計法》規定企業負責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1.《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公告、批評;罰款。
2.在對單位實施罰款的同時,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罰款:行政處分。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4.《會計法>第46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會計法對財務負責人的要求擴展閱讀:
財務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二、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四、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五、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六、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七、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八、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記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九、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十、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交。
I. 《會計法》對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規定
3對,有會計證,從事工作三年以上就可以了。
J.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和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1、政治思想條件,即要能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2、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即要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於不同類型的單位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的要求不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沒有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哪一檔次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作出具體規定。
3、工作經歷條件,即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二年。
4、政策業務水平條件,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5、組織能力,即要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6、身體條件,即要求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10)會計法對財務負責人的要求擴展閱讀: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作用:
1、強化會計核算,降低企業運行成本。
會計核算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利用價值形式和專門方法對企業經營活動及其成果進行核算,既對已發生的經營業務進行反映,也為未來經營進行預測和決策提供重要依據。
2、加強會計監督,提高企業效益。
會計監督是指利用貨幣計價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全面、綜合的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日常)監督和事後監督。在利用價值指標進行貨幣監督的同時,也要進行實物監督,以保護企業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3、做好會計分析,為決策提供參考。
會計機構負責人要根據會計核算提供的會計信息,對企業經營過程及其經營成果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及時發現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而會計分析應當善於運用岡素分析法,從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兩個方面進行。
會計機構負責人要善於運用敏感分析,應當事先知道哪一個參數影響小、哪一個參數影響大,影響程度如何,而掌握這些數據對企業經營影響、對企業發展決策都有著重要而現實的意義。
4、參與經濟預測和決策,當好參謀助手。
企業要發展,就要不斷推出新產品,就必須進行事前預測,然後才能進行科學決策。作為會計機構負責人要利用在實際工作中掌握的大量會計數據,以及統計資料、業務資料、生產記錄等。
5、合理處置企業會計工作,提高會計辦事效率。
會計機構負責人要組織會計人員學習業務技能,不斷提高業務水平;要定期召開專業研討會,研究具體工作問題;要制定對會計人員考核辦法,定期進行考核;要參與研究會計人員的任用和調配;要組織籌集資金,節約使用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