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部與會計核算中心
㈠ 會計核算中心與財政局有什麼區別
一、性質不同
1、會計核算中心:是預算單位會計集中核算的機構。
2、財政局:負責地方的財政工作的政府部門。
二、工作只職責不同
1、會計核算中心:根據《會計法》、《預演算法》和有關財政法規制度,認真做好預算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工作。審核、記錄、計算和報告所管單位各種資金的增減變動及其結果。根據所管單位工作需要,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等。
2、財政局:根據地方經濟發展計劃,制定地方財政發展規劃,制定年度預算和編制年度決算,執行地方人大批準的年度預算,綜合平衡地方財力。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門、政法部門、文化、教育、衛生、科學技術、廣播電視等單位經費支出等。
(1)財務部與會計核算中心擴展閱讀:
會計主管的崗位職責:
櫃組會計主管在中心領導下具體開展櫃組內會計工作,業務上向總會計負責。
1、負責和管理本櫃組工作,組織櫃組人員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組織本櫃組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規范性。
3、教育櫃組人員增強服務意識,正確處理服務與監督的關系、中心與管理單位之間的關系。滿足管理單位所需會計信息,協助其搞好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4、對本櫃組會計業務內容是否合法、合規進行審核;對會計資料進行稽核,保證真實性、完整性;編報管理單位(本級)會計報表,及時解決會計核算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於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匯報。
5、合理安排內部分工,檢查人員職責的落實情況,適時提出本櫃組工作崗位調整的意見。
6、組織櫃組人員學習和鑽研財會專業知識,及時掌握新制度、新法規,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技能。
7、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㈡ 事業單位改革分三類,改革後,會計核算中心應該被劃分到哪個類別
按照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試點要求,各地財政要成立支付局,其業務從財政國庫管理科室劃分而來,具體辦理各預算單位直接支付及核算事宜,會計核算中心有很大可能被改為支付局。支付局應該是行政單位。
㈢ 會計核算中心是參公事業單位嗎
是事業性單位。
對於工資這個,是有地域性差異的。
工資就不太好說了。
㈣ 大家告訴我,加入會計核算中心後的報帳的程序是怎樣的
因為每個地區的要求不同,其會計核算中心的運作方式也不相同。據我所知的就有好幾種:一、財務核算中心。這種方式是將各個單位所有的帳務都歸入中心,各個單位的財務人員(又稱為報帳員)所做的只是相當於一部分出納工作和一小部分的會計工作,即現金的支付、單據的結報,憑證編制等。其他工作都由中心完成,財務檔案由中心保管。
二、資金結算中心。這種方式只是將各個單位的銀行存款帳戶納入中心,由中心向銀行進行資金收支的核算,但中心不做帳,所有單據都交回原單位,由各個單位自已進行帳務處理並整理歸檔。
三、財務結算中心。這種方式介於前二者之間,中心與各個單位財務人員共同完成財務處理工作,財務檔案由各個單位保管。
另外還有幾種,但沒有以上三種典型,提供你參考。具體怎麼樣,還得看你們那裡財政部門對中心是如何定位的。
㈤ 會計核算中心與財政局有什麼區別
會計核算中心跟財政局是。沒什麼任何交集,也沒什麼任何的核心的溝通,因為財政局核算中心以會計核算中心是兩碼事的,本身的業務是不同的,另外本身的核算方法也是不一樣的,因為財政局使用了以行政單位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和會計單位的核算政策,是企業會計准則來進行核算的,兩者是很不相同的,另外一個藍顏業務的流程藍顏也是不相同的定位the的都是股東。而財政局的來源卻是上級的撥款。
㈥ 會計核算中心存在什麼樣的問題
(一)核算簡單不適應管理需要。核算中心會計核算形式簡單,多囿於傳統的收支流水賬,或簡單的收、支分類單一模式核算,不能適應預算管理部門及單位財務管理或項目主管部門專項工程管理的需要。如:一些單位的專項工程投資核算,有的要按照建築單位專項控制項目設立會計科目,有的要根據專項工程投資進行適時分析等,而會計人員只是一味的收支流水賬核算,只顧及自己賬面數字的技術性平衡,機械地執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制度,沒有適應其他行業會計制度需要,不適於財務分析,財務管理專項報告,適時報告的需要。常常出現單位財務、管理需求與會計人員提供服務供給不相一致。
(二)人、財、事權分離,內控制度脫節。按照內控制度要求,會計業務受理,須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會計人員等一應俱全,實行會計核算中心集中核算以後,經濟業務事項發生後,單位知情人,只有經辦人與審批人,而會計核算中心只受理的是會計業務原始憑證,審核的只是票面形式,而不是形式與實物的統一,至於對單位收入或支付款項的實物的計價、數量、質量全然不知,這樣構成了人、財、事權分離,經濟事項由原來的多人知情,多重內部控制,變為只有單位兩人知情,這無疑給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的真實、合法增加了當事人舞弊的可能,同時這種分離也促成了內部控制的突節。
(三)會計人員與被受理單位責任不清。實行會計核算中心統一核算,無疑使原先由被受理單位全部承擔的責任得以分解,這種分解,由於制度上不銜接,手續不嚴密,往往會造成,會計行為後果違紀違規的責任不清。如在審計某由會計核算中心統一核算單位財政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時,發現該單位當年應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被會計人員列入單位預算外資金核算,當審計機關對該單位進行處理處罰時,被審計單位的理由是:該資金列不列預算內管理是由財政部門下文通知的,我單位會計核算是由會計中心主辦的,會計核算中心是財政部門的管轄單位,我單位收了錢如數交會計核算中心,至於會計中心放在哪個科目核算,那是他們的事,以預算內資金轉預算外資金過錯處理處罰我單位,責任追究依據不足。這里顯然,當事會計人員也有過錯,因為使用科目差錯,處理會計人員的依據也不足。不能只規定並追究會計人員的責任,應借鑒古代做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的連帶責任,即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單位負責人要受到「連坐」處理。
(四)支出受理標准不明。現行會計制度下的會計受理衡定其標准極為含糊,造成這種含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外部法律法規不健全;二是內部制度不配套;三是政策反饋不及時;四是監督和利益導向所為不關注。誠然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法規都制訂的那麼詳盡,有一些具體的財務制度需要單位按照有關制度的原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具體化才能有效。諸如單位收入中,收費收入由物價部門核定了標准,罰沒收入彈性較大;在支出中:人員工資有了標准,由人事局核發,並有個人所得稅調節,但在諸如:辦公費、招待費、燃修費、會議費、固定資產購置費等並無具體標准。諸如招待費列支吧,一餐20元可以,200元也可以,2000元也可以,只要票據形式合法都可以列支,雖然財政部有了關於行政事業單位的招待費年列支標准最多不超過當年的公務費的3‰,但這制度所訂的標準是防犯性的,文件並沒有明確超過了怎麼辦、怎麼對責任人處理。況且列支的招待費招待對象都是些頭頭腦腦,得罪不起的人。正是這種制度上的漏洞,招待費設置的本意被扭曲了,請客送禮等支出,都堂而皇之的變成「招待費」,如數列支了。有的「招待費」大了,還可以變成「會議費」。一個有執罰收入的單位或預算寬松單位的經費列支也許還未覺緊張。若年人均經費包干單位(硬性預算單位)在總經費有控制的前提下,當其他經費支出無標准、無限額列支時,無疑會出現公務經費擠占工資現象,最終導致的是單位人員工資發不齊(低於標准發放),有特權的人無所謂,這種由經費列支無標准侵佔工資現象,滿足少數人私慾,是欠發達地區縣鄉兩級財政財務中突出問題,應引起重視,是當前要解決的迫在眉睫的事情。當前黨中央提出的「兩個務必」確有必要。
(五)會計人力資源使用不充分。會計核算中心的成員,必然引起會計管理體制的變改和會計組織核算形式的重組,會計核算中心的成立,需要大量的專業的會計人員聚集,而另一方面,一些單位多年從事會計工作,具有適應能力的會計工作人員因為會計實行中心統一核算卻被閑置。這樣一方面要新進專業人員;另一方面,又造成嫻熟會計專業人員的改職或閑置,這無疑造成會計人力資源浪費。
(六)主體成立法律支持力度不足。任何一種經濟組織的成立應該有法律生存環境和條件,即便是地方試行的改革嘗試,也應該有地方按預期實現目標,匹配職能,操作規范標准,承擔責任等設定,現行模式的會計核算中心,一方面缺乏有力法律支持,同時,還存在與現行的相關法律,如《會計法》等抵觸;另一方面,地方規定也存在諸多問題,試想這樣會計改革嘗試,如果其正面效應發揮還算取得成效;若是其負面效應發揮,那麼改革的後果只能是失敗。
㈦ 會計核算中心是干什麼的,怎麼樣
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是對鄉鎮各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的各村莊進行的財務結算,財務核算及財務收支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