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財務負責人離職
①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人員調動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下列各項中,正確的做法有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人員調動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下列各項中,正確的做法有:
會計資料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本題中應該選第一、第三、這兩個選項,第二個選項錯在已經受理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經濟業務,應該填制完畢而不是註明後移交接替人員,第四個選項錯在對未了事項應該寫出書面材料而不是作出說明。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營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3)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4)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單位合並、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② 財務負責人離職時已辦理交接手續還要對在職期間的賬務承擔法律責任嗎
企業的財務負責人離職以後仍然要對他愛之期間的財務狀況負責任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按會計法的規定企業的財務憑證要長期保存30年
③ 公司財務負責人現離職幾個月了,稅務局不給接除公司財務負責人關系
事實重於形式
見議你寫個書面法律事項告知函
內容是本人已離職 請盡快辦理財務負責人變更 否則出現一切後果本人不負責
送達你原單位人事部門 不接你就拿著紙質函件在單位 最好有單位名稱處拍個照 有錄音錄影更好,之所以讓您先找單位,因解除關系都要由公司出面做變更手續,個人去稅局不會理會,如公司委託你變更,稅局不作為,你也可以這樣操作。
明白否?
④ 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不辦清交接手續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三、綜上,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不辦清交接手續,對這種行為會計法並沒有明確約束,只能比照第四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執行。
⑤ 財務負責人半年後中途離職是否還要簽署半年報
您好,不知道您的具體問題是什麼?能否詳細說明呢?【回答】
一般按財務管理人員負責制要求,財務及負責人在離職及退休前需要對相關工作辦理交接手續,同時要對在職期間的財務工作進行審核,並承擔相關工作法律責任。【回答】
就是半年剛過,財務負責人七月份離職,公告公告時間是八月底,財務負責人是否還要簽字【提問】
這個要看您有沒有經手了,如果與您有關系的話就要簽額【回答】
上半年財務工作都是本人負責【提問】
有相關的業務可能需要您簽字【回答】
⑥ 已經離職了,單位不變更財務負責人,怎麼辦
作為財務人員,只需要把自己離職這個事實,光明正大的告訴稅務局就行了。
企業稅務登記的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更換財務負責人而不辦理變更手續,那是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是要受到行政處罰的。既然屬於違法行為,那稅務機關就有責任去糾正去處罰,作為財務人員,只需要把自己離職這個事實,光明正大的告訴稅務局就行了。
(6)會計法財務負責人離職擴展閱讀: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二十五條也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財務人一定要明白,財務工作本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會計人員在離職的時候必須要到稅局辦理好財務負責人變更。
⑦ 公司財務負責人離職
說到這個問題,首先就要說說法律的規定了。
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企業稅務登記的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可以看到,企業不辦變更財務負責人,那是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是要受到行政處罰的。
既然屬於違法行為,那稅務機關就有責任去糾正,去處罰對不對?那麼我們作為會計,只需要把自己離職這個事實,光明正大的告訴稅務局就行了。
稅務局要是不管,那就是不履行職責,明知企業違法而不管,這可是瀆職啊!
退一萬步說,就算稅局不管,但將來萬一企業出問題,而和你實際沒關系的情況下,稅局要是把你列入黑名單,那你完全可以起訴稅局,一是要求稅局恢復你名譽,二是要求稅局履行職責,三是要求嚴懲瀆職。
這么一整,誰還敢把你列入黑名單呢?
當然,這里的關鍵,還是得證明,你確確實實把自己離職的事告訴稅務局了。那麼怎麼證明呢?寫個書面報告,把手機的錄音錄相功能打開,交到稅局,剩下,就沒你啥事了。
當然,有人嫌麻煩,怕得罪人,總想著啥都不幹,那以後真要出事了,被放進黑名單里,把飯碗砸了,也只能是活該了。
⑧ 財務負責人離職沒有交接賬務方面的材料,之後單位賬務出問題,我要擔責任嗎
你好
首先,先不要擔心,我曾一直擔任上市公司財務管理及集團財務管理,有著豐富的財管經驗
我們要遇見問題解決問題,見招拆招
其次,我們要看看是什麼問題,如果你能證明是之前財務負責人的問題的話,請看一下接下來的文字 :
要看錯誤的性質而定。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刑事責任:在職期間,所犯錯誤觸犯刑法有關規定;
2、民事責任:在職期間,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
3、勞動糾紛:離職1年以內,由於在職期間錯誤造成損失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
最後,有任何問題我們隨時溝通,也可以私信我,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