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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財務人員審批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8-16 14:51:08

A.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作了哪些規定

具體可查詢《會計法》第四章部分內容:第四章 會計監督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B. 會計法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監督中做出那些規定

《會計法》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C. 《會計法》對於審核原始憑證有哪些基本要求

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是確保會計資料質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修訂後的《會計法》第十四條第四款對審核原始憑證作出了規定:第一,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這是法定職責。第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審核原始憑證的具體程序、要求,應當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據此執行。如《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附有驗收證明,以確認實物已經驗收入庫,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有關原始憑證時,應當根據要求查驗驗收證明。第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經辦人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會計法》的上述規定精神,既明確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責和要求,也明確了單位負責人、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的經辦人員的職責和要求。

D. 企業財務管理人員違反《會計法》處理程序如何規定

偽造是指在沒有的情況下,自己造假,無中生有。變造是指對原來的憑證進行修改,會計法中有情節的輕重,輕的罰款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通報,對單位處5000-10W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5W以下的罰款。
國家工作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對會計人員,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 論述《會計法》中對企業的財務要求

第一章總 則 >>返回頁首<<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監督。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際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資的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法制定並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會 計 核 算 >>返回頁首<<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 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 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 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 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 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 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 需要輸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僉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俄語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 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 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向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 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提供
第二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返回頁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除應當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會 計 監 督 >>返回頁首<<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招待的朴互監督、朴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 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 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 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 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三十一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 位的下列實施監督:
(一) 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 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第三十四條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 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返回頁首<<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 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人 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陽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輸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返回頁首<<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以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 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 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 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 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 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 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貪污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 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沿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到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俄語、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衽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返回頁首<<

第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2000年7月1起施行。

F. 《會計法》關於會計人員工作交接范圍、交接程序及交際責任有何規定

會計事務中,會計人員交接范圍為個人所經手的一切會計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具體出納涉及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和庫存現金,銀行對賬單余額,主辦會計涉及到憑證,總賬,明細賬賬簿,報表,固定資產賬實核對,原材料賬實核對,涉及到電子賬的賬號和密碼,其他資料,比如稅務等級證,票據領購本等交接程序:先由交接人整理好交接清單,涉及到的賬簿要在交接日的余額處蓋章,然後由接交人清點,需有第三者監交人在廠,然後三者簽字蓋章交接責任:交接日之前的責任仍由交接人負責,接交人協查.

G.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流程

1、由單位主管部門或被審單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方初步接觸,對擬進行審計的單位或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初步了解;

2、簽訂業務約定書;會計師事務所進場進行現場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初稿;

3、與被審單位或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交換意見,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7)會計法財務人員審批程序擴展閱讀

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內部管理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兩大類。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企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由非出納人員每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於:通過這種控制可提高現金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

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核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核單位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H. 《會計法》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培訓有何規定

根據規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在職會計人員,具體包括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會計工作並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即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其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和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
2、關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部門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省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對於中央單位,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司、鐵道部財務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財務部等五家單位負責所轄部門、系統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會計人員在參加繼續教育工作遇到難題需要咨詢反映的,可以向上述管理部門以及縣以上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反映、咨詢和投訴。
3、關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其中,接受培訓主要包括: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及批準的培訓單位組織的培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國家承認的會計專業學歷教育、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自學的形式多種多樣,不拘一格。如部門或單位自行組織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承擔課題研究,參加上一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等。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錄像;網路等。
4、關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學時
中、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時間每年不少於68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自學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48小時。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不少於72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24小時,自學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48小時。對於自學小時的折算方法,由省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自行決定。對於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6個月,或者年度內病假超過6個月的,或者生育等其他情況,其繼續教育的時間可以順延到下一年度、但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報批和備案。
5、關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要堅持聯系實際、講求實效、學以致用的原則。主要包括:會計理論與實務;財務、會計法規制度;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繼續教育,講究「新」和「實」,其內容必須新穎和實用。會計人員本著學什麼用什麼的原則,自己缺什麼就去學什麼,差什麼就去補什麼。
6、關於對培訓單位的管理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實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許可證制度》,凡從事這項工作的培訓單位,必須向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申請,經批准取得許可證書後,才能在批準的有效期內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開展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洲單位,由省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批;開展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由省級或地、市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審批;開展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由地、市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負責審批。所有審批的培訓單位,都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
7、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檢查與考核
根據規定,每一位會計人員每年必須完成規定學時的繼續教育。如果未按照規定完成必要的學時,又無正當理由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將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對年度內未接受繼續教育或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的會計人員,無正當理由的,予以警告。連續兩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兩年未完成規定學時的,不予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年檢,不得參加上一檔次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不得參加高級會計師評審,不得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的評選,財政部門不予頒發榮譽證書。連續3年沒有參加繼續教育或未完成規定學時的,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行失效,按新修訂的《會計法》規定,需5年後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同時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也不允許參加高級會計師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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