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人員聘用之判
一、服務的專業度方面
個人兼職會計大多數都是剛畢業沒有幾年的學生或者已經退休的老年財務人員,前者缺少實際工作經驗對於各個地方的財稅法規和報稅都不了解;後者雖然工作多年,但是他們多年來專注於他熟悉的行業和地區,無法對於新的財稅政策和您企業的實際情況給出優質的記帳服務,再加上年齡的原因、身體上病痛也使他們對記帳工作力不從心。他們都沒辦法給一個企業提供真正負責、有效的財務服務。並且很多時候一個個人的兼職會計手裡有好幾家企業,他們個人精力有限,再加上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欠缺往往使記帳工作漏洞百出,使企業蒙受損失。有些企業經常發生因違反財稅法規而被罰款的情況。這都是由於私人兼職會計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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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保障方面
企業使用個人兼職會計,如果發生漏交稅行為,會計本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損失都要公司負擔,包括延期報稅的罰款等,而找專業代理記帳公司,就可以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應的規定,如某代理記帳公司因對新辦企業的報稅期不了解,延期報稅的罰款,就全部由記帳單位負擔。代理記帳單位一般都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單位,如雙方發生糾紛,協商解決不了還可通過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可減少單位的經濟損失。代理記帳公司還負有為您的企業保密的責任,如發生問題可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政府法律規定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服務機構代理記帳。」 關於代理記帳機構設置的條件、代理做帳的業務范圍、代理記帳機構與委託人的關系、代理記帳人員應遵循的道德規則等問題,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
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自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中規定「凡不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條件的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應當
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委託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辦理會計業務」。【聘用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注意什麼事項】
也就是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上面的規定,企業使用個人兼職會計進行記帳、報稅等等財務活動是違法的。
四、企業經營發展方面
企業的經營發展是與企業的財務密不可分的,企業的發展和良好經營需要財務人員給予專業的支持和咨詢,好的財務可以幫助企業避免財務風險、享受合理避稅。這些對於企業非常重要,但是一個兼職財務是無法給予企業任何的專業幫助,更談不到避免財務風險、享受合理避稅。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對企業會計核算正在逐步規范,並考慮到小企業的特點,制定了《小企業會計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不設會計崗位,其會計工作由有資質的專業代理做帳機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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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企業使用個人兼職會計有著巨大的風險和不安全性,有礙於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發展,並且使用個人兼職會計也不符合《會計法》和《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上面的規定。因此,企業應該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服務機構。慧安中心忠心希望:您用最優惠的價格,享受到最專業的優質服務。用上海慧安專業的代理記帳服務,為您最大限度的節約成
㈡ 財務人員由於失職造成單位損失60萬,被單位起訴承擔什麼責任
財務人員由於失職造成單位損失60萬,被單位起訴後根據法院判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財務會計人員聘用之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㈢ 會計人員的聘用屬於重大經濟事項嗎
一般會計人員的聘用不屬於重大經濟事項,不過財務總監的聘任屬於重大事項,對公眾公司而言尤其是上市公司,需要對外披露。
㈣ 財務人員人員聘用隨意財務指標看哪個
招聘會計,應做到:
1、按法規要求招聘會計
招聘會計基本條件是會計人員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即上崗證。如果是招聘會計主管或只需要一名會計(必須指定會計主管)則必須具備會計師(中級)職稱或三年以上會計資格。這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如果未按照上述標准招聘會計,沒事便罷,有事便是的責任。
2、會計學歷和會計職稱
一般會計都要有財務會計或經濟類專業學習經歷,這樣才有系統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職稱要有一定的會計年限和知識學習才能獲得,當然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參考指標。學歷和職稱高低通常代表會計基本素質和技能,但學歷和職稱不能完全代表會計的財務務實能力和水平。
3、會計工作經歷
工作經歷是會計人員從事財務會計的實際工作情況,包含著會計人員實際財務務實經驗。在招聘會計人員時需要重點了解以下內容:
⑴要了解純會計工作經歷。出納工作經歷雖然也是財務工作的一部分,會計應當熟悉,但與會計工作還是有區別的。所以,要注意會計人員純會計工作經歷部分。
⑵了解會計所工作過的類型。雖然財務會計基本原理相同,大體工作內容相似,但不同類型、不同行業和稅收方式等的財務處理方法有明顯不同。
⑶了解會計所從事的崗位。財務部門的會計分工很細,如記帳、審核、總賬等。因此要詳細了解會計所從事的具體工作。中小招聘主要會計人員一定是要能夠承擔起全盤帳務的會計人員,通常做總賬崗位的會計才有這方面的實際經驗。
⑷了解會計從事全盤帳務工作年限。一名會計要具備全盤帳務的能力,最少要有一個會計年度的實際工作經驗,這樣才能了解全盤帳務的基本程序和事務,當然需要多年的實際操作才能談得上經驗。
4、會計務實潛力
實際上招聘到完全符合行業要求會計要看機遇,多數還要看會計素質、財稅知識、務實能力和潛力,看所招聘的會計人員能否在短期內掌握財務特點,有能力或有潛力能處理好的財務稅務等方面問題。
5、找有經驗的會計協助
如果不是財務會計專業出身的招聘者,只能憑經驗和感覺來判斷財務會計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憑經驗和感覺多半是有效的,但也有不靈的時候。財務會計專業性很強,業內人士才更清楚會計能力和水平。如有條件可以找一位有經驗的會計與應聘者做專業方面的溝通,這樣就能夠進一步了解應聘者專業方面的一些具體情況。
㈤ 會計人員篡改會計憑證謀取私利應判什麼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人員篡改會計憑證謀取私利構成「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㈥ 財務人員被判職務侵佔罪的會計證怎麼處理
根據《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犯會計職務相關的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會計證依法被吊銷。自會計證被吊銷後不能重新取得,終身禁止進入會計工作崗位。
一般違法的人(比如說偽造,變造會計帳薄,會計憑證)自會計證被吊銷後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5年後才可以通過考試取得。
會計證3年內沒有登記繼續教育的,會計證依法被吊銷。自會計證被吊銷後2年內不得重新取得。2年後才可以通過考試取得。
(6)財務會計人員聘用之判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佔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佔」,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㈦ 財務人員虛增收入觸犯法律嗎會判什麼刑法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嗎
觸犯法律,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百五十八條 虛報注冊資本罪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財務會計人員聘用之判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
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