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財務憑證保存期限
Ⅰ 會計中的原始憑證要保存幾年
按會計法規定,財務賬簿和會計憑證的保管期為15年,期滿後的銷毀程序是:財務機構負責人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批准後才可處理。
Ⅱ 會計憑證會計賬冊保存年限
會計憑證會計賬冊保存年限為30年。
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發布的,現行最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
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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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類保管期限:
原始憑證 30年
記賬憑證 30年
匯總憑證 30年
會計賬簿類保管期限:
總賬 30年(包括日記賬)
明細賬 30年
日記賬 30年
固定資產卡片( 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
輔助賬簿 30年
財務報告類保管期限:
月、季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所屬單位 月、季度財務會計報告) 3年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決算) 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類保管期限:
會計移交清冊 30年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永久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永久
銀行余額調節表 10年
銀行對賬單 10年
Ⅲ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是多久
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特點,分為永久、定期兩類。
永久檔案即長期保管,不可以銷毀的檔案;定期檔案根據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l0年、l5年、25年5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我國企業和其他組織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該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具體可以分為:
1.永久: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以及年度財務報告;
2.25年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3.5年的:固定資產卡片賬於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
4.3年的:月度、季度財務報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會計憑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輔助賬簿(不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會計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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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因此,法律主要依據是《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家檔案局會同制定。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是記錄和反映企事業單位經濟業務發生情況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屬於單位的重要經濟檔案,是檢查企事業單位過去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也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需要永久保存的會計檔案有:
年度決算財務會計報告; 資本金、股金及股權明細; 開銷戶登記簿; 客戶掛失申請書、掛失登記簿、補發憑單(卡)收據; 賬銷案存的清單或資料。 會計檔案保管登記簿、銷毀清冊; 7有價單證、業務公章銷毀清冊; 機構變動交接清冊;
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及扣劃書; 己用憑證、賬簿登記簿; 會計系統數據移植日的所有會計檔案; 會計初始環境文本、 基礎數據維護修改有關記錄、 文件;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檔案。
會計檔案是會計活動的產物,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活動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其重要作用表現在以下方面:
1.會計檔案室總結經驗、揭露責任事故、打擊經濟領域犯罪、分析和判斷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據。
2.利用會計檔案提供的過去經濟活動的史料,有助於各單位進行經濟前景的預測進行經營決策,編制財務,成本計劃。
3.利用會計檔案資料,可以為解決經濟糾紛,處理遺留的經濟事務提供依據。
4.會計檔案在經濟學的研究活動中,發揮著重要史料價值的作用。
Ⅳ 會計憑證會計賬冊保存年限是多少
30年。
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發布的,現行最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
1、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並將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為3年、5年、10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10年。
2、、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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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保存的具體規定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對相關內容有明確的規定:
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外簽名或者蓋章。
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Ⅳ 會計賬簿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多少年
會計賬簿類保管期限如下:
1)總賬 15年(包括日記賬)。
2)明細賬 15年 。
3)日記賬 15年(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為25年)。
4)固定資產卡片 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
5)輔助賬簿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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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序號檔案名稱保管期限備註:
一、會計憑證類
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和匯總憑證15年其中:涉及外事和"轉制"的會計憑證永久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3年
二、會計賬簿類
日記賬15年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25年
明細賬15年
總賬15年包括日記賬
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存5年
輔助賬簿15年
涉及外事和"轉制"的會計賬簿永久
三、會計報表類
包括各級主管部門的匯總會計報表
主要財務指標快報3年包括文字分析
月、季度會計報表15年包括文字分析
年度會計報表(決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他類
會計移交清冊15年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15年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25年
主要財務會計文件、合同、協議永久
Ⅵ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一般會計憑證保管期限為 年。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是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永久,即是指會計檔案須永久保存;定期,是指會計檔案保存應達到法定的時間,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我國企業和其他組織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該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具體可以分為:
1.永久: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以及年度財務報告;
2.25年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3.5年的:固定資產卡片賬於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
4.3年的:月度、季度財務報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會計憑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輔助賬簿(不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會計移交清冊。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Ⅶ 會計憑證應保存多少年限是哪個法律規定的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和匯總憑證,應保管15年,其中:涉及外來和對私改造的會計憑證永久;是《中華人民會計法》中所規定的。
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信息的載體。
會計憑證的意義:
1、會計憑證是登記賬簿的根據
每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發生大量的、各種各樣的經濟業務。會計部門要及時正確地記錄這些經濟業務,必須依據會計憑證。每當發生經濟業務時,必須填制相應的會計憑證。一般地說,經濟業務發生在哪裡,會計憑證就在哪裡填制。這樣可以正確及時地反映各項經濟業務的發生及完成情況。隨著經濟業務的執行和完成,記載經濟業務執行和完成情況的會計憑證就按規定的流轉程序最終匯集到財務會計部門,成為記賬的基本依據。
2、審核會計憑證,可以更有效地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使經濟業務合理合法
通過會計憑證的審核,可以監督各項經濟業務的合法性,檢查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制度,是否符合企業目標和財務計劃;檢查經濟業務有無違法亂紀,違反會計制度的現象,有無鋪張、浪費、貪污、盜竊等損害公共財產的行為發生;可以及時發現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及時加以制止和糾正。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會計憑證可以強化經營管理上的責任制
任何一項經濟業務活動,都要由經管人員填制憑證並簽字蓋章,這樣,就便於劃清職責,加強責任感;並便於發現問題,查明責任,從而有利於加強與改善經營管理,推行經濟責任制。
Ⅷ 記帳憑證應當保存幾年
記賬憑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應當保存30年,納稅申報表等涉稅資料應保存10年。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根據上述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應當保存30年,納稅申報表等涉稅資料應保存10年。
(8)會計法財務憑證保存期限擴展閱讀
會計憑證包括但不僅限於原始憑證,我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可見,會計憑證是指包括了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財務憑證的總稱。
記賬憑證只是會計憑證的一種,是會計人員做賬時填寫會計分錄的那張紙,主要是為便捷登記賬簿提供會計分錄;而真正發揮作用、能證明會計事項的是附在記賬憑證後面的原始憑證,或者說只有當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共同組成的會計憑證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原始憑證是填制記賬憑證的依據,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依據。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是並列從屬於會計憑證的,單純的記賬憑證不包含原始憑證。
從取得的來源和方式看,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的過程中直接產生的,是經濟業務發生的最初證明,在法律上具有證明效力,所以也可叫做「證明憑證」。記賬憑證是編制會計分錄後填制的單據,又通俗的稱「會計分錄憑證」,是介於原始憑證與賬簿之間的橋梁。
Ⅸ 記帳憑證的保管期限是多久呢
保管期限為30年。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發布修訂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9)會計法財務憑證保存期限擴展閱讀: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應當進行歸檔。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附表見上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