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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財務虛假數字

發布時間: 2021-08-15 22:51:59

⑴ 會計造假和財務舞弊的區別

財務舞弊是指用財務欺詐等違法違規手段,給舞弊人帶來經濟利益,而最終導致他人受到傷害或遭受損失的故意行為.其主要表現形式為:偽造、變造會計記錄或憑證;隱瞞或刪除交易或事項;記錄虛假的交易,蓄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故意違反會計准則的規定編制財務報告等.財務舞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侵吞資產;二是做出欺詐性財務報告.侵吞資產是指組織內的雇員為謀取自身利益,採用財務欺詐等違法違規手段使組織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不正當行為;做出欺詐性財務報告.
在會計實務中,不符合會計准則精神、不符合會計制度要求的會計信息,均屬於失真的會計信息。而造成失真會計信息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層舞弊,即在企業管理當局的授意下,利用會計規范給予企業的靈活性,有偏向性或誘導性地提供信息,甚至違背會計規范製造假賬。事實上管理層舞弊是危害最大、後果最嚴重,也最難以察覺和防範的會計舞弊行為。
會計舞弊的通常做法是虛增資產、收入和利潤,虛減負債、費用。主要包括:多計存貨價值、多計應收賬款、多計固定資產、費用任意遞延、漏列負債、虛增銷售收入、虛減銷售成本、隱瞞重要事項的揭露等等。在會計實務中,會計舞弊有多種方式。
根據我的理解來說一下,我是學金融的。
財務舞弊和會計舞弊首先有目的的異同。
它們的相同點都是在財務上做手腳。
不同點是,財務舞弊是給舞弊人帶來經濟利益,而最終導致他人受到傷害或遭受損失的故意行為;而會計舞弊則可能是利用虛假的會計報告誤導他人,包括投資者以達到隱瞞或誇大實際財務情況的目的。
或者用一句通俗但不一定準確的話來說,財務舞弊是財務操作和會計報告的舞弊,會計舞弊是會計報告的舞弊。

⑵ 急急急!上市公司會計造假案例數據

最近1年,最為惡劣,影響最大的莫過於以下兩起上市公司會計造假案件,主要責任人都面臨(或已經遭受)刑事處罰:

綠大地 (002200)
萬福生科(300268)

在巨潮資訊等網站可下載其招股書和年度報告,網上搜索可得其財務造假的基本情況,可以以此來進行案例分析了。

這是我給另一網友的回答,也可參看:
http://..com/question/532484646.html?oldq=1&from=evaluateTo#answer-1343440753
希望能幫到你。

⑶ 財務報表分析中如何識別虛假會計信息

1)數據大起大落,沒有規律;
2)邏輯關系錯誤,如,成本與收入比例出奇;
3)大量的非現金流入(如應收賬款或非經營款項),表現為現金流量表「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負值巨大;
4)應付款或其收款金額巨大或變化無常,其他應收款不排除抽逃注冊資金,應付款不排除無中生有;
5)資產結構不合理,如沒有或極少固定資產或存貨,或者固定資產凈值巨大或巨小;
6)資本結構不合理,如凈資產幾乎為0,還有大量的短期或長期借款,銀行不會給予C級以下評級企業貸款的;
7)不合理的資本變化,如,沒有工商變更,實收資本無端增加或減少。
等等。。另外,查處假賬還要通過賬簿和憑證進一步判斷和分析,尤其是明細賬,能看出問題。

⑷ 為什麼要對會計報表造假

僅供參考
財務造假也就是會計造假。
一、財務會計造假的原因分析:
隨著我國會計准則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會議信息質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會計信息失真的存在有其客觀原因,特別是在目前我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時期,大多數企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它的存在又潛在地助長了社會風氣的腐敗。
為了防止會計信息失真現象的發生,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首先應當找到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即會計造假的原因。
(一)造假的內在原因
1、單位負責人指導思想不正
有些單位負責人利用手中權力,為了個人私利或本企業利益,指使會計人員弄虛作假,搞「廠長成本、書記利潤」、「官出數字、數字出官」,設「賬外賬、小金庫」,大搞短期行為,使會計信息失真。一些企業負責人出於種種目的利用自己的權利,指使會計人員造假,他們有的虛增利潤騙取貸款,有的隱瞞利潤逃避交稅,有的甚至虛列數據來掩蓋其貪污受賄的罪行。這些人,把國家、集體的企業當成自己的「小作坊」,膽大妄為,無所顧忌,任意造假,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這是當前的普遍現象,也是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源頭。主要表現在:
(1)為了業績考核而造假 企業的經營業績,其考核辦法一般以財務指標為基礎,而這些財務指標的計算都涉及到會計數據。經營業績的考核,不僅涉及到企業總體經營情況的評價,還涉及到企業廠長經理的經營管理業績的評定,並影響其提升、獎金、福利等。為了在經營業績上多得分,企業就有可能對其會計報表進行包裝、粉飾。
(2)偷稅、漏稅
所得稅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通過納稅調整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適用的所得稅率而得出的。因此,基於偷稅、漏稅、減少或推遲納稅等目的,企業往往對會計報表進行造假。當然,也有少數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基於資金籌措和操縱股價的目的,有時甚至不惜虛構利潤,多交所得稅,以「證明」其盈利能力。
其特點是:多列費用,少計收入,達到少交稅和不交稅的目的。多見於民營企業或效益好的國有企業。
(3)粉飾業績,為達到特定目的而造假
上市公司和效益較差的國有企業以及昔日為省優、部優而今已失去競爭優勢、失去市場的企業。為了獲取信貸資金和商業信用而粉飾造假。在市場經濟下,銀行等金融機構出於風險考慮和自我保護的需要,一般不願意貸款給虧損企業和缺乏資信的企業。因此,為獲得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或其他供應商的商業信用,經營業績欠佳、財務狀況不健全的企業,難免要對其會計報表修飾打扮一番。為了發行股票而造假。股票發行分為首次發行和後續發行,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必須連續三年盈利,且經營業績要比較突出,才能通過證監會的審批。
其特點是:少列費用,虛列資產,多計收入,以達到粉飾經營業績的目的。
(4)為獲利而造假
其特點是:調整賬務,虛增虛報利潤,欺詐上市。首先,股份公司上市,能增強本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形成穩定的資本來源,在更大的范圍內籌措大量資金,因此,促使股票上市便成為公司追逐的目標,對條件不成熟的公司,財務資料做假便成為其首選捷徑。還有的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雖然打著「為公」的旗號,但實質是為個人(主管領導,管理者等)牟取私利,如「大慶聯誼」弄虛作假,欺詐上市案件。其次,對於那些已經上市但經營虧損的公司,為了滿足增發新股或者配股的條件,提高配股價格,達到從資本市場上撈到更多資金的目的,經常採用虛增利潤,少報虧損的方法,製造虛假的會計信息,欺騙投資者。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上,投機行為盛行,出現許多上市公司股價與公司實際業績變動不一致,優股不優價,「垃圾股」價不低的現象。使得投資者參與股市投機的心理大於投資,於是他們對「真實可靠」的信息披露並不重視,這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便難以達到降低市場中不確定性,抑制機會主義行為的功效。
除此之外,股市承擔了企業解困的重任,造成了一批質量不高的企業「包裝上市;治理機制不健全,上市公司業績不佳,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股權結構不合理,不利於形成股東對經營者的有效約束;激勵機制不健全。不利於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不利於公司價值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由於公司的治理機制不健全,從而使得上市公司的業績不佳,為了能長期保住其上市公司的牌子,獲得配股資格,利潤操縱、粉飾業績便成為他們的首選,披露虛假信息在所難免。
(5)為推卸責任而造假
表現為:更換高級管理人員時進行的離任審計,一般暴露出許多問題。新任總經理就任當年,為明確責任或推卸責任,往往大刀闊斧地對陳年老賬進行清理。會計准則、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時,如《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的實施,可能誘發上市公司粉飾會計報表,提前消化潛虧,並將責任歸咎於新的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發生自然災害,或高級管理人員捲入經濟案件時,企業也很可能粉飾會計報表。
(6)貪污盜竊,轉移國家資產
其特點是:出具假憑證,收入不入賬,辦假手續報廢資產,將賬目搞亂,渾水摸魚,或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等。多見於管理比較混亂的中小國有企業。
2、會計管理體制的弊端
會計人員作為企業的一員,受本單位領導的控制和制約,其經濟待遇、工作安排、職務任免等都基本上由領導決定。雖然《會計法》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主管單位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撤換。」但主管部門並沒有起到保護會計人員行使職權的作用,守法的會計人員遭打擊報復、被撤換,主管部門往往順從單位負責人的意見,出現了會計人員「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會計人員出於自我保護,屈服於單位領導,會計核算缺乏獨立性,內部監督職能沒有發揮出來。
(二)會計信息造假的外在原因
1、企業改革不徹底、不到位是會計信息造假的深層原因。
現代企業制度基本特徵是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目前我國尚處改革階段,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程度不高,仍存在企業經營者的權責問題、政企分開問題。權責不明確,企業經營者會從自身利益出發,隱瞞或虛報經營成果,受利益驅動提供虛假財務信息。政企不分,使企業不能成為真正獨立的經營者,一些政府部門經常干擾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企業的領導仍由政府幹預,政治色彩濃厚,使企業領導不能專心發展企業,更注重自己是否能提升,勢必導致財務造假而失真。
2、會計監督機制不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形同虛設
目前,企業內部監督控制有著局限性,內部監督不到位,會計人員不獨立,受單位領導指使被迫做假帳。社會監督仍處於起步階段,會計事務所雖然脫鉤改制,但仍缺少標準的執業制度,政府監督大於社會監督力度,職責交叉,經常重復檢查,企業領導又是政府指派,使檢查與被檢查藕斷絲連。企業領導同時管理會計與審計,內部審計不是處於董事會領導下。
社會審計監督不力。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存在著許多問題。如,在人員數量上,現有注冊會計師與《公司法》關於所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報表都要經注會審計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質量,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上,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素質偏低、偏離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松馳的問題。在審計過程中,往往是查帳容易,處理難,這嚴重影響了注冊會計師對內部人的監督,滋生其舞弊的可能。監督不力客觀助長了會計造假行為的泛濫
審計監督對保障經濟活動的有序運行,打擊經濟領域的違法活動,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實性有著其他經濟監督無可比擬的作用。我國的審計監督體系盡管已經相當完善,但是與飛速發展的經濟仍有許多不適應。
⑴監督力量不足。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的國家(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民間(社會)審計的力量遠遠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來企業數量急劇增加,而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卻基本保持不變,造成現有的審計力量無法應對迅速增長的審計業務量。國家審計對企業的監督開始弱化,注冊會計師已經成為審計監督的主力軍,但其承擔的審計任務愈來愈重,可以說已不堪重負。
⑵監督力度不夠。國家審計的重點已經位移,企業的審計監督只能依靠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來進行。但內部審計無論在隸屬關繫上還是在利益關繫上,都始終未能解決其真正的獨立性問題,因而這種審計監督不僅無法從根本上遏制會計造假現象,反而對會計造假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成為會計造假的幫凶。民間審計同樣面臨著獨立性問題,最突出的是資本經營管理者委託民間審計而不是股東大會委託民間審計,其監督的力度、監督的結果是可想而知。再加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不正當干預,大大削弱了審計報告的公證作用。
(3)監督不力。監不力,致使會計信息失真、會計造假處於惡性循環的狀態。內外部監督機制不完善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從企業內部的會計監督主體看,企業的會計負責人是由企業經營者直接聘任的,會計人員的工資報酬是企業經營者直接決定的,這就意味著企業的會計工作在某種意義上是為企業經營者服務並隨著企業經營者的意志而改變。從企業外部對企業會計信息監督機制看,社會中介審計及政府審計監督受人力、財力的限制以及其事後監督性質的局限,未能查出所有違法違紀行為,這也是造成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
3、收入分配不均和激勵機制不健全導致會計信息造假失真
由於社會上企業與企業、部門與部門、東部與西部等之間存在著較大的收入差距,企業的經營成果與經營者的收入聯系的緊密度低,對經營者的積極性激勵不夠,導致一些企業經營者為了個人利益或小集體利益鋌而走險,違反財經法紀做假賬、設賬外賬、私設「小金庫」,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
4、造假成本與收益的不對稱助長了會計造假信息失真 企業會計造假幾乎不消耗物質成本,只需要玩弄數字游戲,空手套白狼,便可將一堆「垃圾」包裝成閃閃發光的「金子」。如黎明股份,1999年1月上市當期虛增資產8996萬元,虛增主營業務收入1.5億元,虛增利潤8679萬元。除常規的少計成本、費用遞延等操縱手段外,90%以上交易或事項都是通過虛開產品銷售發票,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手段人為憑空捏造的。利用增值稅抵扣制度,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既虛增了收入利潤又不增加稅負。可見其造假的物質成本很低。
企業造假的成本主要包括:行政成本、民事成本和刑事成本。行政成本包括停業、整頓、解散、吊銷證照等帶來的直接損失、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罰款等;民事成本包括因會計造假行為給國家、社會、個人造成的財產或其他損失的民事賠償支出;刑事成本指對單位
和個人的刑事處分和罰金。而會計造假的收益包括謀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只要收益大於成本,企業就存在會計信息造假的動機和需求。
由於監管體系不完善,監督手段落後,監管人員不足,會計造假被發現的幾率很小,即使發現,被追究的代價也很小,而會計造假的預期收益驚人。因此,會計造假成了許多企業包括上市公司粉飾經營業績、侵蝕股東權益、侵害國有資產的慣用伎倆。
5、會計法規、准則、制度本身的缺陷
個別企業利用會計法規、准則、制度本身的缺陷,採取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飾財務報表、提高企業利潤,利用資產重組、關聯方交易、資產評估、虛擬資產、利息資本化、交易時間差等多種手段,虛構經濟業務、從事不等價交換和進行違規會計處理,造成了企業經濟交易的失真,從而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6.對違反會計法規的處罰力度不夠
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之間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並且承認其各自物質利益的基礎上的。在市場經濟建立過程中,會計環境的改變和對會計信息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沖突,以民事責任糾紛問題為主。但目前我國對會計信息失真的懲處手段主要以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為主。對大部分存在會計信息失真的企業,主要是給予企業及主要責任人以罰款、通報批評和警告等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很難達到真正的處罰目的,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對於那些追究了法律責任的,也只是限於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還沒有公司因會計信息失真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例。對於刑事責任的追究是一種威懾力量,是為防止市場危機爆發或產生嚴重社會後果的一種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無法形成日常的監督力量。若想形成日常的監督機制,必須依靠民事賠償責任的追究,這也正是我們目前懲罰手段里所缺乏的。
盡管我國的會計法規建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對違反會計法規的處罰力度不夠,使得違法的機會成本很小。違反會計法規的巨大利益誘惑與低廉機會成本所形成的反差,使得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屢禁不止。依法行政的隨意性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執法不嚴,執法的隨意性大,助長了部分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使會計信息失真問題朝量化方向發展。
二、避免財務會計造假的對策
會計信息是管理者、投資者和債權人等改善經營管理、評價財務狀況、作出投資決策、防範經營風險的主要依據。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會計信息越來越重要。不管是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還是企業內部經濟管理部門,或者是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等有關各方,都需要通過會計信息了解企業,並作為相應決策的依據。如果會計信息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不僅無法滿足有關各方了解企業經營與財務情況的需要,而且將嚴重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已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會計信息失真究其原因很多,本文僅針對會計信息造假的內在原因、外在原因和會計信息不實成因發現的幾個問題提出如下解決辦法:
(一)針對會計造假的內在原因
1、加強會計法規建設,提高單位領導的會計法規意識
單位領導的指導思想不正,是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對會計信息失真的治理,必須組織單位領導學習會計法規,使單位領導提高會計法規意識;端正指導思想,明確自己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
會計信息造假的原因主要是單位負責人要會計人員造假。修訂後的《會計法》緊緊抓住了這個源頭,解決了會計委派制等行政手段不能解決的問題,體現了以法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的重要思想。
抓住單位負責人這個源頭,強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拄性的責任。鑒於在實際工作中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質量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就
讓單位負責人通過學習《會計法》知道: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在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上簽名並蓋章,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單位負責人要以身作則,要學習《會計法》,學習會計知識,帶頭執法,不得干預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更不能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2、逐步實現會計人員職業化
為了擺脫企業領導對會計人員的授意造假和控制,保證會計人員工作的獨立性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有必要使會計人員走向職業化,即:成立會計行業協會。職業化的核心就是將每個為企業工作的會計人員集中起來,組成行業協會,使會計人員的目標從單一的為企業謀利益轉到為公共謀利益上來。盡管職業化並非易事,其成效也不是在短期內可以見到的,但從長遠來看,職業化至少有以下幾點好處:一是會計協會是非贏利組織,因而不存在利用會計人員來贏利的動機;二是通過對會計人員任職資格的確認,形成會計人員進入市場的壁壘,從而增加會計人員的競爭壓力;三是通過職業聯合形成的行業協會必然受到社會輿論的壓力,職業道德會在很大程度上約束會計人員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會計委派制與會計職業化有相似之處,但有很大的不同。會計委派機構是官方或半官方組織,而會計協會是民間自律組織。會計委派機構通過行政手段對會計人員進行任免,而會計協會不對任何企業委派會計人員,只是通過職業道德來約束會計人員的行為。
(二)針對會計信息造假的外在原因
1、首先要按市場要求,完善企業管理制度
只有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產權清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才能使企業自覺遵守經濟規律,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資料。其二,企業用人要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程序辦,充分引入競爭機制,要建立起能客觀公正地反映企業經營者業績和能力的評價指標體系,改變單獨依靠未經核實的「數字」來評價企業經營者的業績的做法。
2、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大會計監督力度
內部監督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內部審計是會計監督的保證。第一,建立內部牽制制度。第二,實行內部監督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提高內部會計監督的有效性,有效的監督和控制才能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第三,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強化監督。應該重視外部監督,我國外部監督有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督及其他形式。我國應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水平及業務水平,按照國際注冊會計師執業標准開展業務,提高監督質量,使其對會計的監督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盡可能減少人為因素造成的會計失真。強化政府監督,政府監督應是在宏觀調控下的監督,政府監督應依法監督,應提高監督人員素質,利用監督權力謀利的政府人員,只能把企業拖垮。
3、改進完善利益分配與激勵機制,理順各方關系,減少利益沖突 利益分配與考核機制的不夠健全,不盡合理是誘發會計信息造假的一個重要原因。造假者的主要動機在於取得經濟及其他利益。只有改進完善利益分配與激勵機制,才能防止會計信息的造假。一是建立利益分配均衡機制,理順國家、地方、企業及職工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兼顧各方利益。二是改進現行的績效考核制度,並完善相應的激勵機制,對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的考評,不要僅以數字論英雄,而要與定性考核結合起來。
4、盡快制定和出台具體會計准則並繼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 在認真總結現行會計准則實施情況的基礎上,根據市場經濟和證券市場發展要求,適時出台一批與國際慣例相協調、體現我國經濟發展特點的具體會計准則,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規范會計信息披露。同時,鑒於會計核算制度將在較長一個時期與會計准則並行的實際情況,因此要努力提高會計核算制度的靈敏性,及時反映多變的、日趨復雜的經濟業務。特別地,在准則的制定過程中,應採取慎之又慎的態度,處理好會計准則的統一性與靈活性之間的關系,避免個別企業利用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飾財務報告,操縱企業利潤。
5、加大處罰力度,建立民事賠償制度
凡是由企業經營者個人行為因素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應由企業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民事責任人,讓承擔法律責任者確實得到懲罰。只對單位處以罰款,將個人責任推脫或轉嫁到單位身上,顯然混淆了單位中的個人角色,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造假問題的。單單是單位被罰,也不利於當事人吸取教訓,更不利於整個社會培養誠信的風氣。除了加大刑事處罰力度外,還應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進行民事賠償。民事賠償的主體應是會計信息失真的責任者即企業經營者,而不是企業法人實體,更不是會計行為主體。民事賠償制度可以增加企業巨額潛在的訴訟風險,加大對會計信息失真的法律處罰中民事法律調節的力度。提高民事賠償額度,增加會計信息失真的經濟成本。使得會計造假成本升高,從而遏止經營者造假。
會計信息造假不是一時就可以改變的,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消除會計信息造假的內外在原因,才能真正改變會計信息造假的現狀。由於合法會計信息失真的產生是基於一些客觀因素之上,所以我們的預防對策也只能從提高准則、制度制訂的完美性及改善外部會計環境者手,當然,這是一個長期的不斷完善的過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的弊端,需要我們上下各級部門進行長期不懈的斗爭和努力,形成一個良好的社會風范。《會計法》是會計人員工作的規范和法律保證。只有以法制規范的要求辦理企業經濟業務和開展經濟活動,才能使我國的經濟秩序逐步走向健康發展的道路。

⑸ 會計造假和財務造假一樣嗎

不一樣,會計造假屬業務技術范疇,大多數表現在憑證、會計資料等會計總賬體系,財務造假屬管理范疇了,多數出在報表及其報告等上面。有本質區別,不然國家也不會出《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財務制度》兩種不同的制度了。如有不詳的,查閱上述兩種制度較為權威。

⑹ 什麼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釋義]

本罪是指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不實或隱瞞重要事實 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 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公司,而承受刑事處罰的是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二、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罰沒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證他人的民事權益,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刪法》無此規定。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已廢正,有關內容已納入新《刑法》,並有變動。

⑺ 會計造假的含義

會計造假直接侵犯了國家和有關方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一種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但會計造假一般體現在企業或單位的財務活動中,除了單位要承擔經濟責任以外,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明確了會計責任主體,其目的就是要理順單位負責人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於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應負的責任,更加明確了責任人。一旦事發,單位負責人難辭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業務""不了解情況"等借口來推卸或減輕罪責。

⑻ 會計造假在中國嚴重嗎

事實上,企業「假賬」長期以來屢屢出現於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已經成為經濟管理特別是宏觀經濟管理的頑症,這絕對值得我們去深思。
追索其動機之一是上級主管部門定所制定的經濟增長指標的壓力。這往往是因為中國原有計劃經濟體制存在的慣性,以及官員政績考核制度的弊端,因為「官出數字,數字出官」早已不是什麼新聞,記假賬、賬外賬早也就了公開的秘密,政府部門在總結工作需要突出政績,則需要數字氣球越吹越大越好。動機之二是企業本身的利益驅動,如企業向銀行貸款時,要誇大資產和凈資產及利潤收益的數字,掩飾不良資產;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要隱瞞縮小利潤額以「合理避稅」;在向主管部門上報經營業績時,卻要向實際數字里「加料」。當然,還有主要的是個人的機會成本問題,也就是個人的收益機會遠遠大於做假賬所付出的成本的原因。
對於有關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這些中介機構,也是為了自己本身利益,「受人錢財,給人消災」。而且付款的是那些中央企業,而不是國資委,那當然只對付款的中央企業「負責」。再加上在181家中央企業中,只有92家企業設立總會計師崗位,不能有效進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就算是設立了總會計師,也是由中央企業內部委任,要向企業負責人負責,受企業負責人領導,這只是內部人監督內部人,從制度上天然就存在缺陷。

對於做假賬問題,前總理朱鎔基曾要求所有會計人員必須做到「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准則,不做假賬」,破例地先後3次為中國新成立的3所國家會計學院題寫了同樣「不做假賬」 的校訓。這原本是會計行業職業操守的「底線」,而2000年7月1日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也是對有關單位負責人會計責任的明確規定。第4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21條規定:財務報表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需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第28條又明確指出: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對不履行上述規定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但實際執行起來,又有多少人被追究呢?上市公司做因假賬造成投資者過千萬、過億甚至幾十億上百億的損失,但真正能查出來的又有多大的比例?對查出來的違規違法者的懲罰(有相當部分甚至不是刑罰)相對卻顯得太輕太輕了。
如《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由於我國證券法中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違法行為一般都給予行政處罰,但對受害投資者卻沒有給予補償。在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方面,監管力度同樣顯得不夠。迄今為止,違反有關規定而欺騙上市,甚至上市後還繼續造假欺騙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經多次被揭露,但都沒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給予處理。與上市公司通過做假賬能在市場上圈回巨額資金,部門、企業和個人收益如此之高對比,其成本是如此之低,那就根本用不上「鋌而走險」這詞語來形容了。

而做假賬的現象又何止發生在中央企業里,前一兩年各地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有關部會計從業人員發誓「不做假賬」的活動,正說明了做假帳的泛濫,可以說是一個普遍存在,如合資企業和私營企業隱瞞縮小利潤,上市公司則虛報擴大利潤等。只不過是上市公司更直接牽涉到眾多股民個人利益而反響最大而已。從已揭露的瓊民源、紅光、鄭百文、銀廣夏、大慶聯誼和麥科特等案中,包括上市公司到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公司整個公司上市的各個中介環節,均暗中存在一幕幕做假大戲,最終損失的是廣大的投資者及中國上市公司和證券中介機構的誠信。
證券市場應該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的原則,這需要證券市場中介機構來維護,中介機構承擔著「警察」的角色,而且,最重要的是,中介機構的服務不單純是為企業服務,更同樣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為上市公司做假賬,只是上市公司接受你的服務產品,卻向社會公眾提供了「假冒偽偽劣」產品,嚴重影響了公眾的利益。
作為證券中介機構不僅是發行公司與投資者的中介,也應該是發行公司與監管機構的中介,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上市前後的監管作用更直接和及時,其監管的直接性效果是監管機構所不能代替的。因為有關證券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承擔的任務有:為公司證券發行與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和驗資報告,為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報告出具審計報告,對上市公司的會計科目、會計報表等做常年會計查賬驗證和審核工作。可以說,證券中介機構特別是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是最了解的。
然而,我們一直只重視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而忽視對於證券中介機構的監管,並且對其違規違法的處罰力度不夠。如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對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從揭露出來的案例中,大多數卻被「技術失誤或錯誤」的理由而逃避了刑事責任。也正是對中介機構監管的忽視和對其違規違法的處罰力度不夠,另其違規所獲得的收益機會遠遠大於違規所付出的成本。

其實,人的經濟行為是天然合理的,這與經濟學上自私的「經濟人」假設這是一致的。從經濟學范疇看,經濟學是「不講道德」的,是「自私」的,而每個人的行為都是在既定的條件下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行為方案,也即是會採用機會成本來計算自己的行為。如果做假賬有利可圖的話,任何人都都有做假賬的動機,關鍵就看做假賬的成本如何。因此,是沒有不合理的個人行為和個人選擇,只有不合理的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正如郎咸平所說:我們在指責那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個人行為的同時,是否有考慮到我們的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問題?
本人一些做銷售代理業務一些代理鋼材和汽車銷售的朋友,對於鑽制度空子運用起來很自如。例如供貨工廠明文規定要統一銷售價格,各代理商不能私自降價,但由於也同樣規定每年代理銷售多少數量(金額)的產品,工廠能給予多少比例的銷售費用返利,因此到年終歲晚兩三個月,接近銷售數量的,他們絕對私自用其他方法降價來完成規定的銷售數量,目的是能夠拿到工廠給予的銷售返利,因為銷售返利的總得益比降價損失部分要大。這樣一來,統一銷售價格的制度規定就失去了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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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連續快速的經濟增長和持續下滑的股市卻形成巨大的反差,據統計,中國的股市從1998年至2003年的平均股息遠遠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從2001年6月到2004年9月三年時間內,股市流通市值縮水7100億元,如果加上其它付出的成本費用,投資者的凈損失約為10100億元。而這巨大的損失,已經不能簡單用做假賬的原因來解釋了。
2004年11月在中國證券市場可能最大的新聞是王小石案,已經直指體制性的弊端,也就是說現有體制提供著各種尋租之機會。投資者多年來的巨額損失,實際上均基本流入了通過了政府管制進入市場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政府稅收及其管理機構里,損失的是那些可自由進入市場的中小投資者。而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證券監管部門實質已經成為了既得利益集團,因而在過多用行政職能幹預市場、代替市場職能的同時,又不能提供有效的市場制度與規則,不能對掠奪投資者財富的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易憲容的觀點)。

做假帳的危害是人所共知,如果得不到制止,將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如果自己不做假賬而別人在做,則使自己喪失競爭力,最後也只好「同流合污」。長此下去,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將被擾亂,也使政府因掌握的經濟信息失真而影響宏觀經濟決策,更嚴重危害社會風氣,造成社會信任危機。然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杜絕做假賬的泛濫,我們要考慮到政治、商業、社會、文化等等因素,必須在體制和制度建設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⑼ 報表中數據虛假的話會計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工作中,須依法行事,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⑽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

此題選C,下面給你附上原文供參考

所謂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數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地反映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藉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即以假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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