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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8-15 22:10:52

㈠ 重慶工商網-股份制企業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文書製作基本知識

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制企業之一種,其全部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構成。股東按其在股份制企業中所擁有的股份參與企業重大決策、選擇管理人員、享受權益,也承擔風險。股份可以在規定條件下或一定范圍內轉讓,但不得退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其發起人或公司最初的全體股東依法制定的,是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生產經營方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設立宗旨等重大問題,以及調整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對外經營活動中的各種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書。
(二)寫作內容和方法

1.必要條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設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6)股東的權利和義務;(7)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8)公司法定代表人;(9)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10)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13)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2.寫作要求
由於股份制企業的章程一般要公開,起草時既要實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現狀,又要充分考慮章程對企業內部和外界的影響。內容必須合法、真實、全面、可行,主要條款完備,具體規定可行。文字上力求准確、簡明。

(三) 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及章程)。
第二條 公司由 、 、 為發行人,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
公司注冊住所地:
公司經營期限:
第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為宗旨。
第五條 公司以××××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八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九條 公司股本總數為:××股,發起人共認購××股,占股本總數的××%。
第十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報。
第十二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並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 公司鼓勵內部職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條件時可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和推行內部職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錶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 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 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 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第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可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2人。
第二十九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台;
(二)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七、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台,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的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七章 經 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七條 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總經理。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 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中,1/3以上(含1/3)但不超過1/2的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以下(含2/3)但不低於1/2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不大會;
(五) 監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會會議。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台。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三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厚履行監督職責。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七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六) 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餘利潤。
第四十九條 股利分配採用派發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條 公司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值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公積金可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
第五十二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四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 營業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共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家。
第六十一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帳簿,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後,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六十四條 公司按照經濟發展實際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五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六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公司按照證券管理部門指定的報刊和場所以公告形式向股東通知有關事項。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制定,於 年 月 日依據×××× 決議修訂。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㈡ 怎樣合理避稅

1.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選擇投資地區與行業。

2.合理利用企業的組織形式進行合理避稅。

3.利用折舊政策進行合理避稅。

4.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合理避稅。

5.利用收入確認時間來進行稅務籌劃。

6.利用費用扣除標准進行避稅。

㈢ 重慶市鋼結構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邊角料廢鋼板等取得收入9萬(未開票),請問在新准則下會計分錄怎麼

借:銀行存款 9
貸:其他業務收入 7.6923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1.3074

㈣ 增值稅的問題及改革的相關問題,我國增值稅制度(計算方法,抵扣制度,財務處理方法)存在的問題如何課征

中國海關的通關制度和海關業務制度改革

中國海關的工作職責和任務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並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一、中國海關通關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中國海關通關制度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是中國海關執法的基本依據,《海關法》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進口貨物自進境起至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中國海關根據《海關法》和國家有關進出口的政策、法律、規定,監督管理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合法進出,檢查並處理非法進出、逃避關稅等走私違法活動。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移作它用或者進行其它處置。
中國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幾點:
1. 依法如實申報的原則。即任何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在進出境時,均向海關進行真實、准確、完整申報,海關接受申報後,方可進行進出境活動。
2.接受海關監管的原則。在海關未放行之前,一切活動均在海關監管之下,有關貨物的各項活動應經過海關的准許,必要時應接受海關查驗。
3.海關放行後提取的原則。只有在海關按國家各項規定對申報情況和貨物情況進行審核、查驗,並徵收相應稅費後辦理放行手續,貨物所有人、運輸工具負責人方可對其採取下一步處置措施——進境或出境。
(二)中國海關通關制度的基本程序
中國海關通關制度的基本程序是:申報、查驗、征稅、放行。
1.一般規定
申報:
進口貨物向應當由收貨人在貨物的進境地海關辦理海關手續,出境貨物應當由發貨人在貨物的出境地海關辦理 海關手續。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同意,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指運地、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啟運地辦理海關手續。上述貨物的轉關運輸,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進出口貨物,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託海關准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應當採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的形式,兩者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經海關批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報關企業可以EDI方式辦理申報、納稅及其他海關手續。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前款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徵收滯報金。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需要依法檢疫的貨物,應當在檢疫合格後提取貨樣。
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應在向海關遞交報關單的同時,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
查驗:
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所有進出口貨物、運輸工具、旅客行李物品、郵遞物品,除經海關總署特准免驗外,都應由進境地海關或轉關運輸的啟運地、指運地海關進行查驗。海關查驗一般有單證查核、外形查驗、開箱抽樣查驗以及通過技術設備進行查驗等不同方式,根據情況和需要,採取一種或幾種。
征稅:
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條例》、《中國海關關稅稅則》依法徵收關稅。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增值稅)的徵收管理,適用關稅徵收管理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按照海關有關商品歸類的規定確定。中國海關採用世界海關組織(WCO)制定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S)。
在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的擔保後放行。
放行:
除海關特準的外,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後,由海關簽印放行。
2.特殊情況
暫時進出口貨物:
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應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
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後,准予暫時免納關稅。
過境、通運、轉運貨物:
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進境地海關如實申報,並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運輸出境。
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和加工貿易合同向海關備案,加工貿易製成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復出口。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製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准予內銷的批准文件,對保稅的進口料件依法征稅;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進出境貨物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
(三)中國海關通關作業流程
1、企業申報:進出口企業可以採用委託報關單位制發電子數據報關單或自行制發的方式,以EDI方式或者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平台,向海關辦理進出境貨物的申報。
2、海關審單:海關收到電子數據後,首先由計算機對數據進行檢查,其完整性、邏輯性符合報關單填制規范要求的,轉入審單中心人工審核,如不符合,則退回申報人要求重新填報。審核主要是申報的正確性、真實性的審核,主要集中於歸類、價格、原產地、貿易性質及進出口管理條件,並計算相應稅費;審核中如發現存在不符合要求時,海關可以要求申報人重新申報或者作出補充說明。
3、現場交單:經人工審單合格通過後,海關發出電子通知,申報人持列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到口岸現場辦理交驗報關單、海關要求的隨附單證以及進出口的許可證件,並交納關稅、進出口環節增值稅或其它費用,方式可以採用銀行交付、網上支付等。如海關確定查驗的,申報人應按海關要求搬移、開拆貨物,查驗結束後,雙方共同在查驗記錄上簽字,如海關認為必要,也可徑行查驗。
4、海關放行,提取貨物:海關收到稅、費交納完畢的證明後,簽發貨物放行單交給申報人,申報人可以到碼頭或倉庫提取貨物,安排運輸。
5、轉關運輸:如申報人希望在內地或者企業所在地的海關就近辦理海關手續,可以在申報時提出轉關申報(填制轉關運輸申報單),經海關審核同意,辦理轉關運輸的手續,口岸海關將有關運輸、貨物等數據通過計算機網路傳至主管地海關,待貨物運至指運地後再辦理審單、交單、征稅等手續。
二、中國海關業務制度的改革
(一)中國海關的工作基本方針
進入21世紀以來,科技進步更加日新月異,全球范圍的產業結構調整加速,企業生產、經營和運銷方式發生劇烈變化,貿易便利化呼聲益強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加速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和國際投資者進入中國。憑借快速進步的加工技術、無限供給的勞動力、相對低廉的生產成本、日益成熟的投資貿易環境和巨大的市場潛力,中國正在逐步成為世界的加工中心。在這一過程中,我國海關將面臨多方面的影響和挑戰,要求海關必須改革海關業務制度,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全面提高通關速度,推進貿易便利化,中國海關在新的起點上全面推進了業務制度的改革、管理方法的創新,加快轉變職能和工作方式,提高效率,依法行政,努力學會按國際通行規則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全面提高海關執法能力和通關效率。面對這樣的新形勢、新要求,海關總署提出了「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的海關工作新方針。
「依法行政」是海關工作的基本准則。其本質是職權法定、程序法定,一切行政行為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范圍內進行,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不斷提高海關管理的公開、透明和法制化水平,以更好地維護國家全局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
「為國把關」和「服務經濟」是國家對海關的兩個基本要求。海關必須高質量地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稅收、打私等各項任務,維護公平有序的進出口環境,保護國家經濟安全。同時,海關工作必須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則,以企業誠信守法的程度換取海關的通關便利程度,切實提高通關效率,努力降低貿易成本,為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健康發展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有效完成「把關」與「服務」,實現嚴密監管和高效運作的有機結合,是做好當前海關工作的關鍵。
「促進發展」是海關工作的根本目的,「發展是硬道理",海關工作必須加快海關改革和建設步伐,以促進我國生產力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為根本利益,推動海關事業向前發展。
中國海關的基本工作方針,是海關工作的指導原則,也是深化通關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二)中國海關通關制度的改革
1、、實施通關作業改革,不斷提高通關效率
改革開放25年來,我國經濟和對外貿易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GDP年均增長9.4%,外貿進出口年均增長16%。面對經濟和對外貿易的持續高速增長,中國海關面臨的通關壓力越來越大。從上世紀未開始,許多國家海關都在積極致力於加快海關現代化發展步伐,改革和完善海關管理制度,簡化海關手續,進一步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中國海關亦於1998年確立了建立現代海關制度的跨世紀發展戰略,並自1998年4月起開始著手對通關管理模式進行改進和優化,實現有效監管與高效運作的有機統一,以促進對外貿易的快速健康發展。自2000年起,全面實施通關作業改革,重新設計通關作業流程,改革通關作業方式,調整總署、直屬海關和隸屬海關三級事權和職能分工,努力實現通關管理的信息化、集約化和專業化。在實施通關作業改革的同時,積極開展口岸海關與內陸海關的跨關區快速通關,確保進出口物流在關區間快速流動。為提高口岸整體通關效能,中國海關積極協調口岸各相關部門,實施「大通關」制度改革,發揮協同效應。通過近5年的改革,通關效率得到極大提高。2003年,全國海關共受理報關單2900萬份,2004年全國海關受理的報關單數超過3300萬份,通關速度進一步提高。每份報關單的平均通關時間從5年前的按天計算,縮短到今天近90%的報關單可以在當日結關放行,其中相當部分只需要十幾分鍾甚至幾分鍾即可結關放行。通關作業改革極大地便利了國際物流的大規模跨國境流動,促進了貿易便利化。
2、按照風險管理原則,對進出口企業和貨物實施分類管理
學習和借鑒外國海關風險管理經驗,我國海關於1998年研究提出了守法管理的目標和方法。1999年4月,海關總署與相關部委聯合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通過對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和遵守海關法律法規情況的評估,核定企業的守法程度,設置A、B、C、D四個管理類別。對不同管理類別企業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在分類管理的基礎上,重點實行了 「紅、黑名單」制度,對誠信守法的企業給予通關便利,對誠信不好的企業實施重點治理,對嚴重走私違法企業予以嚴厲打擊。同時,為支持大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外貿出口,2001年海關總署與相關部門共同制訂了一系列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大型高新企業給予提前報關、聯網報關、快速轉關、上門驗放、加急通關、擔保驗放以及加工貿易聯網監管等便捷通關措施。為企業進出口開辟了「綠色通道」,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提高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3、以快速通關為目標的轉關運輸監管模式改革
自2000年初開始,根據形勢發展要求,中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轉關運輸監管模式研究並進行了以快速通關為基本目的改革,改革思路和具體措施主要是:一是實施轉關運輸的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的模式,簡化手續;二是實行提前報關,減少貨物和運輸工具在口岸停留時間,提高通關效率;二是利用科技手段,實行電子數據核銷,強化海關監管。改革後,在收到運輸工具載貨清單的情況下,企業可提前在所在地海關報關,海關收到提前報關數據並經審核後,辦理查驗、納稅、放行等及其後續手續,報關單數據自動轉換為轉關信息、以電子數據聯網傳輸方式發至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境地海關即可按照所在地海關要求辦理進出口貨物轉關手續。這一改革大大縮短了貨物在進境口岸停留時間和辦理手續的過程,通關速度有較大提高,同時也為企業避免了一定要到進境地辦理通關的麻煩,方便了企業。
4、加快建立「中國電子口岸」
為進一步提高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嚴厲打擊走私、騙匯、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犯罪活動,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在國務院的直接領導下,自1999年起,海關總署會同公安部、人民銀行、工商局、鐵道部、民航總局、外經貿部、稅務總局、外匯局、出入境檢驗局、交通部、信息產業部開始聯合建設「中國電子口岸」。「中國電子口岸」實質上是「電子政府」的雛形。該系統充分利用計算機和網路技術,建立公用信息化平台,將跨部門、跨行業的進出口業務信息流、資金流、貨物流電子底帳數據集中存放到一個公共的數據中心,政府管理部門可進行跨部門、跨行業的聯網數據核查,辦理手續,實施管理,企業可在網上辦理各種進出口業務,由此將大大增加口岸執法的有效性和通關的整體效率。
目前,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已初步實現了與海關總署、外匯總局、國稅總局、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商務部、公安部、鐵道部、貿促會、香港工貿署、澳門經濟局以及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民生銀行等多家商業銀行的聯網互通和信息共享;入網企業達18萬家,制發IC卡超過50萬張。
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已在41省市成立了數據分中心,在北京建立了主運行系統和同城備份系統。在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部分地級市建立二級節點82個,計劃2005年底擴展到全國所有360個地級市。
按照吳儀副總理關於大通關制度改革「政府牽頭協調、統一信息平台、手續前推後移、加快實貨驗放」的總體要求,遵循「統一身份認證、統一數據交換標准、統一品牌」的原則,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重慶、寧波和山東等7個省、市政府已同我署就合作建設地方電子口岸簽署備忘錄。
電子口岸已開發運行聯網項目及正在開發項目共51個,其中行政執法項目25個(已推廣實施19個),輔助項目8個,正在開發項目18個。每日處理電子單證數量達50萬筆,中國電子口岸門戶網站每日點擊率超過430萬次。取得了明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例一:鐵路口岸信息平台建設。該項目可以實現海關、鐵路、質檢及進出口企業、貨運代理企業、報關企業的計算機聯網和信息資源共享,方便企業進出,提高貿易效率,降低貿易成本,同時嚴密了進出口管理。該系統於2003年8月試運行,已累計傳送海關電子艙單70餘萬份。據鐵道部反映,信息平台在北方四大口岸站(滿洲里、阿拉山口、二連、綏芬河)試運行以來,實現了艙單與海關監管指令的24小時不間斷傳輸,電子換裝清單縮短車輛停時1小時以上,壓縮寬軌車輛停時0.63天。按四個口岸站寬軌車保有量1500輛計算,每輛車一天車輛使用費11.5瑞郎計費(1瑞郎=6.6元人民幣),每天可節約國外車輛使用費7.17萬元,累計每年可節約2617萬余元,為我國鐵路的跨躍式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例二:進口增值稅聯網核查系統。該項目實現海關與國稅進口增值稅專用稅票的數據共享與聯網核查,堵住了不法分子利用假稅票進行抵扣的漏洞。系統於今年8月上線運行,4個月累計向國稅總局傳送專用稅票電子底賬188萬票。不僅嚴密了雙方對專用稅票的管理,而且有效地防範了不法份子大肆偽造專用繳款書辦理虛假抵扣的不法行為。據我署統計,今年前8個月各地海關協助全國稅務機關共甄別偽造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4972份,涉及抵扣金額7.89億元。自8月雙方實現數據聯網交換後,上述不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9至10月份各地海關甄別的偽造專用繳款書下降到796票,11月份以後尚未發現偽造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例三:出口退稅聯網核查系統。該項目主要為企業用戶辦理出口退稅業務提供方便、快捷的手段,幫助國稅局審查企業退稅申報的合法性,防止不法企業騙退稅。該項目於2003年在全國推廣,我署每日向國稅總局傳輸報關單電子數據4萬余份。據國稅總局反映,該系統運行以來,出口企業辦理退(免)稅申報較以前縮短25天,進度明顯加快,提高了退(免)稅申報的質量,今年1-11月,各級稅務機關辦理歷年欠退稅2001億元,辦理2004年新發生退稅1881億元,基本可以實現國務院提出的「新帳不欠,老帳要還」工作目標;同時,通過數據交換,協助國家稅務總局核查有疑點出口報關單數據12萬條,為及時解決歷年欠退稅問題創造了條件,得到了廣大出口企業和基層稅務機關的好評。
例四:進出口外匯核銷單聯網核查系統

5、試行無紙通關
無紙通關是利用中國電子口岸及現代海關業務信息化管理系統功能,改變以往進、出口企業遞交書面單證報關的做法,實現海關與企業及相關單位聯網,企業網上申報,海關對電子數據進行無紙審核、驗放處理。與傳統紙面單證的作業模式相比,無紙通關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簡化通關環節,資信好的企業報關單電子數據經審結後,直接驗放報關貨物。二是通關全程電子化,海關在通關過程中不再收取、審核紙質單證,而是通過與企業聯網實現數據審核、信息驗放,事後集中補交書面單證。通過海關監管工作前置或後移,最大限度壓縮通關時間。
無紙通關並不是中國海關的發明,它是一種依賴於高科技信息網路系統和各通關環節高效運作的先進通關方式,為國際貿易界和各國海關所推崇,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已經普遍推行。中國海關從1994年就已經開始在部分海關、部分企業試行了EDI無紙報關方式。200l年8月,又在南京、杭州、上海、廣州4個海關試行聯網報關,都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但是,僅僅是報關的無紙化,不足以解決整個通關作業流程中提高效率的問題。
原來的EDI報關,主要解決的是技術問題,從由紙變成無紙,使報關電子化。而無紙通關,是把通關作業流程各個環節能夠無紙化的全部無紙化,而且把可以前推、後移或者外置的海關手續,統統提前或推後到通關過程之前或之後。這就大大壓縮了貨物在口岸的通關時間,提高了貿易效率,使企業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效益。
無紙通關改革的推進,為企業帶來便利,同時也對企業提出了更高要求。所有進行無紙通關的企業,都承諾要遵守國家和海關的有關法律規定。企業一旦在應用中出了問題,對一般性的差錯,如管理混亂,信譽不好,不符合海關的要求,海關會取消給予的待遇。嚴重的差錯,屬於走私行為的,按走私查處;屬於違規行為的,按違規處理。
6、不斷改革加工貿易監管模式,實施聯網監管,改革保稅區管理、出口加工區管理
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國內外投資者紛紛在中國設廠開展加工貿易,並在經營上實施全球營銷、零庫存等經營管理模式,因此對進出口通關的要求越來越高。為適應這種要求,中國海關對加工貿易採取了一系列促進貿易便利化措施:
一是實施加工貿易聯網監管。聯網監管是海關通過計算機網路從實行全過程計算機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提取監管所必需的財務、物流、生產經營等數據,與海關計算機管理系統相連接,從而實現對加工貿易貨物有效監管的一種方法。海關利用計算機手段對企業加工貿易生產物流數據進行核查,並根據情況下廠實際核查保稅貨物,企業通過計算機網路向海關辦理備案、變更、核銷、貨物通關等手續。實踐證明,「電子底賬」+「聯網核查」的新型加工貿易監管方式加強了海關監管,簡化了手續,極大地提高了企業的競爭能力,有力地促進了外貿出口,增強了外國投資者在華的投資信心。
二是建立保稅區監管模式。中國海關充分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在沿海港口和陸路口岸等地區,設立了15個保稅區,在區內實行特殊的稅收政策、進出口政策、管理政策和加工貿易政策。保稅區具有倉儲、貿易、加工和展示四大功能。目前,保稅區業務量增長迅速,發展勢頭良好。2003年全國保稅區進出口總值達到511億美元,同比增長68.1%,佔全國進出口總值的6%;截至2003年底,全國保稅區累計批准企業3.1萬余家,其中外商投資企業1.5萬余家,累計合同利用外資292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175億美元。2003年,全國保稅區完成國內生產總值739億元,同比增長35.5%,有力地帶動了區域經濟的發展。
三是建立出口加工區監管模式。在加工貿易高速發展,比重不斷提高的情況下,中國海關改革傳統加工貿易監管方式,探索建立出口加工區監管新模式。從2000年4月到現在,國務院已批准設立了39個出口加工區。通過在區內實施特殊的稅收和管理等政策,引導新增加的加工貿易企業及區外現有加工貿易企業進入出口加工區,為出口型加工企業提供更寬松的經營環境,帶動國產原材料、零配件的出口。2003年,我國出口加工區進出口總值180億美元,同比增長2.8倍。
四是適應現代物流運行的需要,改革保稅物流監管制度。現代物流產業的高速發展,對中國海關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和挑戰。我們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積極推動保稅物流監管改革。海關對保稅物流的管理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第二層次是保稅物流中心,第三層次是實行區港聯動的保稅物流園區。區港聯動是國家為了促進保稅區健康發展,推動現代物流業的一項重要舉措。保稅物流園區則是為啟動區港聯動項目,在毗鄰保稅區的港區劃出專門供發展倉儲物流產業的區域,開展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采購和國際轉口貿易業務。通過這一連接保稅區和港區的海關特定監管區域,在繼續發揮保稅區現有政策優勢的基礎上,充分利用臨近港口貨物集散便利的交通優勢,簡化海關手續,加快物流速度,降低商務成本,提高監管效能,吸引倉儲物流企業投資,促進保稅區向倉儲物流專業化方向發展,帶動港航產業、倉儲產業和物流產業的聯動發展。2003年12月,國務院正式批准設立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開展保稅區與港區聯動試點工作。2004年8月,寧波、大連等7個港口與附近的保稅區開展區港聯動試點。新的保稅物流監管制度基本形成。
三、中國海關業務改革的發展
海關統計顯示,2004年中國對外貿易進出口總值歷史性地突破了萬億美元大關,標志著中國對外貿易實現了新的跨越,進入到「後」萬億美元時代,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對外貿易作為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的大舞台,今年主要呈現6大特點,歸納起來可簡述為一、三、十、百、千、萬。 「一」:第一大貿易夥伴易位。今年5月,歐盟從15國擴大為25國。東擴後的歐盟一舉取代日本成為中國最大的貿易夥伴。 「三」:全年中國外貿在全球排名將進入第3名,中國的對外貿易是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快速發展的。改革初期,1980年中國進出口貿易規模僅位居世界第32位,佔世界進出口總額的份額不到1%,是名副其實的貿易小國。此後,中國外貿進出口規模連年增長,且發展速度逐年加快。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大會發布《2004年貿易與發展報告》稱:中國在全球經濟增長進程中發揮著核心作用,甚至可以說,2003年和2004年初期,中國是全球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十」:進口商品價格漲幅超過10%。近10年來,國際市場商品價格有漲有跌,但綜合價格上漲幅度在今年達到頂點,其根源在於世界經濟快速增長,石油價格節節攀升。中國進口價格亦大幅上漲,前3季度進口商品價格上漲幅度超過10%,為近10年來最高。進口價格和進口數量的共同作用促使中國外貿進口總值大幅增加。去年前3季度中國外貿進口總額增長38.2%,就是由進口商品價格上漲10.4%,進口量增長25.2%共同作用引起的。「百」:從百億美元逆差扭轉為百億美元順差。今年以來,中央及時決斷,進行宏觀調控。其在對外貿易領域的影響明顯體現在進口增速放緩,貿易平衡逆轉。自1994年以來,中國對外貿易一直保持順差,但今年前2月,進口增長達到42%,貿易逆差達79.7億美元,3月、4月份月度進口增速一直保持在40%以上,到4月份貿易逆差超過100億美元。是時國家加大宏觀調控力度,嚴控貸款和投資規模,5月份進口增速放緩,出口速度加快,到9月份進口增速進一步降至22.1%,10月份進口增速略回升至29.3%,但總體貿易平衡從逆差轉為順差,前10月實現貿易順差109.7億美元,全年貿易順差將超過去年。 「千」:9月單月進出口總值跨越千億美元大關,1988年12月中國月度對外貿易額首次突破100億美元,此後,單月進出口值一直在百億美元的量級徘徊,2002年4月突破500億美元,2003年增速再提,700億至900億的跨越分別在4月、9月、12月完成。2004年9月單月進出口值歷史性地突破1000億美元,達到1066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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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做會計應該找財務制度規范的工業區的公司,還是選擇市區環境好的,工資高的,老闆娘是出納,會計就你一個

建議你至少去市區小公司先干一段再說。
我覺得不僅僅是為了錢哈(事實上你現在正失業也需要這份工作),大公司有大公司的好處,小公司也有小公司的優點。大公司內部控制設計合理、運行有效,能夠及時發現錯弊,但是你可能只做一個模塊很多年(舉例說我手下的出納上個月還跟我抱怨已經跑了四年銀行希望換個崗位),而小公司老闆娘當出納只是管住錢而已,所有的賬務處理都由你來做,銀行、稅務、工商都由你來跑,乾的時間不要太長,可以速成。當然任何公司都是由小到大的,如果小公司有希望長成大公司那幹得久些才對,你就是元老了。

㈥ 關於印發重慶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鄭州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鄭人社工傷(201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省監察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工傷〔2011〕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鄭州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傷方案》,已經鄭州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鄭州市財政局
鄭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鄭州市監察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鄭州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
為加快解決我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好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省監察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工傷〔2011〕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黨委政府關於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總體要求,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一)2011年7月底前,將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含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有傷殘等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2011年底前,將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范圍和待遇
(一)老工傷人員范圍
1.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以前發生的工傷(亡),目前仍由企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2.原企業已撤銷或破產,撤銷、破產時未按政策進行安置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上述老工傷人員中,不包括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
(二)老工傷人員待遇
老工傷人員待遇堅持「老待遇老辦法、新待遇新辦法」的原則執行,即按待遇發生時的政策和標准執行。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後,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老工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後的工傷醫療費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四、資金籌集及參保納入方式
(一)資金籌集
按照「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的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對通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後仍難以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需求時,市政府給予資金補助,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後工傷保險基金平穩運行。
(二)參保納入方式
1.企業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
2.企業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督促其盡快參保,由企業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後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企業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按以下標准執行:
企業躉繳費用=老工傷人員人數×(乘)上年度人均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乘)系數A根據我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及結余情況,系數A定為2。
3.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
五、資金的使用
各地要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將企業躉繳的資金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的資金直接按規定使用。
六、工作步驟和安排
(一)准備階段
建立聯席辦公會議制度(2011年7月)。建立由市人社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等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聯席辦公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副秘書長翟曉賓同志任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抽調1-2名同志組成鄭州市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公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常務副局長王清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各縣(市、區)均要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
(二)實施階段
1.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2011年7月)比照省人社廳、財政廳、國資委、監察廳與我市人民政府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的做法,與各縣(市、區)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確保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2.
制定工作方案(2011年7月)
各縣(市、區)要根據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方案。工作方案要對工作目標、資金籌集和使用、工作步驟和安排、工作要求、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做出具體規定。各縣(市、區)的工作方案於2011年7月15日前報市人社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備案。
3.審核登記(2011年7月)各地要對按《關於印發企業工傷保險參保和待遇落實情況調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情況調研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鄭人社工傷〔2010〕5號)調查出來的工傷人員資格進行逐人審核登記,完善相關證明材料(如關閉破產文件等)。調查中有漏報的,此次一並審核登記;上報虛假材料的,要嚴肅處理。
4.納入統籌(2011年7-12月)2011年7月底前,將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含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有傷殘等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2011年12月底前,將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1年7-12月)
在省人社廳、財政廳、國資委、監察廳到我市檢查驗收前,市人社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將對各縣(市、區)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和工作進展情況組織專項檢查,對各地不符合政策的做法予以糾正,對工作進展緩慢的地方加強督導。對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要予以追究相關責任;對擠占、挪用、貪污等違紀違法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七、工作要求
老工傷問題積累時間長,跨度大。各地要充分認識解決老工傷問題的重要意義,認真研究和准確把握國務院、省決策精神和人社部發〔2011〕10號文件規定的各項政策措施,結合本地實際,把各項工作要求落實到位。
(一)認真履行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負總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政策要求,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後工傷保險基金平穩運行。
(二)做好政策銜接。各地要認真分析不同時期相關政策和待遇標準的變化,結合本地老工傷人員待遇情況,統籌兼顧,切實做好政策銜接工作,確保平穩過渡,逐步實現新老工傷的統一規范化管理。
(三)切實做好各項基礎工作。各地要加快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實現各類企業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大力推進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除外)、社會團體等參保工作。加強工傷保險費徵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今後,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要一並解決參保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避免再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
自2011年7月起,各縣(市、區)每月13日前向市人社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報送本地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工作任務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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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在重慶注冊一家代理記賬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注冊資金要看你注冊的是什麼類型的公司,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是3萬,一人有限公司是10萬,具體可以咨詢一下你注冊地址所在地的工商局。

下面是《重慶市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很詳細,你可以參考一下:

根據重慶市財政局渝財會[2005]49號文件,為了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和業務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行為,重慶市財政局制定了《重慶市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託人是指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一) 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 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 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批准決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將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八條 申請人經批准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受託辦理委託人的下列業務:
(一) 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 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 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 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三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 委託人、受託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 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 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 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 委託人、受託人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四條 委託代理記賬的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 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 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 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 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 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 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七條 委託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託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 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 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 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採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並收回批准證書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二)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又不向審批機關說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託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託人利益,委託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託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於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4年6月23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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