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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財務負責

發布時間: 2021-08-15 17:00:39

Ⅰ 會計法中所指的財務負責人

會計主管、會計負責人

Ⅱ 想請教各位一下,財務負責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會計法》規定企業負責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1.《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公告、批評;罰款。

2.在對單位實施罰款的同時,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罰款:行政處分。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4.《會計法>第46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會計法財務負責擴展閱讀:

財務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二、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四、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五、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六、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七、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八、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記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九、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十、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交。




Ⅲ 一般納稅人企業的財務負責人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會計法》規定企業負責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1.《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公告、批評;罰款。


2.在對單位實施罰款的同時,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罰款:行政處分。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4.《會計法>第46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Ⅳ 財務負責人必須是會計證持有人是嗎

根據會計法規定,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是具有三年以上會計管理工作經驗、具備會計師資格、通曉財務知識,具備管理才能的人

但不是說必須

你聯系下實際 除了上市公司外 那個民企的財務負責人不是老闆的親信 但很多人甚至不具備財務任何技能

結論 不是

Ⅳ 《會計法》為什麼要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責任的主體

1、在會計工作實際中,由於以往將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其他人員都作為會計責任主體,甚至賦予會計人員「雙重身份」,實際上造成了多重主體,無人負責,原會計責任制度的不科學和不切實際。
2、從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檢查情況看,產生假帳的違法會計行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監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約束機制不健全等內部原因,但內部原因更為突出。許多造假帳等問題,或者是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的結果,或者是以往單位負責人疏於管理、監督等造成的。如果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沒有得到單位負責人的同意或默許,是不會發生其他人員擅自造假帳、編造虛假會計資料等問題的。
3、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是產生違法會計行為的關鍵因素,這些單位負責人雖然對具體的會計技術問題不太熟悉,但對影響盈虧的「關鍵環節」,以及調整盈虧的「關鍵技術」卻能運用自如。所以,單位負責人以「不懂會計」等理由推脫法律賦予的責任,道理上說不通,與實際情況也不符。
從國外有關公司、會計立法情況看,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也都規定由公司管理當局負責。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

因此,強調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責任主體,有利於規范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有利於根本上解決會計秩序混亂等突出問題。修訂後的《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抓住了問題的關鍵。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單位有關負責人應在財務會計報告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單位有關負責人應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計師簽名並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Ⅶ 按照會計法規定,財務負責人因病休息期間單位已經報銷過的費用報銷單上財務負責人上班後還需要補簽字嗎

題主,費用報銷單最終財務負責人應該是需要補簽的。
這種問題一般不是從會計法分析,更多的是看企業內控,財務費用報銷制度分析。
如果費用報銷單因為財務負責人身體或其他非故意因素無法及時簽字,是可以暫且擱置,其他報銷流程走完後是可以報銷的,事後財務負責人補簽即可。
在實務中,財務部門在年初整理裝訂上一年度憑證時,通常會檢查一遍簽字情況,會對漏簽情況統一報到財務負責人處進行補簽。

Ⅷ 會計法允許公司財務和庫管一人負責嗎

沒有強制規定,但是財務和庫管屬於不相容職務,基於風險控制的目的,應該由不同的人員擔任。

Ⅸ 《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在公司制企業中,他通常是由單位負責人提名並報董事會或其他權力機構批准作用的組織、領導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的負責人。

會計工作在整個單位的位置十分重要,所以會計人員的職業技能就顯得更重要了,職業技能與財務人員工作年數有關、與接觸的公司賬務的復雜程度有關,也與閱歷有關,所以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准入進行一定條件的限制也是應有之義。

(9)會計法財務負責擴展閱讀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職責

1、遵守國家法規,制定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具體領導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各項財務會計工作要定期研究、布置、檢查、總結。要積極宣傳、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要把專業核算與經營管理緊密結合起來,不斷改進財務會計工作。

2、組織籌集資金,節約使用資金。

組織編制本單位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要結合本單位的經營預測和經營決策以及生產、經營、供應、銷售、勞動、技術措施等計劃,按年、按季、按月進行編制,並根據企業的經濟核算責任制將各項計劃指標分解下達落實,督促執行。

3、認真研究稅法,督促足額上繳。

對於應該上繳的稅金、費用等款項,要按照國家稅法等規定進行嚴格審查,督促辦理解繳手續,做到按期足額上繳,不擠占、不挪用、不拖欠、不截留。積極組織完成各項上繳任務。

4、組織分析活動,參與經營決策。

按月、按季、按年分析計劃的完成情況,找出管理中的漏洞,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建議和措施,進一步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參加生產經營管理會議,參與經營決策。充分運用會計資料,分析經濟效果。提供可靠信息,預測經濟前景,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助手。

5、參與審查合同,維護企業利益。

審查或參與擬定經濟合同、協議及其他經濟文件。對於違反國家法律和制度,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以及沒有資金來源的經濟合同和協議,應拒絕執行,並向本單位領導報告。對重要的經濟合同和協議,要積極參與擬定,加強事前監督。

6、提出財務報告,匯報財務工作。

負責按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企業管理當局、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或股東大會報告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便高層管理人員進行決策。要按照會計制度和上級有關規定,認真審查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可靠,並及時按規定報送給有關部門。

7、組織會計人員學習,考核調配人員。

要建立學習制度,組織會計人員學習業務技術,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定期召開專業研討會,研究工作問題。要制定對會計人員的考核辦法,按期進行考核。參與研究會計人員的任用和調配。對不適合做會計工作的人員,要提出建議,進行調整;對不能勝任會計工作的人員,要幫助培養提高,或者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如何區分企業法人和財務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一般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只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種人是直接負責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第二種人就是直接責任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經辦人,一般是單位的會計。

對於法人代表而言,只有在三種情況才會要求法人對偷稅犯罪行為來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種情況,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偷稅行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麼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種情況,法人代表授意企業的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那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劉曉慶稅案中,電視台播放劉曉慶的連續劇所付的款項,應做營業收入。

但是等會計請示她的時候,她要求將這部分收入掛在往來賬上。那麼這種行為就屬於劉曉慶指使行為。

第三種情況,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法人代表並不制止。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代表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不制止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0)會計法財務負責擴展閱讀

財務總負責人承擔的法律風險

財務總監作為公司財務方面的總負責人,他既擁有所有者賦予的代表其對公司進行財務方面監督與控制的職能,也有協助公司管理者(總經理)參與經營管理職能,同時還兼有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職能。從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論及實踐來看,財務總監本身具有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雙重身份。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與勤勉義務來源於《公司法》第148條的規定。所謂「忠實義務」,是指高管在執行公司業務時所承擔的以公司利益作為自已行為和行動的最高准則,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義務。

直白地說,就是公司高管不得有貪心,不得為自己和為別人謀取不當利益。所謂「勤勉義務」,就是要求公司高管在處理公司事務時能像處理個人事務時那麼認真和盡力,或者說高管必須以一個謹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財產。

我國《公司法》對財務總監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作了清晰表述,第149條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52條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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