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負責人能兼財務會計嗎
❶ 事業單位財務負責人可以兼做出納嗎
沒有規定說財務負責人不能是出納,但除非你們單位的財務制度及財務部門建設極不健全,否則一般不會這么安排崗位。財務負責人應當全盤把控單位的財務工作,需要管理或經常翻閱單位的賬簿,但出納是不能管賬的,所以一般情況下這兩個崗位是不相容的
❷ 監事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監事不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
1、財務負責人為公司高管。
2、《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3、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4、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財務負責人能兼財務會計嗎擴展閱讀:
財務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二、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四、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五、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❸ 公司財務負責人,能不能兼任經理
1、可以。
2、財務負責人主要是指對財務的全面工作負責,但自己不負責具體的會計業務。
會計機構負責人(財務經理、會計主管等)才是負責具體會計業務的。
所以總經理是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的。
3、企業內部不相容職務有:授權批准職務、業務經辦職務、財產保管職務、會
計記錄職務和稽核檢查職務。這五種職務之間應實行如下分離:
①授權批准職務與執行業務職務相分離。
②業務經辦職務與稽核檢查職務分離。
③業務經辦職務與會計記錄職務分離。
④財產保管職務與會計記錄職務分離。
⑤業務經辦職務與財產保管職務相分離。
❹ 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可以是同一人嗎
財務制度規定:出納和會計不得一人兼任。在大的企業集團裡面,財務負責人和會計是由兩個以上的人任職的,在小企業里,會計就是財務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就是會計。無論企業大小,出納是必須專職的,財務負責人或者會計都不得兼任出納一職。
❺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里沒有明確規定「董事不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那麼董事就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公司法對此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公司法只是規定了董事、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❻ 請問:財務負責人能否兼任出納
財務負責人如果不是公司法人會計主管的話,應該是可以的。也就是說你公司的出納員是財務負責人。
❼ 總經理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1、可以。
2、財務負責人主要是指對財務的全面工作負責,但自己不負責具體的會計業務。
會計機構負責人(財務經理、會計主管等)才是負責具體會計業務的。
所以總經理是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的。
3、企業內部不相容職務有:授權批准職務、業務經辦職務、財產保管職務、會計記錄職務和稽核檢查職務。這五種職務之間應實行如下分離:
①授權批准職務與執行業務職務相分離。
②業務經辦職務與稽核檢查職務分離。
③業務經辦職務與會計記錄職務分離。
④財產保管職務與會計記錄職務分離。
⑤業務經辦職務與財產保管職務相分離。
4、企業應當通過內部管理制度匯編、員工手冊、組織結構圖、業務流程圖、崗位描述、許可權指引等適當方式,使企業員工了解和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情況,促進企業各層級員工明確職責分工,正確行使職權,並加強對權責履行的監督。
(7)財務負責人能兼財務會計嗎擴展閱讀:
財務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二、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四、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五、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六、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七、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八、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記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九、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十、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交。
❽ 單位負責人可以兼財務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財務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會計法律制度規定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財務負責人,從而可以說明單位負責人本人也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❾ 會計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可以,會計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
小企業的絕大多數是財務負責人就是會計,會計可以一人多崗,也可以是一崗多人。只要做到管錢不管賬,管賬不管錢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