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收賬是會計還是財務責任
會計部主要負責賬務處理、報稅及出具財務報表,財務部負責財務管理,應收賬款的管理是其職責之一,包括事前的信用管理、事中的對賬與提醒及事後的追債,這中間當然也需要銷售部門的配合。
⑵ 做假賬追究責任屬於老闆還是會計
會計和老闆都要負責任。
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會計人員有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並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若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⑷ 漏報稅產生的罰款由會計還是老闆負責
漏報稅是會計的責任,不讓報不交稅是老闆的責任,老闆雖然說法顯有不公,但這也是對會計工作的約束和要求,顯示他對納稅認識上的一種「堅定態度」,我們只要認真對待就好。無論是什麼情況,承擔的主體還是老闆。會計工作風險越來越大呀,做為會計只能盡職盡責,非常原則的執行各項法規,及時將情況反饋給老闆,由老闆定奪。會計以明哲保身為要要。
⑸ 會計核算人員,漏記了一筆3000元的收入,會計主管發現了,但沒有報告給財務部門經理,我應該怎麼辦
會計核算人員漏記了一筆3000元的收入,會計主管發現了,可以在這個月重新補記這筆收入
⑹ 公司偷稅漏稅和會計有關系嗎
公司偷稅漏稅和會計是否有關主要看會計是否故意做了假賬來隱瞞收入,如果會計在工作時出現了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情況導致的偷稅漏稅,則和會計是有關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漏收賬是會計還是財務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八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⑺ 偷稅漏稅,財務主管及會計都要負責嗎
那要看在稅務機關備案時是主管會計是否是這個會計,如果只是因為發票不夠使用造成的,就其性質來講,老闆未逃跑之前只是延期納稅,稅務部門對此類問題也都知道企業存在這種現象,不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況且會計主動聯系稅務反映的情況,應該不會有什麼責任。
⑻ 催款是會計主要的職責嗎
催款不是會計主要的職責,財務負責應收賬款把控與提醒,銷售負責承擔責任與催款。
根據《會計法》和有關條例的規定,會計人員的職責是:
1、按照國家財政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標准,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保證完成財政上交任務。
2、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記帳、算帳、報帳工作,做到年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提出會計報表。
3、按照銀行規定的制度,合理使用貸款,加強現金管理,做好結算工作。
4、按照經濟核算制的原則,定期檢查和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揭露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檔案資料。
5、遵守、宣傳、維護國家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6、對上級機關、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來本單位檢查工作,要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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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了保證會計人員覆行職責,賦予會計人員的許可權是:
1、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有關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批準的計劃、預算、遵守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
2、如有違反,會計人員有權拒付款、拒絕報銷和拒絕執行,並向本單位領導報告,對於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上級等違法亂紀行為,會計人員必須堅決拒絕執行,並向本單位領導人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報告,會計人員對於違反制度、法令的事項不拒絕執行又不向領導人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報告的,應負連帶責任。
3、有權參與本單位編制計劃 (或預算)、制定定額,簽訂經濟合同,參與有關的生產、經營管理會議。
4、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收發、計量、檢驗等工作。國家賦予會計人員的許可權是會計人員做好工作的保證,應嚴肅對待,正確利用。
⑼ 進帳和出帳是會計的事嗎!還是財務的職責
你說的「進賬出賬」是什麼意思?是指錢款的收付嗎?「財務」是不是「出納」啊?我根據我的理解做如下解釋,你看是不是你想要的答復。
一個公司的財務應該至少有「會計」和「出納」兩個人,「出納」負責現金、銀行存款的收付,「會計」負責賬務處理,但有的單位現金流動頻繁,一個「出納」不能又管現金,又跑銀行,忙不過來,就需要設兩個「出納」,一個管現金,一個管銀行,而單位為了節省支出,銀行存款的收付則由「會計」兼著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