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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政府財務會計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8-15 04:56:23

Ⅰ 鄉鎮一級政府財務收支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還是執行什麼預算會計制度

預算會計制度是國家執行比較的全面性,包括《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等。

鄉鎮一級政府財務收支當然要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如何制定鄉機關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全州鄉鎮財務管理,加強財務會計工作,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發展,根據《會計法》、《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以及委託鄉鎮代為記賬、核算的村民委員會的財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鄉鎮財政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鄉鎮行政事業單位是本單位財務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四條 鄉鎮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實行零戶統管、集中核算;受村民委員會的委託,村民委員會的財務實行村賬鄉鎮管、會計代理;以縣(市)主管部門管理為主的行政事業單位納入縣(市)會計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實施財務監管。

「零戶統管,集中核算」是指以鄉鎮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為對象,實行「一取消、二直達、三集中、四設立、五建制」的管理制度。一取消是指取消單位銀行賬戶,由會計核算中心根據資金性質、管理需要設立銀行賬戶;二直達是指單位的各項收入、支出直達核算中心賬戶;三集中是指集中辦理資金結算、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的管理;四設立是指會計核算中心設立總會計、資金會計、櫃(組)會計、單位設立報賬員;五建制是指建立財務管理、收支審批、憑證審核、票據管理和備用金管理制度。

「村賬鄉鎮管、會計代理」是指鄉鎮以村民委員會為對象,代理村級財務核算的工作制度。

第五條 鄉鎮財務管理的原則是:

(一)依法管理。鄉鎮財務管理嚴格執行《會計法》、《預演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經法律法規。

(二)收支平衡。鄉鎮單位應根據可用財力,合理安排支出,堅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

(三)民主理財。鄉鎮財務重大支出(指項目所需資金規模超過一萬元的財務開支,鄉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此標准作適當調整)必須集體研究決定,村級財務支出通過村民代表或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定期實行財務公開。

(四)規范統一。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在財務收支行為、票據領用繳銷、會計核算方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規范化的基礎上,實行開支標准統一,審批程序統一。

第六條 鄉鎮預算編制按照《預演算法》的規定,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逐步推行部門預算;預算支出應以「三保」(保工資、保穩定、保運轉)為重點,強化預算約束。

第七條 鄉鎮預算收入必須按照規定全額繳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設過渡賬戶,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隨意劃分和變更收入級次和種類。

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額繳入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或代理記賬中心。

第八條 鄉鎮財政支出必須嚴格執行支出管理和審批制度。堅持撥款按預算,用款按計劃,支出按標准,審批按程序。嚴格執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和內部牽制制度。各項支出必須做到「三有」,即有合法的原始憑據,有合理的支出項目,有經辦人、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字。不準以領代報、以撥作支,不準白條抵庫、白條報賬,不準超范圍、超用途支出各種專項資金。

第九條 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類資金、有價證券必須全額納入鄉鎮財政統一管理。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現金管理規定和銀行結算辦法,不得自行開設銀行賬戶、公款私存和坐收坐支現金;預算資金必須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預算外資金必須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專項資金(基金)必須按照批準的項目、用途,實行專款專用、專賬專管。

第十條 鄉鎮應當加強下列債權債務管理和消赤減債工作:

(一)鄉鎮要對歷史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核實,確定各種債務的性質、數額、借款對象及用途,逐一登記造冊,建立債權和債務檔案。

(二)採取切實措施,多渠道多途徑消赤減債。該由政府負責的債務,採取單位還款、預算清償、預算扣款的辦法消赤減債;單位自行負責的債務,由單位採取盤活資產、資源、債權債務置換、加大清欠、清收力度等辦法消赤減債。

(三)完善制度、規范行為,堅決控制新增債務的發生:

1、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制止新債的「三個一律」,即各地一律不得對鄉鎮下達招商引資的指標;鄉鎮政府一律不得舉債搞建設;鄉鎮政府一律不得為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2、實行目標責任和行政領導負責制;

3、強化預算約束和厲行節約制度;

4、建立地方財政償債基金,專項用於清償各種政府債務。

(四)村級債權債務要全面清理核查,逐一登記造冊,建立債權和債務檔案。清理核查堅持以賬目和憑證為依據,通過賬內清查與賬外核查相結合,一般清理與重點核查相結合,村級自查與核算中心或記帳中心核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十一條 財產物資管理:

(一)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的采購、驗收、領發、保管、盤點、清查等制度,確保財產物資安全;

(二)添置屬於政府集中采購的財產物資必須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的程序先審批再購買;

(三)所有財產物資必須建賬登記,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和賬卡相符。

第十二條 鄉鎮行政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要嚴格執行票據管理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票據的領購、使用、繳銷和保管制度,實行專人、專賬、專管。凡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和其他各類收入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不準白條收費(款)和使用自製票據,不準轉借、轉賣票據。

第十三條 會計檔案包括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冊、財產物資清查盤點表、會計報告和合同協議及其他會計資料。會計檔案管理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損、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十四條 鄉鎮財政部門依法管理本級會計事務,實施會計監督:

(一)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或更正補充後方可報賬;

(二)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資料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三)對單位的實物、資金和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四)對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鄉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行政機關的依法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監督、隱匿資料、阻撓執法、謊報信息。

第十六條 鄉鎮應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會計管理制度、會計內控制度和財務牽制制度。

第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應按照錢賬分管的原則定崗定責,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辦理會計核算。

第十八條 鄉鎮應按照社會發展趨勢、會計制度要求和《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的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會計核算電算化,財務管理網路化,經濟決策科學化。實現傳統管理向科學管理、分散管理向集約管理的轉變,以規范鄉鎮財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財務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鄉鎮財政部門負責鄉鎮所屬單位、村民委員會財務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並將財務人員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州、縣(市)財政部門應定期組織鄉鎮會計人員的知識更新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 縣(市)財政部門應定期檢查鄉鎮會計基礎工作和執行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情況,並將其作為對鄉鎮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州財政部門建立對鄉鎮財務管理的年度抽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鄉鎮主要負責人崗位變動時,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中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財務人員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財政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是指由財政部制定或者財政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報縣(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Ⅲ 政府會計制度和預算會計制度是統一個概念嗎

預算會計制度是國家執行比較的全面性,包括《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等。 鄉鎮一級政府財務收支當然要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Ⅳ 鎮政府採用的是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在鎮政府補助給村辦公經費時,會計分錄怎樣處理

一般是不會單獨給某個村辦公經費的!我們鎮上的村幹部只拿政府工資,平日的辦公經費就是以村集體的名義從村內賬戶支取,年終再開群眾代表大會,說明款項用途!!!

Ⅳ 鄉鎮會計

借:銀行存款
貸:撥入經費 ——工程款

鄉鎮會計一般適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08會計實務:行政單位會計分錄
一、撥入經費和撥出經費

Ⅵ 朋友,有沒有鎮政府財務管理辦法及細則,謝謝

農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2008年4月2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和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強化村級班子廉政建設,促進全鎮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穩定,依據《農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鎮農村財務管理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為我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的原則性規范,凡村集體發生的一切收支、結算、分配等財務事項均遵循本細則。對村級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的組織和人員的行為均具約束力。

第三條 鎮經管站依照本細則,對村集體財務進行管理和指導,各行政村都要按此細則執行。鎮紀委對於違反此細則,不接受管理和指導的村,依法依紀進行查處。

第二章 財務管理

第四條 農村財務管理在原農村財務「雙代管」的基礎上成立「農村財務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代理中心」), 鎮「代理中心」設在經管站,對村級財務實行資金、賬簿委託代理。村對自己的賬簿和資金,仍然擁有所有權、使用權。「代理中心」擁有對村賬簿和資金的管理權、監督權。村級原財務獨立核算主體和債權債務關系不變,村民小組不能單獨設賬。

第五條 嚴格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各村年初應當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運轉的原則編制財務計劃,包括的內容為:財務收支、基礎設施建設、固定資產購建、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收益分配計劃等。預算方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政府備案後,向村民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因特殊情況必須超計劃開支或在預算外實施的重大項目,應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並報鎮政府備案。預算執行情況要定期聽取群眾意見。財務決算情況年終要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第六條 嚴格村集體收入管理。村集體收入是指村集體的發包收入、租賃收入、土地征佔用補償收入、獎勵補助收入、資產變賣處置收入、「一事一議資金」、捐贈收入以及其他集體性質的資金。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各村所有收入款當日應及時交鎮「代理中心」管理,當日交納確有實際困難的,必須於次日18:00前上交,其資金由「代理中心」專戶儲存。貨幣收入不準坐收坐支,不準公款私存, 堅決杜絕私設小金庫。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借支、挪用。堅持收款票據統一管理制度,村級收入必須使用市經管局監制的「鎮村級收款憑證」;屬於「一事一議」的款項,應使用省級減負部門監制的專用收據,嚴禁使用其他收據入賬,否則「代理中心」不準入賬,交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各村對領取的票據要嚴格管理,嚴禁丟失,經管站對領取的票據要進行號碼登記,每本票據用完後,要將存根及時交鎮「代理中心」統一保管,驗舊發新。

第七條 實行撥款告知制度。凡駐鮑行政、企業、事業單位、煤礦因征地、修路、採煤、運輸所涉及村的征地款、包產款、賠青款、附著物補償款,在交管所結算的運輸提成款、拆遷費、及各種發包、招標收入,因塌陷破壞的工程修建款等,有關村不準以任何方式直接到撥款單位領取款項,撥款單位應在撥款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鎮「代理中心」,由「代理中心」按照協議代村級統一出具收款收據。撥款單位一律以轉賬支票形式轉到「滕州市鮑溝鎮農業經營管理站」專戶存儲,杜絕把各種款項直接撥付給有關村。

第八條 建立村級備用金制度。各村日常零星開支按村規模進行核定,1000人以下的村1000元,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村2000元。超過備用金的部分,要及時上交鎮「代理中心」。杜絕挪借公款、白條抵庫。各村都要設會計和現金出納,村主要負責人不得兼任,支款時沒有書記和主任的簽字,現金出納不準付款,切實做到「管賬的不管錢,管錢的不花錢」。

第九條 嚴格執行代管資金支取審批制度。村級支取代管資金時,要嚴格執行「代理中心」的「資金管理與使用」流程辦法,首先經村「兩委」研究,填制「撥付資金請示報告」,說明資金的用途,一次支取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村支部書記、 村主任、村會計、民主理財小組長簽字後,由經管站長簽批;一次支取5000元以上的,由村支部書記、 村主任、村會計、民主理財小組長簽字後,報經管站長審核簽字後,由鎮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對同一項目的資金要一次性申請,嚴禁拆項分次申請,村級對支取資金報賬時,鎮「代理中心」對支出票據與書面申請要逐項核實,發現與申請項目不符合的不準入賬,否則下次無權申請撥付資金。騙取或把關不嚴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非生產性支出管理

第十條 嚴格控制和壓縮非生產性支出。對村幹部補貼、差旅費、電話費、租車費等實行總量控制、限額管理,超過標准部分由責任人自己承擔。

(一)嚴格控制村幹部享受固定工資的人數及工資標准,除村書記、村主任、會計、計生專職主任實行固定工資外,其他人員提倡誤工補貼方式。村幹部固定工資及養老保險具體標准按鎮組織科規定標准執行。獎金福利發放需村「兩委」和村民主理財小組研究,形成書面的會議記錄,經到會人員簽字後發放。

(二)對因公出差的,要填制差旅費報銷單,車船費憑票報銷,差旅費補助標准為:鎮范圍內的會議、活動不予補助;滕州市內每人每天補助費15元;棗庄市內每人每天補助費20元;棗庄市以外的,每人每天不得超過30元;外出學習培訓憑通知和舉辦單位出據的發票,由鎮分管領導審批報銷。嚴禁公費旅遊。

(三)不準用公款請客送禮,一旦發現對當事人處以開支金額雙倍的罰款。

(四)嚴格控制村級招待費,確因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確需招待費用的,但不能超過上年經營收入的15%,超支的按總金額20%-30%的標准進行罰款,罰款上交鎮財政。

(五)嚴禁用公款安裝私人電話,購買手機。村年集體收入在3萬元以上的,可補助村幹部一定數額的電話費,話費補助范圍和標准,由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確定,並報「代理中心」備案,超過補助標準的由個人承擔。年收入低於3萬元的,不準補助話費。執行話費補助後,集體年收入下降3萬元以下的,從下個年度停止執行補助。

(六)村幹部離職補助要按照鎮組織科規定標准執行。

(七)嚴格控制村級租用車輛次數。在鎮范圍內的會議不得租用車輛;村公務確需租用車輛的,需寫清租車相關事項(經辦人、時間、地點、事由等),並索要正式發票,嚴禁公款租車個人使用。

第四章 開支審批管理

第十一條 村級各項開支必須嚴格落實審批制度,預算內的一次性開支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村書記、主任審批;2000-5000元(含5000元)的由村「兩委」集體研究會批;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兩委」和民主理財小組研究會批;10000元以上的開支必須召開村「兩委」和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鎮分管領導審批,凡經會議研究通過的開支,都必須形成書面的會議記錄,經到會人員簽字,報賬時附在記賬憑證後入賬備查。對手續不完備或不合理開支,審批人拒絕審批。

第十二條 財務支出憑證必須使用經國家稅務、財政等部門監制的正式發票,對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正規原始發票的,必須使用市經管局監制的「滕州市鮑溝鎮村級支出憑證」,並註明支出事由、金額,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共同簽字後方可報賬;嚴禁使用「白條」記賬,一經發現,將按白條列支數額的20%進行處罰,罰款上交鎮財政。

第十三條 嚴禁跨月報賬,當月發生的收支業務經審批後,應向會計及時報賬。當月支出不入賬的由經手人負責,確因特殊情況當月不能按時報賬的,必須書面說明理由。凡當月發生開支(賒賬)未付款的,一律先入村集體往來賬。

第十四條 村會計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內容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並及時報告村領導和鎮經管站,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財務開支履行決策、審核程序後,一律由村書記和村主任在每張單據上共同簽字;每筆開支的單據,必須由經辦人簽字;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蓋章,經管站審核蓋章,方可入賬。

第五章 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

第十六條 各村一般設立由5-7名成員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兩委」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理財小組成員必須按時參加理財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理財的,由村「兩委」提出申請,報請鎮紀委和民政科同意後,經村民(代表)會議罷免其資格。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業務培訓。

第十七條 村幹部和會計人員在正確行使權力的同時,要自覺接受監督,支持民主理財小組行使好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對財務公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二)有權代表群眾在指定地點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三)有權向鎮紀委、經管站直接反映本村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四)有權參與和監督村級財務預算、財務制度的制訂實施等。

第十八條 各村必須堅持民主理財制度,每月28日為全鎮民主理財日,此間,由村會計提供賬據,村書記和村主任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民主理財小組對本月財務收支進行逐項審核,並形成理財記錄,存檔備查。審核內容包括:收入是否全部入賬,支出是否符合財務制度,所用憑證是否符合規定,非生產性開支是否超過規定比例,對不真實、不合法單據是否予以退回。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民主理財小組有權要求村「兩委」給予答復,確有問題的,村「兩委」應當及時改正。民主理財日,鎮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村開展民主理財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九條 各村必須堅持財務公開制度。每月8日為全鎮統一財務公開日,財務公開榜一式兩份由鎮委託代理中心和村分別公開,公開以固定公開欄為主要形式,也可利用會議或印發清單等形式進行補充。各村會計必須將本月發生的各項收支業務(財務收支計劃、各項收入、各項支出、收費項目等)逐筆張榜公布,對群眾提出的問題,村兩委應及時答復,妥善處理。公開欄上要加蓋鎮經管站審核章、村負責人章、村會計章、民主理財小組章、填表人章,「五章」缺一不可。

第二十條 鎮政府將每月組織民政科、經管站等有關部門對各村村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在全鎮通報。鎮「代理中心」應建立財務公開檔案,將財務公開榜拍照留存,妥善保管村民建議和改正措施等資料,接受查詢。

第六章 會計委託代理制

第二十一條 實行村級會計委託代理制。鎮「代理中心」按每一萬人配備一名代理會計,持證上崗,為各村代理記賬核算、代管資金、會計檔案和會計信息。村會計負責報賬。

第二十二條 鎮「代理中心」按行政村建立健全「五本賬」 即總賬、現金(存款)日記賬、經營收支明細賬、往來積累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賬,所有賬簿由「代理中心」管理。同時,提倡村設現金(存款)日記賬、財產物資登記簿、往來登記簿、農村土地承包明細冊等,由中心會計代理村做好微機記賬,各村會計配合中心會計做好手工賬務處理。代管賬簿於次年初返還給村。

第二十三條 每月的1—8日為全鎮統一村級會計報賬日。憑證傳遞和核算流程為:

(一)村組織發生經濟業務,應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經辦人註明用途並簽字,經村書記和村主任共同審批簽字後,交會計辦理報銷手續;

(二)村會計於每月民主理財日將本月發生的原始憑證交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對不符合支出規定的憑證,由村會計退還經辦人。審核合格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

(三)村會計將審核後的原始憑證進行分類匯總,報送鎮委託代理中心;

(四)鎮委託代理中心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後,加蓋審計專用章,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和財務公開榜,並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五)每月15日前鎮委託代理中心會計整理賬簿、憑證、報表存檔。每月20日前將上月的財務分析報告,上報市農村財務監控中心。

第七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鎮每年定期對村級開展債權債務清查,按債權債務發生的時間、數量、經手人、證明人等情況分類登記造冊,摸清底數,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拖欠的村債權,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加以催收,落實經辦人的清收責任。對債務單位撤銷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追回的款項,要由鎮經管站審查,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予以核銷。由有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酌情由其賠償。

第二十六條 對已形成的村級債務,在清查確認的基礎上,積極採取收欠還債、降息減債、劃轉債務、盤活集體資產和增加集體收入等方式逐年進行化解。

第二十七條 堅決制止村級新增債務,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財務開支要精打細算、開源節流,必須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禁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嚴禁舉債墊付各種稅費;嚴禁舉債用於村級支出;嚴禁超出規定訂閱報刊;嚴禁超村級定額補貼標准發放報酬、補貼;嚴禁村以任何名義從金融機構貸款或為他人提供擔保。對未按以上要求擅自舉債的,按照 「誰簽字、誰負責」原則,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集體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台賬,並明確專人負責管理,達到賬上有據,倉庫有物的要求,如發生產權變更,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備案手續,並及時搞好財務登記。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第二十九條 凡村集體發包的各類項目和拍賣、出售、轉讓、兼並、租賃等的各類資產都必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鎮「代理中心」參與進行公開招標,並簽訂合同,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佔用,經村「兩委」同意外借的須簽定借用合同,到期按規定收取折舊費。對造成損失的,由借用單位和個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是集體資產發包的主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將集體資產對外發包,一律視為無效。

第九章 賬簿檔案及公章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村要建立財務檔案。主要內容包括歷年的各種經濟合同、承包合同或協議,歷年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會計人員交接清單等。賬簿、檔案管理要做到專人、專櫃、專室保管,不得遺失、損毀。嚴禁轉移、隱匿、篡改會計憑證和賬簿等資料;嚴防財務檔案發霉、被盜、火災等不良現象的發生,確保賬簿資料的整齊、完整。

第三十二條 代理中心檔案管理。村級當年的財務賬簿、憑證等檔案由代理中心按村及時整理,裝訂成冊,統一歸檔保管,一村一櫃,不得丟失、損壞,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做到職責明確,專人負責。

第三十三條強化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各村要建立公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備案制度。村委會公章由鎮「代理中心」保管。公章的使用由村書記和村主任同時審批,由村會計進行嚴格登記,註明使用事由,經辦人,批准人。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使用公章的,須經村「兩委」會議討論同意,形成書面會議材料,並經村主任簽字後方可使用。

第十章監督檢查審計

第三十四條鎮經管站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審計工作。有權審計村集體財務,有權責成村糾正和制止不合法的開支;有權建議對違反財務制度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懲處;對阻撓、拒絕、破壞審計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封存其賬冊,並建議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范圍和內容:

(一)村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包括幹部工資)等各項收支以及罰款收繳的使用情況;國家撥入的扶持金、定金的收付情況;現金、財產、物質的實際庫存量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會計賬簿、憑證、報表的合法性、准確性、真實性等一些財務收支和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對於集體資產、農民負擔、承包合同和幹部離任職等要進行專項審計;對於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集中力量進行重點審計。

第三十六條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換屆,村幹部和會計人員離職,都要由鎮紀委、經管站和審計所進行財務屆期審計、離職經濟責任審計,在15天之內辦理財務交接(特殊情況順延)。交接工作由鎮組織科牽頭,辦事處、經管站、審計所等單位配合,鎮紀委監督進行。在規定時間內,對村幹部拒不進行財務移交的,未入賬的收入視為侵佔、支出由本人負責。

第三十七條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將村級財務管理情況納入鎮對村幹部績效考核的內容,凡是因理財不及時,造成報賬和公開不及時的,責任由村書記、村主任負責;凡是村已經理財,手續完備,但沒有按時記賬和公開的,責任由村會計負責。

第三十八條 「代理中心」堅持「五不審」制度。

(一)對原始憑證不規范(包括自己填寫的白條、不正規的發票) 的不審;

(二)對不真實、不合理、不合法的單據不審;

(三)手續不全的不審(無開支事項、無經辦人、無審批人簽字、無

加蓋村理財專用章等缺任意一項的);

(四)過月的支出單據不審(除外出購物、出差,當月不能取得原始憑證外,但不能隔月報賬);

(五)對違反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不審(虛列開支、超開支、補助超標、揮霍浪費集體錢物等)。

同時,除每月堅持審計外,每半年和年終進行一次綜合審計,並形成書面審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村「兩委」每季度對財務管理情況進行一次自查;鎮紀委和經管站每半年對各村財務管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年終對各村財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糾正,對於一些好經驗,好做法,進行大力表彰和推廣。

第四十條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和造成的後果,給予責任人相應的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紀律處分。。

(一)賬據嚴重混亂的;

(二)私設「小金庫」,收支體外循環的;

(三)村賬簿和收入不按時納入鎮「代理中心」管理的;

(四)坐收坐支現金的;

(五)「白條」記賬的;

(六)村主要負責人兼任會計的;

(七)有其它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因財務管理不善,發生違紀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和造成的後果,將責任人移交紀檢、司法機關,依紀依法進行查處。

(一)貪污受賄、揮霍浪費的;

(二)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三)故意毀賬或造成賬據遺失的;

(四)因財務管理不善釀成重大事件或引發群眾上訪的;

(五)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在財務開支審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和造成的後果,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的處理。

(一)沒有按審批許可權開支的;

(二)擅自決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引發群眾上訪的;

(三)開支單據不規范和審批、監督手續不完備的;

(四)責任人把關失職的;

(五)有其他違規和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村幹部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在接受監督和履行職責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和造成的後果,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理。

(一)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不發揮監督作用的;

(二)村幹部、財會人員抵觸甚至是阻撓民主理財的;

(三)借民主理財之機撥弄事非,造成嚴重矛盾的;

(四)在理財中參與弄虛作假的;

(五)有其他錯誤行為。

第四十四條在財務公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和造成的後果,給予村書記、主任相應的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扣發責任人績效工資的處分,並調賬清理。

(一)連續兩個月不進行財務公開的;

(二)假公開的;

(三)公開不清楚,形成矛盾長期得不到化解的;

(四)公開手續不完備的;

(五)有其他錯誤行為的。

第十一章 責任獎懲

第四十五條 村書記、村主任責任獎懲

(一)村書記、村主任為財務管理主要負責人,對財務管理情況負直接責任,財務管理列為鎮對村書記、主任績效考核的一項內容,凡財務管理好的村年終給予表彰獎勵,對財務混亂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二)對村級私設賬外賬、漏報、匿報收入的,一經查實,全部沒收;對村級實現收入一周內不交鎮委託代理中心的,除給予村書記、村主任通報批評外,扣發當月工資。長期隱瞞(6個月)不交的,以貪污論處,並移交鎮紀委、司法部門查處。根據不報收入的數額,給予當事人5%的罰款,罰款上交鎮財政。

(三)對不按時報帳的村,每拖報一個月鎮政府除給予通報批評外,扣發村支部書記、村主任當月工資,並督促報賬。連續兩個月未報賬的,由鎮財務管理領導小組決定,調賬清理,並根據事實追究村支部書記、村主任的責任,定期以《鮑溝信息》的形式在全鎮公布。

第四十六條 村會計責任獎懲

(一)村會計為村財務管理直接責任人,應帶頭執行財務管理制度,鎮政府對嚴格按照財務規程按時報賬、按時公開的村會計,年終應給予表彰獎勵。

(二)村會計必須參加市經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獲取會計資格證,參加年度審驗,由鎮政府聘任後,持證上崗。

(三)村會計要嚴格管理票據,在開出票據後要及時將收入上交鎮「委託代理中心」,發現一筆收入未按時上交者,除給予村會計通報批評外,扣發當月工資,發現第二筆收入未按時上交者,除扣發當月工資外,給予村會計停職檢查。

(四)村會計每月必須按時報賬,按時進行財務公開,每拖報一個月或未及時公開,給予通報批評;連續拖報二個月或未及時公開,除扣發當月工資,給予村會計停職檢查;連續拖報三個月或未及時公開,對村會計予以解聘。造成財務混亂,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借支、挪用集體資金,現金賬面數額與庫存數額必須完全吻合,否則一經查處,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與礦、交管所等撥款單位有經濟關系的村,嚴禁村幹部私自到撥款單位辦理提款手續,否則按違反財經制度處理,給予相應的通報批評、扣發責任人當月工資、紀律處分,並收回所提款項。

第四十九條 扣發考核的幹部工資,一律不準在村裡補發,如發現查實後,一律按貪污處理並沒收。

第五十條 對於用公款請客送禮、大吃大喝;用公款安裝私人電話、購買手機,不經研究報銷通訊費用;用公款私自辦理養老保險;私自公費旅遊的,除追回所有違規開支外,並在全鎮予以通報批評。對拒不退還違規開支的,移交紀委、司法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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