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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法規修改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8-15 04:49:17

㈠ 對會計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財務工作意見和建議

一、當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收費管理不規范。主要存在超標准、超范圍收費,無證收費,擅自設立項目收費,使用不合規票據收費,未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應繳未繳財政收入,亂收費等問題。

(二)支出管理不合規。主要存在超標准列支招待費,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違規發放補貼,公務車輛購置及運行費超標准列支,虛列財政支出,虛假業務支出,收入支出在往來款中核算、坐收坐支財政收入、向非預算單位撥款等問題。

(三)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一是原始發票使用不合規定。主要表現為原始發票要素不完整、來源不合規、使用不合法。二是超范圍、超限額使用現金。主要表現為日常經濟活動中超范圍使用現金進行結算;萬元以上的大額現金支付行為比較頻繁。三是未設置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出納兼任會計工作。四是白條頂庫、公款私存等現象屢禁不止、屢查屢犯。

(四)固定資產管理漏洞多。目前,固定資產管理成為非常薄弱的環節。一是固定資產沒有進行定期盤點,未設固定資產帳,資產購置、報廢等不按規定程序操作等情況普遍存在。二是移交不清、賬實不符,部分基層單位在領導變更及人員調整時對固定資產沒按規定進行移交,固定資產僅有總賬而無明細賬,且賬面數連續多年保持不變; 三是固定資產賬簿記錄不完整,部分物資未按規定在固定資產賬面反映。

(五)違紀違法現象時有發生。有的以幫助企業發展為名,挪用公款給私人、私企使用;有的偽造假賬,套取並貪污公款;有的私設小金庫,為個人和小集體謀取利益;有的因監管不嚴,攜公款出逃等。

三、加強財務管理的建議

(一)領導幹部堅持以身作則,優化財務工作環境。單位 領導要為財務人員參加各類培訓、購買專業書籍、加強業務交流、提高業務素質創造良好的條件,而更重要的是,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進一步優化財務工作環境,不給財務人員出難題,帶頭執行財經紀律,切實提高加強財務管理的效果,確保本單位內控制度健全有效、各項資產安全完整、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

一是要加強學習。單位領導主動學習,掌握常用的財經法規和財務知識,主動做到不違規,對已經發生的違規現象有一定的辨識力和糾錯力,管好「錢袋子」,起到事後監督的作用。

二是要帶頭執行。有的領導往往有「只要不進自己口袋,挑點擔子無所謂」的想法,有的領導則是存在僥幸心理,明知故犯。雖兩者後果及危害不同,但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往往源於思想上的放鬆、業務上的不懂。因此,單位領導對工作中遇到的財務難題,要主動加強與本單位財務人員、與財政部門的溝通聯系,經咨詢後選擇合法的方式處理賬務,避免亂發票子、亂開口子、亂挑擔子的情況發生。三是要集體決策。單位領導要發揚民主,對重大經濟事項要遵循決策程序,集體商量,共同研究,集思廣益。

(二)加強培訓教育,提高財務人員綜合素質。 財會人員應具備合格的專業能力,做到會計核算規范,不折不扣地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

一是建議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一方面財務人員要有過硬的財務知識,同時要定期對 基層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和教育,積極開展時間短、收效高、針對性強的崗位培訓,組織財務人員不斷加大對新准則、新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持續更新和充實業務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業務水平。

二是以提升四種意識(管理意識、服務意識、大局意識和理財意識)入手,積極引導財務人員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加強自身道德修養,增強財會法制觀念, 強化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使財務人員能夠在實際工作中堅持原則,自覺抵制違法亂紀行為。同時財務人員要主動工作、勤於動腦,積極發現問題,提出可行建議。

(三)以制度建設為保障,切實加強財務監管力度。加強制度建設、健全單位各項財務制度是加強財務監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和基礎。我國現行基本財務制度並不適合所有的單位。建議各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把有利於財務管理的做法制度化,並落實到行動上,用制度來管理人和事,使單位日常財務工作步入正規。建議制定製度時,應考慮對於任何有關財務的經濟事項,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讓財務人員清楚經濟活動的具體內容,以便財務來考量和規范事項的發生過程,確保不出現違規違紀問題。同時應將財務管理重點放在部門預算的編制和支出的審核、監督上,要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預算管理制度來對基層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的監督和控制,實現從源頭上治理財務問題。

(四)以加強監督為推手,努力營造齊抓共管的監管大環 境。一是建議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單位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查,可以由財務人員進行崗位交叉檢查,也可以聘請事務所進行外部獨立審計。目的就是對發現的問題,找到根源,防止再犯。針對問題,找到管理漏洞和節點,及時堵塞和疏通。二是要認真開展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工作,堅持定期將財務狀況和上級審計結果向群眾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三是紀檢、監察、審計等執法執紀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力度,不僅要糾正錯誤,起到「免疫作用」;更要加大懲處力度,維護法律法規尊嚴,起到震懾力。

拓展資料:

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性

企業財務管理的優劣,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甚至企業的生存。企業若想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下求得發展,必須以財務管理為中心,有規劃有目標地不斷累積提高企業自主經營能力。面對激烈的競爭,要想求得生存、獲得發展必須重視企業管理,因為財務管理水平高低直接影響到企業管理的水平高低,進而影響到企業經濟效益的好壞。因此,優化財務管理,挖掘財務管理各功能,對於促進企業經濟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個企業的興衰與財務直接相關,企業管理必須以財務管理為中心,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財務管理是一切管理活動的共同基礎,它在企業管理中的中心地位是一種客觀要求。財務管理是就資金運動,處理同有關方面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企業的資金籌集、使用和分配,一切涉及資金的業務活動都屬於財務管理的范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都離不開財務的反映和調控,企業的經濟核算、財務監督,更是企業經濟活動的有效制約和檢查。企業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是企業內部管理的中樞。

第二,企業的管理從注重生產的管理轉到財務管理是社 會的進步。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財務管理工作在企業管理中越來越佔有重要的地位。必須堅持一手抓生產發展,一手抓財務管理;既要向生產要效益,又要向管理要效益。管理同樣也是生產力。財務管理與經濟效益具有密切聯系。企業追求目標就是圍繞著如何以最小的投資取得盡量大的經濟效益,加強財務管理能夠控制費用、降低成本;通過對存活的管理可以優化庫存結構,減少存貨積壓,做到經濟庫存;通過價格的拉動,可以增加企業的收入。因此充分發揮財務管理的作用,能夠更加有效地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企業與外部交往的一些活動都離不開財務管理工作。通過會計核算,對原始數據進行收集、傳遞、分類、登記、歸納、總結、儲存、將其處理成有用的經濟管理信息;進而開展財務分析工作,對企業財務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進行評價和分析,並對未來財務活動及其結果作出預計和測試。通過這一系列財務管理環節,使企業能夠向外界提供准確、真實的信息,從而有助於國家宏觀調控,使投資人進行合理投資,銀行做出信貸決策以及稅務機關依法征稅。

第四,強化財務管理可以發現企業存在問題的根源,拿出解決問題的方法。財務部門通過對財務指標的經常性的計算、預測、整理、分析、肯定成績、揭露問題、尋找原因,提出改進措施,促使企業不斷提高經濟效益。過去企業管理 是以生產管理與市場管理為主導,因各項職責權能制約,以上管理一直無法貫穿企業生產的全部過程,所以處理不了企業關鍵矛盾。相反,財務管理於企業管理內具全局性與滲透性及綜合性,就是說在企業經濟運作過程中財務管理起著融會貫通作用,其中涉及企業內部所有部門。此外,財務管理還起到協調整合企業管理、解決企業內部矛盾作用。所以,企業管理務必以財務管理為導向。構建財、會分管制度,是作為企業集團能夠充分發揮企業財務管理職責的主要前提,將企業集團內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功能展開分工。

㈡ 給財務工作提合理化建議,敬請解答,謝謝。

㈢ 新《會計法》即將再次修訂,這幾點關乎所有財務

1.《會計法》規范的邊界問題。《會計法》應規范的會計工作內容包括哪些?是否應當在《會計法》中對內部控制、管理會計作單獨規定?總會計師應如何發揮作用,內部會計監督應體現哪些要求?
2.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執行問題。現行《會計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為加強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全面有效實施,增強其執行的嚴肅性,應在《會計法》中增加或完善哪些具體規定?
3.政府會計核算問題。現行《會計法》重點規范了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政府會計核算相較於企業會計核算,在會計要素、會計報告所反映的經濟業務事項、審計監管要求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是否需要在《會計法》中單獨體現政府會計核算的特殊要求?如需單獨體現,應作哪些規定?應如何處理政府會計核算要求與企業會計核算要求的異同?
4.會計信息化問題。信息化、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對會計工作模式、會計核算操作流程、會計監管等均產生了深遠影響。為規范會計工作,適應新技術對會計工作的影響和變革,應在《會計法》中增加或完善哪些具體規定?
5.會計年度問題。有關方面提出修改現行《會計法》中關於「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關規定的建議,建議採用更加靈活的會計年度。是否可行?如可行,應如何具體規定?
6.境外機構在華開展經營活動涉及的會計問題。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和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開放,一些境外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發行債券或進行上市融資。應在《會計法》中對境外機構在我國境內開展經營活動涉及的會計問題所應遵循的原則、要求作哪些規定?
7.跨境會計服務及其監管問題。隨著我國會計服務市場開放程度的不斷擴大,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各類會計服務,境外機構也發展境內會計服務業務。同時,一些境內跨國企業在境內或在境外建立企業全球財務共享中心。這些經濟活動的背後,均涉及會計信息披露、會計數據跨境傳輸、會計信息質量跨境監管等問題。應在《會計法》中就進一步規范跨境會計服務及其監管作哪些規定?
8.會計法律責任問題。現行《會計法》存在違法責任界定模糊且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一般會計人員等會計行為主體對各類會計違法行為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否應在《會計法》中引入會計民事責任,以及各類會計行為主體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如何規范委託第三方進行代理記賬的會計行為,以及各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9.會計違法處罰問題。現行《會計法》存在法律約束力不夠的問題。應如何在《會計法》中科學合理確定會計違法處理處罰標准?可否將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與違法單位的資產、收入、利潤或者與違法金額掛鉤?應如何在《會計法》中就建立會計違法行為的信用懲戒制度作出規定?
10.《會計法》修訂中需要重點關注研究的其他問題。

㈣ 新會計准則和原來的會計准則有哪些具體的修改

主要修改內容為:
(1)《存貨》:
取消後進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進計劃中已經取消了後進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與實物流在大多數情況下不一致。本次准則體系建設中,對於非原則性問題,盡可能與IFRS保持一致。
(2)《借款費用》
對於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問題,允許為生產大型機器設備、船舶等生產周期較長的資產所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資本化,計入存貨價值,而不再直接計入損益,也就是可資本化的資產不再限於使用專門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
(3) 投資准則。主要修訂內容為調整投資的分類方式。調整後的投資分類為:
A、 交易性證券投資,類似於原先的短期證券投資。期末按交易所市價計價(視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再採用現行的單邊調整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l 持有到期投資,即原先的長期債券投資,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較長,主要為債券。此類投資以歷史成本計量,但如發生減值,則需計提減值准備。
B、權益性投資,即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法、權益法核算基本維持現狀,這與IFRS僅在合並報表中使用權益法不同,可稱為「會計核算的權益法」,准則同時管到會計核算而不僅僅是報表列報,IASB對此也已認同。
(4) 固定資產准則。基本變化不大,主要變化是在確定凈殘值時,引入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概念。由於目前尚難直接借鑒和全面引進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經與IASB協調,要求改變固定資產凈殘值的確定方法。
(5) 生物資產准則。本准則主要規范農墾企業對生物資產的會計處理,將生物資產劃分為生產性、消耗性、公益性三類,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該准則的可操作性較強,其規定與農墾企業的現行會計實務也比較接近(另一項與相關企業的會計實務比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氣開采》准則)。該准則不引進公允價值計量,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調研時農林主管部門反對。
(6) 資產減值准則。明確了若干項資產減值跡象,以及可收回金額為協議銷售價格減去處置成本後的凈額或者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同時明確所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這是考慮到目前借減值准備的計提和轉回操縱利潤的問題很大。新會計准則體系與IFRS的實質性差異之一,對此IASB表示,因美國准則也不允許減值准備轉回,所以他們將與美國方面協調此問題)。
(7) 投資性房地產准則。該准則是一項新准則,用於規范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不是自用)項目的處理。在會計報表中將單列「投資性房地產」項目,會計處理可以採用成本模式(與固定資產差異不大)或者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同時規定如有活躍市場,能確定公允價值並能可靠計量,也可以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不計提折舊或者減值准備。財政部的觀點也是謹慎使用公允價值,但在准則中不能排除公允價值的使用,這與IAS40以公允價值為主導還是有差異的,但IASB也已表示認可。
(8) 職工薪酬准則。對應於IAS19,職工薪酬也就是企業付給職工的所有報酬,包括工資、福利、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其他社會保障性繳款、住房公積金等。該准則規范的內容與現行政策基本比較接近。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定稿可能會取消計提應付福利費的規定,而改為所有企業一律據實列支,職工福利類支出超過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限額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補充養老保險在准則中也有規定,目前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試運行企業年金。年金繳款可以交給信託管理人或者其他受託投資管理機構。年金在IFRS中有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大類,其中設定提存計劃的處理基本與補充養老保險一致。設定受益計劃在國內的法規中未作規定,實務上國內目前也沒有,所以准則中對此未作規定。
(9) 債務重組准則。改變現行的「一刀切」將由於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而是恢復最初債務重組准則的原狀(但規定限制條件),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對於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財政部認為,此時抵債物資雖然可能沒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但是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果雙方是非關聯方,雙方的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0) 所得稅准則。該准則是新准則體系中實施難度最大的准則之一。與現行的應付稅款法相比,該准則的理念有重大變化,參照IAS12的規定,強調權責發生制原則和資產負債表觀的理念,以利潤總額為基礎調整若干項目後求得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基礎(按資產負債表觀調整利潤總額)。
(11) 非貨幣性交易准則。引入公允價值和評估作價。如沒有活躍市場,則非關聯的交易雙方在無第三方干預的情況下協商作價,也可視為公允價值。
(12) 企業合並准則。本准則的影響較大。企業合並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並、新設合並和控股合並。按照合並雙方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分為處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目前在中國的企業合並中為大多數)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控股合並不取消法人資格,實質是股權投資,在投資准則中規范;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是本准則所規范的內容。目前中國的企業合並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例如中央、地方國資委所控制的企業之間的合並,或者同一企業集團內兩個或多個子公司的合並,這不一定是合並方和被合並方雙方完全出於自願的交易行為,合並對價也不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不代表公允價值,因此以賬面價值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以避免利潤操縱。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可以有雙方的討價還價,是雙方自願交易的結果,因此有雙方認可的公允價值,並可確認購買商譽。商譽的減值問題在資產減值准則中單獨予以規定,只減值不攤銷。該准則對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的處理方法與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目前IFRS中尚無規定,因此該項規定不作為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之間的差異看待。
(13) 合並財務報表准則。與《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相比,該准則所依據的基本合並理論已發生變化,從側重母公司理論轉為側重實體理論。合並報表范圍的確定以控制的存在為基礎,更關注實質性控制,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並范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准則排除了比例合並方法,但要求業務與母公司差異較大的子公司也應納入合並范圍。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並范圍。
(14) 每股收益准則。該准則為新制定的披露准則,不涉及確認和計量問題。重點是解決可轉債、期權性質的認股權證等問題。該准則的制定背景是:繼續沿用2001年證監會發布的第9號編報規則《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已不能滿足要求。本准則借鑒IAS33的規定,要求計算基本EPS和稀釋EPS,且這里的稀釋EPS概念不同於證監會9號編報規則中的攤薄EPS,計算方法更加科學化。同時,在利潤表的後面直接披露EPS數值。
(15)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則。本准則基本維持現狀,無重大變化。但與IAS24相比存在實質性差異。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國家控制的企業不能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這一豁免規定,但中國的國有企業,其性質不同於西方,國有經濟規模大,取消該豁免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對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的確定延續目前的規定,即國有企業之間只有當存在投資紐帶或者其他實質性控制關系時才認定為存在關聯方關系。IASB表示對中國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問題將在IASB下次理事會會議上作專題研究,並且在資產減值准備轉回、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系、捐贈與補助視同國家投資等目前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國的幫助。
(16) 捐贈與補助准則。IFRS對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採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國有所不同,准則規定對研發撥款等文件明確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從其規定(例如將專項撥款視同國家投資,計入資本公積);沒有特殊規定的才計入收益。這是中國會計准則與IFRS的第三項實質性差異。
(17) 金融工具准則。這些准則對金融企業的影響較大,例如將金融資產分為四大類。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並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

㈤ 會計必知,會計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

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進行修改,取消從事會計工作人員需要具備從業資格的相關規定,具體修改如下:
1
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原規定: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2
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原規定:
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3
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刪去第二款。
原規定: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4
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原規定: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
5
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原規定: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㈥ 對財務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1. 現代會計工作的現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對會計工作提出了許多新的更高要求。特別是新出台的《會計法》,加大了對會計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懲治力度,對提高會計工作質量、推動會計工作規范化的有力保障。加強現代會計工作的幾點建議現代會計是以憑證為依據、以貨幣為主要量度,連續、系統、全面、綜合地反映、控制在生產過程的資金運動,旨在提高經濟效益,以提供會計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和價值管理活動。隨著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近年來,會計工作發展變化很迅速,在會計內涵、核算方法、會計工作組織、現代新技術的運用等方面,呈現了一些新的特徵及新變化。網頁鏈接

  2. 但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過程中,在新舊制度交替並存情況下,因法制的不尚完善,監督機制的不完善,會計工作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一是條線管理之弱化。法律和制度出於條而行於塊,內部的監督部門受制於企業領導,外部監督部門聽命於地方政府,塊強線弱;二是執法檢查之彈性化。執法程度因人而異、因環境、關系等各種因素而不同;三是執業保護不善。會計專業實行持證上崗已有多年,但仍有一些無證、無學歷人員占著崗位,影響會計工作的知識性、嚴肅性和會計工作質量;四是會計工作業績宣傳上有偏差。輿論宣傳導向重效益輕執法。

  3. 在介紹企業財務人員先進事跡時,有關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報道比比皆是,而在維護法紀、頂住壓力、如實反映事實的報道卻少得可憐,財會人員若主動暴露了存在的問題,不但會在內部受到非議和排擠,更可悲的是外部也得不到應有的支持、保護。

  4. 加強現代會計工作的幾點建議加強經濟管理,嚴格規范會計工作,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是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更有效地發揮會計在經濟工作的作用,加強工作,建議如下: 一是進一步深化會計改革。要繼續貫徹好各項財務制度和「會計法」,保證制度和法的真正落實。各級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人員,要深入一線,研究存在的各種問題及情況,指導和幫助企業執行好新制度;企業財務人員要充分運用新的核算方法,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發揮應有的作用,進一步深化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改革。

拓展資料:會計人員管理、會計電算化等方面的改革還尚未全面展開,政府部門對會計管理的職能、方式仍需進一步轉變。因此,必須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會計管理體制。 二是繼續加強會計法制建設。加強會計法制建設,不僅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的重要方面,也是轉變會計管理職能,保證會計規則秩序正常運轉的客觀要求。要不斷宣傳、學習、貫徹會計有關法規,採取切實措施,認真查處會計規則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保證會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㈦ 新會計法在哪些方面改變了

一、新《會計法》強調和擴大了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強化了會計人員的社會地位。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全部工作負責,理所當然也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負責。新《會計法》特別強調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這是此次修訂的一個重大突破。它將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和假賬屢禁不止的現象,而原《會計法》將會計責任主體落實在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身上,要求人人負責,其結果往往無人負責。從實際情況來看,編造虛假會計信息等違法行為大多是在單位負責人的授意、指使、強令下進行的,會計人員因為擔心受到被撤職、調離崗位等打擊報復,因而無法拒絕辦理違法會計事項,從而擾亂了會計工作秩序,進而影響到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新《會計法》賦予了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違法事項依法獨立進行處理的權力,不受單位負責人意志的支配,強化了會計人員的社會地位。
二、新《會計法》健全和完善了會計記賬規則,保證了會計核算的質量和會計作用的發揮。
健全和完善會計記賬規則,提高會計核算質量是這次新《會計法》修訂的重點。由於原《會計法》沒有明確規定記賬規則,而規定記賬規則的"兩則兩制"又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形成了《會計法》管不了記賬,記賬規則又缺乏法律約束力的"兩張皮"。新《會計法》除對依法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規定外,還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以及第二章第十九條"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另外對選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及處理文字分別在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第四十三條還對重擬經濟業務事項、賬外設賬、隨意改變會計確認標准或計量方法等常見的假賬行為作了禁止性的規定,並在法律責任條款中具體指出了違反上述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所有這些規定為保證會計工作的規范有序和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防止假賬泛濫、信息失真、經濟秩序混亂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三、新《會計法》全面強化和完善了會計監督機制。
按照原《會計法》的規定,實施會計監督的主體比較單一,主要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監督機制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新《會計法》對"會計監督"一章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要求各經管經濟業務事項的人員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要相互制約,相互監督;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對於會計的社會監督,新《會計法》增加了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內容,從而從法律的角度上明確了有些單位必須接受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核實出具有關審計報告,既為注冊會計師開展審計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又對會計中介機構有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對於國家監督,新會計法明確規定國家監督的主體是財政部門,並對財政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如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職責許可權作出了規定。
四、新《會計法》首次確立了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制度。
針對目前會計隊伍整體素質相對來說不是很高,不具備會計業務知識的人員也可擔任會計工作的現狀,新《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這些規定有利於加強會計隊伍的管理,促進會計人員不斷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進而促進會計隊伍素質的整體提高,會計管理水平躍上新的台階,這樣就充分地發揮了會計人員的作用,使會計工作乃至整個經濟工作能健康有序地進行。

㈧ 會計法修訂的意義是什麼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現行《會計法》已很難適應形勢的需要,特別是一些地方和企業會計工作秩序混亂,會計信息失靈,作假帳等問題相當突出。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進行重新修訂和完善,重新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會計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真實、完整。新修訂過的《會計法》,突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的立法宗旨,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完善了會計記帳規則和會計監督機制,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它的頒布是我國會計領域的一件大事,不僅為規范經濟和會計秩序提供了重要保證,對促進社會秩序的健康運行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我們一定要充分認識這次《會計法》修訂的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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